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购物如火如荼的发展以及交通方式的日益便捷,快递业跟着水涨船高。许多快递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大街小巷中都能看到快递小哥忙碌的身影。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问题也显露出来。近日,一个快递公司员工监守自盗的事件冲上热搜,引发广大网友的议论。借着这个案件,笔者对于在使用快递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什么问题以及如何救济来与各位进行探讨。
一、案情简介
梁先生因为业务需要,自2025年4月24日起,通过某快递公司先后向客户发出了5个装有数百张加油卡的包裹,加油卡总价值累计达107万元人民币。但客户总是以“公司账户冻结”“财务休息”等理由搪塞,迟迟不能支付货款,梁先生发觉出不对,要求快递公司将所有包裹召回。对召回后的包裹进行查验,梁先生发现所有包裹都空空如也,油卡不翼而飞。随后,梁先生通过查询加油卡激活记录发现,所有发出的加油卡的激活使用时间均早于他授权派件的时间。同时,梁先生在某二手交易平台上发现,有人出售这一批油卡。二手商家的联系方式与快递员的一致。梁先生遂报警,现扬州市警方已以诈骗罪立案。
二、问题探讨
本案中,扬州警方为何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在我们大众看来,这不是快递小哥实施了一个盗窃行为吗?快递小哥的行为都有可能涉嫌什么罪名?
首先,笔者认为这起案件中,快递小哥的行为主要可能涉嫌三个罪名,分别是盗窃罪、诈骗罪以及职务侵占罪。下面笔者将根据三个罪名的构成要件逐一分析。与大家共同探讨该案件应当如何认定的问题。在我国《刑法》中,盗窃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都属于侵犯财产类犯罪,都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侵犯的法益大致相同的,都是公民、法人的财产安全。但是,三罪的构成要件还是有着清晰的划分。
其次,对于盗窃罪而言,首先一点就是要求犯罪人主观上明知窃取的是他人占有的财物,仍积极追求非法占有的结果。注意,这里是占有即可,不要求被害人对于被盗窃的财物具有所有权。因为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有借用别人的东西的时候。此时,我们对这个物品属于有权占有而不是所有,如果这时候该物品被盗,而我国《刑法》规定只有盗窃别人所有的财物才构成盗窃罪的话,将会导致我们不敢借别人的东西用,被盗都没有理由报案。所以,综合考量下,《刑法》规定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即构成盗窃罪。第二点对于盗窃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了普通盗窃、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以及扒窃的五种行为方式。对于后四种盗窃行为,通过字面意思我们就能了解犯罪人实施了一个怎样的行为。对于普通的盗窃行为,过去学术上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只有“秘密窃取”才属于这里的盗窃行为。现在,学术界和实务界达成了共识,只要是“和平手段+违背被害人意志”即可,公开取财也可构成盗窃。第三点对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现在是以“失控+控制说”为准,即被害人失去了财物的控制而犯罪人实际支配财物。
再次,对于诈骗罪而言,第一点就是要求犯罪人明知自己的欺骗行为会导致他人财产受损,仍积极追求该结果发生。同时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犯罪人意图永久剥夺他人财产。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具有借贷关系同时具备以下三种情形时会推定具有诈骗罪的故意:1、挥霍资金且无偿还能力;2、虚构主体或逃匿逃避债务;3、将资金用于非法活动。第二点是犯罪人要实施了一个欺骗行为。即犯罪人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实施欺诈。这个欺骗行为要作用于取得财物的关键环节。即通过这个诈骗行为直接取得了财物,如果仅是对于细枝末节的问题实施欺诈,可能属于民事欺诈而不构成刑事诈骗。第三点就是被害人因为犯罪人的欺诈行为陷入了错误认识进而处分了财物。如果说犯罪人通过各种花言巧语欲欺诈被害人处分财物,而被害人从一开始就知道犯罪人在欺骗他,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被害人还是配合着犯罪人将财物交出。这时候,虽然犯罪人实施了一个欺诈行为,但是被害人处分财物的行为不属于因为犯罪人的欺诈行为陷入了错误认识进而处分了财物,二者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最后,对于职务侵占罪来说。第一点来说要求犯罪人具有特殊身份,即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含未登记但实际运营的组织)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是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职务侵占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贪污罪。第二点就是非法占有的目的。犯罪人明知自己在侵占公司的财物,并积极追求该结果发生。第三点关于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所有的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对于公司所有的债权、知识产权等,也是该罪的侵害对象。第四点就是侵占行为的方式,当前主流观点是仅限于侵吞的行为构成该罪,即犯罪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管权、管理权、经手权)合法占有财物后非法所有。如果是骗取、窃取取得的公司财物,应当另认定为诈骗罪、盗窃罪。
综上述所,本案中,快递员与客户勾结私自处分梁先生油卡的行为,笔者认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理由如下:
1、快递小哥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行为。因为快递小哥勾结客户欺骗梁先生的行为不是为了让梁先生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因为他们已经取得财物,后续实施的欺骗行为其目的是拖住梁先生,方便将赃物出手。而事实上,梁先生也确实没有因此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发现不对还及时要求召回包裹。
2、快递小哥的行为也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在于该笔油卡不属于快递公司所有。快递公司仅是因为其与梁先生之间签订的承揽运输的合同而享有的有权占有。其所有权仍属于梁先生。所以,快递小哥不属于侵占公司所有的财产,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三、律师小贴士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难免会使用到快递公司的物流服务。如果发生类似的情况,我们该如何救济?
1、如果数额较大的情况下,我们应当立即报案处理,积极向警方提供线索,通过刑事程序及时保护我们的财物,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我们可以整理好相应的证据,比如电子合同、保单、物品照片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快递员、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这件事也给我们提了一个醒,在以后邮寄贵重物品时,我们一方面可以分批邮寄,降低单次损失的风险。另一方面,我们也要做好全程留证,对于封装过程录像,保留好电子凭证等。实在不放心的,可以选择亲自送交。总之,在这件事中我们看到,我国的快递行业还存在诸多漏洞,安全体系的形同虚设,业务人员的管理缺位,消费者的维权困难等。在快递业以后的发展过程中,只有快递公司不断自查自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完善相应的安全和赔偿机制,消费者自身做到提高防范意识,才能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四、法条检索
1、《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男子寄107万元油卡遭快递员变卖|法律锐评“扬州快递小哥诈骗案”
作者:丰国律师来源:丰国律师

随着互联网购物如火如荼的发展以及交通方式的日益便捷,快递业跟着水涨船高。许多快递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大街小巷中都能看到快递小哥忙碌的身影。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问题也显露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