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务技能律师,如何科学应对加班熬夜
今天的文章开始前,想先问大家两个问题: 你有多久没准时下班了? 你的身体还好吗? 律师提供的专业服务,而客户的需求随时可能发生。客户需要第二天早上就要的资料文件,律师可能需要挑灯夜战甚至通宵无眠准备;如果客户要在短期完成一个复杂的项目,接下来的日子周末将会不存在;除了加班加点,在项目多的时候,更是忙碌异常。 这边正在电话会,那边手机就追过来;上一个合同还没改完,客户的新合同又发过来,而且是当天就要。这种时候,连上个厕所、和同事打个招呼、吃个饭都成了奢侈。有些合伙人经常同时忙多个项目,熬夜好像已经成常态,睡眠更是严重不足。 律师工作繁忙,熬夜加班加点是常有的事,甚至忙得连一日三餐也不能正常进行,有的直接用一块面包就代替了正餐。关键是通宵熬夜后第二天,依旧要上班,长此以往,身体如何受得了? 一、加班熬夜的坏处 熬夜的坏处大家肯定都已经非常熟悉了:变老、变胖、反应变「慢」、记忆力变差、情绪失调、抵抗力变差。可以说百害而无一益! 在美国《Science杂志》上,有一篇文章说在睡觉的时候,大脑中的脑脊液会对大脑,进行间断性的清洗。 目的是为了消除类似 β-淀粉样蛋白这样的代谢副产品,这种副产品会让你大脑内的,老年斑周边神经元变性和死亡,造成阿兹海默症。 而且对于律师这种长期需要脑力劳动的工作来说,熬夜后的第二天,大脑是常常不在线。 最典型的表现就是,干啥都反应慢一拍,转不过弯、记不得事。不少律师都会顶着黑眼圈进行「吾日三省吾身」。 二、加班熬夜后如何补救 人在江湖,身不由己,为了工作,有时候不得不加班熬夜赶材料也是没有办法的。 那么如果一定需要加班,我们应如何应急自救及保养呢?小编从加班前、加班中和加班后三个阶段,分享一些方法策略应对不得已的加班熬夜。 1.加班前: 在得知当天晚上不得不熬夜时,我们可以提前做好准备也可以把熬夜对身体的损害降到最低。 例如中午 12 点左右及下午 5 点左右,就可以各睡半小时,预补觉。应对一晚上的长期脑力工作。 从晚餐吃得清淡些、营养性,可以来点鱼虾、维c,储备优质蛋白质和维生素。 越加班,越不能重口味。人越疲劳的时候,越希望通过吃重口味的食物来刺激自己。比如,加班很晚,总想吃点烧烤、冒菜、火锅来缓解疲劳。 通过辛辣、油腻等口味来刺激味蕾,的确能在短时间内改善一定的疲劳程度,这主要来源于高糖高脂食物直接促进大脑多巴胺的分泌,产生满足感。 但对身体来说,已经熬夜疲劳的身体,再食用很多高脂辛辣食物,会进一步增加消化道的负担,同时也显著增加内脏脂肪的含量,对身体其实是不利的。 加班熬夜往往会到后半夜,而所造成的疲劳饥饿,宵夜可以提前买一些水果、比如蓝莓、车厘子、果切备着。 2.加班中: 烧一壶开水,泡点绿茶,每半小时至少补水一次! 每隔一小时站立起来,闭上眼睛,慢慢伸伸懒腰,慢慢甩甩胳膊,慢慢转转脑袋。感觉还是没有缓解,试着爬爬楼梯,来几组深蹲,做几个俯卧撑。在整个运动过程中,一直保持深呼吸,尽力又贪婪。 12 点左右,是熬夜党精神最集中的时间,把你既不喜欢又很难的工作的优先级提到第1,强迫自己先完成这件事。注意力要高度集中,不碰手机不接电话不看报纸。手脑都参与进去,集中力更高,避免中途刷手机、吃零食、发呆这种短时间之内给我们带来心理上的放松。 遇到任何工作上的棘手问题,都不要生气激动。 3.加班后: 一般通宵熬夜后的第二天上午都不会特别困,有的甚至还处于亢奋中。 一定要记得做 5 分钟左右的拉伸,伸展至有拉紧感,唤醒身体的情绪。大家知道 keep、B站搜就有免费课程!5 分钟早起拉伸、晨间瑜伽等都可以找到。在拉伸的同时深呼吸,给心脑血管足够的供氧和舒缓调节,也可以调整一晚上伏案办公后的腰椎、脊椎。 早饭不能少,1小时内进食,对改善熬夜后的情绪、提高认知有很大帮助,多吃谷物和蛋白质,鸡蛋面包牛奶包子豆浆,避免吃高糖食物,因为高糖食物会导致身体分泌过量的胰岛素,从而使身体进一步陷入疲劳状态。 记着晒太阳,自然光能提升你的体温,还能提高你的警惕性,记得不要戴墨镜,因为眼睛受到阳光的照射也是有益的。一方面加快新陈代谢,一方面可以尽快恢复身体机能。 熬夜后,我们会发现有面部浮肿、僵硬的情况,可以采取冷热交替敷脸、后配合一些手指按压、按摩仪等按摩工具帮助脸部僵硬浮肿状态恢复。 做法:先用热毛巾敷脸,接着冷敷,重复 3 次。热冷敷脸的时间要以 1:2 比例分配,至少敷 15 分钟。 原理:热冷交替敷脸,能让血管收缩再扩张再收缩,促进肌肤的血液循环,促使排出脸部多余水分。 上午如无紧急事务,建议调休半天,睡到自然醒。如果仍然需要上班的律师们可以先唤醒大脑和身体,喝一杯温水,吃一片 vc 。也可以帮助熬夜后的你身体迅速补水和状态调整恢复。 熬夜以后最好洗个澡,待油脂和疲劳缓解以后再补觉,不仅能快速入睡还有利于直接进入深度睡眠。记得敷张补水修复的面膜,给缺水、泛油、疲惫的肌肤补充一些水分。 三、长期需要加班熬夜,如何调理 1. 保证睡眠的时间和质量,不惧怕使用药物 熬夜加班的最直接后果,是休息时间的不足。 但需要注意的是,很多律师长期加班后,生物钟已经适应熬夜。每天上午起床后的精神状态不错的话还好,但如果上午起来仍然觉得疲惫,就要反思是不是睡眠质量不够。 我们的睡眠分为浅睡眠和深睡眠。简单来说,浅睡眠恢复体力,深睡眠恢复精力。在相同的时间内,如果大多以浅睡眠的形式,那么第二天仍会觉得精力不足,无法集中注意力等等。这个时候就说明,睡眠质量需要改善。 除了我们知道的保持锻炼的习惯、规律作息可以提升睡眠治疗,其实在一些特殊或者极端情况下,药物也是不错的选择。 千万不要觉得,使用促进睡眠的药物就会成瘾、形成依赖,实际上,使用药物来保证充足的睡眠相比于药物本身的作用,利远大于弊。 现在的助眠药物很多,但不是所有都成为安眠药。我们日常说的安眠药,一般指苯二氮卓类镇静催眠药,这类药物催眠效果强,是属于受管控的精神药物,需要临床医师严格指征使用。但有些助眠药物,我们是可以采用的。 例如褪黑素,很多保健品中就有。褪黑素主要起到镇静助眠的作用,其效果较弱,对于一些轻度睡眠障碍,例如睡不着、睡前烦躁等具有较好的效果。 尽管最近有研究发现褪黑素的长期服用可能带来一些副作用,但作为助眠药物不定期的服用问题不大的,反而可以促进形成规律的睡眠。 第二种是效果略强的助眠药,例如唑吡坦片,也就是熟知的思诺思。唑吡坦的催眠作用相较于经典的苯二氮卓类(安定)效果要弱,且不影响正常的睡眠节律,在正常剂量下成瘾依赖性也较小,但对睡眠的改善作用很好。针对一些短时间内睡眠障碍,可以改善睡眠质量。 唑吡坦也是精神类药物,需要到医院处方购买。和医生说明情况、症状,医生也大多会开具。 总的来说,不要惧怕使用助眠药物。面对严重的睡眠障碍,一定要保证睡眠质量,不然很容易和情绪等问题一起发展为心理或精神疾病。所以,合理规范的使用助眠药物改善睡眠,是面对压力、加班的一个可行选择。 2. 保持一定的身体锻炼,心肺功能和肌肉量同样重要 疲惫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源于身体本身的状态。保持合理的锻炼健身频率,使自己的心肺功能保持在较好的水平,同时辅助一些力量训练,增加肌肉含量,降低体脂,可以显著改善疲劳状态。 很多研究都已经明确,体脂高,特别是内脏脂肪高的人群,相较于体脂低的人群更容易疲劳,精神和注意力也更不容易集中。 所以,保持健康的锻炼习惯,提高自己的身体耐量,是应对不得已的加班很好的办法。 3. 规律饮食,适当补充抗氧化剂 很多人觉得熬夜伤身子,就该好好补一顿,其实这样非但补不进去,反而容易出现消化不良。 正确的做法是熬夜后的当晚及第二天要少吃,可以清淡饮食,再搭配一些水果,然后再恢复到之前的饮食。减少食物的摄入,可以减轻脾胃负担。让疲劳不堪的脾胃得到休整,重新上岗以后更有活力去带动气血运行,促进痰湿的代谢与排出,恢复脏腑功能。 另外可以适当服用些抗氧化剂。人在熬夜后就会产生过量的自由基。过量的自由基会损伤蛋白质、DNA、生物膜,会导致细胞凋亡,引起多种器官功能异常,破坏免疫系统等。可适当使用抗氧化剂来应对,目前认为比较良好的抗氧化剂有五种:维生素 E、维生素 C、辅酶 Q10、硫辛酸、谷胱甘肽。 另外,天然中草药,如黄芪、当归、枸杞、西洋参、杜仲、茯苓等都被认为有抗氧化的作用。所以,可以适当煲点中药汤剂饮用(需要在中医医生指导下服用)。 4. 正确识别身体的警告信息 身体具有完整的自我检测系统。如果真的过分疲劳的时候,身体也会给你发出警报,告诉你需要休息了。 一般来说,困倦、注意力不集中等是早期的大脑疲倦的信号。此时的效率会下降,工作的效果也会大打折扣。 再进一步的,可能出现心慌、头晕、头痛等症状。这说明,身体已经出现了明显的不适情况,需要立即停下来休息,通过睡眠,闭目养神等方式进行调整。 总之,出现了不舒服的情况,要正确理解这是身体在发出求救信号,告诉你需要停下来了。加班制度下,更要把握好什么时候可以加,什么时候你的身体情况不允许你加。 这样才能避免一些慢性疾病、心脑血管并发症等情况的发生。 四、写在最后 各位亲爱的朋友圈,今天我们聊科学地熬夜目的只有一个:尽可能有朝一日跳出熬夜的死循环。 健康生活,有个好身体,才能早日熬夜熬出头。因为我们不仅是要对当事人、对客户、对职业、对律师这个身份负责任,更加要对自己和自己的家庭负责任。 所以还是那句话,一定要注意身体健康啊,朋友们~
