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近期,笔者关注到了多位艺人遭受了尾随、跟踪、蹲守住所、工作场地、窥探隐私等一系列极端行为,这些行为的实施者通常被称为私生。经检索,百度百科仅将“私生饭”一词纳入词条,“私生饭是网络用语中指侵犯明星的私生活及工作的粉丝,是艺人明星的粉丝里行为极端、作风疯狂的一种粉。他们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不惜骚扰自己喜欢的明星,影响他们(以及艺人的家人)的私生活。私生饭以侵犯明星隐私,通过偷窥,跟踪,偷拍等极端形式,了解明星私人生活的一举一动为荣。这种行为既给明星本人带来重大困扰,同时也可能扰乱公共秩序,对公共安全构成潜在威胁,并进一步损害明星的声誉。”由此可见,其行为不仅侵犯了艺人的隐私权,还可能扰乱公共秩序,甚至构成犯罪。本文就私生行为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进行探讨。
一、刑事责任
1、非法侵入住宅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特别注意,根据《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以“软暴力”手段非法进入或者滞留他人住宅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而“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因此,若未经艺人同意,强行或者使用“软暴力”手段闯入艺人住宅、酒店房间等私密空间的私生行为,可能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3刑初277号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1为了形成非法影响,达到向被害人侯某某及其家人索债的目的,组织指使王某1、法某、张某2、王某2、郝某某、孙某某、崔某某等人采用跟踪贴靠、专人据守等方式非法进入侯某某的住宅,继而持续采用上述方式对侯某某进行滋扰、纠缠,在此非法滞留长达二十余天。上述“软暴力”手段虽足以影响侯某某的人身自由和正常的生活、工作,但并未造成使其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的后果,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恐吓”手段的认定标准,而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构成要件,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私生行为中常见的非法获取、买卖艺人个人信息,如住址、航班信息、手机号、行踪轨迹等,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定义的“公民个人信息”,上述私生行为,若买卖数量较大、获利较多或造成严重后果,认定情节严重的,将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示注意:履职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将面临从重处罚;犯罪主体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应规定处罚。
案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2刑终236号
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关于涉案手机号码能否达到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要求,是否属于刑法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问题,首先,手机号码属于通信通讯联系方式,在实名登记制下申请手机号码需要公民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进行登记,一个手机号码对应一名身份真实有效的机主,指向使用该号码的特定自然人。在实名登记制下手机号码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身份。其次,在网络高速发展的时代下,手机不仅具有通讯功能,同时具有移动支付、实时定位、金融操作等多种功能,能够反映机主的身份情况、行踪轨迹、财产情况等各种信息,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的活动情况。因此,涉案手机号码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身份,属于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
3、侮辱罪、诽谤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私生行为中,公然散布艺人私密信息,如偷拍的照片、视频等,捏造负面谣言,如编造艺人出轨、私生活混乱等虚假事实等,属于“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若情节严重,如造成艺人名誉严重受损、引发社会舆论重大负面影响等,将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提示注意本罪一般为告诉才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案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刑终672号
法院认为:被告人谭某通过微博以漫画、文字的方式,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又故意利用信息网络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网民浏览数达34万余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但是,江某某指控谭某捏造自诉人借女儿之死敛财、骗取捐款,对自诉人进行诽谤的事实,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根据被告人谭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应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实刑。
除了上述刑事犯罪之外,私生行为还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盗窃罪、故意伤害罪等,尚需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判断,此处不再一一列举。
二、行政责任
1、扰乱公共秩序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私生行为中可能涉及的跟机等行为,扰乱机场等公共场所秩序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将面临行政处罚,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上述行为的,首要分子可能还面临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追逐、拦截他人、寻衅滋事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私生行为若涉及追逐、拦截艺人等行为,将面临行政处罚,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侵犯私人生活安宁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私生行为若涉及上述的恐吓威胁、侮辱诽谤他人、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等行为,可能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即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民事责任
01、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的隐私。常见的私生行为,如多次发送骚扰信息、夺命连环call、跟踪尾随、窥视住宅、拍摄非公开活动,直接侵害了自然人的隐私权。受害人有权请求私生承担停止侵害,如停止跟踪、删除偷拍内容等;排除妨碍,如离开明星住宅周边等;消除危险,如不再发送骚扰信息、拨打骚扰电话等;赔礼道歉,如公开道歉等;若上述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02、实施性骚扰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若私生行为涉及强行拉扯艺人、围堵并强行接触身体等方式,违背艺人意愿实施骚扰,则可能构成上述规定的性骚扰,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03、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私生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艺人的个人信息,如行程信息、住宿信息、通信记录等,并进行传播或使用,违反了上述规定,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停止侵害,如删除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等;赔偿损失,如因个人信息泄露造成的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害等。
结语
综上所述,私生行为是一种披着“热爱”外衣的严重侵权行为,其本质与真正的喜爱背道而驰。从法律视角审视,私生行为轻则涉及民事侵权,重则可能遭受行政处罚,更有甚者,将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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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狂热到违法:论私生行为中的刑事、行政与民事责任
作者:张秀秀来源: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

引言 近期,笔者关注到了多位艺人遭受了尾随、跟踪、蹲守住所、工作场地、窥探隐私等一系列极端行为,这些行为的实施者通常被称为私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