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已经于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关于《民法典》第六编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中有关遗嘱类型的解读。 一·《民法典》遗嘱类型归纳 序列遗嘱类型形式要件实质条件法条依据1自书遗嘱1.亲自书写遗嘱全文并签名;2.注明年、月、日。1.遗嘱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3.遗嘱内容不违法;4.处分的是遗嘱人合法财产;5.为缺乏劳动能力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所有类型的遗嘱都必须具备这五个条件,以下由“通用遗嘱人条件”代替】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2代书遗嘱1.由见证人中的一个作为代书人代遗嘱人手写遗嘱全文;2.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3.见证人(包含代书人)和遗嘱人签名;4.注明年、月、日1.见证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见证人无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情形,即文盲、盲人、不知晓遗嘱语言等情形;3.见证人不是继承人、受遗赠人;4.见证人与继承遗产无利害关系,【见证人都必须具备这四个条件,以下由“通用见证人条件”代替】5.通用遗嘱人条件。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3打印遗嘱1.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2.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3.注明年、月、日1.通用见证人条件;2.通用遗嘱人条件;特别注意:3.遗嘱人自己码字并打印的遗嘱也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签名。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4录音录像遗嘱1.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2.遗嘱内容展示在录音录像中,根据以往判例,最好由遗嘱人口述或由见证人口述后遗嘱人明确认可;3.遗嘱人、见证人在录音录像中露出完整清晰的正脸并报出名字;4.录音录像中需明确录制时间,比如展示今日报纸日期、新闻台日期等。1.通用见证人条件;2.通用遗嘱人条件。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5口头遗嘱1、遗嘱人危急情况;2、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3、遗嘱人口述;4、遗嘱人的危急情况一直到其去世都没有解除。如果危机情况解除则口头遗嘱无效。1.通用见证人条件;2.通用遗嘱人条件。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6公证遗嘱1.遗嘱人亲自到场;2.两名公证员共同办理;3.公证员应当制作谈话笔录,遇到遗嘱人是年老体弱、危重伤病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盲人等情形的,还应制作录像或录音。1.通用遗嘱人条件;2.公证员及公证机构具备相应资质。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细则》 二、民法典新增类型 《民法典》新增【打印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其中,打印遗嘱无论是遗嘱人自己码字打印或是他人代码字代打印的,都将采取类似于代书遗嘱的生效形式要件,即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所以提醒读者,千万不要认为自己打印的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切记:打印遗嘱不是自书遗嘱。 录音录像遗嘱在本次新增前,往往作为其他遗嘱类型的辅助证据。但实际上,录音录像比起文字更能展现立遗嘱时的情况,更能客观地反映出遗嘱人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以及真实意思表达。《继承法》并未将这种方式确立为有效遗嘱,现在《民法典》新增后不仅明确了录音录像遗嘱的效力,还明确了其形式要件,填补了法律空缺。 三、《民法典》取消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 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立有数份遗嘱的,以设立时间最晚的有效遗嘱为准。这体现法律保护遗嘱人的意志自由。以杭州为例,公证遗嘱的预约大多需要等候三个月的时间,如遗嘱人在立下公证遗嘱之后改变心意,预约了新的公证遗嘱,却在预约期间去世,或是在危机情况下订立了新的遗嘱等情况,在《民法典》生效前,则以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不利于尊重遗嘱人的自身意思。 虽然《民法典》将公证遗嘱的“优先性”取消了,但在司法实践中,在法律专业知识不强或者没有法律专家协助的情况下,遗嘱人所立遗嘱往往存在形式或实质条件的缺失,继而导致遗嘱无效。而一旦遗嘱内容从简单的遗产安排扩张到遗赠扶养、夫妻共同财产、遗产信托、意定监护、居住权等更为复杂的法律关系时,立遗嘱人更容易出法律上的错误,因此公证遗嘱仍有较强的不可替代性。
2024-02-27民法婚姻家庭和继承民法总则和综合继承民法典- 婚姻家事《民法典》继承篇六大条款立法解读
《民法典》继承编共 4 章 45 条。该编大部分法条是从《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承袭或修订而来。 其中实质性修订共有 16 个法条,实质性修订主要是扩大了遗产范围、明确了放弃遗嘱需要以书面形式、增设了宽宥制度、增加了遗嘱继承的形式、扩大了代位继承制度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归国家所有的遗产用途。 有 7 个法条系本次《民法典》新增,包括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指定、职责及责任。 本文梳理了继承篇中六大条款,逐一进行解读,以供大家参考。 本文详解内容来自 Alpha 已上线的《民法典立法解读》,全部条款解读,可在 Alpha 法规库和 Alpha 法律大数据小程序中学习。 明确遗产的范围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释义: 一、遗产的含义和范围 本条第1 款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也是继承权的标的。 关于遗产的范围,有不同立法例。一是概括式,即通过概括遗产的特征明确遗产的定义,以抽象方式规定遗产的范围;二是列举式,就是通过一一列明的方式写明哪些财产属于遗产;三是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在概括规定遗产定义的同时列出遗产的范围。比如我国继承法的第3 条。 在立法过程中,就如何规定遗产的范围,有不同意见。 