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新闻登上微博热搜,据报道,温州一位女士在住处洗衣服时,隔壁房东把一只阿拉斯加犬放出来吃东西,没想到狗狗冲出来咬住患者不放,导致她的脸部被严重咬伤,鼻子部位大范围撕脱,颜面部受伤异常严重,尤其左脸部神经、血管、肌腱、韧带等撕断。送医手术后,共缝了500多针。网友直呼“想想都痛”。那么,狗主人可能会承担哪些责任?被他人宠物伤害后又该如何维权呢?对此,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周奥诺律师分析如下: 一、狗主人可能承担的责任 (一)民事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据此,无过错被害人可以要求狗主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此外,若咬人的狗属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则不论被害人有无过错,狗主人均不能免责。 (二)行政处罚 目前,多地均出台了养犬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规范公众养犬行为,对于未办理养犬登记、饲养烈性犬、遛狗不牵狗绳等违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以事发地温州为例,规定“携犬进入公共楼道、电梯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采取为犬只戴嘴套、怀抱、收紧牵引带、装入犬笼或犬袋等安全措施”、“在公共楼道、楼顶、绿地、地下室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若公安机关最终认定狗主人存在违规养犬行为,则狗主人可能面临罚款、没收犬只、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三)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若被害人系因狗主人之过失而受伤且经鉴定其伤情达到重伤程度的,则狗主人可能因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而受到刑事追责。 二、如何维权 综观既往案例,此类案件维权中最大的障碍是狗主人不承认是自己的狗伤人,而被害人又因未及时固定证据而陷入举证困难。对此,周奥诺律师认为被害人及家属在事发后一定要固定证据。 首先,案发后,应大声呼救,立即向物业、保安或者其他人员求助,已作为后续案件处理过程中的证人。 其次,应通过拍照、录像、录音等方式及时记录伤人犬只和狗主人的伤人情况、双方的沟通、调解记录等。 再有,应第一时间向始发地的管理单位,如物业等调取事发时的监控视频,若等到起诉时才想到去调监控,则监控很有可能已经被覆盖。 最后,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所出具的出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也可以作为有效证据。
2024-02-27民事诉讼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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