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预测》的作者埃里克·西格尔曾说:“大数据时代下的核心,预测分析已在商业和社会中得到广泛应用。随着越来越多的数据被记录和整理,未来预测分析必定会成为所有领域的关键技术。”对数据的分析可以根据历史预测未来。在法律行业,从大数据的金矿中发现暗藏的规律,是抢占市场先机、把握裁判规律的重要途径。 值此新春之际,为感谢读者,也为庆祝法秀推出大数据王牌专栏 4 周年,iCourt 法秀整理了 2019 年大数据报告合集以飨读者,包括金融、土地建工、税务、医药等八大版块,(点击标题即可阅读) 金融领域 金融的本质,是信用,风险,交易,融资,财富管理。纵观整个金融领域,基本呈现波浪式的发展趋势,轻微波动已是常态,国家政策的颁布也深刻影响着金融行业的发展。 如何在市场波动中规避风险?合理维护客户企业利益?本节金融领域大数据报告,从融资租赁、互联网金融出发,就行业发展规律、裁判要点以及风险规避等方面进行深度剖析,一起来看。 买卖型融资性贸易纠纷大数据报告 十个专题读懂最高院股权转让纠纷 融资租赁风险点在哪?286 份判决告诉你 593份融资租赁判决帮你规避 66 个败诉点 互联网金融领域网贷大数据报告(附 67 项政策文件) 商事领域 商事案件往往伴随着交错纵横的信息,如何在保障交易安全的基础上创新法律设计,为客户提供更多“增值服务”?本节从股权转让、商业秘密保护和合同设计等角度出发,为你一一解析。 一文读懂违约金调整大数据报告 大数据看商业秘密的保护与维权 设计股权转让合同,你是否规避了这些风险? 大数据梳理:涉商事委托中委托人是否享有任意解除权? 土地及建工领域 土地及建筑行业的发展和城市的更新改建密不可分。由于土地建设工程领域的纠纷通常涉及的标的额较大、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不少律师对此望而却步。 法秀集结土地及建工领域的精品大数据报告,报告把握纠纷分布特点,洞悉裁判规则,明晰风险点及预防方法。距离开拓市场,只有一步之遥。 深圳城市更新大数据报告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大数据报告 不小心摊上违法建设?大数据告诉你怎么办 如何打赢一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行政诉讼? 涉税领域 2017 年,律师事务所正式被列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如今,涉税相关的政策法规不断更新,税收监管力度不断加大,税务筹划成为越来越多企业的专项需求。律师如何把握蓝海市场?点击阅读,了解近两年来兴起的涉税法律服务市场。 2018 年中国税务行政诉讼大数据报告 法院审理建工 “涉税相关”案件的分析报告 收藏:法税服务新时代下,防范税收风险要点 法税大数据:透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期与罚金 医药领域 医药是典型的高技术、高风险、高投入、高回报的高技术产业。据统计,目前医疗领域资产总额超过 36581 亿元,市场潜力不可小觑。随着我国医改的逐步深入以及新药审批政策、产业结构和布局政策的逐步规范,药企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变革。如何为药企保驾护航、规避法律风险?听听这些律师怎么说。 税务律师看医药行业刑事风险 一文读懂医药行业法律风险 医药制造业大数据分析报告 大数据解析药企发展和风险防范新思路 劳动争议领域 2019 年,各行业和劳动者之间的纠纷有什么特点?劳动纠纷的主要争议焦点是什么?具体地区劳动纠纷呈现怎样的规律?本节劳动法领域大数据报告,对餐饮业、金融业、文体娱乐业等进行具体分析,以期提供法律风险防控参考与帮助。 劳动人事争议十大频发情形:以淄博市为例 油盐酱醋:如何帮助餐饮从业人员规避风险? 文体娱乐业人力合规怎么做?让数据告诉你 动节特刊:全国三期女职工劳动争议大数据报告 一图读懂住宿餐饮行业人力资源现状与劳动争议风险 当前经济形势下金融行业人力资源与劳动争议调研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大数据报告系列 自 2018 年,法秀开始集结全国法律大数据分析领域的精兵团队,打造最高法院的民商事大数据报告系列。延续至今,2019 年度系列报告也将如期而至和大家见面,敬请期待。 在等待 2019 年最高法院大数据推出的同时,让我们一起回顾 2018 年的宏观数据。纵观发展趋势,把握时代脉搏。 2018 年最高院民商事案件大数据报告:一巡法庭 2018 年最高院民商事案件大数据报告:二巡法庭 2018 年最高院民商事案件大数据报告:三巡法庭 2018 年最高院民商事案件大数据报告:四巡法庭 2018 年最高院民商事案件大数据报告:五巡法庭 2018 年最高院民商事案件大数据报告:六巡法庭 全图读懂最高院一巡法庭民商事案件数据分析(附 99 页干货报告) 刑事领域 刑事辩护,是“在刀尖上跳舞”。如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效辩护?如何从数据把握对罪名认定、量刑的裁判规律?法秀整理了两篇大数据报告,以小见大,与您分享。 企业高管刑事法律风险大数据报告 律师辩护涉黑涉恶刑事犯罪的五大要点 行政诉讼及政府项目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行政机关站在法庭“被告”席上,现实中行政诉讼案件的司法实践样态如何?法秀集合了两篇优秀的地区行政诉讼大数据报告,总结归纳行政诉讼呈现的基本提点,以期为全面认识行政诉讼提供参考和帮助。 2018 年陕西省行政诉讼大数据报告 一文读懂云南行政机关涉民事诉讼审判 其他领域 一文透析 PPP 项目大趋势 房屋租赁纠纷,这些争议焦点你了解了吗? 暴雨致车受损,财产保险大数据告诉您如何应对 一带一路:新加坡生效裁决/判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报告
2024-02-27商业和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科学技术高新技术和创新发展税收种类行业管理税务在如今的数据时代,大数据报告俨然已经成为生活、工作中十分重要的一种形式,报告深度挖掘各类数据,并将这些数据进行专业化处理,实现“法律意义上的增值”:分析裁判要点,探寻领域规律,规避行业风险。 值此新春佳节,我们汇总了近年在法秀平台发表的多篇精品大数据报告,希望他们的大数据分析能够给你带来全新的专业认识。 宏观行业大数据报告系列 根据 Alpha 案例库统计,2014年至2017年度全国法院审结的民事纠纷案件总量达到了2100万+(2018年数据全国法院正在更新中),但是对于律师来说,专属自己的深耕领域往往只有一两个而已,那么哪个领域将成为全新蓝海,案源不断?现在专精的行业还有多少潜力可寻? 在行业精细化的大前提下,成为客户心中最值得信赖的行业专家势在必行。在这里,法秀汇总了过去一年内的宏观行业报告,为您解析蓝海视图。 Alpha行业雷达:揭秘16个行业诉讼全貌(附赠90个行业对比) 律师的未来市场在哪里?代理率最具增长潜力的十大纠纷 如何5分钟成为客户最青睐的行业专家? 帮律师拿下行业市场,我们为你准备了这款神器 如何用“行业雷达”精准锁定常法客户? 金融领域 纵观整个金融领域,随着互联互通机制的逐步推进和市场的稳步开放,现代金融业正在蓬勃发展中。了解金融领域的发展现状、主要纠纷情况显得尤为重要。 如何在追赶热点的同时规避雷区?本节金融领域大数据报告,从银行业、保险业、P2P、私募基金以及融资租赁五个方面出发,就行业发展规律、裁判要点以及风险规避等方面进行深度剖析,为你准备好了答案。 268万份银行业案件研究,给你5大精华规律 全国信用类保险合同纠纷大数据报告 2017年山西省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大数据报告 大数据为律师揭秘P2P网贷相关罪名规律 P2P平台“爆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据解析 私募股权基金内部纠纷大数据报告 私募股权基金外部纠纷大数据报告 全国融资租赁公司败诉案件大数据报告 湖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大数据报告 房地产领域 房地产领域纠纷,在房地产行业的影响下无论是在全国范围内,还是区域范围内,均为热点和焦点问题,与国民生活息息相关,与国家发展紧密相连。房屋买卖、房屋租赁等纠纷在这样一个背景下,数据会告诉大家其特征性与趋向性。 全国2014-2017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大数据报告 2014-2017年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业大数据报告 3672份判决揭秘“一房二卖”大数据背后的关键信息 二手房买卖,大数据教你如何防坑 2016-2017年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大数据报告 深圳市商品房买卖纠纷大数据报告 江苏省业主委员会涉诉案件大数据报告 你的城市有这样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大数据吗? 