有的意见提出,概括式规定能更全面地涵盖遗产范围,更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变化,也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 有的建议详细列明遗产的范围包括,动产、不动产、建设用地使用权、财产性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益、有价证券、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网络虚拟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和财产性权益。 有的意见提出,明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城市公租房、死亡赔偿金、冷冻胚胎、债权债务等是否可以继承。 考虑到在继承法起草制定时,我国的市场经济尚未确立,人民群众拥有的财产有限,私人财产观念也不强,继承法列明遗产的范围在技术上易操作,也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生活中财产的种类丰富多样,新的财产类型不断出现,总则编也规定了各种财产权的种类,没有必要在继承编重复列明各种财产类型为遗产的范围。 因此,本条概括规定了遗产的范围,即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理解遗产的范围需要从三个方面把握: 第一,遗产首先是财产或财产性权益,非财产性权利(人格权、人身权或相关权益)不得作为遗产继承; 第二,遗产必须是合法的财产权,非法的财产权不属于遗产的范围; 第三,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个人的财产,非个人财产不属于遗产的范围。我国有些财产性权益属于家庭共有,而非属于个人。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以户为单位,并不是属于某个家庭成员。 关于继承权丧失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释义: 继承权丧失,是指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依法被取消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继承权丧失意味着继承人不再享有获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可以自主决定放弃继承权,但继承权丧失是法律规定取消继承权的情形。 一、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 本条第1 款规定,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包括以下五种: 一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是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是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本项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是遗弃被继承人。第二种是虐待被继承人。如果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则构成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判断。 四是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遗嘱是遗嘱人处分自己遗产的意思表示。自然人有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有遗嘱自由。如果遗嘱被他人篡改、隐匿或者销毁,这歪曲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伪造遗嘱更是如此。 五是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二、继承权的恢复 继承人虽然实施了某些丧失继承权的行为,但只要被继承人对其表示宽恕或者在遗嘱中仍将其列为继承人,其丧失的继承权即可以恢复。继承权恢复的前提条件是: 第一,继承人是因为实施了前款第3 项至第5 项的行为而丧失继承权,只有因为此三类事由丧失继承权的,方可以恢复。如果继承人因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者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而丧失继承权的,则不论如何是不能再恢复继承权的。 第二,继承人确有悔改。所谓确有悔改,就是继承人在实施上述行为后,从内心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主动改正。 第三,被继承人作出了恢复继承权的意思表示。被继承人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恢复继承人丧失的继承权。第一种就是被继承人表示宽恕,被继承人宽恕的意思表示既可以是以书面方式作出,也可以是口头的。宽恕的意思表示可以是向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作出,也可以是向其他人作出。第二种就是被继承人在遗嘱中仍将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列为继承人。 间接扩大继承人的范围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释义: 继承法规定的代位继承制度中,被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 虽然该规定保障了遗产向被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流转,但是考虑到一些意见认为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狭窄,不利于遗产的流转,容易导致遗产因无人继承而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因此,有必要扩大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 但是,也不能无限制地扩大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否则容易使遗产过多地向较远的旁系扩散。 根据本条规定,我国的代位继承制度有以下主要特征: 一、代位继承的发生原因为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本法规定的代位继承的发生原因为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另一种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在这里,死亡既包括自然死亡也包括宣告死亡。 