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务技能为什么法院判决执行难?
一, 执行之苦,律师最懂 我们先来听听律师们的一把辛酸泪吧;我想除了当事人,最能体会”执行难“的就是律师了。 今年4月3日,彭诗俊律师第99天通过微博向海南一中院喊话,为的是他所代理的一起拖延长达8年的执行案件。这种手段看上去很新颖,甚至有不少噱头;但也由此反应了律师们的无奈。 在涉及执行的案件中,除了执行标的较小或者特别容易执行的情况外,申请人大多会求助律师。因此,执行受阻,几乎是每一个代理律师都会遇到的问题,其中既有客观原因,也可能存在人为障碍。而当律师遭遇后者时,受到考验的就不止是专业能力,而是隐藏在正常执行程序背后的、隐秘的“公关”手段。要搞定执行,不仅需要过硬的专业能力,有时候还需要娴熟的“公关”手段与强大的人脉资源。 要“公关”法官,也要考虑“门子”;陈伟博律师就认为此案的被执行人背景肯定强大,还有就是彭律师在公关能力上“技不如人”。 “一般情况下,当然是根据执行的难易程度来决定先后顺序,如果被执行人根本没有财产,或者有财产但很难查到线索,就只能无限押后了。然而,在同样具有可执行性的案件中,先处理谁的案子,就要看申请人的‘公关’技巧了。” “公关”看似简单,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的细节不少。 “要打点的不光是负责执行的法官。在一起执行案件中,还会有一两个辅助人员,他们看似说不上话,但却是专门负责跑腿的,如果不打点好,也会造成执行拖延。” “比如法官同时交办给辅助人员好几件事,他要先跑A、B还是C呢,都是他的‘自由裁量权’。还有的时候,如果更高层的领导也很‘关心’这个案子,那么你也不能忽略掉。总之,要打通任督二脉,少了一点都不成。” 而需要“公关”到什么程度,则要看案子的执行难度。“我代理过一起执行标的为1000多万的案子,总共用了十几万来‘打点’,这个案子执行起来还是相对容易的,如果执行难度更大的,自然也要水涨船高。” 光靠钱财,也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公关”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人脉。在上海一家律所执业的戚明海律师称,几乎每个律所都有大把的人脉资源,公检法是最基本的,还包括一些经常会打交道的业务部门,比如银行、房管局、车管所等。律师个人,也会有自己的独家资源,而这些对于突破执行障碍是很有助益的。 “比如我几年前曾经代理的一个案子,执行标的也就几万块,但执行法官一直拖着不给办,恰巧我认识这个执行局的领导,于是打了个招呼,案子很快办妥了。”戚明海说,除非执行受阻有其他更复杂的原因,那么这个办法一般都很好用。 在其他领域的人脉则有助于律师寻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比如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律师没有权力去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账户,但如果有一两个熟人在银行,就得来全不费工夫了。”戚明海告诉记者,他自己就有各行各业的朋友,有时候在案件执行中,能够发挥意想不到的作用。 律师很重要,背景更重要 “搞不搞得定,有时候不看能力,看背景。”张晓寒是南京一家国有企业的法务部工作人员,她说,公司常常遇到执行案件,都不会交给法务部处理,而是委托给更有经验的律所。 “关于找哪个律所或者哪个律师,我们经常会听法官的建议。”张晓寒意味深长地说:“以前我们没有经验,遇到执行不下来的案子,只会去向法院求助。有一次,执行法官直接跟我说,你们去找某某律师吧,他对这类案子挺有经验的。后来我们找了这个律师来代理,果然很快就执行到位了。” 张晓寒告诉记者,公司的法务接触到的执行案件较少,相对比较单纯,就算清楚其中的“门道”,也不一定找得到“门路”。而她提到的这名被推荐来的律师,据说后来又合作过两次,都很快执行妥当了。当然,都是同一个法院管辖的案子。 找对了律师,也不一定就能轻松拿下执行。在执行案件中,申请人及其律师最有可能会遇到两个对手:一个是被执行人及其律师,另一个是同一执行标的的其他债权人及其律师。前者可能会运用各种手段转移财产、拖延执行;后者则可能随时来个“插队”执行,抢先分掉有限的财物。 王萍是某沿海城市一家知名律所的执业律师,她代理过的执行案件中,曾经就遇到过被执行人背景强悍,给申请执行方造成很大压力的情形。 “这起案子执行标的数额很大,大约有1500多万,被执行人是某地级市的知名人物,还是人大代表。当时,我们找的是执行庭的副庭长,而对方却通过关系找到了执行庭长。我们得知后便觉得不妙。果然,后来在执行的时候,我们提供给法院的都是被执行人的一些优质资产的线索,比如位于市中心的商铺、住宅等,而对方却想用城郊一处偏僻的家具市场来置换。这个市场远没有市中心的商铺和住宅值钱,如果允许置换,对申请人非常不利。” 但胳膊拧不过大腿,此案最后还是同意了被执行人进行资产置换。