建设工程领域 建筑行业占 GDP30%左右,从业人员过亿,是一个经济总量、业务规模庞大的行业。经济的平稳运行、持续快速发展,使得建筑行业的规模得以不断壮大,但同时也引发了大量的纠纷案件。 由于建设工程领域的纠纷通常涉及的标的额较大、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因此不少律师对此望而却步。法秀集结建设工程领域的精品大数据报告,把握建设工程领域纠纷分布特点,洞悉裁判规则,明晰风险点及预防方法。距离开拓市场,只有一步之遥。 2017年最高法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大数据报告 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17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大数据报告 2014-2017年建筑行业纠纷大数据报告 大数据盘点2013-2017最高法院建设工程案件 民间借贷类案件 2018年内,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超过150万件,是全国普遍高发、纠纷类型复杂多样的案件类型之一,为此,针对不同地域所进行的具体化分析显得尤为重要。 iCourt 校友们选取了云南省、甘肃省及河南省的纠纷数据,在民间借贷领域进行了数据分析,让我们一起来了解民间借贷在不同区域所呈现的不同特征及裁判要点,防范民间借贷风险吧。 云南省民间借贷纠纷大数据报告 甘肃省民间借贷二审案件大数据报告 河南省民间借贷大标的案件大数据报告 知识产权领域 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励创新的基本手段,是创新原动力的基本保障,是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 在政策的支持下,知识产权领域是近年来的新兴热门领域,但具体案件又因所涉行业、专业不同有所差异。一起回顾大数据报告的数据量分析,从全方面的角度定位常见焦点问题,一定会起到很好的指引作用。 2014-2017年全国三大知识产权法院大数据报告 网络游戏行业侵权诉讼案件大数据报告 公司领域 公司是律师经常会遇到的客户群体,伴随着设立公司门槛的降低,公司的数量也随之增长。为此,我们需要为公司客户提供更实际、更专业的服务来占据这片市场。 这就需要我们深入到每个地方的数据中具体看待,提供最具针对性的服务。通过大数据报告研判可以更加直观地了解公司诉讼纠纷的司法实践情况,为公司经营主体以及司法实务人员提供参考。 2014-2017年最高法院公司纠纷大数据报告 股权转让纠纷大数据报告 广东省高院公司纠纷案件大数据报告 2017河南省公司诉讼纠纷大数据报告 涉税领域 如果有票选2018年法律热门领域的活动,那么财税领域一定名列前茅,从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法规就不难看出。税收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备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税务问题再次回归公众视野。 如今,财税方面的政策法规已占比较多,且仍在持续不断地更新中。这不仅是一个数据公开的时代,更是财税大数据时代,我们要用数据自我赋能。 2017年涉税行政诉讼大数据报告 2014-2018年涉逃税罪案件大数据报告 婚姻领域 近年来,晚婚逐渐成为趋势、离婚率亦是逐年上升,各种婚姻领域的纠纷数见不鲜。孩子的抚养权问题、财产分配问题等每每都是离婚案件的争议焦点所在,关键词语在审判过程中都是如何认定的呢?看Alpha行业雷达自动生成的行业大数据报告,以具体翔实的数据,分析家事领域的法律服务发展走势和案件焦点问题。 1181份判决书告诉你离婚时“TA”把钱都藏在哪了? 2017年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白皮书 1270份判决书揭晓离婚“抢房”大战 1181份判决书告诉你离婚时孩子该何去何从 新《解释》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大数据报告 刑事领域 刑事领域犯罪普遍存在社会危害程度大、影响恶劣的特征,更能引发舆论的关注与社会公众的思考。剖析刑事案件中的裁判规则对于预防潜在犯罪至关重要,让我们一起从以下这些领域的数据分析中,洞悉隐藏在数据背后的规律,共同努力营造和谐社会。 2017年全国高院毒品犯罪案件大数据报告 《我不是药神》你怎么看?送上生产、销售假药罪大数据报告 揭秘:大数据洞悉酒驾案件9大规律 认罪认罚案件大数据报告 劳动法领域 在经济新常态下,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纠纷有哪些类型?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焦点是什么?同时,随着互联网企业的高速发展,互联网企业竞业限制状况如何?本章劳动法领域大数据报告,给你答案。 安徽省劳动争议大数据报告 互联网企业100强竞业限制纠纷 2017年合肥市劳动争议案件大数据报告 最高院大数据报告系列 2017年,是六大巡回法庭+最高院本部新司法模式的启动元年,实现了就地化解决纠纷以及人力物力的合理分配与投入。在2018年初,法秀集结了全国法律大数据分析领域的精兵团队,打造了最高法院的民商事大数据报告系列(2018年度系列报告将继续更新,敬请期待)。 在等待2018年最高法院大数据推出的同时,让我们一起回顾2017年的宏观数据,纵观发展趋势,把握时代脉搏。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民事案件大数据报告 最高法院2017民商事案件大数据报告之一:一巡法庭 最高法院2017民商事案件大数据报告之二:二巡法庭 最高法院2017民商事案件大数据报告之三:三巡法庭 最高法院2017民商事案件大数据报告之四:四巡法庭 最高法院2017民商事案件大数据报告之五:五巡法庭 最高法院2017民商事案件大数据报告之六:六巡法庭 其他民事领域 民事领域纷繁复杂,焦点问题也相对分散,还有更多市场等待正在阅读的你去挖掘哦。 2012-2018年影视娱乐业大数据报告 2014-2017年纺织服装业承揽合同纠纷大数据报告 大数据洞悉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案件十大裁判规则
2024-02-27商业和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科学技术高新技术和创新发展税收种类行业管理税务- 实务技能法秀大数据专栏精品文章合集
大数据报告是iCourt法秀王牌栏目。如何有效检索以作大数据报告?如何深解裁判文书以析裁判要旨?如何挖掘数据背后的信息以助决策?这些大数据报告的焦点问题,在大数据报告专栏都得到了解答。 新春之际,iCourt法秀推出大数据报告合集以飨读者,让我们一起回顾大数据报告精品佳作。 检索及大数据报告制作方法 要制作一篇专业、精确、能够切实产生实践指导作用的大数据报告,首先要掌握超强的检索技能,如何将检索工具用到极致?如何选择数据范围,进行有效的数据筛选?以下文章事实上为数据检索及大数据报告制作提供了最快速、最明确、最有效的方法论,用超前数据思维经验,激发你的数据智商。 刘美邦:不会Site,你敢说自己会法律检索?| iCourt 刘美邦:将"最高院公报"网站用到极致 | iCourt 刘美邦:如何进行仲裁检索 | iCourt 曹会杰:法律人如何玩转“微信搜索”?|iCourt 曹会杰:法律大数据报告是什么 | iCourt 曹会杰:法律人必须知道的案例检索标准化Tips丨iCourt 曹会杰:深挖裁判文书:案例检索六大关键点 | iCourt 张健:如何进行法律检索 | iCourt Richer: 335个网站,让法律人告别搜索盲区(有彩蛋) | iCourt 真正的检索高手,为什么可以做到“不检索”? | iCourt 《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报告》制作指南 | iCourt 法律人核心能力:如何分析大数据 | iCourt 大数据报告 大数据报告是数据汇集分析的成果展现,通过图表可视化的数据分析,将相关案件背后的规律通过数据进行强有力的总结归纳,并且具有极强的实践参考价值和分享借鉴价值。法秀集结了一批优秀的大数据报告制作团队,通过大数据专栏将各团队所制作的精品大数据报告进行分享和展示,成为法秀最受欢迎的模块之一。 一、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大数据系列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民事案件大数据报告 | iCourt 最高法院2017民商事案件大数据报告之六:六巡法庭 | iCourt 最高法院2017民商事案件大数据报告之五:五巡法庭 | iCourt 最高法院2017民商事案件大数据报告之四:四巡法庭 | iCourt 最高法院2017民商事案件大数据报告之三:三巡法庭 | iCourt 最高法院2017民商事案件大数据报告之二:二巡法庭 | iCourt 最高法院2017民商事案件大数据报告之一:一巡法庭 | iCourt 二、相关专业领域大数据报告 北京市业主委员会涉诉案件大数据报告 | iCourt 全国融资租赁公司败诉案件大数据报告 | iCourt 股权转让纠纷大数据报告 | iCourt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大数据报告 | iCourt 受贿案件裁判大数据报告(2014-2017年度) | iCourt
