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第十三个月工资” 我国法律并无“第十三个月工资”的法律名词或定义。 该名词的普识性理解为“年底双薪”,即俗称“年终奖”, 对此法律无明文规定。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约定,或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其可按约定及规定享受相关薪酬;若无,则无权要求。 2 未休年休假补偿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之规定,未休年休假的, 应当向其支付当年未休的工资报酬,具体条文及支付方式如下: (1)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2)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3)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特别提示 年休假的经济补偿亦具有时效性,即为当年的,超过一年的,不再补偿。 3 关于未签订劳务合同的赔偿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签订劳务合同的主要情况是:不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的人、已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退休返聘人员、已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兼职人员、企业内退人员以及临时性用工等。 鉴于劳务合同不同于劳动合同的特殊性,并无法律强制性规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亦未规定未签订合同的应当给予赔偿。
2024-02-27民法社会管理劳动社保债与合同其他合同工资和工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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