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会管理婚姻纠纷中人寿保险的处理办法
人寿保险作为常见的财富管理工具,本身兼具保障性和投资性,且当事人关系相对复杂。因而在离婚纠纷中,关于人寿保险利益的分割方式一直存在着争议。 我国及规定“人寿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可见,受益人受益的真正来源是被保险人的指定,其内在根源是被保险人以自己的身体或寿命为标的,成为保险合同真正的保障对象,也即保险合同的本质是为被保险人利益所订立的合同。 笔者通过查询法院文书网公布的案例,简要梳理以下实务中常见的情形,供各位读者参考。 情形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两者同一,均为夫妻一方,离婚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继续履行;即使受益人为另一方,投保人也可以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变更。 情形二、夫妻一方为投保人,另一方为被保险人,受益人为夫妻一方或双方。 若双方都同意退保或者继续履行合同,通过合同转让即可实现。若投保人要求退保,而被保险人希望继续履行,法院的裁判原则是实现保险价值后由保险利益获得者支付另一方折价款,若双方达不成协议,则只能退保实现现金价值。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交的保险费占所已交纳的全部的保险费的比例,对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按比例进行分割。剩余的现金价值(或退还的保险费)或保险金,则为夫妻离婚后交纳保险费的一方的个人财产。 情形三、夫妻一方为投保人,子女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属于子女个人财产,但该利益属于期待的利益,如父母双方都同意退保,则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现金价值。但上海某法院曾判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子女购买的保险,应当视为夫妻双方合意决定对于子女的赠与,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2024-02-27商业和经济管理金融民法社会管理民政保险婚姻家庭和继承其他民政事务婚姻 我国《民法典》已经于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关于《民法典》第六编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中有关遗嘱类型的解读。 一·《民法典》遗嘱类型归纳 序列遗嘱类型形式要件实质条件法条依据1自书遗嘱1.亲自书写遗嘱全文并签名;2.注明年、月、日。1.遗嘱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3.遗嘱内容不违法;4.处分的是遗嘱人合法财产;5.为缺乏劳动能力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所有类型的遗嘱都必须具备这五个条件,以下由“通用遗嘱人条件”代替】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2代书遗嘱1.由见证人中的一个作为代书人代遗嘱人手写遗嘱全文;2.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3.见证人(包含代书人)和遗嘱人签名;4.注明年、月、日1.见证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见证人无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情形,即文盲、盲人、不知晓遗嘱语言等情形;3.见证人不是继承人、受遗赠人;4.见证人与继承遗产无利害关系,【见证人都必须具备这四个条件,以下由“通用见证人条件”代替】5.通用遗嘱人条件。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3打印遗嘱1.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2.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3.注明年、月、日1.通用见证人条件;2.通用遗嘱人条件;特别注意:3.遗嘱人自己码字并打印的遗嘱也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签名。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4录音录像遗嘱1.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2.遗嘱内容展示在录音录像中,根据以往判例,最好由遗嘱人口述或由见证人口述后遗嘱人明确认可;3.遗嘱人、见证人在录音录像中露出完整清晰的正脸并报出名字;4.录音录像中需明确录制时间,比如展示今日报纸日期、新闻台日期等。1.通用见证人条件;2.通用遗嘱人条件。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5口头遗嘱1、遗嘱人危急情况;2、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3、遗嘱人口述;4、遗嘱人的危急情况一直到其去世都没有解除。如果危机情况解除则口头遗嘱无效。1.通用见证人条件;2.通用遗嘱人条件。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6公证遗嘱1.遗嘱人亲自到场;2.两名公证员共同办理;3.公证员应当制作谈话笔录,遇到遗嘱人是年老体弱、危重伤病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盲人等情形的,还应制作录像或录音。1.通用遗嘱人条件;2.公证员及公证机构具备相应资质。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细则》 二、民法典新增类型 《民法典》新增【打印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其中,打印遗嘱无论是遗嘱人自己码字打印或是他人代码字代打印的,都将采取类似于代书遗嘱的生效形式要件,即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所以提醒读者,千万不要认为自己打印的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切记:打印遗嘱不是自书遗嘱。 录音录像遗嘱在本次新增前,往往作为其他遗嘱类型的辅助证据。但实际上,录音录像比起文字更能展现立遗嘱时的情况,更能客观地反映出遗嘱人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以及真实意思表达。《继承法》并未将这种方式确立为有效遗嘱,现在《民法典》新增后不仅明确了录音录像遗嘱的效力,还明确了其形式要件,填补了法律空缺。 三、《民法典》取消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 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立有数份遗嘱的,以设立时间最晚的有效遗嘱为准。这体现法律保护遗嘱人的意志自由。以杭州为例,公证遗嘱的预约大多需要等候三个月的时间,如遗嘱人在立下公证遗嘱之后改变心意,预约了新的公证遗嘱,却在预约期间去世,或是在危机情况下订立了新的遗嘱等情况,在《民法典》生效前,则以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不利于尊重遗嘱人的自身意思。 虽然《民法典》将公证遗嘱的“优先性”取消了,但在司法实践中,在法律专业知识不强或者没有法律专家协助的情况下,遗嘱人所立遗嘱往往存在形式或实质条件的缺失,继而导致遗嘱无效。而一旦遗嘱内容从简单的遗产安排扩张到遗赠扶养、夫妻共同财产、遗产信托、意定监护、居住权等更为复杂的法律关系时,立遗嘱人更容易出法律上的错误,因此公证遗嘱仍有较强的不可替代性。
2024-02-27民法婚姻家庭和继承民法总则和综合继承民法典- 婚姻家事《民法典》继承篇六大条款立法解读
《民法典》继承编共 4 章 45 条。该编大部分法条是从《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承袭或修订而来。 其中实质性修订共有 16 个法条,实质性修订主要是扩大了遗产范围、明确了放弃遗嘱需要以书面形式、增设了宽宥制度、增加了遗嘱继承的形式、扩大了代位继承制度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归国家所有的遗产用途。 有 7 个法条系本次《民法典》新增,包括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指定、职责及责任。 本文梳理了继承篇中六大条款,逐一进行解读,以供大家参考。 本文详解内容来自 Alpha 已上线的《民法典立法解读》,全部条款解读,可在 Alpha 法规库和 Alpha 法律大数据小程序中学习。 明确遗产的范围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释义: 一、遗产的含义和范围 本条第1 款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也是继承权的标的。 关于遗产的范围,有不同立法例。一是概括式,即通过概括遗产的特征明确遗产的定义,以抽象方式规定遗产的范围;二是列举式,就是通过一一列明的方式写明哪些财产属于遗产;三是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在概括规定遗产定义的同时列出遗产的范围。比如我国继承法的第3 条。 在立法过程中,就如何规定遗产的范围,有不同意见。 有的意见提出,概括式规定能更全面地涵盖遗产范围,更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变化,也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 有的建议详细列明遗产的范围包括,动产、不动产、建设用地使用权、财产性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益、有价证券、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网络虚拟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和财产性权益。 有的意见提出,明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城市公租房、死亡赔偿金、冷冻胚胎、债权债务等是否可以继承。 考虑到在继承法起草制定时,我国的市场经济尚未确立,人民群众拥有的财产有限,私人财产观念也不强,继承法列明遗产的范围在技术上易操作,也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生活中财产的种类丰富多样,新的财产类型不断出现,总则编也规定了各种财产权的种类,没有必要在继承编重复列明各种财产类型为遗产的范围。 因此,本条概括规定了遗产的范围,即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理解遗产的范围需要从三个方面把握: 第一,遗产首先是财产或财产性权益,非财产性权利(人格权、人身权或相关权益)不得作为遗产继承; 第二,遗产必须是合法的财产权,非法的财产权不属于遗产的范围; 第三,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个人的财产,非个人财产不属于遗产的范围。我国有些财产性权益属于家庭共有,而非属于个人。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以户为单位,并不是属于某个家庭成员。 关于继承权丧失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释义: 继承权丧失,是指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依法被取消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继承权丧失意味着继承人不再享有获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可以自主决定放弃继承权,但继承权丧失是法律规定取消继承权的情形。 一、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 本条第1 款规定,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包括以下五种: 一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是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是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本项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是遗弃被继承人。第二种是虐待被继承人。如果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则构成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判断。 四是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遗嘱是遗嘱人处分自己遗产的意思表示。自然人有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有遗嘱自由。如果遗嘱被他人篡改、隐匿或者销毁,这歪曲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伪造遗嘱更是如此。 五是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二、继承权的恢复 继承人虽然实施了某些丧失继承权的行为,但只要被继承人对其表示宽恕或者在遗嘱中仍将其列为继承人,其丧失的继承权即可以恢复。继承权恢复的前提条件是: 第一,继承人是因为实施了前款第3 项至第5 项的行为而丧失继承权,只有因为此三类事由丧失继承权的,方可以恢复。如果继承人因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者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而丧失继承权的,则不论如何是不能再恢复继承权的。 第二,继承人确有悔改。所谓确有悔改,就是继承人在实施上述行为后,从内心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主动改正。 