2024-02-27社会管理科学技术科技综合 随着法律科技的发展,技术工具的使用,我们的工作方式和习惯也在悄然发生着改变。不仅可以充分利用资源,还可以将自己的智慧成果产品化,实现个人能力的提升。 新的一年,我们精挑细选了 iCourt 法秀平台上的文章,与大家分享技术应用的实践技巧以及经验流程,相信大家可以通过这些实践合集收获自己的工具使用心得,一起将工具的效用发挥到极致,最大程度地提升工作效率。 法律检索,高效把握案件要点 随着庭审视频公开的进一步普及,司法公开也到了迅速发展的阶段,越来越多的信息大量地涌入律师们的视野中。 那么,如何进行信息筛选?如何通过检索把握案件要点?如何全面、高效地利用专业的法律数据库呢? 相关文章链接: 律师中的数据高手如何全面检索? 从了解到熟悉,Alpha 大数据库使用指南 如何做出一份让法官和客户都喜欢的检索报告? 如何用检索解决律师80%的问题? 团队管理、律所管理 管理是一个技术活,不仅需要提升管理者的自身管理能力,也要学会借用工具的力量。“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有了高效的工具以及先进的管理理念,就可以数据化地升级律所、团队管理模式。 灵活使用项目模板,可以为律所以及团队赋能。通过精细化的分工实现团队高效协作,利用技术驱动,严格把控法律服务的每个节点质量,从而提升客户满意度。 相关文章链接: 律所如何搭建高端案件的“特种兵”团队 一年办结200个案件的律师是怎么做到的? 安杰律所:如何在充分竞争的市场中脱颖而出? 3年,从“单兵作战”到开办律师楼 法律产品,律师工作“实体”化 今年有一个被大家热切关注、讨论的一个词——律师行业的“ 996 ”,虽然律师行业没有打卡上下班的工作习惯,但是对于很多律师而言,他们的工作时长已经接近甚至超过了“ 996 ”的工作时长。 那么,如何将自己辛苦工作的智慧成果产品化获得客户认可,从而保持长期的合作关系呢? 项目模板、大数据报告等都可以帮助大家实现法律服务的产品化,将自己的法律服务变得更专业、更细致。 相关文章链接: 新所靠什么能赢在起跑线? 提升客户满意度,你还差这份报告 如何让你的法律服务方案打动客户? 如何打造法律服务标准化? 法律检索报告制作五步法 如何打造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法律服务产品手册 新人培养,青年律师成长 律所中的新人培养一直是律所管理者非常关心的话题,青年律师到底需要什么样的培养体系呢?后喻时代,重仓年轻人。青年律师也许目前不是行业里的大咖,也不是某个领域的专家。但是利用法律科技建立学习体系会让他们不断地“打怪升级”,提升自我。 给青年律师最好的培训体验,让他们有收获感,快速成长,助力律所的未来。 相关文章链接: 律师新人如何成为客户口中的“懂行”律师 如何突破传统“传帮带”,实现律师新人培养的“互联网+” 在这样的律所工作,根本不想下班 年轻律所的管理之道 知识管理,掌握办案流程 知识管理这个词在律师界非常热门,这关系到律师的思维方式以及各项能力。如何做好知识管理呢?又如何才能做到更高效的知识管理呢? 法律的背后是逻辑,一套知识管理流程的背后同样是个人逻辑能力的体现。让自己的知识体系成为市场上最强大的竞争力吧。 相关文章链接: 10个思维方式,提升律师知识管理能力 律师如何快速进行全方位专业学习 一键收藏,阅卷笔录标准化制作指引 想要精细论证,你的检索报告升级了吗?
2024-02-27社会管理科学技术科技综合法律检索新科技时代的降临意味着新技术将深入我们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用更智慧的方式去解决问题成为了每个人的核心需求,自刀耕火种的原始作业到智能助手的全程协作,如何最大程度地创造工具和使用工具必然会成为提升工作效率的核心问题。 在崇尚个性与体验的时代,让自己去适应工具总显得太过理性,不妨让我们换个角度,让工具来适应最个性的我们。 新春佳节,我们整合了 iCourt 法秀平台上精心挑选的用户实践文章,希望通过他人优秀的实践成果,更多助力每一位校友实现技术应用上的迭代,让工具为适应自己的独特而生。 相信在他人的应用过程当中,你也能找到属于自己的独特方法,将 Alpha 改造成专属于自己的办公利器。(点击标题即可阅读) 市场竞争,最重要的是敏锐的嗅觉 当今法律行业,从专业化走向行业化已然成为近年法律服务的大势所趋。提供单一法律层面上的解决方案,早已不能满足行业客户的服务需求,这要求律师必须具备行业视角与商业思维,深耕专业领域。 为此,一款创新的基于行业的法律分析工具必不可少。通过行业雷达,他们可以快速了解各行业的诉讼纠纷状况、定位某一地区极具市场潜力的行业领域、一键分析业内高发法律风险,让我们一起学习他们的实践成果。 拓展市场,顶尖法律专家是怎么做的? 如何用行业雷达定位最具潜力的法律服务市场? Alpha行业雷达:揭秘16个行业诉讼全貌(附赠90个行业对比) 帮律师拿下行业市场,我们为你准备了这款神器 面对陌生领域,律师如何高效了解一个行业? 极速响应,打造完美的客户体验 许多律师在追求极致的客户体验时,会把注意力放在高效地处理业务上,而忽略对于客户心理预期的反馈,很多时候,客户觉得事情处理得不那么完美,往往是我们在客户的心理建设上投入的精力还不够,构建一套完整的客户应答机制十分重要。 一个案子要审多久,案件改判的可能几何,回答好每一个客户心中的常见疑惑,便是心理建设的核心要点,要是能在客户发问之前,先行提供一份详实的答案,你就离完美不远了。 如何迅速推测案件的审理时间? 如何迅速获知案件改判的几率? 法律服务如何做到给客户充足的安全感? 秒回客户咨询的检索报告是如何生成的? 这样做模拟法庭,让客户一秒选定你 法律检索入门三步法 文档管理,从庞杂到条分缕析 大数据时代,完整的知识管理体系是打造卓越律师团队的必备条件,而对于知识成果进行文档化的处理,是知识管理的必要流程。那么如何通过刻意练习,打造团队统一的文档管理模式?面对堆积如山的文档,如何管理才能节省时间、进行统一协调的文档分类,从而促进团队协作更高效、更紧密? 律师的文件如何安全、高效地管理和共享? 超强文档管理能为律所带来什么? 时间重构,让你的每一秒都浸透价值 对于律师而言,如何有效地进行自我管理是提升工作效率的重中之重。面对零碎的时间,时间管理不仅能够对个人工作进行有效的分析,也能够提高律师执业能力,着眼于计时,还能够筛选优质客户,助力团队发展。高效掌控自己的时间,他们是这样做的。 会管理时间的律师都是怎么做的? 会管理时间的律师最后都怎么样了? 律师每天事情忙不完怎么办? 计时,一本真实的工作录 团队协作,一群人可以走得更远 律师不仅要注重个人的效率提升,团队整体的业务拓展与模式优化更是核心问题,发展中的律师团队要进行改良升级,势必要提高团队管理的精细化程度,而团队升级的成果如何检验?创收上的收益如何实现最大化?这些作者团队通过 Alpha 找到了答案。 律师团队一体化运作的“灵魂”是什么? 为什么律所必须要有首席技术官 如何通过精细化管理提高团队创收 律所如何搭建项目管理体系? 律所团队化经营实践指南 新人培养,助力你的未来合伙人 律所团队的升级与进步,除了内部不断的精益求精之外,往往离不开对新人律师的培养,人才资源的培养中,高薪酬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使得年轻律师有收获感。 那么,如何建立全面有效的人才培养系统,让每一个新人都快速成长?如何提高律所对人才的吸引力,带给律师新人最好的培训体验?一套可复制的成功模板必不可少。 什么样的培养体系才能让律师新人得到快速成长? 比高薪更具吸引力的律师培养模板 还在手把手带律师新人吗?这里有体系化培养秘籍
2024-02-27社会管理科学技术科技综合- 行业标杆iCourt技术驱动法律
3月22-23日,iCourt首次走进杭州,同时举办两个课程,在阿里巴巴总部的第10期图表集训营和在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的第2期互联网思维集训营。 “法律服务微创新”是本次互联网思维集训营的核心主题,也是胡清平老师研发多年的经典课程。胡老师为大家分享了法律大数据应用(可视化、智能化、社交化)、法律服务小定位(小刚需、小聚焦、小升级)、法律服务三点式微创新(痛痒点、尖叫点、引爆点),将目前商业领域最先进的互联网和大数据思维融入到法律服务中,通过大量案例教会大家法律服务定位、创新的n种方法,直击客户痛点。阳光时代律所陈臻主任还为大家分享了律所战略管理与创新思维,她的睿智优雅和率领的碧水蓝天法律服务项目征服了所有学员。 本次互联网思维集训营还设置了两个大赛:法律服务创新大赛和法律产品设计大赛,学员们的集思广益、学员间的协作配合以及老师的精彩点评,启发了大家的思路,也更加完善了各自的产品,表现优秀的学员更是领奖领到手发软。来自青岛的金律师说:“上iCourt的课会上瘾,每上完一个课就迫切期待下一个课。”天南地北的同行朋友在本期集训营结下了深厚的友谊,并且成立了一个“云端律师事务所”,期待一起深入交流、密切合作、共同成长。 本次图表集训营,诉讼可视化南北两派的先驱者齐上阵。北京天同律所的郑玮律师给大家讲解了如何通过可视化的方法讲故事、讲道理,分享了大量诉讼中的一维、二维、三维和四维图,并讲解了图表制作中的加、减、乘、除四大方法,学员们十分收益。上海虹桥正瀚律所王正律师率领的可视化研发团队为大家分享了他们十年来在商事诉讼可视化表达中的探索之路,通过了大量实战案例讲授可视化如何理清办案思路、梳理复杂事实及制定诉讼策略,震撼全场。 iCourt用一年的时间,已举办了十期图表集训营,已经有近千名律师掌握了“诉讼可视化”这项强大的办案工具,在说服客户和法官中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第一期的学员天津金诺律所北京分所的合伙人周丽霞律师在本次集训营中为大家分享了三个劳动争议疑难案例是如何通过可视化的方法赢得完胜。iCourt是一个即学即用的课堂,我们欢迎所有学员来课堂分享成功案例。 两个集训营的学员在课前的“暖场活动”一起参观了这座用技术驱动商业、充满大学氛围的阿里巴巴园区,课后大家意犹未尽,很多学员留下来在西湖边饮茶畅谈欢聚。当然,每个夜晚,大家都在为作业和比赛熬夜备战,来自大连的陈律师说:“别的培训班是要钱,iCourt是要命。”为了大家能在短时间内实际掌握所学技能,我们每个人都成了“逼疯官”。 iCourt践行“技术驱动法律”,通过我们研发的可视化技术、出庭技术、谈判技术、互联网思维技术、证据技术,帮助大家成为法庭上的常胜将军。期待下一次,4月11-12日合肥,出庭集训营和互联网思维集训营,与大家再会!
