降薪已履行数月,员工能否主张工资差额?

来源:劳动法先生

文章摘要
案情简介 某员工于2022年8月入职保安公司,担任保安。劳动合同期限自2022年8月起至2023年8月止,约定月工资6000元。 自2023年4月至7月,公司按照每月5000元标准发放工资。

案情简介
某员工于2022年8月入职保安公司,担任保安。劳动合同期限自2022年8月起至2023年8月止,约定月工资6000元。
自2023年4月至7月,公司按照每月5000元标准发放工资。
员工主张:公司单方决定降低工资标准,我不同意公司的降薪,公司应补足工资差额4000元。
公司主张:公司已经通过开会告知员工岗位工资由之前6000元/月调整为5000元/月,该员工没有提出异议,故公司无需支付工资差额。
员工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8046.96元。
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工资标准系劳动合同约定的主要条款之一,降低工资标准涉及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本案中,保安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曾就降薪一事与该员工协商一致,亦未举证证明降薪存在合法合理事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保安公司虽主张已按照调整后的工资标准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但薪资发放是用人单位单方即可完成的行为,涉及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而且相关证据也未显示劳动者有同意降薪的意思表示。
综上,海淀法院认定保安公司单方决定降低工资标准存在不当,应补发该员工工资差额4000元。
案件来源 :北京海淀法院
案例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35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工资标准是劳动合同约定的核心条款,也是关系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要内容,变更工资标准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尤其是降低工资标准,必须在征得劳动者同意后才可以实施。
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在未征得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降低劳动者工资,应当依法补发工资。
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第4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因此,用人单位在考虑变更工资标准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充分履行与劳动者的协商程序,严格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办理,避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只有合法合规才能够充分保障用人单位自身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提出以下建议:
保留事实证据:
用人单位应当就降薪决定系已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已征得劳动者同意后做出的进行举证,如不能就该事实进行举证,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劳动者仍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原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补足工资差额。
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任何涉及劳动合同变更(尤其是降薪)的决定,必须:
有合法合理理由: 如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员工不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胜任、双方协商一致调整岗位职责等。理由需充分且有证据支持。
履行协商程序: 与员工进行充分沟通,说明原因,听取意见,争取达成一致。协商过程最好有书面记录(如会议纪要、沟通确认单)。
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必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变更协议》,明确变更内容(薪酬标准)、生效时间、双方签字盖章。口头通知绝对不可替代书面协议。
建立员工反馈处理机制: 对于员工提出的任何异议(尤其是涉及劳动报酬、合同变更等核心权益的),必须建立正式的接收、处理和回复流程。部门领导收到员工微信异议后未处理,是重大管理失误。应明确规定异议处理的时限、责任人和反馈方式。
加强管理层法律培训: 对项目负责人、部门经理等直接管理人员进行《劳动合同法》基础知识的强制培训,重点强调劳动合同变更(特别是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和程序,以及忽视员工异议的法律风险。提升其法律意识和合规操作能力。
规范会议管理:
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决定(如薪酬调整、岗位变动),不应仅在一般工作部署会上口头宣布。
若需会议沟通,应做好充分准备,明确告知会议议题涉及个人权益变更,并制作详细、客观的会议记录,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包括员工本人)。会议记录需明确记载员工对决定的表态(同意、反对或需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35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85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44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50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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