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日,国家工商总局就(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由于目前缺乏对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的规范,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无疑推动了互联网广告监管法律规定的完善。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如下: 监管的范围及定义 征求意见稿中拟监管的范围是指以互联网(移动互联网)为媒介实施的商业广告活动,并且明确了互联网广告的定义,“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各类互联网网站、电子邮箱、以及自媒体、论坛、即时通讯工具、软件等互联网媒介资源,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及其他形式发布的各种商业性展示、链接、邮件、付费搜索结果等广告,定义的方式是对各类互联网广告的媒介载体以及发布形式进行列举式界定,并将移动互联网广告纳入监管。根据前述规定,目前比较常见的通过微博、微信、论坛、手机APP等形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已明确被纳入监管范围。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广告代言人在互联网推荐商品和服务也属于互联网广告。 互联网广告相关主体界定 征求意见稿参照的规定,对互联网广告经营者、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的定义分别进行了总结。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中首次明确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代言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也被认为是广告发布者: 对互联网广告内容具有最终修改权、决定权的; 发布存储于本网站的广告信息的网站经营者; 在自设网站自行发布广告的广告主; 利用他人互联网媒介资源,发布存储于本网站的广告信息的广告经营者; 通过微博、论坛、即时通讯工具等各类互联网自媒体资源为商品或者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广告代言人。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上述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主或广告代言人很有可能同时被定性为互联网广告发布者。 主体工商登记及发布的要求 1工商登记 对于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及其他相关主体,征求意见稿规定: 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及并在其互联网媒介资源的明显位置加载工商登记的相关信息; 广告主利用自有互联网媒体资源发布商品及服务的也应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是其他行政许可文件。 2互联网广告发布要求 征求意见稿规定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利用他人的网站、网页、软件、视频等互联网媒介资源经营、发布互联网广告的,除不得在违法违规的网站发布广告并且确保发布的广告不应违法之外,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实名登记该互联网媒介资源所有者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网站备案号等有关信息,并对登记信息进行审核; 在广告及链接或者互联网终端显示的广告区域上清晰标明自身作为广告经营者或发布者的身份,使消费者能够辨别广告来源。 互联网广告内容和形式的要求 1内容的真实性 征求意见稿延续了的要求,明确规定由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而征求意见稿针对互联网这一媒介,规定广告主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与其身份资格、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内容相关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2形式的显著性 与传统的广告平台和发布方式不同,互联网广告发布的方式更为灵活,为保护用户的权益,征求意见稿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具备显著的可识别性,使一般互联网用户能辨别其广告性质。对常见的三种软广告的形式作了明确规定: 付费搜索应与自然搜索有显著区别,不使消费者对搜索结果的性质产生误解; 以电子邮件、即时通讯的形式发送的广告应在消费者打开前即能获悉广告性质; 自然人以收费或者免费使用商品或服务等有偿方式做推荐时,应使互联网用户明确知悉该种有偿关系,识别其作为广告代言人或不同于普通互联网用户的身份。 用户保护制度 征求意见稿的亮点之一,也是和普通互联网用户关系最紧密的规定之一,便是保护了互联网用户对广告的“自主选择权”,使用户有权拒绝互联网广告,并且规定互联网广告发布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具体保护手段包括: 在电子邮箱、即时通讯工具等互联网私人空间发布广告的,应当在广告页面或者载体上为用户设置显著的同意、拒绝或者退订的功能选择。不得在被用户拒绝或者退订后再次发送电子邮件等广告; 通过移动互联网终端以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发送广告的,在用户同意或者拒绝接收广告的选项内,还应设置同意或者拒绝接收广告的时间选项,不得在用户设定的拒绝接收的时间发送广告;与用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同一设备24小时内登陆网站一级域名及其子域名,应在第二次出现弹出形式广告时提供暂时屏蔽该网站所有弹出广告的选项; 不正当竞争的限制 仅原则性的规定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从互联网广告平台的特殊性的角度明确列举了以下几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利用浏览器等各类软件、插件,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各类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等限制措施; 利用通信线路、网络设备以及插件、软件、域名解析等方式劫持网络传输数据,篡改或者遮挡他人正当经营的各类广告; 以虚假流量、恶意植入数据、恶意点击等方式改善自身排名或者损害他人正当利益、贬低他人商业信誉的行为; 以结盟、联盟等方式限制他人进入某一市场或经营领域; 使用他人商标、企业名称作为文字链接广告、付费搜索广告的关键字、加入网站页面或源代码提高搜索度,诱使消费者进入错误网站。 在出台征求意见稿的同时,最新修订的(将于2015年9月1日起实施)也将互联网广告纳入监管范围。征求意见稿以为基础,结合互联网广告平台和发布方式的特色,针对互联网广告的发布与经营做出了更加具体和实用的规定,使互联网广告行为有了相对明确的依据。
