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国际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致力于利用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商标、外观设计等)作为激励创新与创造手段的联合国机构。该组织的很大一部分财力是用于同发展中国家进行开发合作,促进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推动发展中国家的发明创造和文艺创作活动,以利于其科技、文化和经济的发展。 中国和马来西亚作为WIPO的成员国,在此列举双方共同加入的国家公约: WIPO管理的国际公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 《世界知识产权版权条约(WCT)》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专利合作条约(PCT)》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另外,中国和马来西亚共同加入的还包括一些知识产权相关的多边条约,列举如下: 知识产权相关多边条约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残疾人权利公约》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 《生物多样性公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 《联合国关于在发生严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国家特别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 世界贸易组织(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1994)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生物多样性公约》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公约(Ⅰ)》 《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公约(Ⅱ)》 《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Ⅲ)》 《关于战时保护平民公约(Ⅳ)》 《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 《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议定书》 《关于教育、科学和文化物品进口的协定》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中马双边贸易 中国与马来西亚在交往过程中签署过许多协定等保护政策以促进双方之间的合作。1988年11月21日,中国和马来西亚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互相鼓励和保护投资的协定》。此前,在1985年11月23日,中马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协定于1987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中马两国经贸关系由来已久,除上述投资保护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外,近年来,两国政府先后签署了《海运协定》、《贸易协定》、《民用航空运输协定》、《资讯谅解备忘录》、《科学工艺合作协定》、《体育协定》、《教育谅解备忘录》等10余项合作协议。 1999年5月31日,中马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迈向21世纪全方位合作的框架文件》。 2000年4月12日,中马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就中国加入WTO的双边协议》。 2009年2月8日,中马双方签署了《中马双边本币互换协议》。2012年2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与马来西亚国家银行续签了该协议,有效期三年。 2009年6月3日,中马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部分互免持外交、公务(官员)护照人员签证的协定》。 2011年4月28日,中马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扩大和深化经济贸易合作的协定》。 2012年6月15日,中马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马中关丹产业园合作的协定》。 2013年10月4日,中马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经贸合作五年规划(2013-2017年)》。 中马知识产权交往 2015年 11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马来西亚11月23日在吉隆坡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马来西亚联合声明》,值得注意的是,双方在知识产权领域加强合作专门占据了联合声明中的一条。“十二、双方同意促进市场主体准入和知识产权尤其是商标领域合作,共同支持知识产权权利相关的市场活动,促进双方信息和理念交流,便利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潜在合作伙伴开展知识产权活动。双方欢迎两国签署《关于政府市场主体准入和商标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 9月2日国知网讯 日前,应泰国、马来西亚和新加坡知识产权主管部门邀请,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何志敏率团对泰国、马来西亚和新加坡进行了工作访问。在马来西亚访问期间,何志敏代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马方签署了两局间的首个框架性合作协议,并与该局局长莎木西亚·卡玛鲁丁进行了会谈。 8月25日国知网讯 日前,应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的邀请,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何志敏率团访问马来西亚,与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局长莎木西亚·卡玛鲁丁举行会谈并共同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领域合作协议》。