“这种情形,我们知道肯定只能妥协,至少我们可以在拍卖了家具市场以后,再去执行对方的其他财产。但如果坚决不同意置换,而得罪了法院,最后可能事情会更糟。”王萍说。 在执行案件中,还可能出现一种情形,那就是同一个被执行标的有两个甚至多个申请人,而该执行标的对应的价值并不足以支付所有申请人。这种时候,不同申请人的代理律师需要进行残酷的PK。 类似的情况王萍也曾遇到过。在她代理的一起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是一家台资公司,当时这家公司将一栋房屋卖给了王萍的当事人,同时又抵押给了某家银行,双方同时向法院申请执行,都希望成为第一债权人,得到优先执行。 王萍说,“这种情况不论在法理上还是在实践中,本来就存在争议,我们没有必胜的把握。而对手如果是银行,几乎就没有胜算了。圈内人都知道,银行大多比较强势,并且和当地法院交情好,法院一般是不太可能为了一个案子去得罪银行的。“这个(案子)已经拖了5、6年,不断地反复,就是因为双方对制定分配方案有异议。” 执行到位重要,“规避风险”更重要 在执行阶段,影响到最后执行结果的因素很多,每一个环节都是代理律师必须要考虑到的。不过,对于执行代理人来说,最优先考虑的,可能并不是案子能否执行成功,而是整个“操作”过程中可能会产生的风险。 陈伟博就是一名十分谨慎的律师,在与记者的交谈中,他不止一次地强调:“对律师来说,胜诉很重要,执行到位也很重要,但‘规避风险’更重要。” 他对记者坦言,这个圈子不是非黑即白,太白办不好事,太黑则容易出事。更多时候,他们游走在灰色地带,寻求一种既能替当事人成功执行,又能不过多牵涉进非法“操作”中的方式。 在陈伟博代理过的执行案件中,他几乎从来不直接参与各类“公关”事宜。“我可以给当事人指条路,也可以跟法官先说好,但是要‘公关’也好、‘勾兑’也好,由当事人自己去和法官联系,与我无关。” 而据他介绍,很多当事人在这方面其实并不生疏,尤其是一些大型的公司法人,他们的“公关”手段,甚至比律师更熟稔。 “有的公司原本就有公关团队,平时处理公司的日常业务需要用到他们;公司吃了官司,需要‘公关’法院的时候,当然也由他们上。这些团队很专业,他们差的只是这方面(指执行人员)的人脉,在手段和技术上,完全不需要点拨。” 但也有律师愿意铤而走险。陈伟博说,“我们一般把执行代理划分为两种,一种是正常程序代理,也就是法律规定律师在执行阶段该做的一切事情;另一种是非正常程序代理,就包括帮当事人找关系、打点法官这些非法操作手段。后者的风险极大,一般的律师是不会接的,不过代理费用也会高得多,所以还是会有人愿意冒险挣这个钱。” 与此同时,律师在人脉关系的维护上,也需要小心谨慎。陈伟博告诉记者,为了方便执行,律师总是需要在法院有“熟人”,但并不是多多益善,与法官关系越近,也越可能陷入危险。 “一般来说,在一个法院只需要认识一个法官就够了,遇到其他法官负责的案子,由他来牵线搭桥即可。而且我们平时也尽量不在私下见面,不光是我害怕,人家法官也怕啊。” 正因如此,大多数律师与法官的关系,总是处于一种暧昧不明、若即若离的状态。而在廉政瞭望记者采访过程中,多名律师对此表示很无奈,“如果不是因为长期存在‘拿钱执行’的惯例,我们也不想和法官扯上什么关系。平时也偶尔会听说某某律师被牵扯进法官腐败案里,总是心有余悸。正是因为执行环节存在各类非法‘操作’,才会让律师和法官都行走在刀尖上。” 不过,也有律师告诉记者,执行法官与律师“合作”的模式的确曾经广泛存在,但在全国范围内多起执行窝案曝光后,不论是法官还是律师,都开始越来越谨慎。 “执行腐败在过去确实很猖狂,但近几年来,随着对法官的要求越来越严格,法院对执行程序的公开越来越透明,加上对司法腐败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很多暗箱操作现象都销声匿迹了。其实我们做律师的,也希望执行程序能够更加规范,我们也想只靠专业技能吃饭,而不是靠搞小动作。”戚明海说,他能感觉到,现在的执行法官专业素质比过去要高,尤其是新生代的年轻法官,很少会用手中的权力赚取“灰色收入”。 听完了律师们的一肚子苦水,我们再来看看执行系统为何存在如此多的诟病呢。 二,说说执行部门的那点事儿 法院执行局,是国家机关中为数不多的以贯彻执行力为己任的机构,执行法官手握执行权,对于拿不到判决兑现的执行申请人而言,执行局是他们最后的救命稻草,但也是个未知数,这注定了执行局是一个危险与诱惑并存的机构。 大部分执行腐败的背后,充满了机关算尽的机巧和匪夷所思的圈套,执行机制的缺陷被他们利用得炉火纯青。随着司法改革的进程,执行的每一个环节正在逐步见光,但在“执行局、被执行人、执行申请人、执行代理人、拍卖评估公司”的多方博弈的缝隙中,个别人依然在寻求运作的空间。执行局里面有过,或仍还存在的那些急难险阻和江湖险恶。 领导们如是说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郭兵曾撰文表示:执行机构人员占法院的十分之一,违法违纪人数却长期保持五分之一的比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姜建初在2012年公开透露:曾有落马执行法官交代,执行工作中有11种以上腐败方式。 