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8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七部门联合颁布(以下简称“《办法》”),首次明确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合法地位,并规定了网约车平台公司的主体资格、网约车营运车辆和驾驶员的条件、网约车经营行为规范和约束机制等内容,预计将对网约车行业形成较为深远的变革和冲击。该办法将于2016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笔者就该等《办法》的主要内容梳理如下。 一、 网约车平台公司主体资格 (一)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 《办法》强调网约车平台公司必须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明确规定了网约车经营的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 另外,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还应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审批部门 审批部门为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部分申请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准予许可的,向网约车平台公司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审批时限 审批时限为受理之日起20日内。经批准后可延长10日。 (四)其它政府程序 根据《办法》,除主体资格审批之外,网约车经营还需办理如下政府程序: 二、 网约车经营 《办法》对网约车经营行为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和约束机制,主要包括: 1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办法》明确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需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并且需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 2明确人车持证运营。 《办法》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确保提供服务的车辆和人员的资格合法:对于车辆,需具有合法营运资质和营运车辆相关保险,确保线上线下车辆一致,并办理报备手续;对于驾驶员,需具有合法从业资格,确保线上线下驾驶员一致,并办理报备手续。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若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规定,所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无证运营的,最高可对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办法》明确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需要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并且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 4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原则。 为进一步确保网约车行业的有序竞争,《办法》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合法定价,明码标价,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5完善个人信息安全。 《办法》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对个人信息采集、存储和使用制度进行了规范,包括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仅可在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结语 当今社会,网约车已从早年夹缝求存的新兴行业华丽转身变为民众出行的主流出行方式之一。《办法》的出台不仅是大势所趋,更是民之所向。由于《办法》中涉及到各级地方政府部门以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多部门监管、审核、认定,尚待相关政府部门出台行之有效的配套细则。笔者将与诸君共同拭目以待。
2024-02-27社会管理通讯交通、通讯和水利交通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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