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依法规范执业是其基本要求,也是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司法部党组召开以“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为主题的律师工作座谈会,对广大律师提出了“五点希望”,其中就包含“依法诚信规范执业”。 律师执业行为是否依法规范,不仅影响律师职业形象、国家法治形象,而且影响公众对法治的信仰、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因此,律师理所应当对法律和规则保持足够的敬畏心,这是律师规范执业过程中坚决不能动摇的主线。 在执业过程中,律师需要遵循哪些规范?面对“不可为”的情况,律师将受到怎样的处罚?本期,一同梳理“禁止律师违规炒作案件”这一律师执业规范。 律师自媒体言论的自由与边界 7月10日,中央网信办秘书局发布《关于加强“自媒体”管理的通知》,要求压实网站平台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严防假冒仿冒行为,加强信息真实性管理,限制违规行为获利等,推动形成良好网络舆论生态。近年来,我国自媒体高速发展,执业律师在自媒体上的言论表达也呈现出多样化态势。由于律师职业的特殊性,律师言论较普通公民的言论更具有社会影响力。 当下,少数律师热衷于借助网络自媒体平台就案件、事件发表不当言论,违规披露案情,违规炒作案件,不仅对社会公众理解是非曲直、公平正义、民主法治具有重要影响,也关系到广大群众如何感知律师队伍形象,更影响到司法公信力。 加强限制,《规则》出台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律师肩负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因此,律师发表言论更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审慎。 从监管层面看,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相关规章对违规炒作案件作出过规定,但缺少关于此类行为明确细化的规定。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依据《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全国律协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并在2021年10月15日的第十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二次(扩大)会议上审议通过了该《规则》。 《规则》中明确提出,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得违规炒作案件,未经法庭许可,案件承办律师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对外传(直)播庭审情况;不得通过接受采访、撰写文章、发表评论或者其他方式,对外披露未经公开的庭审细节和情况。 律师违规炒作案件的范围该如何界定? 《规则》一经发布,便得到司法界及公众的共识。人们完全能够理解制定《规则》的初衷,然而,它带来另一个疑问:律师的“违规炒作案件”究竟该如何界定? 全国律协副会长蒋敏对违规炒作案件的情形作出解读: 1.通过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或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影响案件依法办理; 2.通过媒体、自媒体等平台就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评论,以转发、评论等方式炒作误导性、虚假性、推测性的信息; 3.侮辱、诽谤办案人员、对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通过披露有损办案人员、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隐私等不正当方式; 4.歪曲、丑化办案人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形象; 5.以未成年人案件为噱头进行宣传,煽动舆论,制造影响; 6.煽动、教唆当事人或其他人员通过网络等传播媒介对案件发表不当评论,制造影响,向办案机关施压; 7.其他以不正当方式违规炒作案件的情形。 燃气安全燃气安全燃气安全以身试法,他们被立案调查! 1. “杭州保姆纵火案” 杭州保姆纵火案被告人辩护律师利用网络炒作案件,被行政处罚。 2017年12月22日,就杭州保姆纵火案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辩护律师退庭一事,某省司法厅调查组初步认定,该律师涉嫌在庭审中不遵守法庭纪律,未经许可擅自退庭,干扰诉讼正常进行,利用网络炒作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根据相关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对该律师涉嫌违规执业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2. 律师协会公开发布的部分案例 1.某市律师泄露不公开审理案件案情,被律协处分。 2013年12月2日,某市律师协会对某市强奸案被告人辩护律师涉嫌泄露当事人隐私、不当披露案件信息等违规行为正式立案调查。该起强奸案同时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均属于不公开审理案件范畴。但该案在审判过程中,不仅被告人辩护律师的辩护词在网上泄露,被害人的姓名也被公布。 2014年1月,该律师在新浪微博上自曝受到公开谴责处分并贴出公开申辩书,同时将印有大红色的“XX市律师协会”抬头的处分决定书全部拍照贴在微博上。文件中显示,调查人员是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2013年12月2日正式立案调查。经过该律师及其律所申辩,并召开听证会,审查终结后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处分决定。该律协认为,这名执业律师将庭审情况以微博、博客向媒体披露的方式公之于众,无异于向所有不能旁听的人员公布庭审情况,违反了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诉讼制度。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2.某市律师代理涉黑涉恶及重大敏感性案件审判阶段在网络炒作案件,被律协处分。 某市律师接受委托代理一起涉黑涉恶案件,在案件的审判阶段,擅自将案件部分信息上传至个人微博并对案件部分内容进行不实评论。查实后,该市律师协会给予该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处分,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其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律师披露案情时应当注意什么? 公众和媒体对某些热点案件比较关注,律师披露案情时要注意什么?全国律协副会长蒋敏对此问题作出说明: 1.针对公开审理案件,明确规定了不得披露、散布通过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执业活动获取的可能影响案件依法办理的重要信息、证据材料; 2.针对不公开审理案件,明确规定不得披露、散布除法律准许公开外的信息、材料。 燃气安全约束自身,合理合法发布庭外言论 《规则》中规定了律师、律师事务所对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公共事件和涉法问题等发表评论,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审慎。对此,蒋敏介绍:不得通过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言论,攻击、诋毁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制造舆论,煽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情绪,激化社会矛盾;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发表与律师职业身份不符,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评论等方式进行违规炒作。 不少律师认为,律师庭外言论是场内控辩的延伸,是一种诉讼策略。庭外言论是律师补充言论的一种,在辩护中能起到一定的作用。合理合法的庭外言论,是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是人民群众知情权、监督权的重要保障。因此,面对案件、事件,律师、律师事务所在媒体、自媒体等平台,以文字、音频、视频等方式发表评论意见时,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审慎,核实信息的真实性,确保意见专业合法。 全国律协制定出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促进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是深化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成果、推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维护诚信公平的良好执业环境、提升律师行业良好社会形象的客观需要。全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充分认识《规则》出台的重要意义,准确理解并严格执行《规则》,把《规则》的各项内容和要求落实到执业活动的全过程、各环节,广大律师更要自觉谨言慎行,严守法纪底线,对违反《规则》行为坚决说“不”!
2024-02-27宪法国家法公民权利与义务言论与信仰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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