第三,被继承人作出了恢复继承权的意思表示。被继承人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恢复继承人丧失的继承权。第一种就是被继承人表示宽恕,被继承人宽恕的意思表示既可以是以书面方式作出,也可以是口头的。宽恕的意思表示可以是向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作出,也可以是向其他人作出。第二种就是被继承人在遗嘱中仍将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列为继承人。 间接扩大继承人的范围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释义: 继承法规定的代位继承制度中,被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 虽然该规定保障了遗产向被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流转,但是考虑到一些意见认为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狭窄,不利于遗产的流转,容易导致遗产因无人继承而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因此,有必要扩大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 但是,也不能无限制地扩大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否则容易使遗产过多地向较远的旁系扩散。 根据本条规定,我国的代位继承制度有以下主要特征: 一、代位继承的发生原因为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本法规定的代位继承的发生原因为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另一种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在这里,死亡既包括自然死亡也包括宣告死亡。 在民法典继承编的编纂过程中,一些意见认为,继承法规定的代位继承的发生原因种类单一,建议增加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和放弃继承作为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 我们研究认为,在确定代位继承的发生原因时,要综合考虑被继承人的意愿、遗产应发挥的功能、公序良俗等多方面的因素,允许继承人在丧失继承权时可以由其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违背丧失继承权制度的目的,容易引发道德风险,也不符合公平正义。对于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可以通过酌分遗产请求权以及被继承人立遗嘱的方式,分给其一定的遗产。 二、被代位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或者兄弟姐妹 本法规定的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为被继承人的子女或者兄弟姐妹。根据本法第1127 条的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代位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或者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 本法规定的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为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或者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需要注意的是: 一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代位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代位继承人的亲等限制有所不同。被继承人子女的代位继承人为其直系晚辈血亲,不受辈份的限制,但是在代位继承时以辈份大者优先。 二是代位继承人要根据被代位继承人的地位和顺序继承遗产。被继承人的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在代位继承时是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参与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在代位继承时是以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身份参与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也没有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时,才能根据法律规定代位继承。 调整遗嘱形式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释义: 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大多数意见认为法律应当允许通过打印的方式立遗嘱,但是在涉及如何具体规定的问题上,有不同的意见。一些意见认为应当将打印遗嘱规定为一种新的遗嘱形式,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其他的遗嘱形式并列。另一些意见认为,不应将打印遗嘱作为独立的遗嘱形式,可以扩大书写的含义使其包含打印的方式,允许自书遗嘱、代书遗嘱采用打印的方式。 我们研究认为,打印遗嘱有以下特征: 一是打印遗嘱既可以由遗嘱人自己编辑、打印,也可以由他人代为编辑、打印,然而仅凭打印的遗嘱内容难以判断打印遗嘱的具体制作人。因此,对于打印遗嘱区分是遗嘱人自己打印还是他人代为打印意义不大。 二是即使是遗嘱人自己编辑和打印的体现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遗嘱,也可能被他人通过技术手段篡改。 因此,打印遗嘱需要有严格的形式要件,例如,要求有一定数量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在遗嘱的每一页由遗嘱人和见证人签名等。如果不将打印遗嘱作为独立的遗嘱形式,允许自书遗嘱、代书遗嘱采用打印的方式,就要对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的条文分别增加符合打印遗嘱特点的形式要件,这会造成立法上的重复,还可能对已经被社会公众所熟悉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造成冲击。 为此,继承编将打印遗嘱规定为新的一种遗嘱形式,并具体规定了打印遗嘱有效成立的要件,为当事人设立遗嘱提供了便利以及多元的选择。 鉴于录音录像遗嘱容易被伪造或者篡改,对于录音录像遗嘱规定了一些形式要件: (1)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须具备相应的见证能力,并且与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符合要求的见证人要到场见证,参加录音录像遗嘱制作的全过程。 (2)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在录音遗嘱中,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用口述的方式记录其姓名,表明遗嘱人与见证人的身份,并体现见证人在场见证。 (3)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年、月、日。由于遗嘱的设立时间是判断遗嘱的真实性与有效性的重要因素,因此,录音录像遗嘱也应当体现遗嘱的设立时间。在以录音录像的形式立遗嘱时,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的过程中用口述或者其他方式表明遗嘱设立的时间,否则录音录像遗嘱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遗产管理人制度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释义: 遗产管理人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负责处理涉及遗产有关事务的人。被继承人死亡后,如何处理遗产不仅涉及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分配,还涉及被继承人生前的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需要有人妥善保管遗产,并在不同主体之间分配好遗产。继承法未规定遗产管理人,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财富不断增加,自然人死亡后,留下的遗产也往往很多,很多被继承人在留下巨额遗产的同时,也还有很多债务需要偿还,建立遗产管理人制度显得越来越有必要。 遗产管理人选任之后,就要承担起管理遗产的职责。遗产管理人管理遗产就要实施各种管理遗产的行为,法律也就有必要明确遗产管理人职责的权限和范围。遗产管理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实施管理遗产的行为。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遗产管理人要管理遗产,首先就必须掌握被继承人所遗留的遗产有哪些。 二是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继承人是有权参与遗产分割的人,与遗产有密切的利害关系。遗产管理人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后,应当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是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遗产管理人不仅需要清点遗产,还需要承担起积极妥善保管遗产的职责。 四是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遗产不仅包括各种动产、不动产,还包括被继承人所享有的各种债权。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之一就是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是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遗产管理人妥善保管遗产仅仅是暂时性职责,其最终任务就是分割遗产。 六是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遗产管理人除了实施前面5项管理遗产的必要行为之外,还应当实施其他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必要行为,比如,参与涉及遗产的有关事项,对遗产情况开展必要的调查等。本项为兜底性的规定,只要基于管理遗产的需要,遗产管理人就可以实施相关的行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有效的管理。 明确了归国家所有的遗产用途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释义: 一、无人继承遗产 无人继承遗产就是没有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接收遗产。被继承人的遗产无人接收,原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 第一,无人继承的遗产,可能客观上既没有继承人,也没有受遗赠人。没有法定继承人就是法律规定的第一顺序、第二顺序继承人都没有,被继承人也未留有遗嘱指定受遗赠人。 第二,虽然被继承人有继承人或者通过遗嘱确定了受遗赠人,但是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受遗赠人也都放弃受遗赠。 第三,被继承人死亡后,虽然有继承人,但继承人全部丧失继承权且未得以恢复。 第四,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仅在遗赠中处理了部分遗产,其余遗产也构成无人继承遗产。 不论基于何种原因,只要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上无人受领,就会形成无人继承遗产,此种情况下,遗产不能任由他人先占取得。 二、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 为了明确我国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本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根据此规定,在我国无人继承的遗产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如果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其遗产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如果死者生前为其他人员的,则其遗产归国家所有,应用于公益事业。 1.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一般情况下,如果死者为城镇居民而非农村居民,其遗留的无人继承遗产归国家所有。归国家所有就是收归国库,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处理。但政府主管部门处理无人继承遗产需要坚持一个原则,即将这些财产用于公益事业。 这项要求是继承法没有的,在继承编起草过程中,考虑到无人继承遗产由国家无偿取得,为了充分发挥这部分财产的价值,更好地体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宗旨,故明确必须用于公益事业。 这里的公益事业可以是教育事业、医疗事业、慈善事业等。用于公益事业就不能用于非公益事业,比如,用于行政办公经费支出。至于具体用于何种公益事业,则由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分配。 2.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如果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因其生前一般都会从集体所有制组织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红等经济利益,将其遗产确定归集体所有制组织也合情合理,且土地承包收益、宅基地上的房产等具有特殊性质的财产,规定由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也便于集体所有制组织根据本集体的具体情况作出妥善处理。 结语 在《民法典》的继承篇中,民法典做出了很大的修改,立法的亮点在于保障了被继承人支配合法遗产的决定权、尊重了被继承人的意志与合法权益,对财富传承带来了重大影响,体现了我国社会的发展。当然,有一些新制度也引发大家的热议,那么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是如何思考的呢? 《民法典立法解读》来自我国权威立法机构,逐一对法条进行精解,从立法背后的过程到法条宗旨,内容权威、精准全面,便于大家以立法者的角度深入学习。