2014年3月10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全国人大做工作报告:2013年,各级法院共查处利用审判执行权违纪违法干警381人,其中追究刑事责任101人。 而去年“两会”中王胜俊的工作报告提到的利用审判执行权违纪违法的干警人数为1548人。关于这种变化,一位接近最高人民法院的专家说:“不能单凭数字上的变化,来断言全国法院系统腐败率下降,但我们可以说法院系统的职务犯罪率得到了有效控制。”“由于统计口径不完全相同,在2012年的最高法报告中,这个数字是519人。” 可以看出,执行部门曾是司法系统中权力寻租并滋生腐败的高发区。但这一切正在慢慢改变。下面我们来看看,执行腐败的常见手法吧。 执行腐败常见手法 一“抬”一“压”出油水 在大部分的“压”和“抬”中,主要标的都是土地和房产。过去落马的大部分执行局长和执行法官,与官员、商人甚至一些诉讼掮客都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在落马的执行局长中,多数与房地产经济纠葛有关。 从2009年5月开始,到次年4月,武汉市中院执行局的6名法官先后落马,均与该市黄陂区盘龙城这块闲置用地有着直接关联。 重庆高院原副院长张弢、原执行局长乌小青被调查,也是与原重庆奥妮公司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的“三工场”65亩地块的司法拍卖有关。重庆高院院长钱锋表示,张弢和乌小青之所以出事,是因为背后有拍卖行、有从法院退职的律师相互勾结。 原广东省高院执行局长杨贤才的落马则与当时“中国第一烂尾楼”——中诚广场直接相关。此外,四川省高院执行局原局长罗书平、成都市中院执行局原局长王卫平的“落马”,同样与烂尾楼拍卖有关。 主动索贿,让当事人“忍无可忍” 主动索贿在执行腐败中并不少见,远一点的有,原湖北潜江市法院浩口法庭庭长杨国新就曾与申请执行人讲条件,在执行回款22万元后,“提成”1万元。原郑州市中院执行局局长杨清泉也曾多次索取河南荣天拍卖公司经理张文杰的财物34万余元及字画两幅。 近一点的则是去年11月,一段执行法官在当事人家中索取贿赂的视频在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炸开了锅”。据当事人郑加发称,该市洛江区法院执行庭副庭长王通告知他,执行5万要提成10%。事后王通承认视频中收钱的人是自己,但称“钱已经退给他了”。最终王被双开。 不过,上述这些情节还不是最恶劣的,有广东司法界人士曾表示,杨贤才在一起执行案中收取了钱财后,仍不断索贿,当事人“忍无可忍”,将其举报。不过杨贤才在法庭上交待的12宗贿赂案中,均无事先和别人“讲数要钱”,检察院也未对杨贤才“索贿”进行指控。 其实在执行窝案中的各方,也并非是铁板一块。如在云南保山市中院执行局原局长高世繁和执行员陈立营受贿案中,两人一起向拍卖公司负责人索贿13.5万元,事后各得款7万元和6.5万元。高作为领导,单独索取拍卖公司的一辆车,但陈却瞒着高,单独受贿5000元。 而在索贿中较贪得无厌的是李征达,他勒索有求于他的执行案件当事人,先后偕母亲、妻儿、兄弟姐妹、朋友、情人甚至情人的家人共20余人(次)游山玩水,都是让当事人买单。有的单位对李征达这种无赖行径表示一点不满,李就毫不客气地训斥甚至威胁:“这么不讲究,以后还能不能‘处’了?” 大部分腐败法官收了钱后还是为当事人“办事”了,但却是枉法执行。王胜俊曾指出,有的执行人员违规执行,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违法采取查封等执行措施,违法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甚至随意进行罚款、拘留,等等。如十堰市中院就曾违法查封并强制执行属于武汉长江轮船公司所有的钢材。 抢管辖,做“人情” 2009年10月,时任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报告时说,“执行领域存在的消极腐败现象在司法不廉中占较大比例。一些执行人员对自己要求不严,吃请受礼,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据说,身为潮汕人的杨贤才就是个“重情谊”的人,对律师陈卓伦这个老乡颇为关照。案件统一“打包”指定执行的举措,让杨贤才声名远播,但也被指是为“潮汕小圈子”谋福利。潮汕地区的基层法院,甚至在珠三角地区设置常驻部门,等着执行案件分下来。 在外人面前,陈卓伦很热衷展示他得到的“种种照顾”,他常会高调提到自己与黄松有或杨贤才一起吃饭。当地有一个传闻是,对于每一次送钱,陈卓伦都有像日记一样的详细记录。有人猜测,他早就做好了“有朝一日当把柄”的准备。 原四川省高院执行局局长罗书平则是一名自学成才的学者型官员,以高中学历取得了四川大学法学硕士学位,落马前兼任多个高校的法学院教授,从基层法院的最普通职位一直到高级法院要职,其晋升经历一度被视为传奇。