2024-02-27社会管理科学技术高新技术和创新发展 建筑行业是我国重要的产业之一,据建筑工程技术专业调研报告研究,建筑业占GDP30%左右,从业人员过亿,是一个经济总量、业务规模庞大的行业。由于建设工程纠纷通常涉及的标的额较大、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因此对建筑行业进行大数据挖掘,不仅有利于从宏观把握建设工程纠纷特点,从微观洞察建工纠纷裁判规则,还对建设工程法律纠纷风险防范工作有着重要意义。 为了及时掌握建设工程领域的司法裁判动态,更好的提供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服务,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魏存仪律师团队,运用大数据分析,以Alpha案例库为数据来源,搜集整理了2017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781个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并对这些案件加以数据分析、归纳争议焦点、提炼裁判观点,凝聚成文,以期使从事建筑行业的人士能更好的把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脉络,便于预防风险,减少争端。 【检索条件】 1、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2、检索日期:2018年1月14日 3、年份:2017年度 4、限定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5、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6、案件数量:781份 最高院建设工程纠纷大数据统计 根据Alpha案例库统计显示,2017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合同纠纷类案件为3222件,其中,案件涉及“建设工程”的有781件(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具有如下特点: 一、案件数量分析 近五年最高院审理建设工程案数量占合同纠纷案件对比: 根据Alpha案例库提供的数据显示,2017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类案件约3222宗,其中建设工程案件为781宗,占2017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总量的24%。2016年该比例为21.7%,说明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审理数量保持平稳状态。 二、案由分布分析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等,其中,施工合同占比为91.0%。 2014-2017年度,均主要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主,且呈现逐年上升趋势。主要原因可能是参与建筑活动的主体不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混乱、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缺乏有效的诚信机制导致人为纠纷,建议严格依法审理合同纠纷、加大工程建设宣传和培训力度、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及信用公示制度。 从上图可以明显的看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占了绝对的多数,其他案件很少甚至没有。 三、审判程序分析 2017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结案的建设工程类案件781件,其中,二审案件139件,再审案件632件,执行1件。再审案件占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结案件的80.82%,二审案件仅占17.77%,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建设工程合同标的额较大、案件复杂、各方争议较大、通常审限时间长、以再审为主。 四、裁判结果分析 1.总体裁判结果:以裁定驳回为主要结案方式 2017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结案的781件建设工程类案件中,裁判“驳回”的有672件,“提审”的有27件,“发回重审”的有19件,“指令重新审理”的有23起,“准许”当事人撤回上诉或再审申请的有18件,以二审程序“改判”的有14起,因当事人和解且未保留再审权利而裁定“终结审查”的有4件,因当事人对再审判决申请再审的“终结审查”2件,因当事人未足额缴纳诉讼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有1件,其他裁决如笔误更正等。 其中,驳回申诉、再审申请或驳回上诉的仍为绝大多数,占87%。说明二审和再审裁判结果维持的几率较改判大,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关系复杂、案件审理难度较大等原因导致二审、再审改判的几率较其他民事案件几率高。 2.二审案件裁判结果:维持一审结果为主 最高院受理的二审案件有139件,其中“驳回上诉”的有93件,占68.4%,改判的有14件,仅占10.3%,且均为部分改判,准许自愿撤诉的18件,因未缴诉讼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1件。因此,一审的重要性毋庸置疑。 需要说明的是,本次研究的样本均为判决,上述14个改判案件中,9件涉及土建、安装类工程款支付;有3件涉及违法转、分包与施工合同效力认定;其中,(2017)最高法民终201号案件改判增加了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1个案件(2017最高法民终730号)系针对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做出改判,且系将一审未支持优先权,改判为支持优先权;1件(2017最高法民终252号)系对违约金、停工窝工损失做出改判,且为支持裁判。 上述14个改判案件中,有9件涉及工程款(维修款)具体金额的调整,其中7件为增加施工方应得的工程款数额;2件为减少工程款数额,或一审判决均认定建设单位超付工程款,而二审判决施工方返还比一审判决金额更高的工程款。 3.再审案件裁判结果 最高院受理的再审案件有632件,其中“驳回再审申请”520件,占82.3%,“撤回再审申请”的有 27件,占4%,“终结再审申请”的有8件,仅占1.2%。 五、高频法条分析 争议焦点分析 最高院2017年涉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裁判文书总共781份,其中判决84份,我们对84份判决进行了仔细研读,统计出前十大争议焦点,它们分别为:工程款的支付、合同效力的认定、工程款利息的起算、对鉴定意见的异议、优先受偿权、工程质量、质保金返还、工期延误损失、发包人的连带责任、诉讼时效等。 其中工程款及其利息的支付这一争议焦点约占50%左右,远远超过其它争议焦点,说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工程款的计算及其利息的计算上,其次为合同的效力、优先受偿权、鉴定等。以下是对上述争议焦点的具体分析: 一、请求支付工程款 建设工程最主要的纠纷为工程款的支付,主要包括未支付工程款、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以及工程款的结算依据有争议等。 在涉及工程款的51份判决中,最高院对承包方主张支付工程款的支持率为73%,理由主要有:发包方以承包方未交付发票为由不支付工程款的请求不成立,应予支付工程款;工程质量有问题经过维修后合格,发包方仍以工程质量为由不支付工程款理由不成立,应予支付工程款等。 不支持率27%,主要原因:工程质量确有问题,修复后仍达不到标准;工程量增加缺少签证、索赔等证据原因,未能证明增加的工程款。 