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由于很多受害配偶“不懂法”取不到老公出轨的相关证据,迫于无奈不能将出轨者及第三者送上法庭,不过,也正是如此现在很多受害配偶很不甘心,往往会自行调查取证,或是直接下手收拾出轨者和报复第三者。笔者想从专业的角度来为受害配偶支招,梳理在处理出轨过程有可能会触碰到六种情形下的法律红线: 一、搜集出轨证据在家里装摄像头录像证据合法,但使用针孔摄像、跟踪器或拍摄非公共场所出轨证据可能涉嫌违法: 显而易见,在自家安装监控或摄像机取得配偶与第三者出轨的证据具备合法性的,因为证据收集是否合法,关键在于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果为了取证而在家中安装摄像头,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为家是私人领域,法律不会限制当事人在家中的正当自由权利,在实际取证过程中,安装目的在于取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非出于侮辱、伤害对方,事后也未将视频恶意散播,只是提供给法院作为主张自己权利的证据,事实上并未侵犯丈夫的个人隐私,而且夫妻一方有权知道另一方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实,有权收集与该事实有关的相关证据。在自己家拍摄的出轨视频既没有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也未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视频为合法证据。 其中一点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安装的摄像头可以设置拍摄时间,因此尽管拍到出轨视频,但对方在法庭上可能会对拍摄时间提出质疑。有一起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中, 女方拍摄到丈夫在家中与其他女性发生性行为的视频录音,但对方抗辩系婚前发生的性行为而非婚后发生的婚外性行为的视频录像。女方申请了对该视频形成时间进行鉴定,法院委托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鉴定中心对该视频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经该中心检验,无法确定该视频形成的时间。在此种情况下,本应女方处于不利形势须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但之后女方向法庭补充了一组证据证明该视频的形成时间,包括男方近期照片用以证据视频中男方的体型与离婚诉讼前后时间的外形相仿;网购记录及与客服聊天记录,证明女方曾经给男方购买了视频中出现的贴身品牌衣物;平板电视的资料,表明视频中的平板电视不可能在婚前时期普及;手机资料证据,证明男方在视频中所使用的手机也是在离婚前时间不久生产的等等。女方据此认为该视频应形成于婚后至离婚前之间时间。结合这些证据,尽管不能证明视频具体在哪一天形成,但足以排除男方抗辩的婚前时间。此案可作为对方不认可视频形成时间的一个重要参考。 还有一种比较常见的取证方法,即在车上偷拍、偷录,这里分两种情况,一是发现配偶和第三者在车上有亲密行为,在附近偷偷拍摄,此时车辆在公共场所,根据公共场所无隐私的原则,当事人进行这样的拍摄取证并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二是在车内放置录音器材,则要区分该车辆是不是夫妻日常所使用或夫妻共有的车辆,如果是则一般不侵犯隐私,如果在夫妻财产之外的车辆放置录音录像器材,则侵犯隐私。 至于当事人通过针孔摄像头取证,属于法律禁止手段,因此所取得的证据违反证据合法性,证据合法性的意思是说证据的来源一定要合法,针孔隐形摄像头不是市场上公开售卖的普通照相设备,目前国内暂时把它定义为间谍器材。如果用这些设备去取证,一旦证据拿到法庭上,对方律师质证的时候,需要我方提供证据的原始载体,那怎么可能把这个针孔摄像头拿出来?因为是违法的,证据更不会被采纳,浪费了取证的时间、精力和财力。因此在此提醒大家,出轨证据未来准备上法庭使用,取证的时候一定要用市场公开售卖的普通摄像设备。 二、开房捉奸时报警谎称嫖娼卖淫报案,可能涉及报假警受到行政处罚: 在搜证方面,有一种说法是:如果怀疑丈夫出轨,受害配偶可以在确定出轨方与第三者开房的前提下,报假警举报出轨方嫖娼或卖淫,并在警方出警结束后申请获取录音录像以证明丈夫的出轨行为。实际上,互联网上流传的多起类似事件,均以报假警者被治安处罚、行政拘留告终。 所谓为出轨证据报假警,指的是为获取出轨证据报假警,其目的在于获取出轨者和第三者的直接供述,并以此证明出轨事实,为离婚诉讼做铺垫。该说法声称:如果婚姻中被出轨的一方能确认出轨者和第三者正在酒店私会,其可以报警称二人在酒店卖淫嫖娼。警方介入后,势必会在酒店询问出轨者和第三者之间的关系。二人迫于压力,自然不会说自己正从事卖淫嫖娼行为,随即便会承认自己婚外情的事实。由此,被出轨者就可以获取出轨者的供述。 但是,实际情况是虽然警察可以进入宾馆,但受害配偶能跟着警察⼀起进去吗?警察会让受害配偶跟着⼀起进去吗?如果不会的话,受害配偶也没有办法偷拍或者偷录,或者进去之后发现两个⼈也没⼲什么,这确实非常尴尬。所以笔者⼀向不认为这种⽅法是合适的,也从来没有建议当事人⽤这么极端的⽅法取证。 而且,这样看似“有理有据”的“取证行为”,可能还涉嫌违反法律规定的。