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总结优秀办案经验,推广创新办案思路,海泰所评选并发布“2022年度优秀案例”榜单,即日起将为大家陆续推送。本期发布海泰所2022年度“十佳诉讼案例”第四期——《被告移民香港且无送达地址,争取由原告所在地的法院立案并全案胜诉》,《许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近半年后终获无罪》。 案例七 被告移民香港且无送达地址,争取由原告所在地的法院立案并全案胜诉 关键词:管辖 抵押权 标的物所在地 被告所在地 合同履行地 案件概要 2014年,原告与本案被告及案外人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受让本案被告和案外人在某公司的股权,为保证原告按约支付股权转让款,原告以其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的商业用房向被告提供抵押担保。因办理股权转让抵押登记手续繁琐,为减少麻烦,原告又与被告签订了《房产抵押借款协议书》并进行了公证,抵押房屋为前述宁波市鄞州区的商业用房,且办理了抵押登记。2015年,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被告根据《房产抵押借款协议书》起诉本案原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驳回了本案被告的诉讼请求,该案经二审,已生效。2017年,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被告根据《协议书》起诉本案原告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决本案原告支付本案被告股权转让款、部分利息及违约金,二审维持原判,再审申请被驳回。2021年本案被告向法院申请执行前述案件项下款项,同年,该执行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在前述事实情况下,虽然股权转让款已全部履行完毕,民间借贷纠纷业已经法院审理,认为不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但本案被告仍拒绝配合本案原告办理房产抵押权的注销手续,本案原告遂希望通过法律程序,注销涉案房产上所设定的抵押权,委托至海泰律所。海泰律师接受委托后,代理原告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房产抵押借款协议书》无效纠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关于房产抵押借款的意思表示是虚假的,判令《房产抵押借款协议书》无效并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注销抵押权登记的诉讼请求,二审中被告撤回上诉。 办案过程:海泰律师接受委托后,以确认抵押权无效纠纷为案由开展案情分析,由于没有约定管辖地点,故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预计向被告所在地法院(北京)提起诉讼,后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办案律师前往派出所查询人口信息,发现被告已经出国定居、户口注销,经办案律师前往国家移民管理局查档,被告已移民香港,故本案无法在北京提起诉讼。若以被告所在地为管辖依据,则需去香港起诉,诉讼成本过高且不便。因本案房产所在地在鄞州,且在鄞州办理了抵押登记,办案律师以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为依据,沟通鄞州区人民法院立案,但鄞州区人民法院回复,只有合同中明确记载合同履行地的(或财产案件款项接收方所在地),才是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依据,因此鄞州区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沟通无果,办案律师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交了关于本案管辖法院的法律意见书,以《民事诉讼法》第272条为依据,“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以由…诉讼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为由继续主张在鄞州区人民法院立案,意见书一经提交,鄞州法院回复,未有办理过本案管辖情况的先例,需提交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待答复。中院认为“确认抵押权无效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法》272条规定的合同纠纷,无法适用该条款在鄞州区立案,进一步讲,本案实质上为与不动产仅有表面牵连关系的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也存在疑义。后经办案律师持续与中院沟通,最终确定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为由,适用《民事诉讼法》272条成功立案,同时办案律师在诉讼请求中明确,在确认合同无效后,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抵押权注销手续,本案最终同样达到了初始目的,解除了当事人房产上所设立的抵押权,也实现了在当事人居住地立案的便利性。 典型意义 本案管辖问题复杂,首先合同并未约定管辖法院,且被告业已移民香港,在大陆立案困难。其次本案虽然涉及不动产,但不动产仅仅是作为抵押担保,交叉在民间借贷合同和股权转让合同两个合同项下,法院认为其并非与不动产有实质联系的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存在一定疑义。经海泰律师与鄞州区人民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反复沟通,最终法院采纳了海泰律师的意见,首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2条的规定,在房产所在地法院成功立案。本案对《民事诉讼法》第272条规定的适用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对在合同无管辖约定且被告所在地立案不便的情况下,如何立案、如何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提供了一种解决思路。 案例八 许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近半年后终获无罪 关键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逮捕 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概要 2021年11月12日,台州籍许某某正在朋友家中做客,突然两位身穿警察制服的人敲门,在亮明警官身份后将许某某从朋友家中带到当地派出所,路上告知其为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的网上通缉人员,具体事情他们也不清楚。同年11月13日,宁波市海曙区公安民警将许某某从台州带往宁波并于同日刑事拘留羁押在海曙区看守所。刑事拘留三天后,律师会见了许某某。许某某对其无辜被羁押深感不安并且在公安对其做笔录时与公安发生了激烈的争吵。事后从公安处了解到,本案为共同犯罪,先前已被刑事拘留的两名犯罪嫌疑人梁某某与陈某某指认许某某为本案的主犯。指认许某某为他们的上家,负责指挥、策划整个犯罪过程,而他们则为许某某的下家,听许某某指挥。面对该现状,公安认为许某某拒不认罪悔罪、态度极不端正。律师再次会见后将该相关情况告知许某某,许某某大呼冤枉。许某某辩称,其与该二人并非上下级关系,二人明显诬陷他。并告知辩护人其之前与二人的过节,二人因此怀恨在心故意诬告陷害他,希望律师能够帮助他伸张正义。辩护人第一时间将该相关情况告知办案民警,办案民警对此辩解不予认可。在律师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后,海曙区公安分局将许某某提请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报捕后,辩护人第一时间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案件事实、证据,并递交不予批准逮捕许某某的申请书,在审查批捕期限决定的最后一日,检察官采纳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做出不予批准逮捕许某某的决定。后公安机关对许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许某某被取保候审后多次跟辩护人、办案警官沟通,表示其被冤枉。为了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辩护人提交了许某某与梁某某和陈某某相关过节的证据及该二人存在诬告、陷害的相关说明。案发近半年后,海曙区公安分局解除对许某某的取保候审决定,认定不应当追究许某某的刑事责任,许某某终获无罪。 典型意义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的基本职责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这一制度设计,就在于与控诉方形成一种诉讼对抗关系,防止对犯罪的指控成为一种潜在的犯罪认定。刑事审判生杀予夺,事关公民的名誉、财产、自由乃至生命,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坚持依法公正审判,防止发生冤假错案,是我们必须坚守的底线。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在防范冤假错案上也应贡献自己的专业力量,同时这也是符合习近平总书记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2024-02-27管辖标的物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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