2024-02-27民法宪法国家法国家机构婚姻家庭和继承民法总则和综合继承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是在婚姻法、收养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而成,作为与大家日常生活最息息相关的部分,民法典公布后,离婚冷静期、夫妻共债等问题都引发了大家的热议。 本篇共 5 章,79 条,经过对比可知,民法典结合社会发展的需要,仅完全保留 9 条原法条,修改了大部分规定,并增加了 9 条新规定。本文梳理了婚姻家庭篇中七大条款,逐一进行解读,以供大家参考。 本文详解内容来自 Alpha 已上线的《民法典立法解读》,全部条款解读,可在 Alpha 法规库和 Alpha 法律大数据小程序中学习。 对禁止结婚条件的修改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条沿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 修正)第七条:【禁止结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释义: 1.在婚姻法颁布之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之疾病禁止结婚的规定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哪些疾病是禁止结婚的疾病呢?医学的进步是否会对这些疾病的认定造成影响?该条是否对婚姻自由权过度干预呢? 民法典婚姻篇将本条中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之疾病禁止结婚的规定删除,并新增第1053 条,规定了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的规定,一方婚前不如实告知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撤销。这一修订将婚姻的自主权交给了本人。 2.血亲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即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拟制的血亲,即虽无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比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禁止结婚的血亲有两类: 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妺)。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 无效婚姻的实质性修订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法条沿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第十条:【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释义: 本条删除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的情形,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那么,为什么要确立无效婚姻制度? 结婚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如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 22 周岁,女不得早于 20 周岁;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得结婚等。 但现实生活中,由于当事人弄虚作假、欺骗婚姻登记机关或者婚姻登记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等原因,使某些不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当事人也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成为夫妻。 对这些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婚姻,当然不能承认其具有法律上的婚姻效力。因此,从完备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角度出发,婚姻家庭编对无效婚姻作出明确规定。 无效或者被撤销婚姻法律后果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条沿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第十二条:【婚姻的无效】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释义: 本条对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的法律后果作了规定,即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子女和财产处理规则相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虽然在法律后果上是一致的,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还是有些不同点: (1)无效婚姻是违反禁止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或是已有配偶,或是有不能结婚的亲属关系,或是不到法定年龄。可撤销婚姻是因为胁迫,本不自愿,或者因为受隐瞒重大疾病使认识错误,如果知道就不会结婚。 (2)对于无效婚姻,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相关组织都可以申请无效,人民法院可依法宣告无效。受胁迫和受隐瞒重大疾病的两类可撤销婚姻,只有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人民法院必须依当事人的申请撤销。 (3)无效婚姻的宣告没有时间上的限制,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裁判是否宣告无效。可撤销婚姻必须由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超出规定的时间则不能再提出撤销申请,如要解除婚姻关系只能走离婚的程序。 在立法过程中,有的常委委员、地方、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给无过错的当事人带来极大伤害,仅规定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分配财产是远远不够的。受到伤害就应有权请求赔偿,伤害他人就得承担赔偿责任。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还应当赋予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这样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经研究采纳了这一意见。本条第2 款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新增关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释义: 本条明确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平衡了夫妻间的内部利益,保护了夫妻间的合法财产,对于相对方的保护、维护社会交易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与第三方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夫妻一方在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与第三方所实施的一定民事法律行为,视为依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另一方也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为了方便经济交往和婚姻家庭生活,保护夫妻双方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交易安全,有必要赋予夫妻双方日常家事代理权。理解本条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权利主体。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为夫妻双方同等享有,夫妻双方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中互相为代理人,各自都可以行使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第二,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存续期间。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由法律直接规定,以夫妻身份的存在为前提。 第三,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方式。对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任何一方在日常家事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时,不必明确其代理权,可直接以自己名义、另一方名义或者双方名义为之。 第四,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范围。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通说概括为“日常家庭事务”或者“日常家事”。日常家事,是指为满足正常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所必需的,非属人身性的一切事务。鉴于我国东、中、西部经济发展不平衡,城乡差异巨大,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在不同地区、不同家庭有很大差异,目前还难以确定一个统一的具体标准。 第五,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限制。在实际生活中,基于种种考虑,如一方时间、精力、知识、能力上的原因,一方滥用代理权的原因等,有时候夫妻双方会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所限制。这种限制在夫妻双方之间是有效的,法律无须加以规制,但为了保护正常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这种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法律效力。夫妻任何一方行使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都发生效力,即该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归属于夫妻双方。 夫妻债务共债共签 平等保护当事人各项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条沿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7 修订)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释义: 可见,婚姻法中并未明确细化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实践中对于共签也有许多的误解,有的人认为只有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而产生的债务才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事关夫妻双方特别是未举债一方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事关婚姻家庭稳定和市场交易安全的维护,民法典在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本条第1 款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就是俗称的“共债共签”“共签共债”。 多个民事主体等基于共同签字等共同意思表示所形成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这不存在任何争议,本条规定对这一内容加以强调意在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名。 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要注意的是,本条只规定了三类比较重要的夫妻共同债务,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依据法律规定产生的其他种类的夫妻共同债务。 