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辩护未成年人涉嫌破坏公共财物案
案件梗概 未成年人孙伟涉嫌破坏公共财物案模拟法庭 初中学生孙伟,学习较差,喜欢看小说,经常沉迷于快意恩仇的武侠世界,看到自己小区的公共设备总是被人破坏,居民意见很大,孙伟认为自己住在这个小区,就是这个小区的“帮主”,有义务帮助居民解决这个问题。2022年10月26日凌晨,他趁着大家熟睡之际,跑到隔壁小区,将隔壁小区里的公共设备全都强行拆下来,打算运回自己小区,但被隔壁小区保安发现,将其送至派出所,孙伟坚持认为自己是出于一片好意。目前,检察院已就本案向滨海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01、我国现行《刑法》对于故意毁坏财物罪是如何规定的? 闫法官回答: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是指出于某种个人动机和目的,非法毁灭或者损坏公共财物或者公民私人所有财物的行为。“毁坏”,是指毁灭和损坏。“毁灭”,是指使用各种方法故意使公私财物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全部丧失。“损坏”,是指将某项公私财物部分毁坏,使其丧失部分价值和使用价值。 02、什么样的行为算故意毁坏财物? 陈律师回答: 故意损毁财物即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是故意非法损毁公私财物的完整性或使公私财物丧失部分以至全部价值或使用价值的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其动机一般是出于泄私愤、图报复或嫉妒,行为人为了取乐、逞强、表现自己而故意非法损毁公私财物,其目的是将财物损坏;在客观上要有非法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损坏的财物必须是非己所有;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对象必须是普通财物,如生产工具、房屋、器材设备、生活用品等。 03、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客观上需要具备哪些必要条件? 闫法官回答: 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故意毁坏财物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同时,犯罪目的只是毁坏公私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也是本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本质区别。 2. 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所采用的方式主要是毁灭和损坏。同时,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程度。如果情节轻微或者数额较小,不构成犯罪。 3.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侵犯对象是各种公私财物。但是如果破坏某些特定的公私财物,侵犯了其他客体,则不能以毁坏财物罪论处。 04、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盗窃罪的区别是什么? 陈律师回答: 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盗窃罪除了在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存在差异外,在犯罪故意上也有显著的不同,而且故意毁坏财物罪不是以占有为目的,但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在以剥夺被害人对财物占有的方法毁坏财物的场合,两罪区分的关键就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剥夺被害人对财物占有的,构成盗窃罪。如果行为人基于毁坏的意思,剥夺被害人对财物占有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05、什么是取保候审?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闫法官回答: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1.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06、什么是刑事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 陈律师回答: 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刑事强制措施是预防性的,而不是惩戒性的,也是一种临时性措施,可能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予以变更或解除。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
2024-02-27宪法国家法公民权利与义务特殊保护 - 法典解读未成年人涉嫌对烈士雕像乱刻乱画案
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助推陕西青少年法治建设,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共青团陕西省委、陕西省教育厅、西影集团、陕西省律师协会联合主办,西影传媒承办,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协办的《红领巾法学院》模拟法庭栏目第三季再出发,旨在帮助未成年人树立规则意识、培育法治观念和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以下为第七期节目内容,本案由延安市宝塔区杨家岭福州希望小学共同呈现。 案件梗概 “未成年人艾大熊涉嫌对烈士雕像乱刻乱画案”模拟法庭 2012年,滨海市人民检察院收到举报电话,称有人在滨海市枣园革命旧址对烈士雕像乱刻乱画。滨海市人民检察院遂派出调查人员核实该举报信息的真实性。在走访过程中,发现枣园革命旧址东北角落的烈士雕像上,刻有“艾大熊到此一游”字样,并且烈士雕像上出现刻画的不明图案。经调查后,锁定行为人为艾大熊。 本期嘉宾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委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闫小虎 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段振东 本期精彩看点 01 在烈士雕像上乱刻乱画是否构成犯罪? 闫法官回答: 《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十一)》中也增设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明确“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因此,如果被告的行为超出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范围,其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02 对英雄烈士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的施行会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有哪些? 段律师回答: 《英雄烈士保护法》作为特别法,对英烈权益从民事、刑事、行政三位一体全方位的进行了保护。全社会尊崇捍卫英雄烈士的鲜明价值导向更加深入人心,保障法律实施的制度更加健全完善,保护英雄烈士合法权益、依法打击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行为的措施更加及时有力,崇尚、学习、保护英雄烈士的良好社会氛围更加浓厚。 03 公益诉讼是什么? 闫法官回答: 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公益诉讼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本案就是民事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市(分、州)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04 哪些主体有权提起保护英烈人格权益的民事诉讼? 段律师回答: 《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5条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有权提起相应民事诉讼的主体有两类: 第一类:英雄烈士的近亲属 近亲属发现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到侵害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二类:就是前面所说的检察机关,但有前提条件 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不仅侵害了英雄烈士个人的人格权,同时也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可以就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但检察机关的起诉需具备相应的前提条件,即英雄烈士不存在近亲属或近亲属不起诉的,检察机关才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05 我国法律对侵犯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权益的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闫法官回答: 近年来,我国不断强化对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等权益的立法保护力度。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的《英雄烈士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民法典》第185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还包括前面所说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06 未成年人侵权后责任该谁来承担? 段律师回答: 首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其次,未成年人应当作为案件的被告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中,若未成年人有财产的需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再由监护人赔偿。从案件审理来看,将侵权的未成年人列为被告,对于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分清责任具有重要意义。从执行实务来看,如果没有列未成年人为诉讼当事人,法院仅裁判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主张以未成年人的财产支付赔偿费用时,由于欠缺执行的法律依据,法院也无法追加未成年人为被执行人,当事人只能另行起诉,导致一个纠纷要经过两次程序,既不利于权利人利益的保护,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最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与未成年一同被列为共同被告。 在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中,如只列未成年人为被告,将会出现起诉的被告不承担责任,而由监护人履行判决的内容,这种情况有违民事诉讼“两造对抗,败诉方承担责任”的基本原理。监护人基于监护职责需对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将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既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被告明确性的要求,也为了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受到的损害能够得到全部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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