在民法典继承编的编纂过程中,一些意见认为,继承法规定的代位继承的发生原因种类单一,建议增加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和放弃继承作为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 我们研究认为,在确定代位继承的发生原因时,要综合考虑被继承人的意愿、遗产应发挥的功能、公序良俗等多方面的因素,允许继承人在丧失继承权时可以由其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违背丧失继承权制度的目的,容易引发道德风险,也不符合公平正义。对于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可以通过酌分遗产请求权以及被继承人立遗嘱的方式,分给其一定的遗产。 二、被代位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或者兄弟姐妹 本法规定的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为被继承人的子女或者兄弟姐妹。根据本法第1127 条的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代位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或者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 本法规定的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为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或者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需要注意的是: 一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代位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代位继承人的亲等限制有所不同。被继承人子女的代位继承人为其直系晚辈血亲,不受辈份的限制,但是在代位继承时以辈份大者优先。 二是代位继承人要根据被代位继承人的地位和顺序继承遗产。被继承人的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在代位继承时是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参与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在代位继承时是以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身份参与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也没有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时,才能根据法律规定代位继承。 调整遗嘱形式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释义: 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大多数意见认为法律应当允许通过打印的方式立遗嘱,但是在涉及如何具体规定的问题上,有不同的意见。一些意见认为应当将打印遗嘱规定为一种新的遗嘱形式,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其他的遗嘱形式并列。另一些意见认为,不应将打印遗嘱作为独立的遗嘱形式,可以扩大书写的含义使其包含打印的方式,允许自书遗嘱、代书遗嘱采用打印的方式。 我们研究认为,打印遗嘱有以下特征: 一是打印遗嘱既可以由遗嘱人自己编辑、打印,也可以由他人代为编辑、打印,然而仅凭打印的遗嘱内容难以判断打印遗嘱的具体制作人。因此,对于打印遗嘱区分是遗嘱人自己打印还是他人代为打印意义不大。 二是即使是遗嘱人自己编辑和打印的体现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遗嘱,也可能被他人通过技术手段篡改。 因此,打印遗嘱需要有严格的形式要件,例如,要求有一定数量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在遗嘱的每一页由遗嘱人和见证人签名等。如果不将打印遗嘱作为独立的遗嘱形式,允许自书遗嘱、代书遗嘱采用打印的方式,就要对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的条文分别增加符合打印遗嘱特点的形式要件,这会造成立法上的重复,还可能对已经被社会公众所熟悉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造成冲击。 为此,继承编将打印遗嘱规定为新的一种遗嘱形式,并具体规定了打印遗嘱有效成立的要件,为当事人设立遗嘱提供了便利以及多元的选择。 鉴于录音录像遗嘱容易被伪造或者篡改,对于录音录像遗嘱规定了一些形式要件: (1)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须具备相应的见证能力,并且与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符合要求的见证人要到场见证,参加录音录像遗嘱制作的全过程。 (2)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在录音遗嘱中,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用口述的方式记录其姓名,表明遗嘱人与见证人的身份,并体现见证人在场见证。 (3)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年、月、日。由于遗嘱的设立时间是判断遗嘱的真实性与有效性的重要因素,因此,录音录像遗嘱也应当体现遗嘱的设立时间。在以录音录像的形式立遗嘱时,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的过程中用口述或者其他方式表明遗嘱设立的时间,否则录音录像遗嘱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遗产管理人制度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释义: 遗产管理人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负责处理涉及遗产有关事务的人。被继承人死亡后,如何处理遗产不仅涉及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分配,还涉及被继承人生前的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需要有人妥善保管遗产,并在不同主体之间分配好遗产。继承法未规定遗产管理人,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财富不断增加,自然人死亡后,留下的遗产也往往很多,很多被继承人在留下巨额遗产的同时,也还有很多债务需要偿还,建立遗产管理人制度显得越来越有必要。 遗产管理人选任之后,就要承担起管理遗产的职责。遗产管理人管理遗产就要实施各种管理遗产的行为,法律也就有必要明确遗产管理人职责的权限和范围。遗产管理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实施管理遗产的行为。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遗产管理人要管理遗产,首先就必须掌握被继承人所遗留的遗产有哪些。 二是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继承人是有权参与遗产分割的人,与遗产有密切的利害关系。