这一行为首先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其次还有违反《刑法》涉嫌犯罪的可能。如果警察负责任地核实报警人的信息,可能会得出报假警的结论,那么报假警需要承担什么后果?首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谎报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应从“报假警以获出轨证据”属于典型的“谎报警情”行为,或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罚款或行政拘留。此外,在一些严重情形下,报假警还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诬告陷害罪,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如果婚姻中被出轨的一方在报假警的同时有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的主观目的,则有受到刑事处罚的可能性。总之,报假警是一项违法行为,多地的案例均表明报假警者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三、散布小三言论,容易侵犯人格权,甚至构成侮辱罪: 有的受害配偶在知晓第三者些许个人信息或拍到些出轨照片后,便在其单位、住址附近利用横幅、传单或言语大肆宣扬,或者网络或手机软件如抖音、微博上曝光第三者信息,出现第三者的名字、居住地址以及照片的,可能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的行为,第三者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并要求赔礼道歉;若已经给第三者造成严重影响的,其有权要求赔偿。 还有可能踩到的红线就是涉嫌侮辱罪,侮辱罪须构成“公然”侮辱,所谓“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如果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则不构成侮辱罪。因为只有第三者在场,才能使第三者的外部名誉受到破坏。如在指责第三者的时候,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做出一些极端、过份的事情,亦惑捏造和虚构诽谤小三,情节严重或社会影响较大,即有可能涉嫌构成侮辱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等情形,如强令第三者当众爬过自己的跨下;当众撕光第三者衣服;给第三者抹黑脸、挂破鞋、带绿帽强拉游街示众;当众胁迫第三者吞食或向其身上泼洒粪便等污秽之物;因公然侮辱致其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身亡;多次侮辱使其人格、名誉受到极大损害;等等。 实践中关于第三者(含死亡时的近亲属)状告原配侵犯其名誉权,要求向受害配偶索赔的情况还是比较普遍的,主要原因为受害配偶在维权时对第三者实施了辱骂、殴打、宣扬隐私等行为,由此引发的后果有时会造成严重后果,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也会审查受害配偶是否明显超过合理限度。如在(2018)桂1321民初717号中,法院认为:被告莫某作为罗某的配偶,在得知蓝某与其丈夫有不正当关系后与其理论,发生争吵,对其进行辱骂,是对其配偶权的捍卫,并未捏造事实,扩大散播,行为适当,对蓝某的死亡没有构成任何威胁,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不存在过错,因而其对蓝某自杀死亡的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在(2020)桂1227民初340号,法院认为原告明知对方有家庭仍与被告丈夫在交往过程中发展成不正当男女关系,其行为不仅侵害了被告的配偶权,同时有悖公序良俗,败坏社会风气,原告本身存在过错。被告作为合法妻子,当得知丈夫出轨后,到丈夫住处出面制止丈夫的不忠行为合情合理,但被告对原告使用暴力有失正当性,如被告的暴力行为造成原告损害的应予以赔偿。本案中,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对其使用暴力足以造成其身体受伤,也未能举证证明拍摄其裸露视频并传播到微信群系被告本人或者指使他人所为,其起诉被告侵害其人格权利益证据不足,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从上述判例来看,法院对受害配偶在维权中对第三者实施的一般辱骂等未明显超过合理限度的行为,不认为存在过错。但是,受害配偶仍应注意手段与尺度,法院对殴打第三者、宣扬隐私等行为均明确持否定态度。从实务判例来看,也存在众多受害配偶因“捉奸”而闯入他人住宅、损毁财物、侮辱殴打第三者、拍摄裸体视频等,最终遭受行政处罚,乃至被追究刑事责任(侮辱罪)的案件。 四、为获取出轨证据,侵入第三者住宅合法有可能涉嫌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若受害配偶已经采取一些手段,如跟踪、打听知道了自己出轨老公和第三者的“家外之家”,在未经得小三的同意前提下,就带人强行闯进小三的家里,这就有可能涉嫌这个罪, 有一起典型的案件,在一起离婚诉讼中,丈夫有婚外情,妻子获取了丈夫与婚外女性的住址后,叫上亲朋好友去“捉奸”。