2024-02-27社会管理科学技术科技综合 随着互联网和各种新兴技术的飞速发展,法律行业也见证着这些发展。法律大数据、可视化以及人工智能的兴起,都成为了法律人不得不正视的必然趋势。几位证据智能系统的使用者,将在本次推文中分享自己的体验和看法。 想必每一个执业律师脑海里都会构建出一个理想的工作状态,用一台电脑就可以把全部工作都做完,不再需要拎着厚厚的案卷材料。在团队讨论案件的时候,也不需要把原有的案卷材料给其他的律师看,只需要用电脑制作出一个证据审查报告,发给我们的伙伴就可以。 在当前的“互联网+”时代,如何帮助律师解决基础繁杂的工作,让他们更多的投身到专业的业务领域,是我们设计证据智能系统的初衷。 我们的校友们也在使用中钻研出了很多种方式用法,它不仅提高了律师的办案效率,它更是给律所培养新人带来了很多的收获,资深律师通过团队协作,将自己的诉讼经验和诉讼思维传递给新人。 每一个使用者,每一个团队,有着自己的使用方法,心得和收获。追求极致的他们也在具体案子中使用证据智能系统的功能去做到极致。他们是法律科技时代的实验者、也是先行者。 潘美玉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 当初,谁能想到,一款技术产品,能够颠覆刑事律师的传统阅卷模式,助力精细化的刑事辩护呢? 两年前,法纳在摘卷的时候想:如果有一款软件,能解决律所做证据摘录的问题,那再好不过了。后来, iCourt 就有了 Alpha Note; 一年前,法纳在做证据报告的时候想:如果有一款软件,能解决证据审查的问题,那再好不过了。后来, iCourt 就有了证据智能系统; 几个月前,法纳在做证据对比的时候想:如果这款软件,能解决证据关联的问题,那再好不过了。后来, iCourt 就有了刑事版证据智能系统。 证据智能系统为律师界带来的,绝非只是办案效率上的提高、时间成本上的节约,还是对整个律届办案思维的革新。它真正的想律师所想,也真正围绕我们的实际需求去设计。 证据智能系统的诞生,正是印证了这句话“思想创造技术产品,而技术驱动思维拓展”。在不远的未来,iCourt 的技术,驱动的是整个法律圈。 148步精细打造诉讼产品,实现客户极致体验 | iCourt 赢得不起诉的证据审查报告,是如何诞生的?丨iCourt 胡佳彬 广东广信君达(白云)律师事务所 很多人都把证据智能系统当做一个省时省力的效率工具使用,我认为,这个系统是一个强大的诉讼思维和诉讼团队协同成长的工具。 作为一个以民商事诉讼案件为主的团队,在团队与个人成长过程中,我们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资深律师如何将自己的诉讼经验和诉讼思维传递给新人,而新人又如何能在陌生的诉讼案件中迅速找到自己的定位。在以前,这往往需要大量的时间及耗费老律师非常多的精力。 iCourt 证据智能系统 可对一份证据多处证明内容进行标签化标识 证据智能系统在整理证据时的操作逻辑,完全按照要件审判思维来设计,团队的资深律师分析出案件的构成要件,新人就围绕构成要件进行阅卷、标注和整理,由此实现了有效的诉讼案件的团队协作。而新人也可以通过每个案件的阅卷和整理,了解到每一类案件如何总结构成要件,如何设计诉讼方案,短时间内掌握到资深律师诉讼经验的精髓。 让一支年轻的诉讼律师团队,快速形成即战力,短时间内从3人小团队发展到百人规模的律所。我想,这,就是技术的力量。 诉讼律师如何用证据编排完美展现逻辑?| iCourt 告别繁琐:证据编排的智能化实战技巧丨iCourt 辛明 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 在成年人的世界里,从舒适区进入学习区绝对不是一种愉快的体验,而让证据智能系统在盈科刑辩中心实现有效运用就是这种体验的过程。证据智能系统的先进不仅仅是其能够为使用者本人提供一种高效、便捷的摘录、导出功能,而是提供了刑事辩护团队的组建和发展过程中建立了一种整体协同的可能。 iCourt 证据智能系统智能识别提醒 要知道,如果是一名专业的刑辩律师使用证据智能系统,其是不会重视审查意见中的提示意见的,因为这些都已经是其工作的本能。但对于一个刑事辩护团队来说,不可能每个人都具备这种本能。 所以,作为团队组长的我以关键词拆分证据为视角,利用了大量的时间向每一个团队成员去灌输协同的理念。无数次在微信群中的讨论,数次深夜的梳理,只有一个目的,就是在这样一个可以协同的平台上实现同频的思考。很幸运,我们成功了。 精细化办案,如何制作三种证据审查报告?| iCourt 你真的会证据审查吗?| iCourt 徐正 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 为什么我总说它改变了律师的工作形态。因为它不只是改变你的工作方式,更是你的思维方式。特别是作为很多新手律师,当他们还没有经验去形成一个思维体系的时候,它(证据智能系统)至少给了一个思维的套路框架,按照软件的流程走。哪怕是再简单的案子,你按照那个流程走一遍,对于新人来说,怎么都有收获。 我们团队我现在都会要求他们全流程用证据系统过一遍,真正实现无纸化地办案。因为只有技术提高了,效率才可以提高,效率提高了,才有更多功夫钻研思维。 “面对陌生工具不适应,律师不愿意坚持使用怎么办呢?“ “那如果大家都尝到甜头了,自然使用会更积极呗。我们现在基本每个案件都要用证据智能系统里的时间图功能梳理案情,在 Alpha 里做好记录,这样一来,应对再复杂的建工案件,我们都更加得心应手。” 徐正律师笑道。 可视化赋能建工诉讼,一图逆转二审判决丨iCourt 王平 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 不会使用工具和不会有强烈好奇心去学会使用工具的人,是要被淘汰的。对我来说,证据系统目前处于1.0的时代,它可以帮助律师把阅卷中圈阅的各种重点分门别类的整理起来,还可以智能的按时间对比,不同主体对比,不同诉求对比,实现了一目十行的效果。 证据智能系统的逻辑其实可以用在任何需要标注和分类的材料中,比如将教材扫描成PDF,就可以利用证据系统标注整理,帮助学习,而不仅仅是帮助办案,如果高中时有证据系统,历史会学的更好一些吧。 希望未来的证据系统可以从“证据整理系统”的模式,转变成“证据推荐和分析系统”这种主动式,深度结合大数据的功能,不仅在办案阶段给律师辅助,更能在前期谈判阶段,通过分析基本案情,智能推送可能需要的每一条证据材料并附上重要星数,让律师对案情的把握更有全局性,又不失严谨和细致。 律师在工作当中如何运用跨界思维丨iCourt 青年节特刊:用技术成就青年律师丨iCourt 张绍良 广东摩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的证据管理工作往往体现的是律师的法律思维。无论是对于材料属性的文档管理还是事实属性的内容整合,都体现着律师长期的经验积累和个性化表达。在实务中,证据材料卷帙浩繁,审阅起来又劳神勠力。所以,在智能化的今天,我们完全可以借助工具去解决这些“疑难病痛”。 证据智能系统是技术驱动法律的又一新台阶,它重新定义了律师的工作模式,从随身阅卷到一键生成,它不仅将“无纸化”办公落实到极致,而且将律师的工作时间重新规整,降低时间成本。 真正做到技术驱动法律,技术驱动律师。 解构复杂案件,一套方法实现案源转化丨iCourt 张自强 辽宁誉晟律师事务所 法律不仅仅是一门技术,更是一门艺术。在诉讼案件中如何恰如其分地组织证据进行举证,如何直击要害地进行质证,一直以来都是诉讼律师所要考虑的重点之一。 今年之初,在律所高级合伙人会议上,自己一再坚持的情况下,事务所决定引入 Alpha 证据系统。从刚开始的陌生到现在几乎每个案子都用证据系统进行处理,越来越感受到证据系统带来的便利。并且自己也开始不断挖掘它的“新功能”。 前不久,自己应邀将如何运用证据系统制作各种清单的经验在 iCourt 法学院和法秀平台与诸位校友进行了分享。这让我感受到了一名技术派律师存在的价值和意义。证据系统将诉讼律师的一个高频刚需转化成为技术辅助,让律师有更多的精力去解决案件其他问题。这不仅是技术,更是一种对法律行业的热爱和赤诚。 帮助客户做好庭前准备,你还差这份清单 | iCourt 候建林 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正道团队 我相信,所有做刑事案件的律师都碰到过这样的苦恼:案卷材料这么多,阅卷笔录那要做到什么时候。看完材料后,忘记刚刚想到的质证点。 在我的指导老师刚执业时,阅卷笔录只能靠人工,看完材料之后要花费巨大的时间和精力制作阅卷笔录。到了我刚入行的时候,制作阅卷笔录可以依靠电脑,节省了部分时间与精力,但是还是需要花费很长时间进行录入及整理。而现在不同了,自从有了证据智能系统,原来需要一周才能完成的阅卷笔录,现在只需要三天左右就可以完成。这样我们就有更多的时间对案件行细致的分析,更及时的向当事人反馈信息,让当事人更认可我们的工作。 技术的发展,带来的绝不仅仅是办案效率的提高及时间成本的节约,更重要的是办案思维的变化。虽然,证据智能系统还有一些功能有待完善,但是我相信通过他们的不懈的努力,一定会日趋完善。因为律师每一个反馈,他们都认真对待。 面对全新案件,青年律师如何精准回答客户咨询?| iCourt 如何用检索解决律师80%的问题?丨iCourt 结语 证据智能系统在校友们的期盼中度过了一周年,收获了很多的褒奖与期待,也有了很多的升级和迭代。我们将“法律技术+年轻人才”的人才培养模式,给予了律师们广阔的发展平台,新生代法律人获得成长,成熟律师得到拓展。 律师行业与科技结合的趋势是协助律师将精力只用在最需要他们的地方,而其他简单、机械、重复的工作由技术高效完成。 在当前的互联网时代,广泛使用法律服务工具是一种必然趋势。现在科技这么发达,法律行业朝着科技化发展,也是必然的一个趋势。 科技推动了人类视角、科技改变了生活方式、科技加速了医疗的进程...这一次,法律拥抱了科技的变革,我们,不做时代的旁观者。
2024-02-27社会管理通讯交通、通讯和水利科学技术科技综合相关报道: 据第一财经报道,蔚来汽车的手机已经完成了工信部的入网申请,型号为N2301。笔者也查阅了工信部网站,确认了这一消息。相关备案信息如下: 尽管多位业内人士对车企跨界造手机有不同看法,但蔚来CEO却认为:手机和车的协同越来越重要。他认为:“苹果现在对汽车行业很封闭,比如蔚来第二代平台的车标配UWB,苹果又不开放接口,搞得我们很被动”,“如果到2025年,苹果公司真发布了一款车型,而蔚来的用户中有60%或更多的人使用苹果手机,那么蔚来就完全没有防御能力,所以蔚来必须着手做一些准备”。 从蔚来CEO的表态可以看出,蔚来造手机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为了掌握UWB数字钥匙的应用终端,实现汽车和手机两个终端的互联互通,免受手机终端厂商的制约。 基于上述报道,笔者尝试梳理目前苹果、华为、三星与UWB数字钥匙领域的相关专利申请现状,探究蔚来汽车跨界造手机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一、UWB数字钥匙究竟是什么技术? 所谓UWB数字钥匙,就是融合了UWB、BLE、NFC三种无线通信技术: BLE蓝牙作为低功耗的通信技术,在方案中是默认常开的,用于钥匙与车端的远距离感知、鉴权与交互等通信功能。在蓝牙完成通信鉴权后将开启UWB。UWB在方案中的主要作用是完成车端和钥匙端的测距。NFC主要负责出厂时的秘钥注入,以及在BLE、UWB同时失效时作为备用预案,确保可以用NFC刷开车门并启动车辆。 UWB数字钥匙基于超宽带UWB技术,利用了UWB通信具有抗干扰能力强、定位精度高、共存性强的特点,于2021年7月正式成为了第三代数字钥匙。 二、蔚来汽车为什么不惜跨界造手机以在UWB数字钥匙领域发力? 车企关于UWB数字钥匙运用有一个瓶颈,就是手机终端对UWB的支持能力。这也就是为什么蔚来CEO认为“苹果不开放接口,搞得我们很被动”。现在市面上,苹果、华为、三星等智能手机支持UWB功能,但距离手机终端全面普及支持UWB功能可能还需要约2-3年的时间。蔚来决定造手机,也许就是为了不在UWB数字钥匙的风口落后于人。 但并不是有了手机,就能实现UWB功能及UWB数字钥匙。目前UWB技术应用包括如下三种:成像、通信与测量和车载雷达系统。很显然,采用UWB技术实现UWB数字钥匙应用,与利用UWB技术进行通信及距离测定有关。 三、手机厂商在UWB数字钥匙的专利申请及布局 1、苹果公司在UWB数字钥匙的专利申请及布局 苹果就配备UWB的设备使用场景,至少在2021年8月就进行了专利申请。一项具有美国专利优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名为“使用片段化和多分区的UWB分组的信令技术”(申请号为202210930720.2),描述了一种计算机实现的方法。 苹果的该项专利申请请求保护设备之间通过超宽带UWB信号通信的技术方案,并涵盖了多个配备有UWB设备的应用场景,其保护范围很大,涵盖了车辆与手机终端之间基于超宽带UWB信号传输的应用方案。 苹果该项专利申请请求保护了设备之间通过超宽带UWB信号传输的技术 苹果专利可涵盖具备UWB设备之间的超宽带UWB信号传输 目前苹果该项专利申请尚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如果知识产权局就苹果该专利申请所请求保护的范围予以授权,车企在使用UWB数字钥匙技术时可能需要花一定的精力去评估是否得以绕开苹果关于UWB通信技术的专利。 笔者还通过我国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分析系统,以UWB作为技术关键字进行检索,查询到苹果在近几年至少在如下几个技术方向已经在我国进行了UWB技术的相关专利布局: (1)具备UWB功能设备间的UWB通信技术方案; (2)设备间UWB通信所携带的具有测距功能序列; (3)设备间UWB通信所携带的具有测距功能信令的交互方案; (4)设备间UWB通信及蓝牙通信同步交互的技术方案; (5)设备间UWB通信及WIFI通信共存解决方案; (6)具有UWB功能终端基于UWB通信实现系统访问、控制与测距的技术方案。 2、华为对UWB功能应用于设备控制及车辆定位进行专利申请 不仅仅是苹果,华为也对其具备UWB功能的终端及UWB功能使用在电子设备上进行了专利申请。从下面两个专利申请的内容来看,不同于苹果的设备间UWB通信技术方案的专利申请,华为所申请的两项UWB专利分别对终端基于UWB通信功能对设备进行控制及车辆定位两种技术进行了保护。 (1)华为在2021年7月就提交了名为“一种显示第二电子设备控制窗口的方法及第一电子设备”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为:202110872916.6),以保护具备UWB功能的终端及通信系统。 该项专利申请所保护的具备UWB功能的终端通过与UWB基站以超宽带无线通信,并基于UWB基站与其他电子设备通信,从而实现终端通过UWB通信对其他电子设备的精准控制。 (2)华为在2021年7月还提交了名为“车辆定位方法及相关装置”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以保护一种车辆定位方法(申请号为202110866063.5)。 该专利的发明目的是为了提高车辆定位精度,适用于车辆导航及车辆自动驾驶等应用场景,通过各个定位辅助设备收发UWB报文,获取周围设备的位置和速度,从而确定设备的位置。该技术方案通过车辆周围的辅助设备,基于UWB通信实现车辆的精准定位,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应用于UWB数字钥匙。 (3)华为在其他UWB技术上的专利布局 笔者还通过我国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分析系统,以UWB作为技术关键字进行检索,查询到华为可能最早在2007年就已经在研究UWB通信相关技术的应用。在近几年,华为则比较多地将UWB通信技术应用于家庭设备控制的场景下,手机终端搭载UWB功能,并通过UWB基站与其他电子设备实现UWB通信,以在手机终端实现对其他电子设备,包括非UWB功能设备实现终端界面窗口的有效操控。当然,华为也紧跟UWB数字钥匙的风口,提交了一些以UWB通信测距、用户终端与车辆端通过UWB通信交互等方案的专利申请。 3、三星将UWB功能应用于智能服务的专利申请 (1)三星于2022年6月提交了名为“获取设备MAC地址的方法和装置”的中国专利申请(申请号为202210638771.8)。 这项专利申请保护了一种获取设备MAC地址的方法,该方法基于超宽带UWB技术,获得区域内用户终端的MAC地址,以便基于用户终端的MAC地址为用户提供智能服务。根据三星专利文件的记载,该项技术的应用场景为机器人服务,机器人通过获取周围UWB设备的MAC地址及位置信息,确定顾客的MAC地址及对应三维位置坐标,以实现机器人引导。 (2)三星在UWB领域的其他专利布局 笔者还通过我国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分析系统,以UWB作为技术关键字进行检索,查询到三星一直致力于将UWB技术应用于终端智能服务领域,包括虚拟现实、支付、可穿戴设备等,并对能够实现这些智能服务的UWB终端进行专利保护。但目前从专利布局的角度来看,可能尚未介入UWB数字钥匙及UWB车辆通信等领域。 