有人回忆罗书平甚至专门写过论文讨论执行死刑时,子弹从哪个部位射入人体最为“人道”。 但据了解,罗书平事发前曾两次冲击四川省高院副院长一职,但均未如愿。罗书平及王卫平也是在受贿后采取指定异地法院执行等手段,为诉讼当事人在申请执行中谋取利益,而被立案查办。 青岛一名律师曾对媒体表示,在原青岛市中院副院长刘青峰分管执行期间,当地很多执行案均由他的几个情人获得,业界也不会刻意去竞争,因为大家都知道,没有刘青峰的关系,判决就等同一纸空文。 而在乌小青一案中,最为人诟病的,同样是与其情妇、昔日重庆首届十佳律师胡燕瑜联手做局。重庆一名司法界人士举了个例子:“某银行在重庆市高院执行局申请执行一个案件,标的数亿元。乌小青人为设置障碍,久拖不执行,目的是强迫银行更换律师。当胡燕瑜作为该执行案的代理律师后,乌便积极组织展开工作,在一个月内成功执行。”据称,胡燕瑜通过乌小青的“帮忙”,得到的律师代理费超过6000万元。 在同案中,据重庆司法界一些干部回忆,身高一米八几的张弢是中国社科院博士,喝酒豪爽,中午喝了下午照样上班,喝到胆囊切除了还要喝,一天要抽一盒多的烟。就这样,张弢迅速和地方各种势力“打成一片”。在他多名好友看来,此即为张弢日后步入歧途的滥觞。 2002年7月,张弢升任重庆高院副院长,分管执行庭、审监庭和研究室,此时一些风声传到北京。“听说他相当有钱,每天赌的话,输赢几十万、上百万,上学时候没听说过他还有这爱好。”张弢一名昔日同窗回忆。 昔日重庆曾有领导告诫张弢等人,既要忘掉自己是博士,处理好干群关系;但也不要忘记自己是博士,不要和某些人同流合污。显然此话并未真正入张弢之耳。 此外,还有一种是退下来后利用曾经的权力余威恐诈,李征达退休半年后,仍然打电话给被执行方“配合办理有关执行事宜”,并从中牟利。在杨贤才一案中,有些当事人送钱就是在办完事的数年之后,此时杨已经离开了执行局长的职位。 “每个环节都能做手脚” 在新世纪的头10年里,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基层法庭,从沿海到中西部,均有执行法官落马,案情往往盘根错节,牵涉到法院副院长、甚至院长。 执行腐败,多是窝案,这是区别于其他机构腐败的一大特点。湖北省检察院出台过一份调查报告,40%的湖北法官职务犯罪案件,都是共同犯罪或相互牵连的串案。而有专家说,落马执行法官的窝案比例要远远高于40%这个数值。 成都市一名基层法院院长告诉记者,执行程序要求外出办案必须两人以上参加,本意是让法官之间相互监督,确保执法公正,但有些挡不住金钱诱惑的法官却勾结起来共同犯罪,甚至有的执行法官受贿后还把贿赂带回去分给其他承办人、执行庭长、分管副院长。 有检察机关人士分析:从执行窝案的违法事实看,无论案件由谁主要负责,只要参与到案件任何一个过程中的人,上至法院领导,下到工作人员,都利益均沾。“如果一个执行案件中每个环节的人都串通好了,那他们在每个环节都能做手脚”。 盘点法院执行局发生的窝案,原广东省高院执行局长杨贤才案无疑最具代表性。他一度被誉为中国“第一执行局长”,后因受贿1183万余元,被判处无期徒刑。此案还牵出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等多名法官,黄最后也被判处无期徒刑。 原重庆市高院执行局长乌小青直接牵出了该院原副院长张弢,继而又牵出多达10人的特大窝案。乌小青因用一根棉裤腰带,在看守所监仓门框处上吊自杀,一时成为舆论焦点。 原长沙市中院副院长唐吉凯,落马前仍在攻读博士学位。因主审“湖南最大女贪官蒋艳萍案”,并在全国率先推出解决“执行难”的法院执行机构改革,被称为“明星法官”。但为了在换届中“被照顾”,向原湖南省高院院长吴振汉行贿“买官”,并通过中介公司受贿。而在深圳法院系统执行窝案中,原中院副院长裴洪泉更是和该院执行局二处处长,也是前妻的李慧利一同腐败。 陈伟博律师曾代理过一起执行标的数额上千万的案子,申请人花了十几万来“打点”。这还是相对容易的案子,如果执行难度大的,“打点”费还会水涨船高。 三,执行法官的苦衷 都说,绝对的权力绝对腐败;但对于没有太多权力的普通执行法官而言,对于“执行难”,法官一样有一肚子的感受。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教授曾在自己的微博上,这样写执行法官:法院执行员假称查水表,骗开了被执行人的家门。其实,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所遭遇的,绝不止像一个追债人一样天天堵门这么简单。 华东某地级市中院执行局副局长孙晓东在这一行干了10多年,历尽酸甜苦辣,同样也是荣誉等身。他向廉政瞭望记者坦言,执行难是基本事实,但有的人却把这作为了执行腐败的借口,个别执行法官就打着执行难的幌子,拖着不办,或向被执行人漫天要价。而执行腐败又加剧了执行难,形成恶性循环。 执行难,难在哪里? 打不还手,骂不还口 清明节前不久的一个晚上,廉政瞭望记者有幸体验了一次执行难。陈华宇是西部某市的一名执行法官,他和同事把长期欠账不还的“老赖”温小娟送往看守所前,到医院履行体检这个程序。