2024-02-27社会管理通讯交通、通讯和水利广告传媒新闻传媒食品行业资讯 2023年6月 第23期 共40期 1、市监总局:应显著公示盲盒抽取概率,鼓励建立保底机制 6月15日,市监总局公布《关于印发<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的通知》,明确药品、医疗器械、活体动物等在使用条件、存储运输、检验检疫等方面有严格要求的商品不得以盲盒形式销售;食品、化妆品如不具备保障质量安全和消费者权益条件的,不应当以盲盒形式销售;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快件,不得以盲盒形式销售。《指引》要求盲盒经营者将抽取规则、商品分布、限量商品投放数量、抽取概率、商品价值范围等关键信息以显著方式对外公示,不得通过后台操纵改变抽取结果、随意调整抽取概率等方式变相诱导消费,不得设置空盒;通过盲盒形式销售的,同一套系商品或者服务的成本差距不应过大;盲盒商品价格不应与相同非盲盒销售商品价格差距过大。 延伸阅读与提示 《指引》通过对盲盒的价格体系、抽取规则、保底机制、售后保障、营销炒作行为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机制等一系列的规则设计,对盲盒市场乱象的整治具有积极作用,同时针对盲盒消费领域投诉中暴露出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虚假宣传、售后服务难、信息不透明及标准缺失等具体问题作出更加明确严格的规定,并为盲盒经营行为划出了红线。相关企业主体如拟推出盲盒经营应关注本指引划出的红线。 参考链接: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zfjcs/art/2023/art_e2facd76a7fb4e90b03912cffb5e7d53.html 2、大豆分离蛋白和乳清蛋白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大豆分离蛋白》和《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乳清蛋白》等保健食品领域文件,首次将大豆分离蛋白和乳清蛋白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并将于2023年10月1日施行。 延伸阅读与提示 监管部门此次将大豆分离蛋白和乳清蛋白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确定了符合相应原料目录信息的产品可以纳入备案管理,相关企业可据此调整生产经营行为,丰富保健食品种类,提高行业竞争力。 参考链接: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tssps/art/2023/art_dedd4b97c0cd4d6298203a559c56d3e9.html 3、两部门印发意见 督促网络餐饮平台防范外卖食品浪费 6月14日,市监总局公布《关于发挥网络餐饮平台引领带动作用有效防范外卖食品浪费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要求网络餐饮平台引导商户优化餐品供给结构,提供小份餐品;优化餐品信息展示,便于消费者合理点餐;在点餐、提交订单、订单完成等页面显著位置发布文明点餐、厉行节约、拒绝浪费等提示。同时,还要求网络餐饮平台科学设置起送价格、满减促销规则,不将主食纳入满减优惠展示范围;进一步压实外卖餐品配送环节安全主体责任等。 延伸阅读与提示 网络餐饮平台应完善平台外卖送餐服务管理规范,健康发展监督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规范经营行为,共同治理网络订餐食品安全问题,保障消费者餐饮消费安全。 参考链接: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wjs/art/2023/art_3beed02d897a4e65b538840ef7a27f62.html 4、上海酒类商品经营纳入食品经营许可范围 近日,上海市监局公布《关于调整酒类商品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明确,不再单独核发《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和《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将酒类商品经营纳入食品经营许可范围,作为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项目;酒类商品经营在食品经营项目二级目录中具体标注为“含酒类(批发)”“含酒类(零售)”“含乙醇饮料”。《公告》自7月10日起实施。 延伸阅读与提示 在当地从事酒类商品的经营者应注意,申请、变更、延续《食品经营许可证》(含酒类商品经营项目),可通过“一网通办”平台或线下政务服务窗口办理,已取得《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的,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后,经营者继续从事酒类商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办理含酒类商品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参考链接: http://scjgj.sh.gov.cn/007/20230609/2c984a728875326301889e8c4c546b6b.html 5、“探店达人”以探店名义打广告被处罚 假探店真营销现象须警惕 近日,湖北黄石市监部门对湖北某咨询有限公司发布的达人探店推广短视频未标明“广告”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该案中,湖北某咨询有限公司是某社交平台授权服务商,通过与相关商户签订互联网广告推广协议后,寻找达人为商家拍摄相关探店短视频,在达人平台号附加购物链接后进行发布,但相关推广短视频并未标明“广告”;消费者通过短视频附加的购物链接产生消费后,该公司从商家处提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推广费用。市监部门表示,该类行为可能构成发布不具有可识别性广告的行为,涉嫌误导消费者乃至违法,遂作出上述处罚。 延伸阅读与提示 该案系全国首起达人探店违法违规被处罚的案例。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规定,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对于当前遍布各大社交及媒体平台的达人探店、达人种草、达人体验类短视频,只要同时附上链接实现跳转购买,就属于互联网广告,就必须标明“广告”字样。 参考链接: https://www.chinanews.com.cn/cj/2023/06-13/10023825.shtml 6、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 上海多家餐饮店因在凉皮放黄瓜丝被罚 天眼查App显示,近日,上海米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金桥分公司因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或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000元。具体违法事由为,当事人经营项目为“餐饮服务经营者:热食类食品制售”,在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的情况下,于店内加工切配黄瓜丝作为凉皮配菜,在店内及美团外卖平台经营含有配菜黄瓜丝的凉皮。当事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被罚款5000元并没收119元。 延伸阅读与提示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餐饮单位若要经营凉菜制品,《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项目中,必须有“冷食类食品制售”一项,否则就属于超范围经营。餐饮企业应当加强法规意识,及时规范办理相关证件。 参考链接: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3418465
2024-02-27社会管理广告传媒新闻传媒医疗卫生和人口食药卫生和健康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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