建议:首先缔约双方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对工程款的计算方式及支付时间节点应当明确;其次,发生质量问题时,承包方应当积极进行维修,并及时请发包方进行质量验收;第三,对由于发包方设计变更等因素导致工程量增加的,要及时取得工程变理签证,再当月上报工程进度,同时作好证据保存;第四、承包方一定要保证工程质量合格,否则即使完成工程,也不能获得工程款;第五、发包方为防止承包方不及时出具发票,可在合同中约定承包方不提供发票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合同效力 在检索的84份判决中,涉及合同效力的有19件,其中有效的5件,无效的14件。其中,因缺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无效,但缔约双方应当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缔约过错按比例承担民事责任。 因公开招标而未招标,事先串通等违反《招投标法》强制性规定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效的,发包方承担主要责任,施工方仅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对于因施工方的资质导致合同无效的,由承包方承担主要责任,如果发包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包方方无资质的也要承担责任。对于停窝工损失、工期延误损失等根据双方过错按比例承担责任,对于扩大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无效虽不影响清理结算条款的效力,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但要遵守合同当事人不得获取高于合同约定利益原则。 建议:首先发包方要严格遵守《招投标法》的规定,应当招标的项目一定要公开招标,招标过程中防止标围标等情形;其次在签订合同之前要先查证施工方的资质,确保施工方具有相应的资质;第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禁止违法分包转包,明确承包方非法分包转包的情况下,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因非法分包转包造成的其他法律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三、工程款利息 建设工程款由于基数比较大,逾期支付将会产生大额利息,因此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成为各方主张的关注点,司法解释已对工程款利息的起算作了明确的规定,工程已交付的为交付之日;未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既未竣工也未结算的为起诉之日。最高院受理的16件案件中,关于此争议焦点支持率为81%,不支持率为19%,不支持原因:第一、承包人主张按照合同约定的应付款之日计算利息,但承包方未按工期竣工,或者建筑工程有质量瑕疵,合同约定的应付工程款日期不能作为利息的起算点;第二、合同约定的利息高于月息2%,发包方主张约定的利息过高,请求应予调整的主张,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时不能成立。 建议:首先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应付工程款日期或者付款条件,及逾期付款后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方法;其次在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竣工交付工程的,主张工程款的一方则要提前做好工程结算,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第三,对未竣工验收的工程,发包方不要轻易使用,否则会被视同拨质量合格,应当支付工程款,并开始计算利息。 四、对鉴定意见有异议 建设工程领域涉及的鉴定主要有:工程造价鉴定、工程质量鉴定等。一方对鉴定意见申请重新鉴定,最高院的支持率仅为8%,支持的原因,一方单独申请鉴定,另一方对鉴定意见(鉴定遗漏了部分工程量、鉴定程序不合法等)有异议,法院可以委托重新鉴定。 最高院的反对率为92%,反对原因,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证明:鉴定基础资料(如,混泥土工程量漏算、钢材工程量漏算、单价计算错误等)有误;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如,没有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签名);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等。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进行了解决,不予重新鉴定。 建议:一方单独委托鉴定时要慎重,如果另一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法院很可能会委托重新鉴定。对于法院委托的鉴定意见,在鉴定过程中,要利用工程技术人员和专业法律人员与鉴定机构进行充分沟通,保证鉴定过程中全部的工程量及施工过程都能为鉴定人员所知悉,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鉴定结论一旦形成,除非有充分的证据,否则法院不会同意申请重新鉴定。 五、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是为了维护承包人生存利益以及鼓励建筑,创造社会财富,同时也是为了督促承包人及时行使权力,避免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法律规定了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竣工或者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起算。 检索的最高院案例中涉及优先受偿权的有10件 ,法院的支持率为70%,支持理由:最高院认为对于由于发包方原因导致工程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竣工或者未竣工,承包人六个月的起诉期限应该从发包方违约,承包方主张解除合同之日起起算,起诉期限尚未过期。 反对率为30%,反对理由:承包方过了6个月的起诉期限,或者由于承包方的原因导致工程未竣工,承包方主张优先受偿权,最高院认为对于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未竣工的仍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计算,已过诉讼时效。 建议:首先当事人在合同中对竣工日期要有明确约定,对于由于发包方原因导致工程未竣工的,根据最高院《2011年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承包人要及时主张申请解除合同,六个月的期限从解除合同之日起计算。对于承包方的原因导致工程未按时竣工或者未竣工的,仍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计算六个月的期限。其次,承包方在主张工程款时,一定要单独提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实践中大部分案件没有提出行使优先受偿权。 六、工程质量问题 工程款质量问题是常见的争议焦点,一般由发包方主张,对于发包方主张工程质量不合格,其中最高院的支持率为40%,支持的原因有:发包方举证证明施工方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或经过鉴定质量不合格,经过修复后仍然不能达到标准等。 反对率为60%,主要原因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是经过修复后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工程未竣工但是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主张权利,视为发包方认可工程质量;承包方提出抗辩主张,是发包方的设计缺陷、提供的建筑物材料、构筑物不符合质量规定等原因导致。 建议:工程未竣工验收合格之前,发包方要慎重使用,如果擅自使用后发现使用部分工程质量问题的,视为认可工程质量;建议在未竣工使用之前发包方和承包方事先约定,如果发现质量问题,仍由承包方承担责任,或者等到竣工验收合格后使用。 