此刻,他斜倚在诊断室大门上,时不时抬腕看表,心里有点焦急,想着不要太晚,看守所要是怕麻烦不收人,结案日期又得拖了。 司法拘留和刑事拘留不同,执行法官或执行员通常需要自己联系看守所,有时候要跑好几个才能联系到合适的。体检是对“老赖”们拘留的前置程序,不能有一点闪失,哪怕是一点感冒,看守所都会不收人。 “温小娟你这人真是,明明家里有一个铺子一辆车,却老说自己没钱没法赔偿,见到我们来人就躲。”陈华宇嘟囔了一声,“我不知上你家催过多少次了,门槛都踏破了”。 这个女子挑了一下眉毛,不耐烦地说:“不就是拘我15天嘛,老娘都习惯了。你敢碰我一下,小心告你非礼!”陈华宇只有苦笑,往左猛打了一下方向盘,今晚跑的第三个看守所到了。他蹿下车进门就看在押登记表,却发现上面没有一个女的,默默地开始往回走。因为看守所拘留女的,要凑够双数才可以,单数没法收。“给你们说了不信,还要到现场看。”看守所的人朝他们大声抱怨了一句。 没有法子,又一个“老赖”要被放走了。陈华宇感叹,得了,债主又要来法院闹了。他定了定神,干脆送到外市的看守所去!他拨了几个电话,得到对方较为勉强的肯定答复后,终于松了一口气。 “像这样情况,只是执行中碰到困难的冰山一角。”陈华宇对廉政瞭望记者表示,“他和两个同事有回到一个村里找一个欠款的‘老赖’,谁知他找来一帮村民,拿着棍棒,把法院的车围起来,对峙良久,最后还得求助110才得以脱身。” 陈华宇的上级则说,有时遇到情绪激动的被执行人,你就是被抓破了皮,都不能还手,因为你是国家公职人员,对老百姓动手,“影响”就大了。 据最高人民法院披露,去年内蒙古一法院在对一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时,被执行人纠集一伙人持刀叉围攻执行人员,并将7名法警打伤。湖南一法院对一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时,被执行人竟让其高龄老母躺在豪宅门口阻止执行人员查封财产。 四川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玉顺早在2011年全国“两会”上就提出过议案,建议制定强制执行法,“制定强制执行法符合执行工作本身的特点和规律,也顺应世界立法潮流。” 和“老赖”的斗法 近年来,全国很多法院都在限制“老赖”高消费,但一个法院的执行人员就那么几个,总不会天天守着“老赖”们吧?这关键需要信息的对称。 最难执行的财产不是房子,也不是银行账户,而是车子。因为车子在运动状态下是不能查封的。有执行员想了个办法,就是到车子年检的时间去车管所堵,但车子不年检一样可以继续开,所以执行法官们还是经常堵不到。 为了应对信息不及时的困扰,去年获得“全国优秀人民法院”称号的四川富顺县人民法院首创了乡镇执行联络员制度。这批执行联络员在公职人员中选拔,每月能有100块钱的交通通讯补贴。他们就像一个个动态雷达,随时向法院汇报所在地区被执行人的动态情况,以便法院及时采取执行措施。 一次,执行员接到联络员电话,某被执行人的黑色宝马出现在了县城的一个地方。执行局立刻出动两辆警车,4名执行干警前往执行。20分钟后,宝马车被执行到法院。随后,经评估拍卖程序,申请执行人拿到了赔偿款20万元。 此外,富顺法院还采取了手机短信曝光制度,把“老赖”欠钱不还的信息发送到他亲朋好友和邻居的手机上;对一些农村的“老赖”,则把欠钱公告张贴在集市最显眼的地方,“在一定社会范围内,被执行人爱面子,怕影响个人诚信和融资贷款。针对这种‘熟人社会’,手机短信曝光和张贴公告均是有效措施。”富顺县法院院长郑静春告诉廉政瞭望记者。 湖南株洲的荷塘区法院,在一起金钱给付案件中,则直接扣划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账户。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执行过程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将被告王某支付宝内余额划扣至申请执行人刘某“支付宝”账户。 不过,“老赖”们就算还了钱,很多时候仍是不服气的。廉政瞭望记者在采访中得知,云南曾有个当事人打输了官司,心里不爽,把1.6万元执行款全部换成了17万个硬币,装在了十几个大麻袋里,租了好几辆车运到法院。执行员没办法,不能就这样交给申请人啊,只有把这些钱存到银行后,用发还方式把这些钱汇给申请人。 不少执行法官表示,不得不说这是一种无奈。有时候涉及到基层政府的陈年老账,由于新官不愿理旧帐,很难继续执行。一名西北地区基层法院的执行法官在过去的执行工作时,遇到乡下的强制执行案,最极端的一次只能抓被执行人家里的猪,卖了钱后给申请执行人。 人、财、物,三缺二 经费问题始终是困扰基层法院,尤其是执行法官的难题。 一次,陈华宇和另一名同事驱车近千公里,昼夜赶路,跨省到中越边境的一个小镇里,找当地银行冻结被执行人的账户。在被问及为何不乘坐飞机时,陈华宇说:“坐飞机舒服,但不划算啊,到那偏僻的小城还要倒很多次车,还不如开车省钱,路上的住宿费都一并省了。” 