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个人与公司间的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导致债权人与公司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逐步增多,当债权人面对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公司债务人,往往束手无策。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为债权人实现债权提供了新途径。
在债权人、董监高及股东的权利、责任方面做了巨大调整,引用一名法学专家的话来说:“新《公司法》是中小股东的春天,是债权人的夏天,是董监高的秋天,却是控股股东的冬天”。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主题进行分析,探讨债权人如何在新公司法下维护自己的利益。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也被称为“揭开公司面纱”,这一制度利于平衡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防止股东利用公司独立地位逃避债务。在新《公司法》中,体现在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有了进一步的明确和完善。它不仅适用于纵向的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还引入了横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即关联公司之间的人格否认。这扩大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债权人提供了更全面的保护;关于一人公司的人格否认,需要该公司股东自己举证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
需要强调的是横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本条款为新增内容。横向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在同一控制主体下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之间,因出现混同的情形而平行地否认彼此人格,相互承担连带责任。这一制度的核心在于防止股东通过控制多个公司来规避法律义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新《公司法》实施之前,关于横向法人人格否认基本无法可依,但我国法院还是做出过横向法人人格否认的判决,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5号指导案例,即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以公司人员、财务、业务等方面混同,判决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应当对川交工贸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次该法条正是基于此裁判规则而产生的。
新《公司法》的实施无疑为公司债权人带来了一缕温暖的“夏日阳光”。新法为债权人提供了更加全面和有力的法律保障,加强信息获取与风险评估,完善合同条款与约束机制,积极参与公司治理与监督,并在必要时果断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可以预见,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债权人的夏天”已经到来,而债权人和股东之间的法律攻防战,才刚刚拉开序幕。
分析《新公司法》中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作者: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来源: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个人与公司间的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导致债权人与公司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逐步增多,当债权人面对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公司债务人,往往束手无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