四、蔚来目前公开了两项与UWB技术相关的专利申请 1、蔚来于2023年3月提交了名为“一种室内停车场车辆定位方法及寻车方法”的中国专利申请(申请号为202310355361.7),从该专利申请能够看到蔚来汽车即将具备UWB功能。 蔚来的该项专利申请保护了一种室内停车场车辆定位方法,该技术方案通过车辆之间的UWB测距会话实现车辆的定位。蔚来的该项专利基于车辆自身具有的定位数据,在车辆经过时基于车辆间的UWB通信,获得其他车辆的定位数据,以更新自身车辆的定位数据,从而实现车辆定位数据的不断更新与精准定位。但是蔚来的这项专利申请技术更倾向于应用于蔚来车辆定位,保护点在于通过车辆间UWB通信获取车辆精准的定位数据,这并非UWB数字钥匙相关核心专利,也无法对蔚来手机的UWB数字钥匙设计一窥究竟。 2、蔚来还于2023年4月提交了另一项名为“手势控车方法、系统、相关装置和车辆”的中国专利申请(申请号为202310465182.9),该项专利申请很大可能属于蔚来布局UWB数字钥匙的核心专利。 蔚来的该项专利申请保护了一种手势控车的方法及手势控车系统,该技术方案通过智能车钥匙与车辆的UWB通信进行距离定位及手势识别以控车。但是,笔者认为,蔚来的该项专利并非很完善,很可能是为了抢占将UWB通信用于手势控车的“先机”。 虽然除了上述两项与UWB技术相关的专利申请,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分析系统暂未公开蔚来的其他涉UWB技术的专利申请。但是就蔚来目前公开的车辆间UWB通信用于获取车辆定位数据、以及UWB技术用于手势控制的两个方案来看,可以看到蔚来在“人车交互”及布局UWB数字钥匙方面的决心。 五、从专利角度探究蔚来汽车跨界造手机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1、蔚来汽车跨界造手机面临的专利挑战 (1)来自手机厂商的专利军备竞赛压力 智能手机领域的各大厂商,例如华为、荣耀、苹果、三星、小米、oppo 、vivo等都已经获得了大量智能手机领域的专利,且每年也都保持较高的专利申请量,因此在智能手机领域的专利军备竞赛明显。产生一件专利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很显然,蔚来面临着手机厂商专利军备竞赛的压力。 (2)来自手机厂商的专利诉讼风险 手机厂商之间的专利诉讼从未停止,且一旦被控侵权,被控侵权方可能面临着巨额的侵权索赔以及停止侵权的压力。事实上,为了抢占市场先机或者取得相应的许可费用,各种专利侵权风波不断。目前各大手机厂商华为、荣耀、苹果三星、小米、oppo 、vivo等都积累了大量的专利,蔚来不可避免地会面临专利诉讼的风险。 (3)来自手机厂商或者标准组织专利许可的压力 在通信领域,不管是手机厂商,还是标准组织,都会向智能手机的新兴品牌方收取一定比例的许可费。例如华为在2023创新和知识产权论坛就公开表示,其在2022年收取的专利许可费约为40亿人民币,主要包括手机许可、WiFi许可、物联网许可三大方面,在手机专利许可的收费标准上,华为计划对每台5G手机收取不超过2.5美元的专利费,对每台4G手机收取不超过1.5美元的专利费,以高通为例,收取的专利许可费约占手机整体售价的3.5%-5%。蔚来将来大概率也会遇到手机厂商以及标准组织收取专利许可费的压力。 2、蔚来汽车跨界造手机在UWB技术领域的专利机遇 (1)可以在UWB技术领域提前进行专利布局,提高其技术领先地位 尽管面临着前述压力,但是UWB技术在车辆领域的应用确实属于一个比较新的应用场景,且随着智能汽车的快速发展,该应用场景也会不断的优化与创新,并且促进技术的革新和新技术的出现,蔚来手机可以针对该应用场景不断投入研发,并加强专利布局,形成专利及技术的领先优势。 (2)可以与头部手机厂商合作,打造专利壁垒并最大可能的化解专利风险 蔚来手机也可以选择与头部手机厂商合作,利用其在智能汽车领域的技术优势和手机厂商在智能手机领域的专利及技术优势,不但能够快速的推进蔚来手机的研发进展,打造在UWB技术领域的专利壁垒,同时也可以借助手机厂商的专利及技术优势,尽可能地规避被诉专利侵权以及被收取高额专利许可费的风险。
2024-02-27社会管理科学技术科技综合知识产权法专利综合专利国家网信办于8月8日发布了《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从适用范围、通用原则、特殊场景适用规则、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等方面对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作出了具体规定。本文将对比海外人脸识别技术的立法趋势,总结本次《管理规定》中的亮点内容,并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重点梳理和解读人脸识别技术有关主体应承担的合规义务,以期为相关企业的合规工作提供借鉴。 一、人脸识别技术管理的国际实践 1. 美国 美国联邦法律针对人脸识别技术并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对人脸信息的保护更多建立在隐私权保护的基础上,例如,联邦机构对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收集和使用主要受到美国1974年《隐私法案》和《2002年电子政务法案》中隐私权相关规定的约束。 为了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安全,美国部分州通过专门立法来进一步规范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例如,美国首部由伊利诺伊州颁布的《生物识别信息隐私法案》对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销毁等各个方面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并赋予个人信息主体相应的救济途径和方式。随后,德克萨斯州,佛罗里达州,纽约市,以及其他一些州和城市也陆续出台了有关“人脸识别信息”保护的法案。也有部分州担心人脸识别技术会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和自由,通过立法对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了限制,例如旧金山禁止官方机构使用面部识别监控,还要求企业购买任何类似的监控设备都需得到政府批准。 2. 欧盟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将“生物识别数据”定义为“通过对自然人的物理、生理或行为特征进行特定技术处理而产生的,可以认定该自然人的独特身份,例如面部图像或指纹数据。”因此,人脸识别信息属于GDPR下的生物识别数据。与其他个人数据相比,人脸识别信息作为 “特殊类型”的个人数据,原则上禁止收集和处理,只有在信息主体明确表示同意、公共利益保护等例外情形下,才可使用人脸识别技术。 从整体上看,欧盟对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较为谨慎。欧洲议会官方网站上公布的《人工智能法案》草案中,人脸识别等实时远程生物识别技术从“高风险”级别被调整为“不可接受”级别,这意味着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外,企业将被禁止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在欧盟国家的公共场合进行人脸识别。从我国的发展现状来看,对人脸识别技术的管理“宜疏不宜堵”,如果一刀切地完全禁止,将会对技术和经济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二、我国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有关人脸识别的规定主要分散于不同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一些效力较低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通过综合立法将人脸识别信息归类为“生物识别信息”,作为敏感个人信息加以保护。同时,辅以一系列国家标准,对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收集、存储、披露等环节进行特别规定,严格规范个人信息处理者依法使用人脸识别技术,从而保障个人信息主体的权益。当前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主要的法律依据以及适用的重要国家标准如下: 1. 主要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文件名称主要内容2021.07.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 列举了8项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过程中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2. 明确了滥用人脸识别信息应承担的民事责任2021.08.20《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6条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第28条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2021.11.14《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25条数据处理者利用生物特征进行个人身份认证的,应当对必要性、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不得将人脸、步态、指纹、虹膜、声纹等生物特征作为唯一的个人身份认证方式,以强制个人同意收集其个人生物特征信息。 2. 重要国家标准 标准编号文件名主要内容GB/T 35273-2020《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1.收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前,应向个人信息主体单独告知,并征得其明示同意。 2.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应与个人身份信息分开存储;原则上不应存储原始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如样本、图像等),可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仅存储摘要信息… 3.原则上不共享、转让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如需共享、转让的,应向个人信息主体单独告知并取得明示同意 4.不应公开披露个人生物识别信息GB/T 41819-2022《信息安全技术人脸识别数据安全要求》明确了人脸识别数据处理的安全通用要求,并对数据收集、存储、使用、传世等环节作出了详细规定。GB/T 42574-2023《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处理中告知和同意的实施指南》1.在人脸识别购物柜台张贴或通过屏幕展示简要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并在用户单独同意后采集个人信息; 2.出于公共安全之外目的在公共场所采集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的,需取得用户的单独同意。当用户拒绝时,公共场所管理者需提供合理替代性方案; 3.紧急情况下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例如,车辆被盗时将位置信息、人脸识别信息等上传云端并同步至移动智能终端,可适用免于取得用户同意的情形GB/T 41772-2022《信息技术生物特征识别人脸识别系统技术要求》1.细化对人脸识别系统的组成 2.强调非必要情况下,人脸识别系统不宜存储在验证和辨识时采集的图像数据 现如今,人脸识别技术在精确度、稳定性和识别速度方面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身份核验场景采用人脸识别技术。人脸识别信息作为敏感个人信息,具有独特性和唯一性,一旦被泄露或滥用,将危及个人信息主体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甚至可能对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造成威胁。在人脸识别技术管理方面,我国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的法律制度,虽然有国家标准对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提出了要求,但这些国家标准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仅仅是给相关企业和监管机构提供了一些参考指引。为此,国家网信办发布了《管理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人脸识别技术,现就《管理规定》中的重要内容进行解读,以供企业在应用人脸识别技术时参考。 三、《管理规定》中的合规要点 1. 适用范围 《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利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提供人脸识别技术产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管理规定》规制的对象是在境内“利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以及“提供人脸识别技术”的行为。目前,与人脸识别技术相关的法律法规,其规制对象主要是个人信息处理者,即在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自主决定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组织、个人。《管理规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其适用范围,将提供人脸识别技术产品或服务的主体也纳入其中。 2. 人脸识别技术管理的通用原则 《个人信息保护法》《管理规定》第28条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第4条只有在具体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方可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实现相同目的或达到同等业务要求,存在其他非生物特征识别技术方案的,应当优先选择非生物特征识别技术方案。使用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辨识特定自然人的,鼓励优先使用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等权威渠道。第6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第10条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应个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远距离、无感式辨识特定个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应当将相关服务限定在最小必要的时间、地点或者人群范围内,不得关联与个人请求事项无直接必然相关的个人信息。第18条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应当尽量避免采集与提供服务无关的人脸信息,无法避免的,应当及时删除或者进行匿名化处理。第29条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第5条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或者依法取得书面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取得个人同意的除外。