破门进入该女性的住所后,拍摄了其与男方大量的视频和照片,并在该住宅内对二人进行殴打,直到警察及时赶到现场,才避免了事态的进一步恶化。法院审理后认为,妻子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最终判处女方有期徒刑1年,其他一起非法侵入住宅的人也一并获刑。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本案中,女方等人采取暴力破门的手段,多人同时侵入他人住宅,且侵入后对居住人有控制自由和伤害的行为,已对住宅所有人,特别是居住人的住宅安宁权等权益造成严重损害。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受害配偶有证据证明是出轨男人为小三买或租的房子,在敲门后由第三者或其家人亲自开门而进入房屋内,个人认为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五、为查婚外情出轨证据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这也是婚外情调查取证过程中最容易越的“雷池”,在一起案件中,被告人赵某某因与妻子感情不和,遂通过私家侦探对其妻子进行调查。其通过网络搜索到“济南xx商务咨询调查公司”,在2018年3、4月份与于某某约定以10000元的价格委托调查其妻子张某,并先行支付4000元现金。于某某通过“北方骑兵”微信给赵某某发送5、6张张某行踪照片。2018年5月,赵某某委托于某某调取张某的通话记录,2018年5月于某某通过微信将调取的2018年2、3、4月的954条通话记录发送给赵某某,赵某某支付现金13000元。赵某某通过该通话记录找到了安装在其车上的监听器。2018年5月29日,被告人赵某某要求终止调查,并将尾款6000元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于某某,并多支付了300元。2019年7月23日,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于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判决赵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免予刑事处罚。 因此无论原配是托朋友或购买到出轨男人和小三的通话记录、聊天记录、行踪轨迹等公民个人信息,只要符合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量刑标准以上则可以入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因此,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达到上述数量的即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提请受害配偶在搜集证据时多加注意以免获罪。 六、出于愤怒殴打第三者,容易构成治安处罚甚至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伤亡罪; 现实中有时会看到类似受害配偶独自或动员家人朋友一齐“收拾”第三者的视频,拉扯中间怒火中烧,难免不会动手,一动手就没了轻重之分,只要达到轻伤就构成故意伤害罪了,如发生死亡就更为严重了。另外,委托他人帮忙“教训”第三者,仍有可能获罪。根据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刑事案件:林某因怀疑其丈夫黄某与李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便电话将此事告知了林某勇,并称愿意出1000元让林某勇找人教训黄某和李某。林某勇声称平生最痛恨的就是“小三”了,答应帮忙找人,并称要给“小三”李某一点颜色看看,随后便联系到了郭某和朱某。10月4日下午,郭某、朱某联系了林某,由林某指认李某所驾驶的三轮车停放点及车牌后,其两人便以搭车为由将李某骗至钦州市钦南区城内街并对李某进行了殴打,之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李某的损伤构成轻伤。钦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郭某、朱某、林某勇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林某虽然没有直接参与对被害人故意实施伤害致伤的行为,但其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积极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的规定,应当以被告人郭某和朱某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在此提醒大家,日常生活中遇到感情纠纷、家庭矛盾、邻里纠纷等,一定要控制自己的情绪,拒绝冲动行事,打架,可能住院,也可能坐牢,动手前定要三思!
2024-02-27刑法举证
- 上一页
- 下一页
项目模板
标准化流程文书模板库
领取方式:
法秀公众号后台回复口令“1”
法律检索 · 案件协作 · 律所OA · 项目文书 · 线上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