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 + 瑕疵证据——十五年前的建工合同纠纷破局之路

来源: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案情简介 2006年5月,A建筑公司中标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成都某处一期工程后,将项目交由张某某实际施工。随后,张某某与罗某某(我方当事人)达成口头协议,将该工程的劳务分包给罗某某施工。

一、案情简介
2006年5月,A建筑公司中标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成都某处一期工程后,将项目交由张某某实际施工。随后,张某某与罗某某(我方当事人)达成口头协议,将该工程的劳务分包给罗某某施工。
施工期间,罗某某组织班组完成了施工图范围内的土建项目及后续变更、新增工程,包括拆除重做、地震后补烂等多项额外作业,工程于2010年10月竣工退场。2011年10月,罗某某编制了工程结算书,载明总价款4380余万元,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周某在结算明细表上签字确认,并对部分工程量、单价进行了修改标注。
此后,罗某某多次通过微信向张某某催收工程款,张某某陆续支付部分款项,但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张某某未认可欠付工程款金额,且该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已被罗某某全部删除。后张某某尚有两百余万元工程款未支付,罗某某遂于2023年将张某某、A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
庭审中,张某某抗辩:一是周某仅为普通现场管理人员,无权代表张某某办理结算,其签字的结算书无效;二是双方未进行合法结算,已付款已结清全部工程款,2013年后的付款系借款而非工程款;三是罗某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无原始载体,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
A建筑公司则主张与张某某系分包关系,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支持了罗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张某某支付工程款两百多万元及利息。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本案争议焦点



  1. 周某的签字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其签字的结算书能否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2. 微信聊天记录无原始载体,能否作为认定欠款事实以及诉讼时效中断的有效证据?

  3. 2013年后张某某的付款性质应认定为工程款还是借款?

  4. A建筑公司与张某某是否构成挂靠关系,应否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三、代理亮点
    (一)构建表见代理完整证据链
    本案核心难点在于周某无张某某书面授权情况下,其结算行为能否约束张某某。代理律师从身份认定、履职事实、意思推定三个维度突破,形成闭环证据链:

  5. 多重证据印证周某管理人员身份:一审中,证人漆某(罗某某班组负责人)证实“周某是张某某最主要的管理人员,所有结算都由他办理”;证人陈某(罗某某班组负责人)、王某(预算相关人员)均出庭证实周某代表张某某处理工程事宜;周某本人在与一审法官的电话沟通中,明确承认其是“案涉项目现场管理人员”,虽记不清具体签字细节,但认可罗某某实际施工事实。

  6. 书面证据佐证周某履职权限:A建筑公司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的《关于7、8、9、15、16#楼停工损失报告》《停工损失清单》中,周某均在A建筑公司落款处签字;案外人蔡某、梁某提交的工程量确认单也有周某签字,且明确标注“工程量属实”,证明周某长期在案涉项目中行使工程量核对、结算确认权限,罗某某有合理理由相信其具有结算代理权。

  7. 张某某的行为推定认可:罗某某在长达十余年的催款过程中,多次提及周某签字的结算书金额,张某某从未对周某的结算权限提出异议,且持续按结算金额支付部分款项,符合表见代理中“相对人善意无过失”的核心要件,应视为对周某代理行为的追认。
    (二)化解电子证据瑕疵困境,固定欠款核心事实
    针对微信聊天记录无原始载体的证据瑕疵,代理律师采用“瑕疵合理解释+多重证据印证+行为逻辑推定”策略,成功让法院采信该证据:

  8. 合理解释证据瑕疵:罗某某因与张某某沟通矛盾,删除微信好友导致原始记录丢失,但提交了咨询其他律师转发的聊天记录录屏原始载体,以及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证明聊天记录真实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电子证据虽无原件,但有其他证据印证且来源合法的,可作为定案依据”的规定。

  9. 多维度印证记录真实性:微信聊天记录中,罗某某自2017年起多次明确催收“神仙树大院项目劳务费”,金额从307万元逐步递减至249万余元,每次催款后张某某均有付款行为(如2019年9月转账2万元、2020年6月转账10万元等),付款时间、金额与聊天记录完全对应。

  10. 以行为逻辑推定欠款事实:张某某在聊天中多次回复“正在想办法”“下周解决”,从未对欠款金额、项目关联性提出异议,甚至同意“以房抵债”“分期支付”,若双方未结算或不存在欠款,其持续付款且不提出抗辩的行为明显违背常理,进一步印证欠款事实成立。
    (三)精准反驳款项性质抗辩,厘清付款法律关系
    针对张某某“2013年后付款系借款”的抗辩,代理律师从合意、用途、行为三个层面逐一击破:

  11. 无借款合意证据支撑:张某某未提交借条、借款协议、利息约定等任何证明借款关系的书面文件,仅凭口头主张“罗某某因河南项目困难借款”,无事实依据。

  12. 付款用途明确指向工程款:罗某某在微信催款中多次强调“催收某工程劳务费”,2020年12月更是明确告知张某某“你差我的钱十年了,我不是给你借钱也不是跟你要钱”,张某某对此未提出任何反驳,说明其清楚付款指向的是工程欠款。

  13. 付款行为符合工程款履约特征:2013年后的付款频率(每年1-2次)、金额(从5000元到20万元不等)与罗某某的催收节奏高度契合,且付款后罗某某均会告知剩余欠款金额,张某某未提出异议,符合工程欠款的支付逻辑。
    (四)全面论证挂靠关系,最大化维护当事人权益
    虽法院未支持A建筑公司连带责任,但代理律师仍从法律规定、事实关联、权利义务一致三个角度充分论证:

  14. 事实层面佐证挂靠关系:A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张某某系亲兄弟,A建筑公司中标后未实际施工,而是将项目交由无资质的张某某实际操作,符合“挂靠关系”中“资质借用、实际施工与名义承包分离”的核心特征。

  15. 法律依据支撑连带责任:《建筑法》明确禁止挂靠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A建筑公司作为被挂靠方,出借资质并收取工程款,应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16. 权利义务一致原则推导:A建筑公司作为中标方,与发包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负责工程款结算、资料提交等核心事务,完全掌控工程款流转,却不承担付款责任,违背民事活动“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应就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四、案例评析
    (一)核心法律问题深度解析

  17. 建设工程领域表见代理的认定标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的构成需满足“行为人无代理权、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相对人善意无过失”三个要件。本案中,周某虽无书面授权,但长期以管理人员身份处理结算事宜,且有多项书面证据、证人证言佐证其履职行为,罗某某作为相对人有合理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张某某未提出异议且持续付款,故法院认定周某的结算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后果由张某某承担。

  18. 瑕疵电子证据的采信规则:电子证据无原始载体时,并非必然丧失证据效力。法院会结合“瑕疵原因是否合理、是否有其他证据印证、内容是否符合常理”综合判断。本案中,罗某某对微信记录丢失作出合理解释,且记录内容与银行转账、支付凭证等形成完整印证,张某某虽否认但未提交相反证据,故法院采信该证据,体现了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19. 工程款与借款的区分要点:认定款项性质的核心在于“是否存在借款合意”及“款项用途”。本案中,张某某未提交任何借款合意证据,罗某某明确催收的是工程款,且付款行为与工程欠款催收节奏一致,故法院认定2013年后的付款均为工程款,否定了“借款”抗辩。
    (二)实务操作律师建议
    结合本案争议焦点及裁判思路,针对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无书面协议、证据留存不足、结算争议”等问题,提出以下实务建议:

  20. 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核心条款:施工前务必签订规范的书面承包协议或劳务合同,明确工程范围、单价、结算方式、付款节点、违约责任等核心内容,避免口头约定引发争议;若暂时无法签订书面合同,应通过微信、邮件等方式确认关键条款,并留存聊天记录、会议纪要等证据。

  21. 规范结算流程,固定结算依据:施工过程中及时办理签证手续,对新增工程、设计变更、停工损失等事项,需由发包方或其授权人员签字确认;结算时应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工程量清单、单价依据、签证文件等),确保结算单由合同约定的结算主体签字盖章,无书面授权的,需通过后续付款、沟通记录等佐证结算效力。

  22. 妥善留存证据,避免证据瑕疵:注重各类证据的留存,包括合同、签证单、结算书、银行转账凭证、微信/短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应保留原始载体(手机、电脑),避免随意删除,必要时可进行证据公证;涉及大额款项支付的,应在转账时备注“工程款”“劳务费”等用途,明确款项性质。

  23. 及时主张权利,保障诉讼时效:工程竣工后及时催收工程款,催收时明确欠款金额、项目名称,并留存催收记录(如微信/短信截图、函件快递凭证等);若债务人持续付款,应及时记录付款金额及剩余欠款,定期与债务人核对,避免因诉讼时效届满丧失胜诉权。

  24. 审慎认定合作主体,防范挂靠风险:与施工方合作前,核实其资质及实际施工主体,避免与无资质的挂靠方直接合作;若涉及挂靠关系,应要求被挂靠方出具付款承诺或提供担保,同时留存挂靠关系的证据(如资质借用协议、工程款流转记录等),为后续主张连带责任保留依据。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在建设工程领域“结算主体争议、主要证据微信聊天记录无原始载体”等多重困境下,通过精准的法律关系定性、完整的证据链构建、有效的抗辩策略,成功维护了施工方的合法权益。其裁判思路既体现了对“表见代理”“瑕疵证据采信”等法律规则的准确适用,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实务参考,警示市场主体在建设工程合作中应注重合同规范与证据留存,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实体权利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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