第31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第13条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 首先,《管理规定》重申了《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最小必要”原则,并针对人脸识别技术的特殊性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规定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应用人脸识别技术时应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具有特定的目的;具备充分必要性;采取严格保护措施;不存在其他可替代方案。例如,在小区物业所使用的门禁系统和单位考勤系统中,人脸识别并非唯一的验证方式,业主身份证明、员工证件都可用作验证材料,从而达到身份核验的目的。因此,人脸识别技术在上述系统中的应用应受到相应的限制。《管理规定》还提出,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辨识个人时应限定在“最小必要的时间、地点或者人群范围内”,处理人脸信息时应“避免采集与提供服务无关的人脸信息”。 其次,《管理规定》还衔接了《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单独同意”的规则。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处理人脸信息时应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管理规定》第5条也规定了“同意豁免”的情形,援引《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如果人脸信息处理者具备了个人信息收集和处理的其他合法性基础,即在“履行合同所必需”或“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情况下,人脸识别无需单独同意。 例如,A产品可以提供AI虚拟人脸生成服务,B用户为了获得自己人脸生成的照片,下载了A产品。此时,A产品收集B人脸信息是提供服务所必需的,故A产品不需要就“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征得B的单独同意,只需要通过隐私政策等方式向B“告知和同意”即可。 3. 特殊场景的适用要点 鉴于人脸识别技术在不同场景下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不同,《管理规定》对《个人信息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所述的场景进行了细化,并依据不同场景下的风险等级和具体法律关系,对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提供者的责任进行了界定,以提升监管效率,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权益。 场景合规要求隐私场所 [1]不得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公共场所通用规则如下: 1. 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 2. 设置显著提示标识; 3. 对获得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非法泄露或者对外提供; 4. 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在经营性公共场所 [2] 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要求如下: 1. 不得以办理业务、提升服务质量等为由强制、误导、欺诈、胁迫个人接受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 2. 个人自愿选择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确保个人充分知情并在个人主动参与的情况下进行,验证过程中应当以清晰易懂的语音或者文字等方式即时明确提示身份验证的目的。组织机构内部1. 根据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图像信息采集区域; 2. 采取严格保护措施,防止违规查阅、复制、公开、对外提供、传播个人图像等行为,防止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或者被非法获取、非法利用。远距离、无感式人脸识别1. 为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为紧急情况下保护自然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且 2. 由个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主动提出 3. 将相关服务限定在最小必要的时间、地点或者人群范围内,不得关联与个人请求事项无直接必然相关的个人信息社会救助、不动产处分不得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替代人工审核个人身份,人脸识别技术可以作为验证个人身份的辅助手段建筑物管理1. 不得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作为出入物业管理区域的唯一方式; 2. 个人不同意通过人脸信息进行身份验证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提供其他合理、便捷的身份验证方式 4. 相关主体的合规义务 (1)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延续了《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有关“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前应当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PIA)”的要求,并对评估内容的颗粒度进行了细化,要求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还应当评估人脸识别技术“是否符合伦理道德”,并判断其“是否限于实现目的所必需的准度、精度及距离要求”。另外,《管理规定》对PIA报告的保存和重新评估要求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一致,要求PIA报告应当至少保存三年。当人脸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发生重大安全事件时,应当重新进行PIA。 (2)备案义务 《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或者存储超过1万人人脸信息的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应当向所属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备案。备案的内容包括人脸识别技术的使用者及其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处理人脸信息的必要性说明、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等方面。 《管理规定》首次将备案制度引入到人脸识别技术管理体系中,目的是加强对人脸识别技术的监管,但该要求同时也提高了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的合规成本。根据规定,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的备案时限是“30个工作日”,但《管理规定》并未明确起算时间点,考虑到备案材料中包含PIA报告等内容,这一时限相对来说比较紧张。因此,建议相关企业尽早开始对其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场景进行梳理,并盘点其存储的人脸信息数量,如符合备案条件,企业可开始着手准备备案计划。 因为《管理规定》没有对备案流程、材料提交方式、备案审核时限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参考其他有关备案的规定,不排除后续各地监管部门在未来将出台更详细的备案指引,请企业密切关注备案要求。 对于存储超过1万人人脸信息的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还需注意其业务是否涉及人脸信息的跨境传输。如果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万人人脸信息的,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除应当履行人脸信息备案义务外,还应当根据的规定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3)安全保障义务 《管理规定》对“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人脸识别技术服务”提出了明确的安全保障要求,规定其技术系统需符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以上保护要求,并采取数据加密、安全审计、访问控制、授权管理、入侵检测和防御等措施。属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还应当符合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相关要求。这里所说的“社会公众”是否包含组织机构内部人员或B2B模式下的企业端,《管理规定》尚未规定,还有待正式稿出台予以明确。 《管理规定》为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设定了年度风险监测评估义务,要求其每年对图像采集设备、个人身份识别设备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检测评估,并根据检测评估情况改进安全策略,调整置信度阈值,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图像采集设备、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 《管理规定》对于人脸识别技术设备提出了认证、检测要求,规定属于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图像采集设备、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经具备资格的机构认证合格或者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 5. 法律责任 对于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和相关产品、服务提供者的违法行为,《管理规定》链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同时规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法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四条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法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四十五条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不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数据泄露等严重后果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国家核心数据管理制度,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情况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第六十九条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前款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确定;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1]隐私场所是指旅馆客房、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及其他可能侵害他人隐私的场所 [2]经营性公共场所是指宾馆、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经营场所
2024-02-27社会管理科学技术科技综合01. 采购人的下属公司是否能够参加采购人的政府采购项目? 答:可以。目前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并没有禁止此类情形,但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落实利害关系回避制度。 02. 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是否应当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答:单一来源采购与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没有必然关系。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六条、第七条规定,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单一来源采购没有价格竞争,是否事宜由中小企业提供与采购方式无关。但若项目符合第六条规定情形,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03.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要求是否必须引用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标准、规范? 答:目前针对此类问题的质疑、投诉较多,一般若采购文件的技术参数没有直接引用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标准或规范的,质疑人或投诉人认为相应技术参数没有明确执行的标准,若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检测报告的,还认为没有提供检测标准无法检测。此类问题建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在技术参数清楚明了、表述规范,且不违反国家强制标准前提下,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第八条第二款“检验检测机构与委托人可以对不涉及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等作出约定”之规定,技术参数可以不直接引用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标准、规范,检测机构可以按照委托人要求出具检测报告。