遗产管理人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后,应当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是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遗产管理人不仅需要清点遗产,还需要承担起积极妥善保管遗产的职责。 四是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遗产不仅包括各种动产、不动产,还包括被继承人所享有的各种债权。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之一就是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是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遗产管理人妥善保管遗产仅仅是暂时性职责,其最终任务就是分割遗产。 六是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遗产管理人除了实施前面5项管理遗产的必要行为之外,还应当实施其他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必要行为,比如,参与涉及遗产的有关事项,对遗产情况开展必要的调查等。本项为兜底性的规定,只要基于管理遗产的需要,遗产管理人就可以实施相关的行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有效的管理。 明确了归国家所有的遗产用途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释义: 一、无人继承遗产 无人继承遗产就是没有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接收遗产。被继承人的遗产无人接收,原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 第一,无人继承的遗产,可能客观上既没有继承人,也没有受遗赠人。没有法定继承人就是法律规定的第一顺序、第二顺序继承人都没有,被继承人也未留有遗嘱指定受遗赠人。 第二,虽然被继承人有继承人或者通过遗嘱确定了受遗赠人,但是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受遗赠人也都放弃受遗赠。 第三,被继承人死亡后,虽然有继承人,但继承人全部丧失继承权且未得以恢复。 第四,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仅在遗赠中处理了部分遗产,其余遗产也构成无人继承遗产。 不论基于何种原因,只要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上无人受领,就会形成无人继承遗产,此种情况下,遗产不能任由他人先占取得。 二、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 为了明确我国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本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根据此规定,在我国无人继承的遗产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如果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其遗产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如果死者生前为其他人员的,则其遗产归国家所有,应用于公益事业。 1.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一般情况下,如果死者为城镇居民而非农村居民,其遗留的无人继承遗产归国家所有。归国家所有就是收归国库,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处理。但政府主管部门处理无人继承遗产需要坚持一个原则,即将这些财产用于公益事业。 这项要求是继承法没有的,在继承编起草过程中,考虑到无人继承遗产由国家无偿取得,为了充分发挥这部分财产的价值,更好地体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宗旨,故明确必须用于公益事业。 这里的公益事业可以是教育事业、医疗事业、慈善事业等。用于公益事业就不能用于非公益事业,比如,用于行政办公经费支出。至于具体用于何种公益事业,则由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分配。 2.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如果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因其生前一般都会从集体所有制组织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红等经济利益,将其遗产确定归集体所有制组织也合情合理,且土地承包收益、宅基地上的房产等具有特殊性质的财产,规定由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也便于集体所有制组织根据本集体的具体情况作出妥善处理。 结语 在《民法典》的继承篇中,民法典做出了很大的修改,立法的亮点在于保障了被继承人支配合法遗产的决定权、尊重了被继承人的意志与合法权益,对财富传承带来了重大影响,体现了我国社会的发展。当然,有一些新制度也引发大家的热议,那么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是如何思考的呢? 《民法典立法解读》来自我国权威立法机构,逐一对法条进行精解,从立法背后的过程到法条宗旨,内容权威、精准全面,便于大家以立法者的角度深入学习。
2024-02-27民法宪法国家法国家机构婚姻家庭和继承民法总则和综合继承 前言 在房产继承纠纷的处理过程中,法院一般会根据房产的实际居住情况和各方继承人的意愿,将房屋产权判归一方所有,该方对其他继承人进行折价补偿,至于房价如何确定,往往会通过协商确定和委托评估确定。如果各方继承人不愿完全占有房屋并折价补偿给其他继承人,人民法院只能确定各方占有房产份额。在各继承人对遗产的份额已经明确之后,各继承人之间基于房产便形成按份共有状态。这种状态,如何打破,涉及对房产如何分割。房产被一方持续占用使用,若部分共有人同意分割,部分共有人不同意分割的,又当如何分割呢? 裁判要旨 原物分割、折价补偿、变价分割三种法定分割方法。如何选择分割方法因案而异,总体上应以自愿协商、保证公平、兼顾各方利益为原则。 基本案情 1、王某膝下育有二子,为王某A和王某B。2020年王某年事已高,留下遗嘱将其名下的所有财产包括案涉房屋广州市海珠区XX花园601房平均分割给两个儿子后便于2021年驾鹤西去。 2、王某A和王某B按份继承了案涉房屋,各占1/2的份额。由于王某A已成家,现案涉房屋一直由王某B一人居住使用。 3、因王某A独占了王某生前的存款78万元,王某B对此十分不满。故王某A多次和王某B沟通协商案涉房屋的使用问题时,王某B态度强硬,多次拒王某A于门外。 4、王某A认为案涉房屋在两兄弟共有期间一直由王某B单方占有使用,且王某B并未向王某A支付任何费用或与王某A共同管理使用房屋。王某A认为已经失去与王某B共同管理、处置案涉房屋的信任基础,将王某B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对案涉房屋进行分割。 