该合作协议是两国知识产权主管部门间签署的首个框架性合作协议,双方同意就知识产权战略、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实施、国际知识产权重大问题等交流信息和经验;并在知识产权审批与授权、人员培训和人力资源发展、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信息技术开发与应用、数据和文献交换、专利信息公共服务、知识产权宣传,以及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等方面开展合作。 4月30日国知网讯 4月27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在京会见了来访的马来西亚国内贸易、合作和消费者事务部部长哈桑·马利克一行。会谈后,中马两局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数据交换协议》。 部分文献来源于:马来西亚国别指南;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4-02-27物权所有权和准物权知识产权综合知识产权法森林、草原和渔业资源马来西亚,全称马来西亚联邦(Malaysia,前身马来亚),简称大马。马来西亚地处东南亚核心地带,地理位置优越,南海将其分为东、西两部分。西马位于马来半岛南部,北部与泰国接壤,南与新加坡隔柔佛海峡相望,西濒马六甲海峡;东马位于婆罗洲岛北部,南临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和文莱。近年来,中马经贸往来密切,2013年两国关系提升为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作为“一带一路”的重要支点,马来西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具体规定也值得我们深入了解。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力度向来是影响外国企业,特别是知识密集型企业直接投资的重要因素。据了解马来西亚由于盗版和假冒商品猖獗,在此方面处于劣势。因此,在2006年底加入《专利合作条约》后,马来西亚政府于2007年4月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政策》(NIPP),并制定50亿林吉特(约合人民币125亿元)的知识产权经费预算,以支持此项政策的实施。NIPP和知识产权经费由国内贸易和消费事务部资助。2007年7月,马来西亚政府首次动用此项经费建立马来西亚知识产权法院,提高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效率。 马来西亚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 马来西亚涉及保护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的法律法规包括《专利法》、《商标法》、《工业设计法》、《版权法》和《集成电路设计布局法》。 专利 在马来西亚,有关专利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专利法》(1983) 和《专利规则》(1986)。根据《专利法》和《专利规则》,申请人可以直接在马来西亚境内申请专利,一经注册,专利在马来西亚全国有效。与其他国家立法相似,马来西亚的立法中也将具有新颖性、创新性和工业适用性规定为发明申请专利的条件。 根据 TRIPS 协议,在强制许可范围内,《专利法》允许进口已经在其他国家市场投放的专利产品(同类进口)。出于公共秩序或者道德的原因,马来西亚政府禁止某些专利的商业开发。《专利法》经过修正后,加入了有关《专利合作协议》的条款,并且允许在强制许可范畴内进口专利产品。 根据 TRIPS 协议,《专利法》规定专利的保护期限为 20 年,从申请之日起开始计算。实用新型的保护期限为 10 年,也是从申请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使用情况,可以连续办理两次延期,每次延期 5 年。专利所有人享有专利发明开发权,转让权或者传播权,以及许可协议缔约权。 此外,依据马来西亚《专利法》和《专利条例》,外国企业或个人申请专利必须通过马来西亚代理机构向专利管理机构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提出。 商标 在马来西亚,有关商标保护的法律法规包括《商标法》(1976) 和《商标规则》(1997)。《商标法》以某些工业国家的相关法律为蓝本,对在马来西亚注册的商标提供有效、充分的保护。 《商标法》的保护对象是在马来西亚注册的商业标识和服务标识。虽然在某些国家以及在某些情况下,没有注册的标识也可获得保护,但是要获得有效保护,通常必须将有关标识在马来西亚的政府部门注册。商标一经注册,除了商标的所有人或者经过授权的使用人,其他任何个人或者企业都不得使用。 根据 TRIPS 协议,马来西亚政府禁止任何人未经许可,擅自注册知名商标,同时在产品入境时采取措施,严禁假冒商标进入马来西亚。 与专利一样,马来西亚本国申请人可以自行递交商标注册申请,但是外国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必须通过经批准的商标代理人。商标的保护期限为 10 年,之后可以连续申请延期,每次延期 10 年。商业标识或者服务标识的所有人有权处置和转让有关商标,以及授权他人使用有关商标。 马来西亚的商标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两类。外国商标必须在马来西亚登记才能获得合法保护,依照《商标法》和《商标条例》,外国商标登记与专利类似,必须由马来西亚商标代理人向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外观设计 在马来西亚,有关外观设计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外观设计法》(1996) 和《外观设计规则》(1999)。根据《外观设计法》,外观设计权属于私人财产,可以依法转让和传播。 外观设计要取得注册资格,必须具有新颖性,同时不得包含仅由功能决定的构造方法或者设计方法。此外,产品的外观设计不得取决于其所组成的另一产品的外观设计。 一经注册,外观设计的初始保护期限为 5 年,还可办理两次延期,每次延期 5 年,外观设计的总保护期限为 15 年。 著作权 在马来西亚,有关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版权法》(1987)。《版权法》为版权作品提供全方位的保护。《版权法》简要介绍了版权作品(包括计算机软件)的性质、保护的范围以及保护的方式等。版权作品不必注册。 《版权法》的特点之一是其中包含执行条款。《版权法》任命特别执行小组负责该法的执行。特别小组有权进入怀疑存放侵权复制品的建筑物,以及搜查和没收侵权复制品和设备。特别小组还有权在逮捕时不必出示逮捕证。 马来西亚是《伯尔尼公约》的签约国。对于非伯尔尼公约国的外国作品,如果该作品是在马来西亚完成,并且在原产国首次出版后 30 日内在马来西亚出版,则也会受到马来西亚的保护。 部分文献来源于:马来西亚国别指南;国家知识产权局;人民网
