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冉某雄系冉某生与其前妻所生子女,彭某碧系冉某生之妻。冉某生生前系某供销社退休职工,长期与彭某碧共同居住。2024年7月16日,冉某生逝世,彭某碧为冉某生操办丧事支出4690元,支付了一半吊唁费、餐饮费、殡仪用品费;冉某雄为冉某生操办丧事支出18100元,支付了另一半吊唁费、餐饮费、殡仪用品费。冉某生逝世后,彭某碧领取了酉阳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核发的冉某生丧葬补助金12000元。冉某雄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冉某生的丧葬补助金12000元归冉某雄所有。
【裁判结果】
酉阳县法院审理认为,因冉某生的丧葬事宜由冉某雄与彭某碧共同操办,结合冉某雄与彭某碧为冉某生丧葬事宜的人力、财力支出等情况,酌定由冉某雄享有7200元,由彭某碧享有4800元。冉某雄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规定,丧葬补助金是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向参保个人的遗属发放的款项,不属参保个人的遗产,对该款项的处理应遵循“谁操办死者丧事,谁取得丧葬补助金”“谁操办死者丧事付出更多,谁取得丧葬补助金更多”的原则,综合考虑遗属各方为死者办理丧葬事宜在时间、人力、金钱等方面的付出程度,确定由谁享有丧葬补助金或者分割比例。本案中,冉某生的丧葬事宜由冉某雄、彭某碧共同操办,但冉某雄的付出更多,法院据此判定冉某雄分得60%即7200元的丧葬补助金;彭某碧分得40%即4800元的丧葬补助金。该裁判结果体现了法理、事理、情理的统一,传递出鼓励子女配偶积极主动履行对亲属生养死葬义务的价值导向,有利于全社会形成善尽孝道的良好风气。
丧葬补助费是否属于死者遗产?该如何分配?
作者:易中曼来源:重庆四中法院

【基本案情】 冉某雄系冉某生与其前妻所生子女,彭某碧系冉某生之妻。冉某生生前系某供销社退休职工,长期与彭某碧共同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