比如,本法第1168 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夫妻因共同侵权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法第1188 条第1 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夫妻因被监护人侵权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条沿革: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释义: 这绝对是婚姻篇中引发大家热议最多的一条,对于某一项制度的设立各界有不同的意见非常正常,新制度确实可以减少冲动离婚率,但也将带来新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是该制度适用于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形,未规定法院诉讼离婚必须适用离婚冷静期。 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协议离婚时,政府给要求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一段时间,强制当事人暂时搁置离婚纠纷,在法定期限内冷静思考离婚问题,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是否离婚。法律规定当事人冷静思考离婚问题的期限为离婚冷静期。 依据本条规定,在 30 日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应当在该期间内到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立即终止登记离婚程序。 如果离婚冷静期届满,当事人仍坚持离婚,双方应当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 30 日内,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如果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 30 日内,当事人双方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则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释义: 本条在婚姻法的基础上新增一项财产分割原则,即明确了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这意味着法院可以依据该原则,酌情确定对过错方予以少分财产,以此惩戒婚内过错方,充分照顾并保护无过错方权利。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是否要考虑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2001 年修改婚姻法时,没有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作出规定。这主要是由于在 2001 年修改婚姻法时,为了保护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新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婚姻法第46 条,考虑到已经新增加了后一种离婚过错赔偿方式,加重了对婚姻中无过错方的保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暂先不考虑增加照顾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 在民法典编纂征求意见中,有的意见提出,现实生活中因过错方导致的离婚情况较为突出。婚姻解体给家庭、子女、社会都带来不利的影响,建议加大对婚姻中过错方的惩罚力度,除规定离婚过错方的赔偿外,在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还应加大对无过错方的保护,这也是当前审判实践的做法。立法部门采纳了这一建议,增加了按照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分割判决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本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既要考虑照顾子女权益和女方权益,也要兼顾照顾无过错方的权益,三者缺一不可。司法实践中,多数女方权益与无过错权益是一致的,但是也有不一致的情况,法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判决。 结语 婚姻是一种制度,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也受到法律的制约。民法典做出了很大的修改,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再到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体现了我国社会的发展。当然,有一些新制度也引发大家的热议,那么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是如何思考的呢? 《民法典立法解读》来自我国权威立法机构,逐一对法条进行精解,从立法背后的过程到法条宗旨,内容权威、精准全面,便于大家以立法者的角度深入学习。 当然,民法典未能尽数规范现有的婚姻家庭生活,比如同居制度、彩礼返还等问题。因此,在具体案件处理中,还需要大家进一步检索相关法律法规,研读类案,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研究与分析。
2024-02-27民法社会管理婚姻家庭和继承其他民政事务婚姻民法总则和综合前言 在房产继承纠纷的处理过程中,法院一般会根据房产的实际居住情况和各方继承人的意愿,将房屋产权判归一方所有,该方对其他继承人进行折价补偿,至于房价如何确定,往往会通过协商确定和委托评估确定。如果各方继承人不愿完全占有房屋并折价补偿给其他继承人,人民法院只能确定各方占有房产份额。在各继承人对遗产的份额已经明确之后,各继承人之间基于房产便形成按份共有状态。这种状态,如何打破,涉及对房产如何分割。房产被一方持续占用使用,若部分共有人同意分割,部分共有人不同意分割的,又当如何分割呢? 裁判要旨 原物分割、折价补偿、变价分割三种法定分割方法。如何选择分割方法因案而异,总体上应以自愿协商、保证公平、兼顾各方利益为原则。 基本案情 1、王某膝下育有二子,为王某A和王某B。2020年王某年事已高,留下遗嘱将其名下的所有财产包括案涉房屋广州市海珠区XX花园601房平均分割给两个儿子后便于2021年驾鹤西去。 2、王某A和王某B按份继承了案涉房屋,各占1/2的份额。由于王某A已成家,现案涉房屋一直由王某B一人居住使用。 3、因王某A独占了王某生前的存款78万元,王某B对此十分不满。故王某A多次和王某B沟通协商案涉房屋的使用问题时,王某B态度强硬,多次拒王某A于门外。 4、王某A认为案涉房屋在两兄弟共有期间一直由王某B单方占有使用,且王某B并未向王某A支付任何费用或与王某A共同管理使用房屋。王某A认为已经失去与王某B共同管理、处置案涉房屋的信任基础,将王某B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对案涉房屋进行分割。 5、王某B则表示同意拍卖、变卖案涉房屋,所得价款由双方按照产权比例进行分割。 6、法院判决将广州市海珠区XX花园601房进行拍卖、变卖,所得款项由王某A占有 1/2,王某B占有 1/2,驳回原告王某A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据产权证记载,广州市海珠区XX花园601房由原告王某A、被告王某B各占有1/2份额,故对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诉讼中,王某A和王某B均确认案涉房屋现由王某B居住使用,即王某A作为按份共有权人之一,并未实际占有使用案涉房屋中其占有的份额。双方虽为兄弟关系,但王某A并未在涉案房屋居住,且双方因涉案房屋的继承已产生诉讼纠纷,客观上双方缺乏共同居住使用的可能,故王某A作为案涉房屋的按份共有人,有权要求对共有的案涉房屋请求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王某A主张对案涉房屋予以拍卖、变卖,按各自所占案涉房屋的份额对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王某B也同意王某A的分割方案。故双方意见一致,本院予以准许。 王某B抗辩不能将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支付给王某A,因兄弟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与本案并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故王某B以王某A尚未支付其欠款为由提出上述抗辩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案件来源:王XX、张XX共有物分割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粤 0105 民初 5268 号】 实务经验总结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曹纯珂律师 1、实践中,主张对共有物分割的条件及基本原则? (1)约定优先原则。共同共有人可以约定一定期限或条件下不得分割共有物,也可以约定分割,约定的内容可以包括分割的条件、分割方式以及分配比例等。 (2)一方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即使共有人之间存在不得分割的约定,但如出现重大理由,也可请求分割。“重大理由”主要是指维持生活支出、医疗、教育等费用支出的事由。如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时,需方可请求分出家庭共有财产中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 (3)家庭共有的基础丧失时可以请求分割。家庭共同共有的基础是共有人之间存在夫妻、亲属等家庭关系,当家庭关系终止时,原家庭成员可请求分割。 2、什么叫共有物分割请求权? 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物,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共有物分割是指共有人对共有物采取实物分割或价值分割等方式以结束共有关系。共有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如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情侣关系等。尤其是共同共有,大多是存在于家庭内部。由于夫妻离婚、家庭成员分家析产、继承人分配共有遗产、同居恋人分手等原因,造成需要分割共有物。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是指各共有人以单方的意思表示,请求其他共有人分割共有物的权利。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三百零三条规定来看,允许按份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财产是常态,不允许分割是特例。 3、基于继承关系而产生共有房产,分割方式无法协商一致,该如何维权? (1)能否主张占用使用费? 实践中,在继承份额未确定之前,大部分法院对要求该占用共有房产的继承人支付占用使用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如占用房屋的继承人将继承房屋出租并收取租金的,其他继承人可以主张要求分割该部分租金。如继承房屋份额确定后,各继承人对房屋系按份共有,其他继承人可以向占用房屋继承人主张占用使用费,占用使用费的标准,法院一般会参考同地段物业的租金标准。 (2)房产长期处于共同共有状态,却被某一方继承人单独占用,该如何救济? 在不影响共有财产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的前提下,对共有物进行物理上的分割后不会减损其价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分割,该种分割方式,实践中法院较少采纳,且对共有物有一定物理分割条件要求。部分共有人如愿意取得共有物,由部分共有人取得共有财产,各方可以根据共有财产的市场价值对其他共有人给予补偿,房屋价值可以协商或评估方式确定。如均主张要求房产,可以就房屋价值协商确认后,进行竞价,取得房屋的一方按竞价确认的价格向其他共有人给予补偿,共有财产不宜分割且各共有人均不愿意接受共有物的情况下,应采用变卖共有物的方法分割,将取得的房屋价款分配给各共有人。对于分割方式,一般建议先协商处理。当各共有人无法就分割方式达成一致时,长期协商无果,则建议直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一方可以直接请求法院就房屋进行拍卖、变卖,对所得价款予以分割。但个案中存在较大差异,如案涉房屋系一方共有人唯一住所,对案涉房屋进行实际分割将有可能对与其关系密切的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产生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实践中,法官亦可根据案件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判断案涉房屋是否具备现实分割条件。 延伸阅读 在检索大量类案的基础上,笔者总结相关裁判规则如下,供读者参考: 1、 以拍卖、变卖方式变价分割------朱X和、朱X锋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2)粤01民终14243号 关于共有物的分割方式的问题,因本案各方当事人未对分割方式达成协议,朱铁和也不同意对涉案房屋进行实物分割,且实物分割将对涉案房屋的价值有所减损,故无法对涉案房屋作实物分割。关于折价分割方式,各方当事人均不同意折价分割涉案房屋,故涉案房屋无法进行折价分割。现朱铁和主张对涉案房屋进行拍卖、变卖,并对取得的价款按照各自产权份额予以分割,符合法律规定。 2、竞价、变价分割------刘X华、刘X红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3)鲁1082民初1281号 本案中,法院认定被继承人刘某某、卢某某所有的位于荣成市学府馨苑6号楼二单元403室房屋由原告刘书红继承2/3份额,原告刘X华、刘X苹与被告刘X山分别继承1/12份额,原告龙X霞、龙X帅共同继承1/12份额。现为该房屋的归属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庭审中双方均同意竞价处理案涉楼房,楼房归出价高者所有,房屋所有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份额给付其他人差价款。