2024-02-27社会管理科学技术科技综合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我们逐渐迈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新时代的到来,让经济、科技、文化等各项事业都迎来了创新、融合、开放的新气象。但在蓬勃发展的势头之下,新时代也在促使各行各业不断思考变革,以更积极的心态、更规范的经营、更科学的管理来从容应对监管变化、竞争加剧等一系列随着市场经济日益繁荣而出现的机遇与挑战。 值此背景,安理将以法律专业视角推出【安理专栏】,围绕破产重整、知识产权、资本市场、婚姻家事等领域中企业及各主体要重点关注的热点、痛点、难点问题,安理律师会结合自身在相关领域扎实的专业积累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带来兼具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思考研究与指导建议,以期为大家提供及时、清晰与现实可用的方法指引和专业支撑。欢迎大家持续关注。 知识产权系列文章开篇引言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在现代化经济建设中,保护知识产权起到了愈发重要的作用,知识产权法律业务也逐渐成为律师行业的重要业务。 安理提供优质知识产权全流程法律服务,多年来,为国际和国内客户提供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在内的知识产权全领域、全生命周期法律服务,主导和办理了大量知识产权复杂、疑难案件,在业界享有盛誉。 为了更加有效地总结业务成果,深入讨论知识产权领域的行业动态、专业知识和执业技能,安理将在公众号“知识产权”专栏定期刊载知识产权专题系列文章。本文为专栏第一篇文章,是为开篇引言。 如何从浩繁的技术资料中整理、分类和选择,进而准确有效地呈现技术秘密点,是技术秘密类维权案件的第一项课题。 一、秘密点的内容和意义 1、确认商业秘密具体内容的意义 在商业秘密侵权救济程序中,权利人首先需要说明其权利基础,即确认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然而与专利或商标不同,由于商业秘密的权利基础并非来源于行政机关的授予和认可,而是在其自然产生时即存在,因此也不存在行政机关对商业秘密权利的范围进行事先确认。因此,为启动商业秘密侵权救济程序,权利人的首项工作便是需要证明商业秘密的存在和明确其具体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权利人应明确所主张的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权利人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明确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仅能明确部分的,人民法院对该明确的部分进行审理。” 2、权利人应明确秘密点的具体内容 秘密点,是对商业秘密具体内容的描述和体现形式。在商业秘密案件中,权利人需要从其主张的商业秘密载体中提炼出秘密点,明确其主张的权利基础范围。明确秘密点的范围具有重要意义,如秘密点的范围无法明确,对案件的全部其他问题将均无从判断,例如秘密点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被控侵权人是否接触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被控侵权人的信息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否具有一致性、被控侵权人是否实施了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这些实体问题均需以秘密点范围得以明确为基础。 在各地法院的一些指导文件中,对明确秘密点的必要性也作出了说明。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审理指南》[1]中指出,“商业秘密案件审理中,权利人都必须先行明确其商业秘密的范围——即明确秘密点。” 3、未能明确秘密点将可能引起不利后果 由于确定秘密点是审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前提,如权利人主张了商业秘密但未明确秘密点的范围,可能会引起实体的不利后果。以司法程序为例,如权利人未明确秘密点,将可能被认为未能证明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而判决败诉。 例如,在《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与温才燚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中,法院认为,“现动景科技公司对涉案技术的描述既无法说明涉案技术的内容,也无法明确该项技术的秘密点,无法证明涉案技术的秘密性。在此情况下,动景科技公司无法证明其公司依据该项技术获取相应经济利益的事实,涉案技术的价值性亦不明确。因此,动景科技公司称涉案技术属于商业秘密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权利人确定技术秘密点的方式和策略 在技术秘密侵权案件中,权利人维权时面对的第一项课题,往往是如何从浩繁的技术资料中整理、分类和选择,进而准确有效地呈现技术秘密点。 在从技术资料中整理技术秘密点时,不妨将其想象成从专利说明书中整理出权利要求的过程。在早期的专利制度中,专利申请人只需要提交和公开说明书,而将专利保护的范围交由裁判者根据说明书来判断。此后,出于效率和可预测性,专利申请人开始在说明书后加入一段概括文字,说明其希望保护的技术方案范围,这就是专利的权利要求。 从技术资料中整理技术秘密点与从专利说明书中整理权利要求存在诸多相似点。例如,权利要求如果撰写地过于宽泛,就可能存在新颖性或创造性问题,进而导致专利不易被授权或更容易被无效;相反,如果撰写内容过细,则保护范围会太窄,他人将更容易规避专利。与之类似,过宽的技术秘密点更容易落入公知技术的范围,而被认为不具有秘密性、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相反,内容过细的商业秘密,则有可能被认定为与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不一致,而导致侵权不成立。 基于这样的理解,权利人应如何选择技术秘密点,才最有可能获得最有利的结果呢? 策略一:宽泛并非唯一标准 首先需要强调的是,技术秘密点的范围绝非仅仅越宽泛越好。越宽泛的技术秘密更容易落入公有领域的范围,而使技术方案失去秘密性,进而被认定为不属于商业秘密。此外,主张过于简单和宽泛的技术秘密范围还存在被认为商业秘密的内容不够具体的风险、进而引起其他不利后果的风险。 策略二:秘密点应具有针对性 进一步地,权利人可以针对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和公知技术的范围选择对应的技术秘密点。选择商业秘密点时,权利人首先应尽可能选择与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一致的己方技术信息,对于己方技术信息中与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明显不一致的内容则不必列入技术秘密点。这样既可以避免己方技术秘密不必要的二次泄露,也可以将举证事项控制在与案件争议焦点相关的合理范围内,以争取法官更多的支持和认可。 笔者代理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代表权利人时,亦采取了针对被控侵权技术方案选择特定的技术秘密点的方式,被控侵权人提出这种方式是特意挑选相同的技术信息、未展示不相同的技术信息进而不够客观,而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各级法院均认为,基于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特性,权利人可以挑选更具针对性的技术秘密点。 同时,选择秘密点时,还应尽量避免秘密点落入公知技术的范围。对于明显属于公知技术的内容,应综合考虑确定是否纳入秘密点的范围。如秘密点主要是由公知技术构成,则整个秘密点也存在被认为不具有秘密性的风险。 策略三:调整秘密点的范围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权利人通常会首先明确技术秘密点的范围,但随着程序的进行,被控侵权人往往提出更多关于技术信息不属于技术秘密、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与技术秘密不具有一致性、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具有合法来源等主张,权利人根据被控侵权人的主张和证据,应相应地调整秘密点的范围,并在最终明确技术秘密点范围时使其更利于获得更好的裁判结果。 对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中也指出,“很多情况下,原告出于尽量扩大保护范围的需要,或者对法律规定、涉案技术背景不熟悉等原因,往往在起诉时会圈定一个很宽泛的秘密范围,并将一些公知信息纳入到商业秘密范围内请求保护。因此,在案件审理中要加大对原告的释明力度,尽量引导原告合理确定其商业秘密范围。通常情况下,秘密点的确定过程相对复杂且当事人争议较大,一般需要经过若干次质证或庭审才能最终确定。” 笔者代理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在辩论终结前通常法院都允许权利人调整技术秘密点。这是因为技术秘密侵权案件通常涉及信息数量较大,且技术秘密侵权行为方式具有隐蔽性,权利人往往难以在起诉开始阶段就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如不允许权利人调整技术秘密范围,不仅对权利人不公平,也会影响案件审理的效率和完整性。 策略四:选择多个技术层级的秘密点 如上文所述,选择技术秘密点类似于撰写专利权利要求,应当避免过宽或过窄的技术秘密点。因此,如同撰写专利权利要求是对撰写人的经验和能力的考验,选择技术秘密点时能否把握合适的技术层级,也十分考验代理人的经验和能力。 与撰写专利权利要求也类似,在选择技术秘密点时,可以像专利权利要求设置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一样,同时主张多个技术层级的技术秘密。正如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更宽、更容易被无效,而从属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更窄、更难被无效,在面对无效挑战时,可能独立权利要求被无效而从属权利要求被保留;在同时主张多个技术层级的技术秘密点时,如果底层技术被认为不具有秘密性而不属于商业秘密时,保护范围较窄的更高层级的技术秘密将有更大的可能被认为属于商业秘密,权利人将可以据此进一步采取救济措施。 三、与技术秘密点相关的司法观点 1、当一致性较为明显时,对技术秘密点明确性的要求可能有所降低 司法实践中,在权利人未对技术载体进行进一步加工以归纳出技术秘密点的情况下,如果侵权行为(技术方案一致性)已足够明显,亦可能仍认为权利人已完成了“明确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的举证责任。 在以下两个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如下论述,在权利人实际上未对技术载体进行进一步加工、以明确归纳出技术秘密点的情况下,仍认为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已足够具体。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般来说,在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权利人应当描述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但是,由于请求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的类型、所涉领域不同以及侵权行为方式不同,不能将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仅仅理解为是一段文字的集中体现,不能对商业秘密具体内容的描述提出过于严苛的要求。” 参考案例一:《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康宁化学有限公司、沈阳石油化工设计院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申诉案》[3](以下简称“沈阳化工案”)。 参考案例二:《汪建国、安徽中鼎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4]。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两个案件的一审、二审程序中,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对权利人技术信息载体和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作出二者技术方案具有同一性的结论。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时作出上述论述,应已对这一事实作了一定考量,进而降低了明确秘密点的要求。通常情况下,权利人还是应当尽量明确技术秘密点的内容。 2、即使权利人主张的秘密点不够明确,法院亦不应因此裁定驳回起诉 权利人起诉时或在诉讼中未能明确技术秘密点时,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认为,未能明确技术秘密点属于“没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进而认定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5]的规定,裁定驳回诉讼请求。 对此,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主流司法观点认为,技术秘密的内容通常需要在审理中逐步明确,但这属于实体审理的内容,不影响案件的起诉和审理,不应据此认为提起诉讼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够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不应据此裁定驳回起诉。 参考案例:《汕头海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北大方正物产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方兴化工有限公司、福建鸿润化工有限公司、福建天原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二审案》[6]。 3、技术秘密点包含部分公知技术不必然导致技术方案整体丧失秘密性 基于技术信息之间的关联性特点,技术方案通常是多个技术信息的组合,故而难以在完全排除公知技术的情况下说明技术方案;并且,权利人和被控侵权人往往对公知技术的范围持不同观点,权利人也难以做到完全将公知技术排除出技术秘密点。 对于技术方案中包含公知信息的情况,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认为,在判断技术方案的秘密性时,应以技术方案作为最小单位,判断技术方案的整体组合是否具有秘密性,即使该整体组合包含部分公知信息,技术方案作为信息组合的本身也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 例如,在沈阳化工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即使整体技术信息中的单独技术、工艺已经进入公知领域,但是整体技术并非各项单独技术的简单组合,必然需要大量实践的检验、磨合,才能定型化、产业化,而经过大量实践积累的数据以及最终选择的数值,一定是企业宝贵的财富以及未来发展的核心竞争力,该信息无法从其他公开渠道获得。……二审判决据此认定涉案技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并无不当。” 注释文献 [1]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6日)。 [2]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3)穗天法知民初字第2078号。 [3]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206号。 [4]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60号。 [5]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6]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385号。