基层法院的人手紧张,据廉政瞭望记者统计,中西部地区的基层法院执行局一年差不多要接1000多件执行案件,而局里一般不超过10个人,有老有新,平摊到每个人身上就是100多件,复杂的案子还得靠年富力强的才能顶上。 像陈华宇这样经验丰富、正值壮年的执行法官,分到的案子要比别人多,并且大多是复杂的、不好执行的案子。 有人说,人手不足,多招一点人员进法院嘛,南京基层法院的一名法官说:“外人看来,国家给司法机关的编制很多了,但他们不知道这里面有一部分是属于后勤和行政,真正办案的法官人数远远赶不上案件增加的速度和难度。” 陈华宇坦言,这些年执行局都是进人少,出人多。西部某基层法院审判法官李晓燕介绍,他们院的执行员都不想干了,年轻人想转审判岗,“都是学法律的,都愿意去审判岗位上多锻炼”。 为了预防腐败,法律规定执行法官不能和被执行人同吃住同行,保证了公正,但也为效率打上了折扣。“不和他们见面同行,又给执行增添了一道难度。” 还得架住领导的条子 受理一个执行案件,流程上不比审判轻松,打交道的部门多得数不过来。在金钱给付案件中,主要要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到期债权,股息红利。为冻结银行存款,查被执行人的账户信息,就有好几个单位跑。在银行查不到的话,就得跑当地税务部门查,要是还查不到,就得利用被执行人缴纳的水电费、邮费来找线索了。 同样,车管所、房管局、国土局也是执行法官常年奔波的战线,执行法官和这些部门的人员早就是是老熟人了。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助理赵兴军曾长期在四川省高院执行局工作,他认为法院的执行工作,不是一个法院内某个单独部门就能掌控的流程,要想完全走下来,仅仅依靠执行局或者某个执行法官,是不可能完成的。政府的各个层级、民间的各个机构,社会的个体都有参与的必要与义务。 据陈华宇所在基层法院的情况来看,财产执行中,无法执行的原因90%都是因为无财产可执行,从陈华宇1988年进入法院工作至今,积压未执行案件约数千件。这里面除了无财产可供执行这样的客观原因外,不可忽视的是法院受到的另一股夹持力量,即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司法腐败,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执行难”。 陈华宇介绍,在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在外省有一家酒店,在执行过程中酒店已经被查封,完全具备执行条件,但就因为当地领导的一句话,一拖就是5年。 “领导递条子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被执行人上访了,造成一定影响;再就是涉及到征地拆迁。”成都市一名基层法院副院长在廉政瞭望记者面前坦言,“这两类事情里的利益纠葛比较复杂”。 对此,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法院和监察部在解决法院“执行难”工作中,曾出过一个严禁党政干部非法干预法院执行工作的通知。但浙江三门县法院法官莫启荣说,当地在执行农村土地被征用后的土地补偿金时,涉及到的政府、有关部门和村级组织都不愿意协助执行,还千方百计地与法院的执行对抗,如将补偿金放到多家银行分配,如选择在双休日分配,使用金蝉脱壳之术逃避执行。 “在办案中,一些地方领导找院长批条子,打招呼,有的压力我们能顶住,能坚持把款项执行到位,但有的来路太大,实在没办法招架,只能给申请人发放债权凭证,匆匆了事,相当于‘打了个白条’。甚至有时一个案件的当事双方都有领导批示,让人无所适从。”山东济南市中法院的一名执行法官很无奈。 四,通过监督减少“权力寻租” 法院执行与财产直接打交道,而且执行的强度大小与当事人的利益直接相关,所以执行环节成了腐败重灾区。有权力的地方就有腐败,这已经成为了一个准真理,监督权力就成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事情。 谁来监督执行局?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刘贵祥每天必做的一件事是什么? 答案是拆信。“我每天至少要拆开20封以上的群众来信,发现有群众举报失信被执行人线索的,马上交由执行局相关部门逐一落实,如果举报情况属实,立即敦促下级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这是刘贵祥在今年3月11日参加在线访谈时说的话,为什么?答案在于他同时提到的一个数据。2013年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上升到了283万件,当事人不主动履行的达70%左右,甚至还大量存在逃避执行、暴力抗拒执行等现象。执行难,依然严峻。 执行局长是个什么官? “在法律实践中,一份正义的判决最终能否落到实处,很多时候都需要看执行局的执行力。”