经四轮竞价被告出价440000元,双方均同意房屋作价440000元归被告刘X山所有。 3、折价补偿------陈X琼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粤0604民初26909号 本院认为,本案为共有物分割纠纷。讼争的佛山市禅城区路号房[产权证号为粤(201X)佛禅不动产权第0X号]及其配套车房(房地产权证为粤房地证字第C7号)由原告李X欢及被告陈X琼、陈X冰继承所有,其中李X欢占20/21的产权份额,被告陈X琼、陈X冰各继承1/42的产权份额。现原告与两被告的共有基础已不存在,原告提出对共有物进行分割,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愿意向被告陈X琼、陈X冰分别支付23500元的折价款,符合房屋价值,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收到原告支付的折价款后,应协助原告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将两被告各继承1/42的产权份额过户至原告名下。 4、变价分割------张X丽与张X敏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沪0112民初11385号 本院认为,系争房由原、被告共同购买,权利人登记为原、被告两人,为原、被告共有。原、被告均同意系争房归被告所有,故具体分割时,系争房可归被告所有。被告应以系争房的市场评估价给付原告相应的折价款。具体数额,因双方均无证据证明购房时的出资情况或贡献大小,故本院按由被告给付原告系争房市场价的50%确定。 5、实物分割------王某1等与王某5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京0109民初122号 本院认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本案中,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与王某5按份共有605号、606号、202号、301号、104号房屋,现房屋大多由王某5控制,且根据目前的情况,安置房屋在较长时间内均无望取得产权登记手续,保持现有的共有状态,不利于共有权人对房屋的实际居住使用,严重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起诉要求对上述房屋进行实物分割,本院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法释〔2020〕22号 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法释〔2020〕21号 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2024-02-27民法婚姻家庭和继承继承- 婚姻家事遗嘱的有效形式及效力
大多数人的一生,都在为整个社会创造财富、为家庭积累财产、为社会创造价值,当有一天累了想停下来,蓦然回首,自己奋斗一生所获得的财产如何处置,怎么分配不会引起家庭矛盾,也满足自己的心愿。让老有所依,幼有所靠,这个时候遗嘱的重要性就凸显了。那么遗嘱有哪些形式,怎么样立遗嘱有效呢? 1.何为遗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即自然人通过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2.遗嘱的形式及注意事项 遗嘱的形式 (一)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亲自手写) (二)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三)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四)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五)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六)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立遗嘱时的注意事项 (一)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二)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三)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五)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六)伪造的遗嘱无效; (七)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八)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3.律师办理案件过程中常见的问题 (一)公房承租权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公房承租权不是遗产,不能通过遗嘱的形式继承。 (二)遗嘱处置了不属于个人的财产是否有效 如果遗嘱中处分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那么处分这部分财产的遗嘱内容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部分遗嘱的效力。 (三)遗嘱是否有效力等级,立怎么样的遗嘱效力最强 《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最高的规定。遗嘱以最后所立的为准,无论该遗嘱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打印遗嘱、口头遗嘱还是公证遗嘱。在内容相抵触的情况下,任何形式的在后遗嘱都可以视为对任何形式的在先遗嘱的变更和撤回,不再考虑遗嘱是否经过了公证。 (四)非婚生子是否享有与婚生子相同的继承权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五)未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遗嘱是否有效 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六)遗嘱能否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2024-02-27民法婚姻家庭和继承继承 计划生育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独生子女已成为社会的普遍现象。那么,独生子女天然地是父母遗产的全部继承者吗?并非如此,民法典对此作出了规定,不妨来看看: 01 法定继承中的白发人送黑发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本案中,当小明的父亲去世后,小明的母亲、小明、小明的爷爷奶奶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人人可分得1/4的财产,小明的爷爷奶奶共分得1/2的遗产。在爷爷、奶奶未订立遗嘱的情况下,小明的叔叔、小明的姑姑有权继承爷爷奶奶的遗产即小明父亲财产1/2份额中的部分。 02 遗嘱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遗嘱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六类,其中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须经过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担任见证人。 根据民法典130条,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民法典对于公民自由处分财产权的尊重也体现在遗嘱继承上,公民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财产,行为人既可以通过遗嘱给子女留下财产,或者通过设立信托的方式完成家族财富的传承,也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给子女以外的继承人留下财产,民法典的这一安排正是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自由”这一价值。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6条,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在(2020)苏0213民初1385号案件中,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正是根据老人与街道签署的遗赠扶养协议判决老人的遗产归街道所有,并非归子女所有。根据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街道为老人承担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就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03 子女有赡养能力未尽赡养义务,而第三人所尽扶养义务较多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酌情分得遗产权】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条:“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者少于继承人。” 该规定充分保护了酌情分得遗产请求权人和继承人双方的利益。根据《最高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规定,需要考虑多种情况确定酌情分得遗产的数量,包括:(1)受扶养人受扶养的情况,与被继承人亲情较密切者,可以多给(2)扶养人对被继承人扶养的具体情况,分给扶养人的遗产数额应当以其对被继承人所尽扶养义务相一致的原则(3)遗产状况和继承人的情况,主要是遗产的数量种类以及继承人的数量、经济状况、是否尽了赡养义务、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还要有利于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矜老恤幼,孝老爱亲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民法典》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此作出了规定。独生子女不仅意味着得到了父母独一无二的爱,更意味着沉甸甸的责任。曾经被父母呵护的我们,不要忘了父母正在老去,常回家看看,父母永远是我们最珍贵的港湾。
2024-02-27民法社会管理婚姻家庭和继承继承教育和文化文物和遗产我国《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此处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婚生子女和父母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这一点大家都比较容易理解,通常难以理解的是非婚生子女与父母、养子女与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本文就简单解析一下法律如此规定的原因。 首先,非婚生子女虽然不是合法配偶生育的,但是与父母之间的血缘关系却是真实存在,《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所以非婚生子女与父母也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其次,从收养关系成立起,养子女与亲生父母之间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父母子女关系便会消除,取而代之的是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因此养子女与养父母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养子女与生父母没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只有在通过法院判决或者通过民政部门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才会消除,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也就是说不一定会必然恢复。 老百姓通常所说的认回亲生父母,与法律上说的解除收养关系,恢复与亲生父母的关系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法律程序要复杂的多。 第三,依据《民法典》第1072条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除了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外,继子女对继父母还有赡养的义务,有义务为继父母养老送终。原因是因为继父母在继子女年幼的时候,出钱、出力把孩子养大,加之律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继子女在继父母年老后,有赡养老人的义务。他养你小,你养他老,这就是权利、义务的对等。
2024-02-27民法婚姻家庭和继承继承- 婚姻家事婚后加名≠一人一半