2024-02-27物权所有权和准物权知识产权综合知识产权法森林、草原和渔业资源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和利用1 2011年3月,北京小马奔腾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马奔腾)以高达7.5亿元的规模开启新一轮融资,创下当时我国影视业融资纪录。小马奔腾的实际控制人李明、李萍、李丽兄妹三人与领投公司建银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银文化)签署了一份《投资补充协议》(俗称“对赌协议”):若小马奔腾未能在2013年12月31日前实现合格上市,则建银文化有权要求小马奔腾或李明、李萍、李丽中的任何一方一次性收购其所持小马奔腾的股权。同时,还要另付10%的年利息。 小马奔腾没有如期上市,但李明却因突发心肌梗塞于2014年1月2日离世,其债务便落在了遗孀金燕头上。建银文化将金燕告上了法院。金燕提出,自己并不太清楚丈夫的事业,对丈夫签署的“对赌协议”也毫不知情,其债务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但该抗辩未被法院采纳。一审法院判决金燕应承担连带责任,要偿还2亿元债务。 2 所谓对赌协议(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其直译意思是“估值调整机制”,更能体现其本质含义。所以,商业活动中的对赌协议,所涉问题其实和赌博无关。对赌协议就是投资方(或收购方)与融资方(或出让方)在达成融资(或并购)协议时,对未来不确定情况进行约定。如约定的条件出现,融资方可行使一种权利;如约定的条件不出现,则投资方行使一种权利。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通过条款设计,对赌协议可以有效保护投资人利益。 这不是重点,问题的重点是夫妻一方举债,未举债一方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该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本案的一审判决,让金燕成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有史以来金额最大的“被负债”人,也让大家再度聚焦第24条。 3 按照规定,第24条适用于夫妻与债权人之间的外部法律关系。只要金燕不能举证证明债权人建银文化与李明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也不能举证证明债权人建银文化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该债务就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24条制定的背景是,针对夫妻“假离婚,真逃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较为多发的状况,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债权人利益和夫妻另一方利益反复衡量和价值判断后,制定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应该说,该司法解释出台后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破坏交易安全的社会现象,市场秩序得到了有效的保护。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情况有了变化,事情似乎走向了另一面。夫妻举债一方与债权人串通起来,损害夫妻中未举债一方的利益。或者即使没有串通,未举债一方也可能对举债毫不知情,突然某一天或者在离婚后就“被负债”了。这种情形似乎愈演愈烈,因为相同的遭遇,“被负债”人还建立了很多“24条公益群”“被负债维权联盟”等微信群。从建银文化诉金燕一案也可以看出,虽然按规定应该这样判,但实际上对金燕是不公平的。 针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又抛出了一个“用途论”[①]。即看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如夫妻一方能举证证明债务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则属于个人债务。从证据学角度看,没有发生过的事情,是不会留下证据的。从逻辑上讲,这是不合理的,对于一件没有发生过的事情,如何举证?根据婚姻法第41条规定,“用途论”也只能适用于夫妻间的内部法律关系,适用于外部法律关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因此,我们需要重新考虑和平衡债权人与夫妻未举债一方的利益。第24条也就到了该修改的时候了。 4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第一,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第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对第一种情形规定的家事代理权,我们完全可以借鉴。对于日常小额借款,属于日常生活需要,夫妻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这类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样,既能满足日常生活需要,又符合一般的人际关系。不至于借一点点钱就需要夫妻二人同意。 对于大额借款,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债权人出借款项时,应取得举债人配偶的同意,此债务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就属于举债人个人债务。除非债权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也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样对债权人和举债人及其配偶来说都是公平的。既然举债人配偶同意了,则其也就无冤可喊了。目前银行贷款就是严格采用这种方式,效果显著,并不存在妨碍交易的情形。 如此一来,大额借款就需要债权人找举债人夫妻二人签字,岂不是很麻烦?是要麻烦一些。但既然是大额借款,债权人就应该更加谨慎。如果举债人配偶不签字,债权人完全可以控制住自己手中的钱,不要借出去;如果愿意借出去,则属于举债人个人债务。 而举债人的配偶,却完全无法控制举债人在外举债。如果举债人与债权人串通起来损害举债人配偶的利益,或者即使没有串通,像李明与建银文化那种情况,也完全可能让举债人配偶陷入万劫不复之地。 针对夫妻二人串通起来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债权人可采取让债务成为举债人夫妻共同债务的办法来预防,或者根本就不要把钱借出去。两相比较,从能否控制的角度看,更应该倾斜保护举债人配偶的利益。 至于何为小额与大额,应当根据家庭收入情况、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综合判断,由法官在具体个案中来认定。
2024-02-27民法社会管理民政婚姻家庭和继承其他民政事务婚姻森林、草原和渔业资源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和利用
- 上一页
- 下一页
项目模板
标准化流程文书模板库
领取方式:
法秀公众号后台回复口令“1”
法律检索 · 案件协作 · 律所OA · 项目文书 · 线上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