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独生子女已成为社会的普遍现象。那么,独生子女天然地是父母遗产的全部继承者吗?并非如此,民法典对此作出了规定,不妨来看看: 01 法定继承中的白发人送黑发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本案中,当小明的父亲去世后,小明的母亲、小明、小明的爷爷奶奶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人人可分得1/4的财产,小明的爷爷奶奶共分得1/2的遗产。在爷爷、奶奶未订立遗嘱的情况下,小明的叔叔、小明的姑姑有权继承爷爷奶奶的遗产即小明父亲财产1/2份额中的部分。 02 遗嘱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遗嘱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六类,其中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须经过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担任见证人。 根据民法典130条,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民法典对于公民自由处分财产权的尊重也体现在遗嘱继承上,公民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财产,行为人既可以通过遗嘱给子女留下财产,或者通过设立信托的方式完成家族财富的传承,也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给子女以外的继承人留下财产,民法典的这一安排正是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自由”这一价值。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6条,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在(2020)苏0213民初1385号案件中,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正是根据老人与街道签署的遗赠扶养协议判决老人的遗产归街道所有,并非归子女所有。根据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街道为老人承担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就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03 子女有赡养能力未尽赡养义务,而第三人所尽扶养义务较多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酌情分得遗产权】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条:“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者少于继承人。” 该规定充分保护了酌情分得遗产请求权人和继承人双方的利益。根据《最高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规定,需要考虑多种情况确定酌情分得遗产的数量,包括:(1)受扶养人受扶养的情况,与被继承人亲情较密切者,可以多给(2)扶养人对被继承人扶养的具体情况,分给扶养人的遗产数额应当以其对被继承人所尽扶养义务相一致的原则(3)遗产状况和继承人的情况,主要是遗产的数量种类以及继承人的数量、经济状况、是否尽了赡养义务、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还要有利于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矜老恤幼,孝老爱亲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民法典》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此作出了规定。独生子女不仅意味着得到了父母独一无二的爱,更意味着沉甸甸的责任。曾经被父母呵护的我们,不要忘了父母正在老去,常回家看看,父母永远是我们最珍贵的港湾。
2024-02-27民法社会管理婚姻家庭和继承继承教育和文化文物和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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