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托管出意外,谁为医疗费“买单”?

来源:行政审判庭

文章摘要
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全面加强典型案例普法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营造全民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长春林区中级法院特开设“以

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全面加强典型案例普法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营造全民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长春林区中级法院特开设“以案说法”栏目,选取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通过讲解生活中最常见的法律知识,解答群众最关心的法律问题,让法律条文“活”起来,真正走进群众心里,更好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
案情回顾
小明和小勇两人同为某托管中心的托管学生。某天午托自由活动时间,两人钻入桌子底下爬行,小勇在前,小明在后。爬行过程中,小明牙齿磕碰到地面,导致牙齿受伤。受伤后,托管中心通知了双方家长。次日,小明家长带着孩子前往市口腔医院,并在之后日子里多次往返医院治疗,产生医疗费2359.82元。因无法就赔偿费用协商一致,小明家长将小勇及其家长、托管中心一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案件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均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经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应当认识到在教室桌子底下空间有限的情况下,一前一后爬行追逐会不小心造成危险。由于原告的牙齿受伤确实是与被告在玩耍的过程中造成的,被告的行为与原告的伤情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被告小勇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其系未成年人,民事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即被告小勇父母承担。原告在爬行时更应注意前方是否存在危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因此原告也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自身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原告小明与被告小勇均为未成年人,老师已经发现学生的行为具有危险性,虽有提醒,但未进行到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因此,被告托管中心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酌定被告托管中心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原告和被告父母各自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学生课间嬉闹难免会发生意外,托管中心作为教育机构不仅要加强上课期间的管理职责,更应加强在课间活动时间的管理,尽量避免意外事故发生。同时,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管理和教育未成年人,引导其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安全防范意识的责任,将未成年人送至托管中心学习,不意味着将监护职责全部转移给托管中心,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监护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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