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是一种重要的财富管理工具,能够为家族提供财富保护、传承、治理和税务筹划的支持。 通过信托,家族财产可以与个人财产分离,防止因债务、婚姻、诉讼等原因的财富流失。同时,信托能够根据委托人的意愿规划财产分配和继承,避免子女挥霍或争产。 此外,信托还有助于家族治理和减少税务负担。然而,信托的设立和运作需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否则可能导致信托无效。 一、信托目的 信托作为古老而又现代的法律制度,为财产管理和保护提供了灵活而有力的工具。然而,信托的设立和运作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在我国,对于信托的有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中,其中第二章对信托的设立和无效情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在信托设立阶段,信托目的的合法性是关键。信托目的通常是指通过设立信托所期望达到的目标,信托目的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多样的,甚至可以是连环的,通常我们会在信托合同中对此进行明确约定。在信托合同未予以明确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结合《信托合同》的交易结构、受托人义务等其他条款确定信托目的。 信托目的不合法很可能会使得家族信托完全无法起到隔离风险的作用。就在今年,俏江南的创始人张兰的家族信托被击穿引发了网友热议。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2014年2月,张兰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成立Success Elegant Trading Limited(以下简称“SETL”),作为家族信托壳公司。随后,2014年6月,张兰成立了离岸信托The Success Elegant Trust,受益人为汪小菲及其子女。2014年4月,CVC Capital Partners(以下简称“CVC”)花了2.5亿美元成为俏江南控制人。 然而,交易完成后不久,俏江南就出现了亏损和债务问题。2015年3月,CVC从香港法院和新加坡法院先后拿到针对张兰的财产冻结令,SETL名下的两个银行账户被冻结。根据新加坡高等法院的判决书认定,即使案涉资金在家族信托名下,但张兰仍享有该等资金的实际控制权,进而新加坡法院认为张兰设立该家族信托的目的可能在于规避对其名下财产的执行或索赔。 新加坡法院陈述关于他们认为张女士仍控制信托财产主要依据为三点: (1)家族信托成立后,委托人张兰仍可以自由使用家族信托项下银行账户内的资金; (2)在收到香港冻结令的通知后和新加坡冻结令之前,匆忙将钱转出,这说明张兰这样做正是因为她认为账户中的钱是自己的,因此如果她不采取措施转移这些钱,就会面临索赔的风险。 (3)张兰曾通过其代理人向家族信托项下资金所在银行发送邮件,其中提到家族信托项下有关银行账户为张兰所有。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初步感受到信托目的的威力。一个有效的家族信托应当具有资产隔离的功能,但是如果设立信托的目的一旦被疑似转移资产,逃避债务,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因此,在设立和运作信托时,必须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确保信托目的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从而更好地实现家族财富的保护和传承目标。 二、信托财产 在信托法中,信托财产是信托关系的核心要素之一,也是信托制度能够发挥作用的重要依据。在我国信托法中,对于可由于信托的财产范围和要求主要进行否定性规定。在信托财产的选择上,信托的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并且必须是可确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四条规定,信托财产包括由受托人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以及由于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这意味着,信托财产不仅包括原始信托财产,还包括信托财产的收益、增值和其他附加财产。 然而,并非所有的财产都可以成为信托财产。首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禁止流通的财产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流通,不得自由转让的财产,例如人民币样币、枪支、弹药、毒品、土地所有权等。 其次,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只有在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作为信托财产。限制流通的财产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只能在特定主体间流通或需经依法审批后允许流通的财产,例如金、银、文物等。 除了以上列明的财产外,还有两类需要特别注意的财产。权属不清晰的财产,例如,婚姻共同财产,以及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财产。信托财产要求确定性,即要求信托财产从委托人自有财产中隔离出来,且在数量和边界上要明确。
2024-02-27商业和经济管理期货、信托和其他交易金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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