2024-02-27社会管理科学技术科技综合- 刑事辩护刑事辩护的技术——法庭质证
法庭质证是律师推翻或削弱检方指控的关键环节,刑辩律师应全面掌握相关证据规则体系、各种证据质证技术,并能熟练应用,才有可能取得良好辩护效果。 证据规则 我国目前并不存在统一的刑事诉讼证据法,实践中常用的证据规则主要有以下几种。 2010年5月,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部规则对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证据的运用确立了大量证据规则,并被扩展到此后所有的刑事案件中。 2010年6月,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规定与上述规定,统称为“两个证据规定”,很多主要的规则都产生于这两个规定,如非法证据排除、举证责任倒置、口供补强等都出现在这“两个证据规定”中。 2012年《刑事诉讼法》。这部法律在证据制度方面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专家辅助人制度、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等。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解释把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定予以细化,并吸收了“两个证据规定”中大量的条文,是目前实践中刑事证据规则最重要的指导性文件。 2013年最高法院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应现实需求,意见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了进一步扩展,对没有同步录音录像、不在法定讯问场所讯问以及疲劳审讯等情况进行了规定。 2016年9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个文件对电子数据的搜集规则、取证规则、审查判断规则以及排除规则都作出了规定。 2017年6月,两高三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在非法证据排除的对象上,除了原来的刑讯逼供获得的口供外,新规定将通过威胁手段、非法拘禁等获得的口供以及重复性自白都纳入到排除范围。并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确立为庭前会议中的初步审查程序与法庭审理中正式调查程序。 上述规则在法庭上如何有效运用?如何对检方证据体系提出有力挑战,从而实现有效辩护?根据笔者办理的案件情况,就不同证据类型的法庭质证提出几点意见,供参考。 言 词 证 据 言词证据包括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律师质证首先要坚持证据能力优先审查原则,必要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即如果发现言词证据存在非法取证可能时,应在庭前会议及时提出并争取予以排除,不使其进入庭审程序。对于进入庭审程序的言词证据如何质证?现对证人证言质证做一简单总结,其余言词证据原理基本相同,不再赘述。 由于目前证人不出庭问题无法彻底解决,通常情况下只能就笔录提出质证意见。如何推翻证言笔录,实践中通常有几个办法:证明证言前后自相矛盾。在一些重大复杂案件中,同一证人证言有很多份,由于询问策略、询问人员等的不同,笔录内容可能前后不一致甚至截然相反,证言自然不具备证明力;证明证言与其他证据存在重大矛盾,且无法排除;证明证言是孤证。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尤其在一些贿赂类犯罪中;证明证言是意见证据。即证人不是根据其耳闻目睹的事实作出证言,而是猜测性、评论性的证言。包括卷宗中经常出现的“情况说明”、“认证函”等,均属意见证据。 如果证人出庭接受质证,律师如何发问?欧美国家确立的交叉询问制度,就是对证人进行质证的最基本、最有效的方法。其主要功能或者价值就是为了发现案件事实真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虽然确立了发问的基本规则,但并不认可普遍遵循的“诱导性发问”,因此,律师既需要在发问中寻求对被告人有利的证言、排除非法证据,又要不越界,需充分准备、反复练习。 向证人发问时范围如何掌握?通常情况下,提请传唤证人的一方进行主询问时,可以提出一些开放性问题,使证人能够充分表达其观点,凡是有助于证明本方诉讼主张的事实均可询问,但也不能毫无节制。范围过小可能会使有利于本方的案件信息无法在法庭上得到充分展示。范围过大,会为对方的反击留下较大空间,增加询问的不确定性。所以主询问的范围应既能保证有利本方的事实得到全面展示,又不给对方留下获取有利信息的机会。 反询问的目的是为了攻击对方的主张,削弱对方证据的证明力,降低对方证人的可信性。把一个大问题分解成若干个小问题,为了证明一个重要问题,提出若干个不重要的问题,而将那个重要问题掺杂其间,步步推进,最终由法官得出有利于本方的结论。 发问的原则是你提出的问题自己应该知道答案,并且是对本方有利的答案,否则不能随意发问。律师在反询问时所犯的最大错误是在还没能有效束缚住证人时便冒然进攻,以致功亏一篑。在目前证人出庭难的现实情况下,应充分把握当庭发问的机会,取得有利战机。 鉴 定 意 见 对鉴定意见的质证包括以下几方面。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格审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鉴定资料审查: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鉴定程序审查: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鉴定意见是否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鉴定方法审查:鉴定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对鉴定过程和鉴定方法的审查,涉及到专门的科学技术知识。 由于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制度,决定了被告人、辩护律师既无法自行委托鉴定,也很难说服法院启动“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确立,赋予辩护人可以申请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评判,此举有效增强了被告方对鉴定意见的专业质证能力,质疑乃至推翻鉴定意见成为可能,并可以迫使公诉机关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对此制度应高度重视并熟练应用。 行政机关的认证函 很多情况下,行政机关应侦查机关要求对某一事实作出认定,但认证函不仅对案件事实作出了认定,而且对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给出了明确的结论(如顾雏军案件)。这种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材料,与侦查机关的“情况说明”一样,属于广义的“书面证言”范围,系“意见证据”。律师不能仅限于证据能力的质疑,否则难以撼动该证据,更应对其证明力提出挑战,包括提出证据和事实,反驳认定结论、或者引入专家证人反驳认定意见。 实 物 证 据 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以前大多从证据的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质证,但效果有限。现在更多从实物证据的来源、收集、提取、保管、出示等证据保管链条的角度,对其真实性和同一性提出质疑——鉴真,以论证其不具有证明力。从而有效动摇检方的证据体系,产生出乎意料的辩护效果。 鉴真规则: 鉴真,就是对实物证据的真实性和同一性加以鉴别的证明方法,也就是说,从实物证据的来源、收集、保管、使用,一直到法庭上的出示,应形成完整的证据保管链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来源可靠。要有证据证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来源是可靠的,要有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以及提取笔录印证; 搜集、提取过程合法。在哪里发现了这些证据,怎么搜集的,需要通过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等加以记录,证明证据提取、收集过程的完整性; 保全完善。侦查过程中,实物证据必须要保障保存环境的适宜和完善,保障实物证据没有被污染,没有发生变化。如果保管不善,该证据即无法使用; 总之,鉴真要把握两端。第一端发现它的来源;另一端是在法庭上出示。鉴真就是鉴定从来源端到法庭端的这个过程。证据始终保持同一性,没有发生变化。 鉴真的排除规则: 来源不明的实物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收集、提取经过记录不详,有重大合理疑问不能排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电子数据没有原始的存储介质,其真实性无法证明的,一律应当排除; 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得不到证明,对其真实性产生合理疑问的,一律应当排除; 鉴定的检材来源不明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笔者曾办理的一个案件,被告人被控敲诈勒索,关键证据是一个录音笔,被害人在将录音笔提交侦查机关时,侦查机关将其内容录在一张光盘上,后录音笔去向不明(或有意隐藏),辩护人提出录音资料原始存储介质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诉法司法解释,来源不明的物证、书证,没有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笔录清单证明其真实来源的,一律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后侦查机关申请公安部鉴定,因无法证明同一性,检方撤诉。 在轰动全国的“快播”案中,侦查机关扣留了快播公司的服务器,即电子数据的原始存储介质。但到法庭开庭时,共有上百人次进入这四台服务器,却没有笔录、人证、录像录音。从服务器被拿走到开庭审理的两年半的时间里,这些视频是否存在被伪造、变造可能?怎么保证它的同一性?这些怀疑无法排除。判决书认定,每次进入这四台服务器没有做任何的保全和记录,没有照相、录像,也没有见证人。无法证明服务器的同一性、服务器存储的视频的同一性。尽管最终被告人没有被判无罪,但律师已经为被告人争取了最大的量刑效果,取得辩护成功。 质证是有效辩护的关键,检方的证据体系从不完美,找到关键点就能辩护成功! 注: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中银律师事务所观点。
2024-02-27社会管理司法制度和程序法科学技术科技综合刑事诉讼程序 - 建设工程外商并购工程设计企业(中英文版)
《建设部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建市【2004】78号)第4 条规定,外国企业承接中国境内建设工程设计业务时,必须选择至少一家中国境内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进行中外合作设计,不得独自为中国境内客户提供编制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服务。 面对中国境内庞大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市场,外国企业并购境内具备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进而去承接建设工程设计业务,是迅速打入中国市场的捷径。 本文通过简要阐述笔者曾经承接过的外资对位于北京的境内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并购案例,与大家分享我们的一些经验和体会。 Part 1对外商的特殊资质要求 并非所有的外国企业都可以收购境内建筑工程设计企业。(2002 年 12 月 1 日施行)第13 条规定,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应当是在其本国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 也就是说,在本国未从事建设工程设计业务的外国企业,无法收购中国境内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从事建设工程设计业务。 Part 2如何认定外商的资质 对于如何认定外国企业是在该国从事建设工程设计业务的企业,前述规定,在中国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时,外国企业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外国企业所在国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 外国企业所在国的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学会、协会、公证机构出具的企业建设工程设计业绩、信誉证明。 上述(1)相当于我国的营业执照,该证明的经营范围里载明从事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即可符合(1)的要求。实务中,上述(2)要求的业绩证明比较棘手。实践中碰到的问题是,由于我们的客户是日本企业,而在日本却没有可以出具业绩证明的政府主管部门、相关的行业学会、协会或公证机构。 对此,我们与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进行了沟通,得到的变通方法是,可以由业主,也就是接受了建设工程设计服务的客户出具证明。 Part 3并购后的设计资质的保留 外国企业并购具备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国内企业(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时,可能面临一个风险,即并购完成后,目标公司原有的建设工程设计资质是否可以延续使用。 (建市【2003】73 号)第三条规定,“外国企业收购内资建筑业企业,企业性质变更为外资建筑业企业,企业资质按照其实际达到的标准重新核定。”根据该规定,并购完成后的目标公司原有的设计资质并非当然地可以继续使用,而是需要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重新核定。 如上所述,外国企业并购境内企业后,需要向建设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重新核定,而一般情况下,从申请核定到获得新的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至少需要数月时间。 该期间内,并购完成后的目标公司是否可以利用原资质从事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对此我国的法律规定并不明确。 