5、王某B则表示同意拍卖、变卖案涉房屋,所得价款由双方按照产权比例进行分割。 6、法院判决将广州市海珠区XX花园601房进行拍卖、变卖,所得款项由王某A占有 1/2,王某B占有 1/2,驳回原告王某A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据产权证记载,广州市海珠区XX花园601房由原告王某A、被告王某B各占有1/2份额,故对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诉讼中,王某A和王某B均确认案涉房屋现由王某B居住使用,即王某A作为按份共有权人之一,并未实际占有使用案涉房屋中其占有的份额。双方虽为兄弟关系,但王某A并未在涉案房屋居住,且双方因涉案房屋的继承已产生诉讼纠纷,客观上双方缺乏共同居住使用的可能,故王某A作为案涉房屋的按份共有人,有权要求对共有的案涉房屋请求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王某A主张对案涉房屋予以拍卖、变卖,按各自所占案涉房屋的份额对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王某B也同意王某A的分割方案。故双方意见一致,本院予以准许。 王某B抗辩不能将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支付给王某A,因兄弟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与本案并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故王某B以王某A尚未支付其欠款为由提出上述抗辩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案件来源:王XX、张XX共有物分割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粤 0105 民初 5268 号】 实务经验总结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曹纯珂律师 1、实践中,主张对共有物分割的条件及基本原则? (1)约定优先原则。共同共有人可以约定一定期限或条件下不得分割共有物,也可以约定分割,约定的内容可以包括分割的条件、分割方式以及分配比例等。 (2)一方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即使共有人之间存在不得分割的约定,但如出现重大理由,也可请求分割。“重大理由”主要是指维持生活支出、医疗、教育等费用支出的事由。如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时,需方可请求分出家庭共有财产中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 (3)家庭共有的基础丧失时可以请求分割。家庭共同共有的基础是共有人之间存在夫妻、亲属等家庭关系,当家庭关系终止时,原家庭成员可请求分割。 2、什么叫共有物分割请求权? 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物,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共有物分割是指共有人对共有物采取实物分割或价值分割等方式以结束共有关系。共有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如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情侣关系等。尤其是共同共有,大多是存在于家庭内部。由于夫妻离婚、家庭成员分家析产、继承人分配共有遗产、同居恋人分手等原因,造成需要分割共有物。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是指各共有人以单方的意思表示,请求其他共有人分割共有物的权利。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三百零三条规定来看,允许按份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财产是常态,不允许分割是特例。 3、基于继承关系而产生共有房产,分割方式无法协商一致,该如何维权? (1)能否主张占用使用费? 实践中,在继承份额未确定之前,大部分法院对要求该占用共有房产的继承人支付占用使用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如占用房屋的继承人将继承房屋出租并收取租金的,其他继承人可以主张要求分割该部分租金。如继承房屋份额确定后,各继承人对房屋系按份共有,其他继承人可以向占用房屋继承人主张占用使用费,占用使用费的标准,法院一般会参考同地段物业的租金标准。 (2)房产长期处于共同共有状态,却被某一方继承人单独占用,该如何救济? 在不影响共有财产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的前提下,对共有物进行物理上的分割后不会减损其价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分割,该种分割方式,实践中法院较少采纳,且对共有物有一定物理分割条件要求。部分共有人如愿意取得共有物,由部分共有人取得共有财产,各方可以根据共有财产的市场价值对其他共有人给予补偿,房屋价值可以协商或评估方式确定。如均主张要求房产,可以就房屋价值协商确认后,进行竞价,取得房屋的一方按竞价确认的价格向其他共有人给予补偿,共有财产不宜分割且各共有人均不愿意接受共有物的情况下,应采用变卖共有物的方法分割,将取得的房屋价款分配给各共有人。对于分割方式,一般建议先协商处理。当各共有人无法就分割方式达成一致时,长期协商无果,则建议直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一方可以直接请求法院就房屋进行拍卖、变卖,对所得价款予以分割。但个案中存在较大差异,如案涉房屋系一方共有人唯一住所,对案涉房屋进行实际分割将有可能对与其关系密切的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产生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实践中,法官亦可根据案件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判断案涉房屋是否具备现实分割条件。 延伸阅读 在检索大量类案的基础上,笔者总结相关裁判规则如下,供读者参考: 1、 以拍卖、变卖方式变价分割------朱X和、朱X锋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2)粤01民终14243号 关于共有物的分割方式的问题,因本案各方当事人未对分割方式达成协议,朱铁和也不同意对涉案房屋进行实物分割,且实物分割将对涉案房屋的价值有所减损,故无法对涉案房屋作实物分割。关于折价分割方式,各方当事人均不同意折价分割涉案房屋,故涉案房屋无法进行折价分割。现朱铁和主张对涉案房屋进行拍卖、变卖,并对取得的价款按照各自产权份额予以分割,符合法律规定。 2、竞价、变价分割------刘X华、刘X红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3)鲁1082民初1281号 本案中,法院认定被继承人刘某某、卢某某所有的位于荣成市学府馨苑6号楼二单元403室房屋由原告刘书红继承2/3份额,原告刘X华、刘X苹与被告刘X山分别继承1/12份额,原告龙X霞、龙X帅共同继承1/12份额。