七、质保金应否返还 质保金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缺陷责任期;二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最高院对质保金返还的支持率为67%,支持理由有:在施工合同约定的质保金性质与返还期限不明时,视为缺陷责任期的质保金,返还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质保金的返还期限并不必然等于质量保修期或缺陷责任期,质保金的返还期限与质量保修期不一致时,以合同约定的质保金返还期限为准。 反对率为33%,反对的主要原因: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是发包人仍有权参照合同约定预留质保金;建设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但是有证据证明地基基础或者主体结构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可以做出抗辩。 建议:当事人应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对质保金的返还期限和条件做出明确的规定。约定质保金返还条款在合同无效情况下也可参照适用。对质保金的使用范围应当进行明确的约定。明确在符合返还期限及条件仍未支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支付利息。 八、工期延误损失赔偿 确定工期,应当明确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开工日期以实际开日期为准(施工许可证可作为证据),不能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以合同约定的时间作为依据;竣工日期:验收合格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工程未竣工发包方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发包方擅自使用的,以工程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造成逾期损失,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率为60%,支持的理由: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工程质量存在一定问题,施工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事故未按照约定时间竣工,延误工期。 反对率为40%,反对理由发包人未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协助义务(比如证件不完备,延误开工日期)、变更设计、工程质量鉴定、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工程未按照工期完成,承包方不承担责任,承包方还可以反诉由发包方承担因此造成的停窝工损失、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合构建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自然灾害原因除外)。 建议:作为施工方对于发包方变更设计等增加工程量的要及时签证索赔,同时要求增加施工期限;对因发包方造成的工程延期,要及时通过发包方或者监理方进行确认;平时要注意证明实际开工日期(如,施工许可证,开工记录等材料的收集),竣工日期(如,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时间,发包人擅自使用等情况的材料);在合同中明确工期延误后损失包括的范围和计算方式。 九、发包人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纠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这条规定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制度设计是为了维护实际施工人的利益。但是实际施工人要举证证明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有很大难度,一般情况下发包方直接将工程款支付给了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在将工资支付给实际施工人。 从最高院的判决结果来看,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支持率只有25%,支持原因:实际施工人有证据证明发包方未按照约定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 反对率75%,反对的原因:发包方以施工方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等理由抗辩、发包方已向施工方支付了工程款、实际施工人证据不足未能证明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等。 建议:首先发包人要监督承包方对实际施工人及进支付工程款;其次要合法分包,明确因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导致不能给实际施工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第三实际施工举证证明发包人是否支付了工程款有困难时,可以通过劳动监察大队等政府机构,也可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等方式,解决举证难等问题。 十、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权利而制定,《民法典》生效之前的规定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两年,《民法典》实施后从2017年10月1日起,诉讼时效为3年。当事人一方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最高院的支持率为25%,支持的理由:对方当事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之日起未及时主张权利,例如承包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主张剩余工程款,或者发包方未及时主张工程逾期违约金。 反对率为75%,反对的主要理由:突发自然灾害导致停工,鉴定、当事人一方主张权利、或者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等原因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等事由,诉讼时效未过期。 建议:当事人应当及时履行权利,不能超过3年,对于施工方向发包方催要工程款、主张停工损失等要尽量以书面形式主张及工程量变更等要及时索赔;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合格要求施工方修复、主张逾期竣工等也要求采用书面形式,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但是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常见问题主要裁判观点 一、合同效力问题 【裁判规则】必须招标的项目未经招投标直接签订施工合同的,应当认定施工合同无效。 【案件索引】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哈尔滨凯盛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2017)最高民终730号) 【法院观点】最高院认为,案涉工程系大型商品住宅小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及公众安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范畴,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协议书》因未经招投标程序,应属无效合同。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先施工后招标的行为,明显属于先定后招、明招暗定,也属无效合同。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一系列施工合同因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认定正确。