生活中,不少朋友会在结婚成家前就买房,在结婚后又由于这样或者那样的原因而将配偶登记为房屋的共有权人。绝大多数情况下,在完成变更登记的那一刻,你的房子就不再是你一个人的房子了。然而,婚后加名就等于从此房屋就一人一半了吗?其实也未必。对此,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周奥诺律师结合江浙沪本地的一些案例分析如下: 场景一、一方婚前购买房屋,但婚后配偶出资还贷金额较大,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 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鉴于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并无极大悬殊,可以支持均分。 案例:孟某与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2020)浙0703民初1913号】 案涉房产虽为被告婚前购买,但原、被告婚后由原告出资83万余元归还了该房屋按揭贷款,且现房产登记在原、被告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原、被告已由法院判决离婚,共有基础已不存在,原告可以请求分割。因双方对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二)项“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之规定,本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确定房屋市场价值为2950000元。本院依据房屋的现状,结合婚姻法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确定房屋所有权归原告,由原告对被告作出补偿,补偿金额为1475000元。 场景二、一方婚前购买房屋并支付首付,婚后由双方共同办理预告登记并由夫妻共同还贷 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判决该房屋仍归购买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该方的个人债务。由出资方就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对对方进行折价补偿。 案例:方某与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2020)浙1102民初2538号】 案涉争议房产系被告高某于婚前购买,由被告高某与房产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后因原、被告登记结婚需共同办理商业按揭贷款及公积金贷款,被告高某向相关部门申请将原告方某加入并办理了预告登记,该办理预告登记的行为,非双方约定共有的意思表示,该房产权利仍应归属被告高某,但原告方某在婚后共同支付按揭贷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因此,被告高某应对原告方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部分,进行补偿。本院综合考虑房屋购买时价格、婚后还款本息总额、离婚时房屋价值等因素,确定被告高某应补偿原告方某金额为95899.15元,酌情考虑的具体计算方式如下:婚后共同还贷款金额156356.73元(27个月×5790.99元/月)÷房屋总价款1817228.60元[首付款427391元+贷款本息1389837.60元(5790.99元/月×240期)]×离婚时评估市场价值2229142元÷2=95899.15元。 场景三、一方婚前出全资购房,婚后将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机械对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是综合考虑购房出资贡献、双方婚姻存续时间、离婚原因、过错等因素综合确定。而在出资方无过错的情况下,分割财产时一般会对出资贡献方予以多分。 案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家事纠纷典型案例(2021—2022年度)之六 案涉房屋虽系石某母亲于双方婚前出资为石某购买,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综合考虑购房出资情况、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双方对离婚均有过错以及周某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等情形,遂判决:准予石某与周某离婚,案涉房屋归石某所有,石某支付周某房屋价值25%的补偿。 场景四、一方婚前购买房屋,婚后将房屋变更登记在双方名下,在购买方去世后,其余继承人主张分割房屋 虽然被继承人对房屋的贡献更大,但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法院一般推定房屋为双方各半享有,不会再考虑各方贡献或过错等因素。 案例:范某等与何某等遗嘱继承纠纷【(2020)沪0104民初21722号】 关于淮海西路房屋中范某享有的产权份额争议。该房屋权利人登记为范某和何某3共同共有,没有证据表示范某和何某3对产权比例有过约定,应推定为各半享有。虽然范某仅是婚后加名字,对房屋没有贡献,但应当由何某3在生前予以主张;在何某3死亡后,本院认为,何某3的继承人不享有主张范某低于50%产权份额的权利。 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周奥诺律师小结: 在目前高房价的大背景下,法院在离婚纠纷中通常不会仅仅因为一方将婚前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就机械性得认定房屋从此一人一半,而是会综合考虑各方对房屋的贡献、婚姻持续时间、离婚过错,子女利益等多方面的因素进行分割和处理,从而避免双方的利益明显失衡。
2024-02-27婚姻家庭和继承 对于自然人股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权,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登记为股东的一方拟进行转让的,是否需要经过作为共有方的配偶同意?如股东已转让股权的,配偶能否以未经其同意属于无权处分为由主张股权转让行为无效?如股东以相对低价转让股权的,其配偶能否主张属于恶意串通,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最高院:股东转让股权无需配偶同意 【案例索引】刘小平与张新田、王鲜、武丕雄、张宏珍、折奋刚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48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艾梅、张新田提起本案诉讼,所依据的是张新田与刘小平签订的两份股权转让协议,并提出确认协议无效、返还股权的诉讼请求。因此,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是股权转让合同法律关系,本案案由亦确定为股权转让纠纷。故对本案的处理应当适用我国《合同法》、《公司法》的相关调整股权转让交易的法律规范,而不应适用调整婚姻及其财产关系的法律规定。 关于艾梅、张新田提出的股权转让未经艾梅同意,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股权作为一项特殊的财产权,除其具有的财产权益内容外,还具有与股东个人的社会属性及其特质、品格密不可分的人格权、身份权等内容。如无特别约定,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股权仍属于商法规范内的私权范畴,其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在股权流转方面,我国《公司法》确认的合法转让主体也是股东本人,而不是其所在的家庭。本案中,张新田因转让其持有的工贸公司的股权事宜,与刘小平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双方从事该项民事交易活动,其民事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明确,协议内容不违反我国《合同法》、《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该股权转让协议应认定有效。艾梅、张新田的该项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总结】上述案例判决中,最高院已明确,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股权的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股权的转让主体也是股东本人,而非其所在家庭。因此,股东在行使股权转让权时,无需经过配偶的同意,配偶不能以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那么,作为股东的一方以相对低价转让其名下股权的,配偶能否主张属于恶意串通损害配偶方权益,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案例索引】裴雨安、张永海、王芹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8566号) 【裁判要旨】首先,从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及其证明标准看。合同法规定的恶意串通,一般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互相勾结,为谋取私利而实施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恶意串通的证明标准,相关司法解释采取了较高的证明标准,只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才能认定恶意串通的行为存在。 其次,综观王芹提交的证据材料,其结论源自双方股权转让价格不合理和所付价款来源存疑等事实的推论,其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显然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最后,从维护公司安定性和债权人利益角度看。公司股权转让不仅涉及股权转让和受让双方的利益,还关系到公司自身治理的稳定性及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等多方利益平衡。正是基于上述考虑,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对恶意串通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为并未简单规定一律无效,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本案同属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情形,其对象虽非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而是股东配偶的财产权益,但股东家庭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同样应以不影响公司及其债权的合法权益为前提,两者保护的限度在法理上是相同的。自XX汽车公司股权最后一次变更登记至张永海名下之日,到王芹2018年10月底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一年。比照上述司法解释精神,其请求同样不应获得支持。 【案例索引】陆圣梅与吴建业、荀云立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6民终3081号) 【裁判要旨】陆圣梅主张吴建业、荀云立间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的依据不足。(一)股权转让协议中转让价格的确定涉及多种因素的综合考量,公司股权的转让不仅意味着股东对公司权利的转移,也意味着风险和责任的转移,以股东出资额25万元作为股权转让价格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二)联利公司设立于2013年1月,案涉股权转让于2013年5月,即公司成立不久后就进行了案涉股权的转让,且2013年10月案外人袁传华(联利公司另一股东)亦以25万元的对价将其名下50%股权转让给荀云立,该节事实可以反映出2013年间联利公司两名股东将股权转让均以出资额确定的对价。对案涉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股权转让款为25万元,陆圣梅亦未举证证明系恶意低价转让损害了其应得利益。(三)股东的配偶对于股权的共有财产体现在基于股权所对应的财产性收益,如公司分红或者转让股权所取得的对价。在财产收益方面,配偶的共有权受法律保护,其有权要求共享并分割。本案中,吴建业在联利公司股权的取得及转让均发生在陆圣梅与吴建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吴建业、荀云立一致确认荀云立已支付了25万元股权转让款给吴建业。陆圣梅有权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行使其对该股权转让款的相应权利,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并不损害其上述权利的行使。 二审法院认为,结合陆圣梅、吴建业、荀云立的陈述,荀云立后续投入资金并经营联利公司至今,联利公司现在的厂房、设备价值远超吴建业与袁传华的投资金额,足见荀云立入股联利公司系正常的经营行为。陆圣梅并无证据证明荀云立受让股权时明知其与吴建业夫妻关系不和,且存有损害其利益的目的。故本院难以认定吴建业与荀云立互相串通、为恶意损害陆圣梅利益目的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律师总结】以上两个案例中,股东均是按注册资本价格进行的股权转让,因此其配偶主张属于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夫妻共同财产,侵害己方合法权益的行为,要求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从判决结果来看,法院对于“恶意串通”的认定标准及证据要求相对还是比较严格的,且考虑对于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属于明显不合理低价需要进行综合判断,不能仅依据转让价格为注册资本价格就认定属于明显不合理低价。此外,股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其处分还涉及公司治理及公司债权人等多方利益,因此,法院在认定相关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时会进行更严格的审查和更审慎的判断。