对此,我们咨询了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得到的答复是,在重新核定期间,已经签署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可以基于原有资质继续履行,但不得签订新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开展新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 Part 4如何规避并购风险 外国企业并购境内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和并购一般的境内企业不同,需要特别注意并购完成后目标公司是否可以继续持有设计资质。(此文发表在《商法》2015年3月刊上。) ★English Reading★ M&A of domestic engineering design enterprises by foreign counterparts Article 4 of the Provisional Regulation of the Ministry of Construction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nterprises Engaging in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Design Related Activities in China stipulates that when a foreign enterprise undertakes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and design in China, it has to co-operate with at least one Chines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design enterprise to proceed with the design undertaking, and it should not provide the services for compiling the preliminary design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designing the construction drawings and other services to the clients within China by itself. Faced with the huge construction design market within China, the shortcut for foreign enterprises to march into the Chinese market is to merge with an enterprise with a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design qualification, in order to proceed with the design undertakings. This column will discuss some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M&A) cases that this firm has handled, where foreign companies acquired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design enterprises located in Beijing, and we can share some experiences. Requirements for foreign investors Not all foreign enterprises can acquir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design enterprises within China. Pursuant to article 13 of the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Design Enterprises, which came into effect on 1 December 2002, the foreign investor of the foreigninvested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design enterprises in China should be an enterprise engaging in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design in its home country. This means that foreign enterprises which do not engage in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design in their home country cannot acquire Chines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design enterprises to participate in relevant undertakings. Determining qualifications Regarding the determination of whether a foreign investor is an enterprise engaging in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design in its home country, article 11 of the abovementioned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provides that foreign enterprises should provide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when submitting an application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a foreign-invested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design enterprise: 1. The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of the enterprise engaging in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design in its home country; 2. The proof of performance and credit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design issued by the authorities or industry societies, associations or notaries in its home country. The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is similar to a business licence in China. The first requirement can be satisfied once the business scope in such document includes th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design undertakings. In practice, the proof of performance in the second requirement may be a little tricky. We encountered a problem in a case where our client was from Japan, which has no such authorities, relevant industrial societies, associations or notaries to issue the required proof. So we communicated with the Beijing Municipal Commission of Urban Planning, and the alternative approach we agreed on was to provide proof issued by the proprietors that had been provided with th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design service. Qualification after M&A When a foreign enterprise merges with or acquires a domestic enterprise with a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design qualification, it faces a risk that the qualification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design of the target company may not continue to be retained after the M&A. In article 3 of the Implementing Measures of the Ministry of Construction on the Qualification Administration in the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on Foreign-invested Enterprises in Construction Industry, the domestic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acquired by foreign enterprise s therefore become foreign-invested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and their qualifications must be re-examined according to the standard they had actually reached. Under this provision, the qualification owned by the target company after the M&A cannot be retained with certainty, and it should apply for re-examination by the construction administrative authorities. Regarding foreign inve stment in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design undertakings, China remains cautious and reserved. In practice, there are not too many foreign-invested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design enterprises. Foreign enterprises face the discretion of Chinese authorities in the re-examination, and the risk remains that the target company may not obtain, or cannot obtain in a timely fashion, the new qualification after the merger. Re-examination As discussed above, after the merger by the foreign enterprise, the domestic enterprise has to apply for the re-examination with the construction administrative authorities. In general, it will take at least some months from submission of the re-examination to getting the new qualification. During this period, whether the target company can engage in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design with the original qualification is not yet clearly defined under existing law. We have consulted with Beijing Municipal Commis sion of Urban Planning on this, and received the reply that during the re-examination, the signed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design contract could continue to proceed with the original qualification, but the target company cannot sign a new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design contract and proceed with new undertakings. Avoiding M&A risks Unlike the M&As of general companies, attention must be paid to whether the target company can retain the design qualification after the M&A of the domestic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design enterprise with the foreign company. If the target company cannot obtain a new qualification after the M&A, this would be a failed M&A. To avoid such a risk to the greatest extent, foreign enterprises should clearly provide that the original shareholders of the target company should bear the responsibility when the company cannot obtain the new qualification in the acquisition documents, and guarantee the way that the foreign company can exit the target company conveniently.(This article has been published on China Business Law March, 2015. )
2024-02-27商业和经济管理金融社会管理证券商事主体其他主体科学技术科技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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