双方当事人也均认可案涉施工合同无效,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中建六公司作为大型专业施工企业,凯盛源公司作为专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上述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明知,对案涉合同无效均在存缔约过错。 二、工程价款问题 【裁判规则一】合同约定垫资,施工方以不付工程款为理由拒绝施工不能成立。 【案件索引】元成龙与延边航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2017)最高法民再229号) 【法院观点】施工方对其撤场时有剩余工程未完工的事实并无异议,故即使按照其主张的最迟交工日期2013年1月25日计算,其未按时交工的事实也属实。 根据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11条的约定,涉案工程为垫全资工程,无工程预付款,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进行工程结算再支付工程款。双方的会议纪要并不能证明双方对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时间进行了变更。施工方因发包方未支付工程款为由拒绝施工剩余工程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施工方未能按约交工并无不当。 【裁判规则二】合同无效,也可按签订合同时政府出台的指导价计算工程款,约定作为结算依据的政府文件失效的,仍然可以作为结算依据。 【案件索引】远海建工有限公司、新疆厚德置业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2016)最高法民终736号) 【法院观点】关于合同无效时应按合同约定还是签订合同时政府发布的工程计价各项规则计费的问题。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规定的出台是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证工程质量,而把无效合同作为有效处理的一种形式。如果合同无效后可由承包人选择高于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结算方式,获得比合同有效更大的利益,这与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及制定该司法解释的初衷是相悖的。 三、利息问题 【裁判规则一】施工合同未约定利息标准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利息标准。 【案件索引】宁夏台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2017)最高法民终102号) 【法院观点】关于实际施工人主张由发包方按年利率20%支付所欠工程款的利息问题。由于本案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的规定,原审对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无不当,故本院对承包方关于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请求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部分的,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二】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停工,工程未经验收和结算,利息应从停工时起算。 【案件索引】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甘泉堡神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终813号) 【法院观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承包方虽未能施工至竣工阶段,但实际完成部分已移交发包方,发包方在承包方退场后已开始继续建设,视为验收合格,可参照双方协议书约定确定工程价款。对承包方实际施工部分,经原审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造价鉴定,并对相关费用据实扣减,发包方应付工程款原判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工程款利息。依照《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本案工程并未实际施工至竣工阶段,双方亦未结算,上述工程款应自2014年6月29日停工次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裁判规则三】工程款利息的起算点按照如下顺序确定:当事人约定的付款之日、工程实际交付之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当事人起诉之日。 【案件索引】重庆大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中炬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终字282号) 【法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对工程款利息的起算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案中,对于工程款进度款利息,重庆大佛已放弃相应的上诉请求。 对工程结算款利息,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重庆大佛退场时,案涉工程尚未完工,无法办理竣工验收结算,从案涉工程实际交付之日起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符合公平原则。重庆大佛于2013年5月6日退场,该日期应视为建设工程实际交付之日。重庆大佛主张自2013年5月7日起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系对自身权利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一审判决自重庆大佛一审起诉之日起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存在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对利息计付标准,因重庆大佛未提出异议,仍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四、工程质量问题 【裁判规则】工程未完工或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视为发包人认可工程质量。 【案件索引】庆阳银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终470号) 【法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二审庭审中,银陇公司自认中仑公司承建的12栋商住楼中房产大多已经出售或预交了定金,部分住户已经入住。银陇公司在涉案工程未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出售房屋并有住户入住,应视为擅自使用,其亦未就质量问题在本案提出反诉,故一审判决未支持银陇公司在本案以工程质量问题的抗辩,并无不当。 五、优先受偿权问题 【裁判规则一】符合条件的实际施工人可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是否竣工,不影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成立。 【案件索引】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松原市金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7)最高法民终225号) 【法院观点】贵州一建虽未能完成整体工程施工,但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已经具备工程款结算条件,故金滩源公司主张尚不具备给付工程款条件,不存在工程款优先受偿的前提条件,理由不能成立。