2024-02-27商业和经济管理民法婚姻家庭和继承婚姻公司商事主体被继承人为农村村民, 作为城镇居民的被继承人的子女,可以一并 继承宅基地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 基本案情 张三、李四为兄弟关系,皆为城镇居民。其父母为甲(父亲)和乙(母亲),为农村村民。甲于2005年2月去世,乙于2019年9月去世。在甲去世后,乙一直由李四照顾并与李四共同生活。 甲和乙曾于2004年5月订立自书遗嘱一份,内容为:城镇房屋一套在两人皆去世后由张三和李四共有,各占一半份额;位于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一座(其下宅基地使用权证书为:鄞(宅)集用(2002)字第XXX号)今归张三和李四共有、各占一半份额。同月张三及李四在该自书遗嘱上签名,以表知晓。乙另有遗产: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金共计57000元(已扣除实际丧葬费支出)、收入储蓄存款170000元。 张三与李四在乙去世后曾就遗产分割问题进行协商,因李四要求张三在可分得的遗产中支出15万元补偿给李四,张三不同意而最终协商未果。现张三因与李四继承纠纷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甲和乙于2004年5月订立的自书遗嘱有效并要求分得上述四项遗产的一半份额。李四辩称张三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但未对乙善尽扶养义务,因而应当少分。 争议焦点 对于自书遗嘱中的宅基地房屋其下宅基地的使用权能否由作为城镇居民的子女张三、李四继承,及二人的继承份额如何划分? 法院认为 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无遗嘱的则按照法定继承。对于案涉城镇房屋遗产及宅基地房屋遗产应当按照甲和乙订立的自书遗嘱进行继承。且城镇居民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房屋及其下宅基地的使用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乙的遗产中的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金、收入储蓄存款在遗嘱中未作处分,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及在甲去世后的十四年内乙一直由李四照顾并同李四共同生活该事实,对于乙的遗产中的收入储蓄存款全部由李四继承;对于乙的遗产中的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金,由于该笔款项的性质为乙的工作单位按法规政策给予乙直系亲属的后事处理费用及慰问金,应当由张三、李四各继承一半的份额。 律师说法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曹纯珂律师 陈新雄律师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由作为城镇居民的子女继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村宅基地房屋禁止向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包括外村村民及城镇居民)转让。但根据《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自然资人议复字〔2020〕089号)第六条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2021修订)10.3.5的规定,作为城镇居民的被继承人的子女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其理由在于: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被继承人的合法遗产当然可由继承人继承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并不区分遗产是宅基地房屋还是城镇房屋,按照“地随房走”、“房地一体”等原则,继承人一并继承取得宅基地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并可办理不动产登记。此时需要注意的是:需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2.城镇居民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否有条件限制? 首先,“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也即是若继承发生时作为被继承人遗产的农村宅基地房屋灭失的(包括自然灭失、人为拆除等情形),此时应当认定其下宅基地使用权一并灭失,作为城镇居民的子女不能够再要求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以及进而在该宅基地上新建房屋;其次,要求该城镇居民继承人须为被继承人的子女,而非其他继承人;再次,城镇居民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宅基地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不适用于“遗赠”。 3.城镇子女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后能够对宅基地房屋进行重建或扩建吗? 对于因继承取得宅基地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城镇子女,一般不允许其对宅基地房屋进行重建或扩建,原因如下: (1)针对重建:由于重建必然涉及到房屋拆除,进而导致城镇子女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地随房走”之依据消失,其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因也随之消灭。在原有的宅基地房屋已经灭失的情况下,其申请重新建造房屋的实质是申请重新获得宅基地使用权,而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使用权。故,因继承取得宅基地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城镇子女原则上不能对宅基地房屋进行重建; (2)针对扩建:由于扩建涉及到新增宅基地用地,如上所述基于继承人的城镇居民身份,及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属性以及福利性质而不允许城镇居民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故,因继承取得宅基地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城镇子女原则上不能对宅基地房屋进行扩建。 上述限制的政策性考量主要为:将城镇子女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视为一种过渡性政策安排。城镇子女已经基于其城镇居民的身份享受到诸如城镇购房指标、保障性住房等多种社会福利,而不允许其通过回流方式再行挤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所享有的集体资源。 法条链接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 六、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根据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2021修订) 10.3.5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在不动产权属证书附记栏记载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八条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2024-02-27民法社会管理婚姻家庭和继承物权继承公安与治安管理户籍与出入境用益物权- 婚姻家事你的婚姻,就是你的财富和人生
离婚可能是一个麻烦的结束,也是很多麻烦的开始。张雨绮前夫袁巴元在朋友圈爆料,张雨绮与他人在上海外滩的W酒店开房,并公开聊天记录予以佐证。一石激起千层浪,张雨绮这个“奇女子”再一次霸占各大社交平台的热搜榜单。以为离了婚就恢复自由身的张雨绮招致袁巴元的猛烈抨击,张雨绮则请袁先生还她几千万。 一、为了孩子,独立的女人也会心软 似乎在张雨绮之前,从来没有用“刚”这个字来给哪一位女星贴标签。不论发生何种变故,她似乎永远是那个天不怕地不怕,永远对自己的生活充满掌控力的大女人。 2018年11月,张雨绮在与袁巴元潇洒离婚后又选择复合。也许当时人们会讶异,为何敢做敢当的张雨绮会吃“回头草”,两个月后的这场风波,也许给了我们答案。张小姐是否存在“劈腿”行为、袁巴元曝光张小姐私密聊天内容是否侵权等等,我们暂且不置可否。在袁巴元曝光的聊天记录中,我们却看到了另一个真真切切的张雨绮。 张小姐最终在自己的声明里写道的:“我是一个独立的女人,也是一个心软的母亲。我不是哪个时刻都能保持清醒理智的人,脾气大,但也会被好话所动,为孩子心软。”原来看起来坚不可摧的张小姐,请求复合的理由竟也与平凡女人相同——为了孩子。 褪去一身铠甲,张小姐也不过一个初为人母的普通女子,会为好话所动,为孩子心软。虽说女本柔弱为母则刚,却忽视了孩子同样可以让一个独立女人坚硬的心化成一摊水,让她收起锋芒而选择隐忍和退让。 虽然张小姐心软了,但故事发展到今日,显然超出了张雨绮的预想,从双方交锋来看,可能两个人之间还有一场关乎孩子、关乎财产的大战。 二、婚离得不好,是更多麻烦的开始 张小姐与袁巴元的狗血故事,再一次证明了,离婚没有那么简单。婚离了,但孩子如何处理?抚养权归谁?财产怎么分?都是一环扣一环、环环联动的大问题。离婚永远无法成为解决问题的手段,更有可能发生的是,离婚是一个麻烦的结束,却是许多麻烦的开始。 1、孩子的抚养和探视 如何探视,是一周一次还是两周一次?能否把孩子给另一方带走过夜?另一方把孩子带走不还给我了怎么办?这些问题都可能在离婚后发生。即使一方争取到了孩子的抚养权,另一方予能否予以配合确实无法保证的。 即使按约履行一段时间,未取得抚养权的一方仍有可能要求变更抚养权。事实上,在很多离婚官司中,抚养权引发的纠纷当事人往往不仅仅试图通过法律程序正当予以解决,反而爱子心切,容易走向极端,而引发更大的家庭矛盾。 2、财产的分割和履行 除了孩子,财产问题也永远是横亘在感情破裂的双方之间,最严重最繁琐的问题。对于豪门夫妻而言,夫妻财产分割动辄上亿,严重的还会影响公司股价,对于两个人的未来都是伤筋动骨的。张雨绮小姐在声明中提到:“请袁先生把欠我的几千万还给我”,也就是说他们两个人的财产分割并不是一干二净再无纠纷。 有的人也许觉得,离婚了,两个人从此江湖再见,死生不复往来也就结束了,其实远远没有那么痛快,离婚后仍存在财产纠纷的情况并不少见。 也许是离婚后才发现对方隐匿了部分财产,双方还存在没有分割的共同财产;也许是觉得离婚协议是一时冲动,事后反悔并不想履行……在民事诉讼中,有一个案由的名称就叫“离婚后财产纠纷”,是专门针对婚姻关系解除后,双方对于婚姻关系存在期间财产分割问题的。仅在2018年,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的“离婚后财产纠纷”类案件就有一万六千多件。 对于婚龄短,财产状况不平衡,事先无规划的夫妻而言,一次离婚甚至意味着双方财富的重新洗牌。甚至可能让父母的投入与心血,在一次离婚中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从而付诸一炬。 3、人身安全与自由 抚养权和财产分割的问题,烦琐是烦琐了一些,但好在耗上一些时日总归也是能解决的。有的人离婚,面临的却不仅仅是这些问题了,甚至还有可能存在人身安全和自由的风险。 张雨绮正在承受的就是离婚带来的网络暴力。袁先生把张雨绮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让张雨绮承受着不堪与尴尬。除了网络暴力,更疯狂的甚至会因为感情破裂而引起刑事犯罪。 比如,GUCCI的第三代掌门人莫里吉奥,就是被前妻买凶枪杀的。这些事情不仅发生在豪门,也发生在我们身边。 2018年5月7日,某女子与丈夫开车去离婚,半路丈夫却要跟妻子同归于尽。 2016年,五常市民政局门口,一名男子持刀,连续刺向躺在地上的一名女子。据目击者说,一共捅了30多刀,现场十分血腥、惨不忍睹。这些,都是由离婚引发的惨案。 孩子、财产、时间,也许做出了离婚的决定,反而迎来了满头官司。婚姻将两个本不相关的两个人联结在一起,两个人从此成为一个社会单元,开始生死相连。要把这种浓密的关联打断割离,自然需要付出许多代价。 三、婚姻就像“家族企业”,都需要事先规划 从最新的离婚数据来看,73%的离婚案件原告的性别为女性,也许会有越来越多的独立女性像张雨绮小姐一样,选择一种“不行就分”的婚姻态度。但正如上述,离婚并没有那么“容易”。 经济学家薛兆丰说从经济学的角度讲,结婚其实就是办“家族企业”,更像是双方所有的资源的一种等价交换。 看起来冷漠,实际上却很有道理。结婚和办企业都一样,不能说走就走,甩下一个烂摊子。事先不进行财富管理与规划的后果,轻者像张雨绮这样,婚都离了财产问题还说不清楚,严重的像从高楼一跃而下的苏享茂,一段婚姻断送了自己的事业和生命。 合伙办企业需要有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来约束,其实婚姻也是如此。在决定和另一个人踏入婚姻时,就意味着后半身的捆绑、意味着财产的可能混同。结婚需要勇气,离婚需要能力。 如果事先能进行一定的财产规划,离婚是会不会更从容体面?刘强东的婚前股权安排,邓文迪与默多克的“婚前协议”,许多豪门家族的大额保单和家族信托安排……这些法律工具和金融工具的合理结合,都可以有效规避可能存在的婚姻风险。 换句话说,结婚不仅需要勇气,也需要一点智慧。也许是自己的未雨绸缪,也许是为了子女的前途顺畅,也许是为了企业的顺利发展,也许是为了家庭财富的传承。 时至今日,虽然张雨绮再一次身体力行证明了她“看男人的眼光不行”,但她说过的,“感情里最重要的是有离开那个人的底气”却很有道理。结婚时做好规划,自然底气十足,离婚亦能好聚好散。
2024-02-27民法社会管理民政婚姻家庭和继承其他民政事务婚姻 - 婚姻家事律师案情调查模板(婚姻)