有专家表示,“执行局长作为法院执行工作的直接领导者,非常重要,调整人员也很慎重,其能力素质更是直接决定着执行的效果,即执效。” 那么,谁能当执行局长? 从任职条件来看,华东某基层法院的一名执行局长的切身感受有4点:“首先是业务能力过硬,大家得服你;第二是灵活,在外随机应变的能力要强,懂得执行过程中的分寸和尺度;再次情商要高,协调能力强,如果执行局长把长期打交道的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关系搞僵了,工作自然不好开展;最后要年富力强,因为这个岗位上的压力非常之大。” 不过,从来源渠道看,执行局长并非一定是由执行庭长或法官升任,也可以从民庭、刑庭等部门转任,甚至也有从政治部过来的,但一般都是在内部产生,从外面空降来的很少。 值得注意的是,执行局长的任命和法院系统内部的其他岗位有着很大不同。通常来说,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和审判员都需要通过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但执行局长不在此列。 刘牧担任过某副省级城市基层法院院长,他向廉政瞭望记者介绍,一般执行局长这个职位出现空缺后,院领导会在党组会上提名,有时会搞竞争上岗,最后再报送组织部门任命。 但这就有人担心,少了人大常委会任命这一关,会不会有程序上的瑕疵。因为从任命情况来看,执行局长通常情况会进法院党组。据媒体报道,落马的原辽宁省高院院长田凤岐的一大罪状,就是多次收受原辽宁省高院执行庭庭长张鹏程的贿赂,条件是推荐张鹏程为执行局长人选,张最终“得偿所愿”。 在全国人大网站上,就有某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的来信:“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副局长是否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目前各地的做法各不相同。” 对此,全国人大法工委给出的回答是,执行机构不属于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审判庭。法律没有规定执行局的局长、副局长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执行局的权力空间 在解答了执行局长的问题后,不妨再说说执行局这个机构不为常人所知的一些侧面。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助理赵兴军对廉政瞭望记者表示,对于执行权,至今还没有精确的界定,往往是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判权等多种权力的组合,在查处过程中,更多行使的是行政权,但异议、复议、追加变更当事人等则涉及到司法裁判权。 按规定,执行局应该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早就对执行机构的规模和级别作了规定,即人员不得少于全体干警的15%,执行局比其他庭室在行政上高半级,局长高配为副院级。由省一级高级法院统一管理本辖区的执行工作,以形成联动局面。四川富顺县法院执行局长赖小虎表示:“我们执行庭的副庭长享受了其他业务庭庭长的待遇,让我们倍受鼓舞。” 但由于各个地方情况不同,执行局的内部结构显得有一些五花八门。有的在执行局下设处,还有的在局下庭处并设,有的设两个庭(处、室),也有的法院局、庭合一,下设执行组。 在各地针对执行局改革的实践上,有的将执行局裁决职能全部分离出去,成立独立的处理机构。如成都中院在全国率先成立执行裁判监督庭,专门负责执行裁判权的行使和对重大执行事项进行监督;有的则将执行裁决权分离出去,附设于审判庭,评估拍卖管理权由司法行政处行使;还有一种是将执行裁决权保留在执行机构,在执行局内部实现分立。如福建省莆田市,在中院执行局下设综合、财产查控、财产变现、裁决4个组。 华东某市中院执行局副局长孙晓东对记者分析,这些改革都是为了限制执行局过大的权力。要说执行局的权力空间有多大,过去还行,现在小多了。但即使这样,在财产查控层面,执行局仍可以选择主动作为和消极作为。 “如有意帮助被执行人,就不去寻找、发现、查封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计可施。在接受了申请执行人的好处的情况下,个别执行法官在正常履行职务职权的过程中,查控财产也更积极。”孙晓东说,“除此之外,对财产的分配上,执行法官也有一定的权力。” 据廉政瞭望记者采访得知,很多时候债务人都资不抵债,蛋糕只有那么大,债权人很多,那么多分和少分也有可运作的空间。再就是评估拍卖环节,以前这块的问题很多,但是现在很多地方都是剥离出去交第三方评估拍卖平台,所以反而这块规范多了,问题少多了。 当然,对执行局长的任期,各地也有一些规定。