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锋与陈某菲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锋在某网络购物平台经营玩具店铺。被告陈某菲在该网络店铺购买价值20元的儿童玩具车,原告依约通过快递交付货物。被告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的外包装盒子有破损,与商家沟通未果,某购物平台主动介入,提出“仅退款”及“退货退款”等解决方案,被告选择了“仅退款”,平台随即将20元货款退还被告。
退款后,原告再行就退货问题与被告沟通,被告认为其在发现包装破损时与原告沟通,原告却不积极主动协商,现某购物平台对此事已作出处理,原告又来要求退回货物,是不诚信的表现,便以某购物平台已经解决为由拒绝向原告退货。原告认为被告拒绝退货的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构成对商家货物的恶意占有,遂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货款及律师代理费共计142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通过网络平台,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买卖合同,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货物,因盒子受损,被告选择某购物平台提供的“仅退款”方式退款成功,但从被告向原告发送的照片来看,盒子受损并未影响货物的正常使用,被告仅申请退款不退货,有失公平,现被告已将货物使用,其应当支付货物价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请,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因该费用并非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律师费的实际支出,故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最终判决被告陈某菲向原告陈某锋支付货款2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虽然涉案金额微小(仅20元),但裁判规则对网络购物树立诚信原则、界定权利义务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一是明晰“仅退款”政策的法律边界。电商平台为提升消费者体验,推行“仅退款”等便捷售后政策。本案清晰表明,此类平台政策不能超越或替代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仅退款”的适用前提通常是商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使用、假冒伪劣,或者商家存在严重过错等情况,且消费者无继续占有该商品的合法基础。本案中,商品(玩具车)本身功能完好,仅外包装盒破损,并未影响核心使用价值,消费者选择“仅退款”后拒不退货,实质上构成了不当得利。消费者享受平台便利政策的同时,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在商品无实质问题或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退款不退货“,不仅违反民事法律规定,情节严重、数额较大或多次实施的,甚至可能触犯刑法,得不偿失。
二是重申诚信原则在网络交易中的重要性。本案支持给付货款的裁判结果,重申了诚实信用原则在网络交易中的核心地位。无论是商家还是消费者,都应秉持诚信,善意履行合同义务。对于消费者而言,享有的退货退款权与承担的退货义务是一体两面。在因商品轻微瑕疵(如不影响使用的包装破损)获得退款后,若继续占有并使用商品却拒绝支付对价或退货,即违背了公平交易和诚信原则,平台的处理结果不能豁免消费者应尽的法律义务。
三是倡导理性维权是守护权益的必要前提。消费者遇到商品问题时,应积极沟通、保留证据(如拍照、录像),清晰表达诉求(是要求换货、退货退款还是部分补偿),并严格履行协商一致或法律规定的退货退款程序,切勿心存侥幸,认为金额小或平台已处理就可不负责任。案件也警示所有网络交易参与者,诚信履约是双方共同的责任,唯有买卖双方共同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才能构建健康的网络购物环境。
网购“退款不退货”,法院判决:支付货款
作者:王韡 史雨萱来源:邢台中院

陈某锋与陈某菲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锋在某网络购物平台经营玩具店铺。被告陈某菲在该网络店铺购买价值20元的儿童玩具车,原告依约通过快递交付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