序 言 在离婚案件的咨询、办理过程中,笔者发现部分案情是相似的,故梳理出此模板,欢迎同行批评指正、补充加强,也希望可以帮助非专业人士自查并收集证据。 同时,这份模板只是对婚姻中常见问题的初步调查,并未涵盖离婚纠纷全部事由,若要获得全面、专业的法律指导,建议求助于律师。 律师案情调查模板(婚姻) 时间(年月日时) 地点 调查人 记录人 被调查人(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电话、微信号) 01您好,请问有何事咨询? 我想/不想离婚。 02请您如实陈述案情或需要律师办理的事务。如带有证据,可先将复印件提供给律师再深入分析。 03离婚案件一般有三个板块的内容,1、离婚本身,包括感情破裂问题;2、抚养权问题;3、财产问题。我们先了解一下第1个问题,你对于离婚的意愿是怎样的? 1、离婚本身 04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你有吗?身份证号码多少?出生日期多少?手机号码多少? 05你们是什么时候认识的?通过介绍还是自行恋爱认识的? X年X月左右,朋友介绍/自行恋爱相识。 06哪一年登记结婚的?在哪里登记的? X年X月登记,在X省X市X区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书。 07你们因为什么要离婚? 双方性格不和/对方打骂/对方外遇/对方不良嗜好/长期两地分居/与父母关系不睦。 08对于离婚的事,对方是否同意?你们是否协商过?有没有书面协议?双方签字没有? 有/没有协商,有/没有书面协议书,有/没有签字。 09是否分居?从什么时候开始分居的?分居时长? 10是否有家庭暴力情况?是否构成伤残?是否有报警情节?是否有证据证明,比如录音/录像/聊天记录/病例诊断? 11是否存在婚外情情况?是否有证据证明婚外情,比如对方自己承认/第三方调查/聊天记录/录像/录音? 12第三人本身是否已婚?与第三人是否同居?同居时长多久?与第三人是否共同有子女? 13是否给予第三人购买财物?比如:房产/车辆/汇款/首饰,是否有证据证明购买财务?比如:汇款记录/第三方调查/聊天记录/录像/录音 2、抚养权问题 14好的,现在了解第2个问题。你们是否有孩子?孩子哪年出生的?男孩女孩? 有,孩子X年X月X日出生,是男孩/女孩。 15你是否要孩子的抚养权? 16对方对于孩子抚养权的意见是怎样的? 17孩子主要是谁照顾?若是老人照顾,照顾孩子的老人的身体状况、收入状况? 18孩子自己想跟谁一起生活? 19孩子的出生证明或者户口本你有没有? 20对于孩子的抚养费,你愿意每月出多少钱?/你要求对方每月出多少钱? 21你的学历是什么?你的工作单位是哪里?职务是什么?工资多少钱? 22对方的学历是什么?对方的工作单位是哪里?职务是什么?对方工资多少钱? 23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你有吗?身份证号码多少?出生日期多少?手机号码多少? 3、财产问题 24好的,现在了解第3个问题,财产问题。你和对方名下有没有房产? 25购房合同签订时间是什么时候?房产取得时间是什么时候? 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为X年X月X日,房产取得时间为X年X月X日。 26房产性质是什么?商品房/宅基地/拆迁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 27房子地址在哪里?面积是多少平? 28房子现在价值大概多少钱? 29房子买的时候一共多少钱?是全款还是贷款? 30首付款多少钱?贷款多少钱? 31首付谁出的?分别出了多少钱? 男方(家庭)支付/女方(家庭)支付/双方共同支付,出资情况是:…… 32房子每月月供多少?谁出的? 月供,由男方支付/女方支付/家庭共同支付 33房子从什么时候开始还贷款的?还有多少钱贷款没有还? 34你对于房产分割的意见是什么?对方对于房产分割的意见是什么? 35你们名下是否有车辆?购买时间是什么时候?多少钱购买的?什么牌子?登记在谁的名下? 有X辆车,购买于X年X月,购买时价格为X元,品牌为X,登记在X名下。 36车辆是否还有贷款没还?还有多少钱贷款没还? 37你对于车辆分割的意见是什么?对方对于车辆分割的意见是什么? 38你们是否有银行存款要分割?有多少钱?是否有证据?在谁名下的卡里?你们双方对存款分割的意见是什么? 39你们是否有股票要分割?市值多少?你们双方对股权分割的意见? 40你们是否有公司股权要分割?哪个公司的?多少的股权?你们双方对股权分割的意见是什么? 41你们是否有基金要分割?市值多少?你们双方对基金分割的意见? 42你们是否有黄金要分割?双方的分割意见是什么? 43你们是否有其他重要设施要分割?比如家具? 44你是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存在彩礼返还问题? 45离婚案件有其有别于普通民事案件的特殊性,其诉讼结果往往取决于对方当事人关于离婚的态度。如果经律师中间沟通双方仍然无法协议离婚,则必须提起离婚诉讼。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的主要工作是提起诉讼、调查取证、陈述案情、维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离婚与否以及财产分割方案仍然由你自己最终作出决定。并且,在开庭时您需要亲自出庭。你是否接受律师介入的协商离婚? 我接受律师介入的协商离婚。 46如果你们双方能够协议离婚,律师的代理工作即告完成,你仍旧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你是否认可? 认可。 调查人(签字) 被调查人(签字) X年X月X日
2024-02-27民法社会管理民政婚姻家庭和继承其他民政事务婚姻 2018年已经开启了新的篇章!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采华家事法律服务团队为您奉上2017年广州地区婚姻家事案件大数据分析报告。 一、2017年颁布了哪些关于婚姻家事方面的法律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8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8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4、2017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和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司长袁国强分别代表两地在香港特区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5、2017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全国老龄办共同发布《关于建立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 二、2017年广州地区婚姻家事大数据分析。 1、广州市2014-2017上半年民政局婚姻登记数据。 结婚登记人数逐年降低,离婚登记人数逐年增加。2017年上半年离婚登记人数比2014年增长了近20%。 2、2017年广州地区审结的婚姻家庭案件。 根据威科先行平台截至2017年12月31日记载的数据显示,2017年度,广州辖区法院共审结民事案件共计41437宗,其中婚姻家庭纠纷案件819宗,占2017年广州辖区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总量的1.9%。 鉴于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案件,相关裁判文书不在互联网上公布,所以虽然离婚率在逐年上升,但是相关数据显示的婚姻家事案件数量却呈下降趋势。 律师观点:在离婚率逐年上升的背景下,婚姻家事案件的数量理应有所上涨,但是相关数据显示的婚姻家事案件数量却呈下降趋势。我们分析,有以下原因: ①上述数据是根据互联网上有披露的离婚案件判决所得出。由于离婚案件的裁判文书涉及当事人的隐私问题,因此当事人可以选择不公开裁判文书。所以,我们所调查到的数据是有限的。 ②调解结案的离婚案件并不在网上公开。调解结案在离婚纠纷中比比皆是,法院所出的调解书并不会在网上公开。 3、案由分布 广州辖区审理的819宗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婚姻家庭纠纷557宗,继承纠纷262宗。 律师观点:由此可见,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定继承纠纷、抚养权纠纷,是婚姻家事纠纷的主要争议焦点。 4、裁判结果 广州辖区内法院审理的离婚纠纷296宗案件中,一审案件213宗(裁定131份,判决82份),二审案件68宗(裁定67份,判决1份)。 其中:一审判决不准离婚41宗,准予离婚47宗,因达成和解撤诉55宗。 律师观点:在统计的裁判文书中,我们发现一审第一次判决准予离婚的数量与判决不准离婚的数量基本持平,法院在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身份利益、人格利益、情感利益和财产权益等方面,对婚姻家事案件进行统合处理,更有利于矛盾纠纷的解决。 5、审理法院分布 总结:2017年是家事审判改革重要的一年,在处理家事案件上,对律师的专业化、精细化服务提出更高的要求。
2024-02-27民法社会管理民政婚姻家庭和继承其他民政事务婚姻科学技术高新技术和创新发展家事综合1 2011年3月,北京小马奔腾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马奔腾)以高达7.5亿元的规模开启新一轮融资,创下当时我国影视业融资纪录。小马奔腾的实际控制人李明、李萍、李丽兄妹三人与领投公司建银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银文化)签署了一份《投资补充协议》(俗称“对赌协议”):若小马奔腾未能在2013年12月31日前实现合格上市,则建银文化有权要求小马奔腾或李明、李萍、李丽中的任何一方一次性收购其所持小马奔腾的股权。同时,还要另付10%的年利息。 小马奔腾没有如期上市,但李明却因突发心肌梗塞于2014年1月2日离世,其债务便落在了遗孀金燕头上。建银文化将金燕告上了法院。金燕提出,自己并不太清楚丈夫的事业,对丈夫签署的“对赌协议”也毫不知情,其债务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但该抗辩未被法院采纳。一审法院判决金燕应承担连带责任,要偿还2亿元债务。 2 所谓对赌协议(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其直译意思是“估值调整机制”,更能体现其本质含义。所以,商业活动中的对赌协议,所涉问题其实和赌博无关。对赌协议就是投资方(或收购方)与融资方(或出让方)在达成融资(或并购)协议时,对未来不确定情况进行约定。如约定的条件出现,融资方可行使一种权利;如约定的条件不出现,则投资方行使一种权利。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通过条款设计,对赌协议可以有效保护投资人利益。 这不是重点,问题的重点是夫妻一方举债,未举债一方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该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本案的一审判决,让金燕成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有史以来金额最大的“被负债”人,也让大家再度聚焦第24条。 3 按照规定,第24条适用于夫妻与债权人之间的外部法律关系。只要金燕不能举证证明债权人建银文化与李明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也不能举证证明债权人建银文化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该债务就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24条制定的背景是,针对夫妻“假离婚,真逃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较为多发的状况,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债权人利益和夫妻另一方利益反复衡量和价值判断后,制定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应该说,该司法解释出台后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破坏交易安全的社会现象,市场秩序得到了有效的保护。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情况有了变化,事情似乎走向了另一面。夫妻举债一方与债权人串通起来,损害夫妻中未举债一方的利益。或者即使没有串通,未举债一方也可能对举债毫不知情,突然某一天或者在离婚后就“被负债”了。这种情形似乎愈演愈烈,因为相同的遭遇,“被负债”人还建立了很多“24条公益群”“被负债维权联盟”等微信群。从建银文化诉金燕一案也可以看出,虽然按规定应该这样判,但实际上对金燕是不公平的。 针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又抛出了一个“用途论”[①]。即看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如夫妻一方能举证证明债务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则属于个人债务。从证据学角度看,没有发生过的事情,是不会留下证据的。从逻辑上讲,这是不合理的,对于一件没有发生过的事情,如何举证?根据婚姻法第41条规定,“用途论”也只能适用于夫妻间的内部法律关系,适用于外部法律关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因此,我们需要重新考虑和平衡债权人与夫妻未举债一方的利益。第24条也就到了该修改的时候了。 4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第一,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第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对第一种情形规定的家事代理权,我们完全可以借鉴。对于日常小额借款,属于日常生活需要,夫妻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这类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样,既能满足日常生活需要,又符合一般的人际关系。不至于借一点点钱就需要夫妻二人同意。 对于大额借款,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债权人出借款项时,应取得举债人配偶的同意,此债务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就属于举债人个人债务。除非债权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也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样对债权人和举债人及其配偶来说都是公平的。既然举债人配偶同意了,则其也就无冤可喊了。目前银行贷款就是严格采用这种方式,效果显著,并不存在妨碍交易的情形。 如此一来,大额借款就需要债权人找举债人夫妻二人签字,岂不是很麻烦?是要麻烦一些。但既然是大额借款,债权人就应该更加谨慎。如果举债人配偶不签字,债权人完全可以控制住自己手中的钱,不要借出去;如果愿意借出去,则属于举债人个人债务。 而举债人的配偶,却完全无法控制举债人在外举债。如果举债人与债权人串通起来损害举债人配偶的利益,或者即使没有串通,像李明与建银文化那种情况,也完全可能让举债人配偶陷入万劫不复之地。 针对夫妻二人串通起来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债权人可采取让债务成为举债人夫妻共同债务的办法来预防,或者根本就不要把钱借出去。两相比较,从能否控制的角度看,更应该倾斜保护举债人配偶的利益。 至于何为小额与大额,应当根据家庭收入情况、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综合判断,由法官在具体个案中来认定。
2024-02-27民法社会管理民政婚姻家庭和继承其他民政事务婚姻森林、草原和渔业资源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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