贵州一建吉林分公司虽曾向九台商业银行出具《放弃优先受让权承诺书》,承诺在金滩源公司结清该行贷款8000万元前,放弃工程优先受让权,但金滩源公司在原审中自认上述贷款已经清偿,贵州一建放弃工程受让权或者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条件已经不存在,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原审判令贵州一建对其承建的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可能损害九台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金滩源公司主张贵州一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金滩源公司上诉还主张,由于贵州一建中途退场,案涉工程由其他施工队继续施工完成,原审判令贵州一建享有优先受偿权会损害其他施工人权益。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贵州一建已经完成合同约定的大部分工程内容,原审判令贵州一建对其承建的工程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无不当,金滩源公司的此项主张不能成立。 【裁判规则二】因发包人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 【案件索引】大连渤海建筑工程总公司与大连金世纪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宝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宝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2017)最高法民一终字第39号) 【法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以及上述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不包括停工损失。 六、损失赔偿问题 【裁判规则一】: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者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停窝工损失,无论施工合同是否有效,承包人都可以请求赔偿。 【案件索引】宁夏华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终383号) 【法院观点】2015年9月26日主体工程封顶后,因华城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2016年3月涉案工程一直停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规定,华城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赔偿给三冶公司造成的停工损失。
2024-02-27社会管理城乡建设与规划房地产和建筑高新技术和创新发展建设工程合同债与合同- 行业标杆法秀四年大数据精品文章大盘点
编者按 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大量的法院裁判文书被公开,中国法律界开始进入法律大数据时代。在过去的四年,法秀发布了近百篇的法律大数据报告及检索大数据方法的干货。在接下来这一周,将推出“iCourt法秀大数据特辑”,给读者送上多维度的法律大数据文章。以本篇近四年精品大数据文章的盘点,作为开端,感谢读者,也庆祝司法大数据公开四周年。 “技术驱动法律”是我们的初心,无论知识如何更迭,思维、工具和技能都是不分领域的持用通用能力,我们坚持不断推荐最好用的工具给每一个法律人。 本篇文章是法秀近四年大数据精品文章合集,包括大数据检索方法思维和各领域大数据报告两方面12篇精品文章,为感谢读者,更为致敬司法大数据公开四周年。(点击标题即可直接阅读) 大数据方法与来源合集 1.《42万阅读量、8万份案例,8大领域的法律大数据报告及其制作方法》 主编把法秀2017年6月之前所有精品的大数据报告,按照行业类型、检索方法、如何制作大数据报告,在一篇文章中做了高度融合与总结。一篇在手,基本看尽所有。后台回复关键词“大数据合集”还可下载300多页的大数据合集哦。 2.《335个网站,让法律人告别搜索盲区(有彩蛋)》 公众号后台回复“盘点”即可自动获得合集文件:从可视化报告的参考网站、模板配色、可视图表、灵感参考到按领域整理的大数据搜索网站合集再到时间管理、效率工具,一键导入浏览器。马上,可视化、大数据报告也可以成为你的办案工具。 3.《如何进行法律检索》 一篇文章归纳整理法律法规检索和案例检索的工具、方法、流程。从数据库个性化选择、不同情形检索目标确定、关键词筛选、流程控制、结果复核以及制作检索等报告方面为你指引法律检索全程。 4.《深挖裁判文书:案例检索六大关键点》 曹会杰老师从数据库对比入手,结合核心词选择、案例效力复核、案例分析、检索记录以及案例提交揭秘如何深挖裁判文书,为新手诉讼律师制定诉讼策划,管理客户预期,非诉律师发现法律风险点助一臂之力。 5.《四大场景教你打开法律检索的正确姿势》 从诉讼方案评估、诉讼庭审准备、交易合规性审查、指定主题培训四大场景入手,条分缕析地阐明检索思路和检索动作,为自己和团队建立业务数据库,知识管理从此不再是难事。 6.《遇到了一个完全没有做过的案子怎么办?》 大数据究竟可以帮到你多少?大数据检索力量的真实例子与经验分享,校友在两小时内通过七步检索利用数据力成为专家,三天内胜诉。这就是在大数据的黄金时代下数据力和数字智商的强大力量。 大数据报告精品代表 法秀近4年的大数据爆品选题集中在建设工程、婚姻家事、股权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等议题上,也可见这类法律大数据的需求较多,且这类大数据报告的市场开拓功能强大,有趣的是,很多律师开始用大数据分析法院和法官。 7.《1312份裁判文书告诉你婚姻的时间秘密》 来自深圳齐家家事团队的校友李玮律师及其团队是婚姻家事的大数据报告代表,在进行大量数据分析后,开拓性地选择了一个具体的维度:时间,另辟蹊径地从恋爱时长、结婚时长、离婚年龄、子女年龄等进行深度分析,分析离婚案件特点,打磨出首个深圳离婚纠纷案件大数据报告,供大家参考。 8.《民间借贷案例大数据报告》 民间借贷是一种非常常见的纠纷类型,八谦金融事务部在分析按地域选取的498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书的基础上,回答了如下焦点问题:“砍头息”的性质如何认定?如何认定借贷关系是否合法?如何认定借款的实际交付及金额?利息能否转为本金计算复利?借款主体如何认定?分析该领域现状,总结出该类案件的规律与裁判思路,供大家参考。 9.《股权纠纷大数据报告》 公司股权纠纷是专业性非常强的领域且影响重大,iCourt广东校友广悦鸿鼎律所诉讼团队以广州地区近年来部分涉公司股权案例为数据样本,研究股权纠纷的发生规律,把握股权纠纷的解决规则,探索防范化解股权纠纷的有效方法,对开拓公司业务意义重大。 10.《最高法院建设工程案件审判研究报告》 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的胡玉芳律师和王志强律师及其团队,是建设工程领域大数据报告的开拓者,在法秀连续发表了2013到2015年的最高院的建设工程案件审判研究大数据报告。本篇为2013年首篇建设工程案件审判研究报告,在当时已在分析基本数据的基础上总结出了裁判观点,是利用大数据分析法院和法官的先驱,至今仍具有学习价值。 11.《最高法院审结涉银行纠纷案件报告(附研究方法)》 来自国浩(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曹会杰律师,专注银行诉讼业务,在2014年就从“中国裁判文书网”采集最高院和天津市各级法院2013年全年审结的银行业诉讼案件文书,分类筛选,从中挑选出涉及难点或热点问题的案例,探讨了银行方败诉原因,编写了一份《银行业诉讼研究报告》的大数据报告,加上典型案例索引和研究方法,帮助银行业读者了解本行业在最高院所涉诉讼情况及裁判规则。 12.《让巡回法院的判决成为你最好的助手》 除了帮助办案、开拓市场,越来越多的律师开始利用大数据分析法院和法官,本篇作者锐鲨团队,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管辖范围内四川省复杂民商事诉讼争议解决的专业团队,从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的民商事争议判决书中为大家带来客观的大数据分析,一探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管辖范围内的热门案件、代理律所以及裁判观点等情况,是大数据分析法院的代表。 久保忧希在《 请用数据说话》中说:“你的数字智商决定了你的工作成就。”大数据让律师从埋头做案子到可以借鉴所有律师的智慧和法官的思维。大数据的黄金时代已来,这个时代正呼唤着你去拥抱它,而我们也十分自豪地看到,我们亲爱的校友们正打磨出一篇篇精品大数据文章,引导这个时代的发展。