现为该房屋的归属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庭审中双方均同意竞价处理案涉楼房,楼房归出价高者所有,房屋所有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份额给付其他人差价款。经四轮竞价被告出价440000元,双方均同意房屋作价440000元归被告刘X山所有。 3、折价补偿------陈X琼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粤0604民初26909号 本院认为,本案为共有物分割纠纷。讼争的佛山市禅城区路号房[产权证号为粤(201X)佛禅不动产权第0X号]及其配套车房(房地产权证为粤房地证字第C7号)由原告李X欢及被告陈X琼、陈X冰继承所有,其中李X欢占20/21的产权份额,被告陈X琼、陈X冰各继承1/42的产权份额。现原告与两被告的共有基础已不存在,原告提出对共有物进行分割,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愿意向被告陈X琼、陈X冰分别支付23500元的折价款,符合房屋价值,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收到原告支付的折价款后,应协助原告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将两被告各继承1/42的产权份额过户至原告名下。 4、变价分割------张X丽与张X敏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沪0112民初11385号 本院认为,系争房由原、被告共同购买,权利人登记为原、被告两人,为原、被告共有。原、被告均同意系争房归被告所有,故具体分割时,系争房可归被告所有。被告应以系争房的市场评估价给付原告相应的折价款。具体数额,因双方均无证据证明购房时的出资情况或贡献大小,故本院按由被告给付原告系争房市场价的50%确定。 5、实物分割------王某1等与王某5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京0109民初122号 本院认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本案中,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与王某5按份共有605号、606号、202号、301号、104号房屋,现房屋大多由王某5控制,且根据目前的情况,安置房屋在较长时间内均无望取得产权登记手续,保持现有的共有状态,不利于共有权人对房屋的实际居住使用,严重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起诉要求对上述房屋进行实物分割,本院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法释〔2020〕22号 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法释〔2020〕21号 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2024-02-27民法婚姻家庭和继承继承- 婚姻家事遗嘱的有效形式及效力
大多数人的一生,都在为整个社会创造财富、为家庭积累财产、为社会创造价值,当有一天累了想停下来,蓦然回首,自己奋斗一生所获得的财产如何处置,怎么分配不会引起家庭矛盾,也满足自己的心愿。让老有所依,幼有所靠,这个时候遗嘱的重要性就凸显了。那么遗嘱有哪些形式,怎么样立遗嘱有效呢? 1.何为遗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即自然人通过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2.遗嘱的形式及注意事项 遗嘱的形式 (一)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亲自手写) (二)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三)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四)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五)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六)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立遗嘱时的注意事项 (一)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二)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三)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五)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六)伪造的遗嘱无效; (七)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八)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3.律师办理案件过程中常见的问题 (一)公房承租权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公房承租权不是遗产,不能通过遗嘱的形式继承。 (二)遗嘱处置了不属于个人的财产是否有效 如果遗嘱中处分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那么处分这部分财产的遗嘱内容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部分遗嘱的效力。 (三)遗嘱是否有效力等级,立怎么样的遗嘱效力最强 《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最高的规定。遗嘱以最后所立的为准,无论该遗嘱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打印遗嘱、口头遗嘱还是公证遗嘱。在内容相抵触的情况下,任何形式的在后遗嘱都可以视为对任何形式的在先遗嘱的变更和撤回,不再考虑遗嘱是否经过了公证。 (四)非婚生子是否享有与婚生子相同的继承权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五)未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遗嘱是否有效 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六)遗嘱能否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2024-02-27民法婚姻家庭和继承继承 计划生育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独生子女已成为社会的普遍现象。那么,独生子女天然地是父母遗产的全部继承者吗?并非如此,民法典对此作出了规定,不妨来看看: 01 法定继承中的白发人送黑发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本案中,当小明的父亲去世后,小明的母亲、小明、小明的爷爷奶奶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人人可分得1/4的财产,小明的爷爷奶奶共分得1/2的遗产。