溺水事件
大学生小何乘船游玩南宁大王滩水库时,一时兴起跳船游泳不幸溺亡。小何父母将船家、大王滩经济开发中心、大王滩水库管理处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50万余元。近日,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判决小何自行承担该事故70%责任;船家潘某非法载客存在过错,承担事故30%责任,即需赔偿20万多元。
今年5月的一天,小何和8名同学相约到南宁市良庆区大王滩风景区旅游。9人以300元的价格,租用当地村民潘某的船游览水库。可当船快要靠岸时,小何一时兴起跳船游泳,随后溺水,经抢救无效死亡。
小何父母称:该游船属非法经营,没有救生衣等相应的安全设施,无禁止游泳警示标志。船家对小何下水游泳也没有劝阻,故存在过错。大王滩经开中心是大王滩景区旅游经营主体,大王滩水库管理处是大王滩水库水面的管理主体,两者均未对“三无”游船的经营尽到管理职责,存在管理过错。
船家潘某辩称:小何已知道水库水深,但仍跳水游泳。小何作为成年人,置景区水库周边矗立的禁止下水游泳的警示标志而不顾,在船家不知情的情况下下水游泳,应自行承担损害后果。
大王滩经济开发中心辩称:中心未开展任何水上项目,故与何某乘坐的船只无任何关系。中心在门票上印制有“严禁在湖内游泳及嬉水”“严禁乘坐无证、无牌、无号船只”等警示内容,并在景区内道路上矗立有相关警示牌,已经尽到管理义务。中心不具有取缔、打击和处罚“三无”船只的职权。
大王滩水库管理处辩称:管理处在大王滩水库景区门口到溢洪道等游览区的醒目位置,总共设置了25处警示标志,重点强调了景区作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没有水上游乐项目,禁止游客参与“三无”船舶的游览项目,同时警告自用船舶的村民严禁非法载客营运,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良庆区法院审理查明
大王滩风景区门票上印制的“温馨告知”中,有“严禁在湖内游泳及嬉水”“严禁乘坐无证、无牌、无号三无船只”的内容。在大王滩水库景区售票处旁边的宣传栏设置有红底白字的《游客须知》,第6条内容为:“大王滩水库作为南宁市饮用水源地,景区没有开展水上游乐项目,更没有船舶载客浏览项目,景区内出现的载客船舶均为无牌、无证、无船名的三无船舶,为了您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禁止参与水上非法游乐项目。”在景区大门口左侧矗立有“大王滩风景区欢迎您”的显眼标牌也有禁止游泳及参加水上项目的提示。在景区道路、水库周边游客游览道路上,矗立有大王滩水库管理处、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南宁市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制作的“水库水深 严禁游泳!严禁乘坐三无船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件或者未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经营水路运输的船舶从事水路旅客、货物运输”等内容的警示牌。
另查明,小何等人乘坐村民经营的“三无”船舶载客在水库中游览。该船舶为潘某所有,无经营许可证、无牌、无号。事故发生后,潘某向死者家属支付90000元。
良庆区法院认为
关于责任问题。小何作为一个年满23周岁的大学生,对大王滩景区门票的提示内容、景区大门口外矗立的标牌内容、景区内游览景区范围内道路旁、水库旁的警示牌的警示内容是理解的,但其却置这些警示于不顾,乘坐“三无”船舶到水库中游览,并从船舶上跳入水库中游泳,对其溺水死亡具有重大过错,依法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船家所有者潘某明知大王滩水库作为人饮水源,在政府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明令禁止在水库上经营游船的情况下,还在该水库上载客游览,导致小何从其船上跳入水中游泳时溺水死亡,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具有过错,依法应承担次要的民事责任。
大王滩水库管理处及其下属企业大王滩经开中心已尽到警示义务,不存在管理上的过错,依法不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大王滩水库管理处对大王滩水库中的“三无”游船不具有行政处罚的职权和职责,原告关于大王滩水库管理处存在管理过错的理由不成立。故驳回小何父母对南宁大王滩经济开发中心、南宁市大王滩水库管理处的诉讼请求。
综合小何和潘某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由小何承担70%的责任;船家潘某承担30%的责任,应赔偿209261.7元,扣除已赔偿的90000元,尚应赔偿119261.7元。
大学生在景区跳船游泳溺亡,谁之过?
作者:魏素娟 李愿 罗颖来源:广西高院

溺水事件 大学生小何乘船游玩南宁大王滩水库时,一时兴起跳船游泳不幸溺亡。小何父母将船家、大王滩经济开发中心、大王滩水库管理处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50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