2009年,重庆市高院的张弢、乌小青案发后,该市就曾在全国率先规定,在执行岗位满8年、担任执行部门负责人满5年、分管执行工作满5年的,必须进行岗位调整。 靠分权,更靠公开 “执行局长出问题,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权力太大,又缺乏监督制约。”中国社科院博士后郭华认为,“法院执行与财产直接打交道,而且执行的强度大小与当事人的利益直接相关,所以执行环节成了腐败重灾区。” 那么,对执行局的监督是怎么进行的? 首先绕不过的是审管办。这个部门的职能之一是对受理的执行案件的程序运行情况,进行规范有序的跟踪、监督、协调。审管办成员一般都是有丰富经验的优秀法官,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法院的审监庭则可以对执行案件进行质量评查。但一个基层法院的审监庭往往只有几个人,而每个法官一年的案件就有上百件。在现实中通行的做法是,每个季度以30%左右的比例进行抽查。成都市高新区法院就吸纳了人民陪审员一同参与,一定程度上壮大了监督力量。 此外,法律规定上级法院可以对下级法院的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据廉政瞭望记者了解,一般会在执结率、平均执行时间、结案方式、有无超过法定执行时限、有无投诉等多个方面进行考核。如深圳中院就设有执行监督处负责对下级法院的执行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 不过,最让人“意想不到”的,应数审判法官们对执行效果的态度。“他们不会,也没必要去关心自己所判案件的执行情况,判决书写完,就结案了。这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审判是审判,执行归执行。”刘牧表示。 在外部来看,法律规定检察院有权对法院的执行进行监督,这被认为是新修改的民诉法中的一大亮点,但在现实中,这类监督并不充分。地方政法委对案件的执行通常也不会直接干涉。目前,多个省份已经规定由检察院和纪委对法院的执行违法和怠于执行行为,可以进行督促和责任追究。不过在一些法院人士中有不同声音,他们看来,这种以外力督办为主的执行监督局面不仅给当事人平添了诉累,也给法院的社会形象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多名法院纪检组长则表示,纪检组一般只会关注法官个人是否违纪,并且需要收到信访举报,对具体的执行案件本身关注相对较少。 郑州市检察院华德波建议,可以建立法检两院的联席会议机制,共同研究监督的原则、范围及方式。更重要的是还要建立动态跟踪机制,对执行情况及时进行分析、评价,促使纠正违法通知、检察建议等监督意见能够得到及时的处理和反馈。 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除去内外部监督,根治执行腐败,重要的一步是分权。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规定,把过去庞杂的执行权逐步分解,分为财产查控、财产处置、款物发放等不同阶段,并明确时限要求,由不同的执行人员集中办理,改变“一人到底”办案方式。“现在执行局的权限,比起以前至少缩小了一半,如对执行资产的处置、找评估公司这些都不归执行局管了,基本做到了物理隔离。”刘牧说。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则认为,职能分离、相互制约是使司法公正得以保障的正当法律程序。分权肯定会对预防腐败有一定作用,至少增加了腐败的难度。 去年底,周强在深圳召开的全国法院司法公开推进会上强调,要通过公开执行信息争取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最大程度挤压利用执行权寻租的空间。此外,周强还把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要求作为各地法院的一把手工程。 这让不少基层法院院长“着急”,“按这个要求,在今年6月,就必须要达到执行信息网上公开,以我们的条件,这几个月要加班加点拍马才能赶上。这样做可以倒逼我们的执行更要到位,否则,这不是让法律打了‘白条’吗?”西部一家基层法院院长梁颜说。(本文中部分人物为化名) 小编刘向南按: 执行问题可以说是老生常谈,也是一直以来难以解决的诟病,称之为阳光下的阴影也不为过。 《执行局中局》中的不少内容另人感到消沉,所幸的是,他们也用媒体人的方法提出了一些解决之道;虽然未必是完全正确的,但毕竟这是块难啃的骨头,有人试着去解决,总是让人欣慰的。用我们信奉的一句话与诸君共勉: “与其诅咒黑暗,不如点亮灯火。”
2024-02-27执行职能分离执行权执行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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