在爷爷、奶奶未订立遗嘱的情况下,小明的叔叔、小明的姑姑有权继承爷爷奶奶的遗产即小明父亲财产1/2份额中的部分。 02 遗嘱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遗嘱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六类,其中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须经过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担任见证人。 根据民法典130条,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民法典对于公民自由处分财产权的尊重也体现在遗嘱继承上,公民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财产,行为人既可以通过遗嘱给子女留下财产,或者通过设立信托的方式完成家族财富的传承,也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给子女以外的继承人留下财产,民法典的这一安排正是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自由”这一价值。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6条,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在(2020)苏0213民初1385号案件中,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正是根据老人与街道签署的遗赠扶养协议判决老人的遗产归街道所有,并非归子女所有。根据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街道为老人承担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就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03 子女有赡养能力未尽赡养义务,而第三人所尽扶养义务较多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酌情分得遗产权】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条:“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者少于继承人。” 该规定充分保护了酌情分得遗产请求权人和继承人双方的利益。根据《最高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规定,需要考虑多种情况确定酌情分得遗产的数量,包括:(1)受扶养人受扶养的情况,与被继承人亲情较密切者,可以多给(2)扶养人对被继承人扶养的具体情况,分给扶养人的遗产数额应当以其对被继承人所尽扶养义务相一致的原则(3)遗产状况和继承人的情况,主要是遗产的数量种类以及继承人的数量、经济状况、是否尽了赡养义务、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还要有利于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矜老恤幼,孝老爱亲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民法典》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此作出了规定。独生子女不仅意味着得到了父母独一无二的爱,更意味着沉甸甸的责任。曾经被父母呵护的我们,不要忘了父母正在老去,常回家看看,父母永远是我们最珍贵的港湾。
2024-02-27民法社会管理婚姻家庭和继承继承教育和文化文物和遗产我国《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此处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婚生子女和父母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这一点大家都比较容易理解,通常难以理解的是非婚生子女与父母、养子女与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本文就简单解析一下法律如此规定的原因。 首先,非婚生子女虽然不是合法配偶生育的,但是与父母之间的血缘关系却是真实存在,《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所以非婚生子女与父母也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其次,从收养关系成立起,养子女与亲生父母之间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父母子女关系便会消除,取而代之的是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因此养子女与养父母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养子女与生父母没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只有在通过法院判决或者通过民政部门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才会消除,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也就是说不一定会必然恢复。 老百姓通常所说的认回亲生父母,与法律上说的解除收养关系,恢复与亲生父母的关系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法律程序要复杂的多。 第三,依据《民法典》第1072条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除了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外,继子女对继父母还有赡养的义务,有义务为继父母养老送终。原因是因为继父母在继子女年幼的时候,出钱、出力把孩子养大,加之律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继子女在继父母年老后,有赡养老人的义务。他养你小,你养他老,这就是权利、义务的对等。
2024-02-27民法婚姻家庭和继承继承被继承人为农村村民, 作为城镇居民的被继承人的子女,可以一并 继承宅基地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 基本案情 张三、李四为兄弟关系,皆为城镇居民。其父母为甲(父亲)和乙(母亲),为农村村民。甲于2005年2月去世,乙于2019年9月去世。在甲去世后,乙一直由李四照顾并与李四共同生活。 甲和乙曾于2004年5月订立自书遗嘱一份,内容为:城镇房屋一套在两人皆去世后由张三和李四共有,各占一半份额;位于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一座(其下宅基地使用权证书为:鄞(宅)集用(2002)字第XXX号)今归张三和李四共有、各占一半份额。同月张三及李四在该自书遗嘱上签名,以表知晓。乙另有遗产: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金共计57000元(已扣除实际丧葬费支出)、收入储蓄存款170000元。 张三与李四在乙去世后曾就遗产分割问题进行协商,因李四要求张三在可分得的遗产中支出15万元补偿给李四,张三不同意而最终协商未果。现张三因与李四继承纠纷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甲和乙于2004年5月订立的自书遗嘱有效并要求分得上述四项遗产的一半份额。李四辩称张三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但未对乙善尽扶养义务,因而应当少分。 争议焦点 对于自书遗嘱中的宅基地房屋其下宅基地的使用权能否由作为城镇居民的子女张三、李四继承,及二人的继承份额如何划分? 法院认为 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无遗嘱的则按照法定继承。对于案涉城镇房屋遗产及宅基地房屋遗产应当按照甲和乙订立的自书遗嘱进行继承。且城镇居民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房屋及其下宅基地的使用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乙的遗产中的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金、收入储蓄存款在遗嘱中未作处分,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及在甲去世后的十四年内乙一直由李四照顾并同李四共同生活该事实,对于乙的遗产中的收入储蓄存款全部由李四继承;对于乙的遗产中的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金,由于该笔款项的性质为乙的工作单位按法规政策给予乙直系亲属的后事处理费用及慰问金,应当由张三、李四各继承一半的份额。 律师说法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曹纯珂律师 陈新雄律师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由作为城镇居民的子女继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村宅基地房屋禁止向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包括外村村民及城镇居民)转让。但根据《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自然资人议复字〔2020〕089号)第六条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2021修订)10.3.5的规定,作为城镇居民的被继承人的子女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其理由在于: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被继承人的合法遗产当然可由继承人继承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并不区分遗产是宅基地房屋还是城镇房屋,按照“地随房走”、“房地一体”等原则,继承人一并继承取得宅基地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并可办理不动产登记。此时需要注意的是:需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2.城镇居民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否有条件限制? 首先,“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也即是若继承发生时作为被继承人遗产的农村宅基地房屋灭失的(包括自然灭失、人为拆除等情形),此时应当认定其下宅基地使用权一并灭失,作为城镇居民的子女不能够再要求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以及进而在该宅基地上新建房屋;其次,要求该城镇居民继承人须为被继承人的子女,而非其他继承人;再次,城镇居民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宅基地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不适用于“遗赠”。 3.城镇子女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后能够对宅基地房屋进行重建或扩建吗? 对于因继承取得宅基地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城镇子女,一般不允许其对宅基地房屋进行重建或扩建,原因如下: (1)针对重建:由于重建必然涉及到房屋拆除,进而导致城镇子女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地随房走”之依据消失,其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因也随之消灭。在原有的宅基地房屋已经灭失的情况下,其申请重新建造房屋的实质是申请重新获得宅基地使用权,而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使用权。故,因继承取得宅基地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城镇子女原则上不能对宅基地房屋进行重建; (2)针对扩建:由于扩建涉及到新增宅基地用地,如上所述基于继承人的城镇居民身份,及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属性以及福利性质而不允许城镇居民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故,因继承取得宅基地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城镇子女原则上不能对宅基地房屋进行扩建。 上述限制的政策性考量主要为:将城镇子女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视为一种过渡性政策安排。城镇子女已经基于其城镇居民的身份享受到诸如城镇购房指标、保障性住房等多种社会福利,而不允许其通过回流方式再行挤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所享有的集体资源。 法条链接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 六、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根据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2021修订) 10.3.5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在不动产权属证书附记栏记载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八条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2024-02-27民法社会管理婚姻家庭和继承物权继承公安与治安管理户籍与出入境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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