2024-02-27社会管理科学技术高新技术和创新发展 时间作为律师的一大成本,如何从复杂繁琐、重复率大、耗时长的工作中脱身而出去研究更有价值的专业性问题,一直是许多律师的苦恼之处。 对于律师们来说,日常工作中会经常使用到各种类型的办公软件,比如 PDF 编辑、格式转换、图片处理、OCR 识别、屏幕录制等等,但是我们要使用这些功能,需要安装一个又一个软件,而且自己在网上下载安装的,总会莫名其妙的捆绑其它软件,还带有大量的广告,让人很是烦恼。 市面上比较常见的诸如 Word、PPT 此类基础自带软件就不多赘述了,今天为大家推荐几款非常实用的电脑端软件,办公软件来提高工作效率。 一、工具类 1.万能百宝箱——Quicker 下载链接: http://getquicker.net/Download 功能介绍:Quicker,您的指尖工具箱,快捷方式“大本营”。你可以在里面放入你的常用操作,例如启动一个软件,或是打开一个网页等等。 这样当你每次打开 Quicker 的时候,你能快速的找到常用的快捷方式,提高工作效率。 缺点大概就是需要学习一下各项操作指示,不过属于越用越灵的那种! 2.文件搜索神器——Everything 下载链接:https://www.voidtools.com 功能介绍:律师们的 Windows 电脑用的久了,各种文件肯定会“堆积如山”。一会儿从这里拷贝了一个资料,一会儿邮件里下载了一个附件。一时没存好,就忘记下载到哪个磁盘中了。 有时紧急需要找一个自己要用的文件时,还得在系统内部翻半天。 这时,Everything 这个神器就派上用场了。 Everything 是 voidtools 开发的一款文件搜索工具。它体积小巧,程序文件只有 0.99M。界面简洁易用,可以帮助我们快速搜索电脑上的文件,而且基本上不会有遗漏。 它比 Windows 系统自带的搜索要快太多,两三秒就能搜索出关键词相关的一切内容。同时还可以设置搜索条件,更加快捷地找到你想要的文件。 3.精准翻译神器——DeepL 下载链接: https://www.deepl.com/zh/app/ 功能介绍:法学界知名翻译软件 DeepL 翻译器。也叫做 DeepL Translator,是一款比谷歌翻译还要好用、精准的电脑翻译软件。支持英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等一系列常见语言的转换翻译操作。 DeepL 可以做到对方言习语、文言文、学术论文等内容进行机器翻译 ,并且准确率和流畅度都非常的高,可以配合写作软件一并使用。 4.随时记录——印象笔记 下载链接: https://www.yinxiang.com/dl-mac/? 功能介绍:在微信、简书、微博或者其他平台上经常会遇到干货文章,如何对这些文章进行及时收集是我们平时遇到的一大难题。印象笔记是解决该难题的好工具,轻轻一点即可实现对文章的收录。 当然印象笔记的功能不止于此。律师承办案件,往往需要和当事人进行沟通,这时可以打开新建一则印象笔记,在记录的同时,还可以进行录音,录音完成后录音文件直接作为附件出现在该则印象笔记中。 有些团队尝试使用印象笔记进行案件管理及推进,在承接任何一个案件后,新建一则笔记,首先将案件的基本信息放在上面,同时在笔记中建立该案件的待办事项清单,案件的沟通情况也及时记录在上面,就这个案件形成的各类文书,也作为附件黏贴在上面,同时就这则笔记在主办律师及协办律师中共享。 印象笔记与有道云、石墨文档类似,是一个云存储平台,用户可以在手机、电脑等一切可以连上网的设备上打开你的印象笔记进行办公。 同类软件:OneNote、为知笔记、有道云笔记 5.文字识别——天若 OCR 下载链接: https://tianruo.lanzoux.com/b0mn2zif 功能介绍:OCR 界的天花板,除了基础的截图文字识别。他还可以识别竖直文字,甚至还有翻译功能。 按住【F4】 键开始截图,框选需要识别的文字就 OK 啦!中英双语识别也太方便了吧! 6.截图/分屏神器——Snipaste 下载链接:http://dbrg.tianjimedia.com/tianji/child/f581.htmlsfrom=166&keyID=94830&DTS=1&TFT=2 功能介绍:这个软件不同于其他“平平无奇”的截图软件。它可以把截下来的图片固定在界面最前端,随意改变大小和位置。 如果你是一名诉讼律师,你现在需要对两个文档进行对比,你还在开着两个窗口进行比较修改吗? 这样实在是太麻烦了,效率也不高。snipaste 就可以帮到你! 这款软件完全免费使用,并且无广告,体积仅有 12M!但是功能却逆天的强大,截图/分屏神器,自带标注、打码等功能,便利审阅;可悬浮于屏幕,变相多块自由分屏。 实乃文件比对、截图批注沟通必备利器! 7.PDF专用——Acrobat 下载链接: https://softs.jiahai18.cn/dc/index.html?source=baidug&unitid=7465423460&unit=dc&e_creative=65074454117&bd_vid=8228007692381975743 功能介绍:PDF 是除 Word 外我们平时接触最多的文档格式。它最大的优点是格式固定,浏览方便。但正因此,也带来了无法编辑、无法全文检索的问题。 Acrobat 是一款神奇的 PDF 阅读器,它的神奇之处不仅在于可以对 PDF 进行编辑(插入文本、页码等),还可以对 PDF 进行识别,进而实现全文检索。此外,它能够将图片转换为 PDF,合并、提取 PDF,随时插入、调换 PDF 顺序等等,是一款绝佳的 PDF 操作神器。 二、效率类 1.管理桌面——桌面日历 下载链接: http://chs.desktopcal.com/chs/ 功能介绍:出庭日期、会见当事人怕忘记?打开电脑忘记要干什么?想知道未来几天的计划?临近月底、年底想看一下自己都做了什么? 电脑上一个桌面台历可以解决这些问题,随时记录和删除,行程非常清晰。 整个日历处于半透明状态,对桌面的美感影响并不太多。缺点在于不能同时将待办事项按照案件类别进行分类,暂时没有手机版本自然也无法同步。 2.管理时间——滴答清单 下载链接: https://www.dida365.com/about/download 功能介绍:之前手机端 app 我们也介绍过滴答清单,可以说是律师高质量自我管理神器! 提供多样化任务管理结构,助你合理规划、分清主次,重要的事情一目了然,每一个目标都触手可及。 除此之外还有日历视图,周计划、月计划一眼即知,你还能方便地拖拽任务进行安排。 提升专注力而生的番茄计时,助你掌控节奏,在工作期间更加高效。 启用小部件,在你的 Windows 桌面随时查看任务,搞定后也能快速打勾,节约更多时间。 3.思维导图制作——幕布 下载链接: https://mubu.com/app 功能介绍:结构化思路,律师在使用幕布编辑时可采用分级标题的形式,通过一级级标题实现知识树的搭建,诉讼方案思路更好的整理出来,而且可以搜索其他律师分享的知识存给自己使用。 三、软件类 1.电脑录屏——EV录屏 下载链接:http://softcdn12.mydown.com/cs/166def/EV%E5%BD%95%E5%B1%8F.exe 功能介绍:EV 录屏(EVCapture)是一款国产免费的视频录制工具+直播推流软件。操作界面非常简单清晰,可选本地视频或者在线直播,然后设置录制区域,全屏局部都可以。音频,可以录制系统声音、麦克风声音,或者不录制声音,我们选仅麦克风也可以! 它不但可以录制视频,还可以直接推流直播。它与目前市面上类似视频录制直播软件最大的不同点在于其完全免费(在使用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并且完全没有乱七八糟的广告界面。 2.视频剪辑——剪映专业版 下载链接: https://lv.ulikecam.com/ 功能介绍:不少律师和律所开始做线上宣传!剪映就不用多介绍啦,功能强大如美图秀秀一般!推出电脑版也是更方便更多的剪辑功能。 3.数据恢复—— EaseUS Data Recovery 下载链接: https://wtsr.lanzouj.com/iYYKL04809bi 功能介绍:不小心手滑清空了垃圾桶,删除了重要文件? 别担心,EaseUS Data Recovery 帮您恢复。它是免费版本,当然有一些限制,下图绿色框中可以看到只有恢复 500MB 的数据。 4.电脑安全防护——火绒安全 下载链接: https://www.huorong.cn/person5.html 功能介绍:很多律师电脑里面都有 360 和电脑管家,我常常见到后都建议律师删除这些无限广告弹窗的软件,有些律师只用苹果电脑不仅仅是为了好看,更是告诉我他们觉得苹果电脑广告少,没有弹窗,简单。 之所以选用火绒,还是本文首要惯例原因,免费、没有广告。这年头找到一个免费、没有广告、还好用的软件不容易。 同时,火绒的功能也是很强大,不仅仅有杀毒和拦截等基础功能,还可以防黑客、防流氓软件,进行终端和网络防护、访问控制、自定义规则等功能为一体的终端安全软件,而且它占用资源非常小。 5.护眼神器——f.lux 下载链接: https://justgetflux.com/ 功能介绍:一个非常好用电脑护眼工具,它能随着时间的变化自动将电脑屏幕亮度进行调整。 我们在白天打开电脑,它会根据白天的时间优化电脑显示器的色彩亮度,晚上的话会对电脑消除蓝光,以便更好地保护眼睛。 对着电脑一天下来,眼睛肯定也吃不消,建议打开 Reduce Eyestrian 全天护眼模式。 6.文件加密——Anvi Folder Locker 下载链接: https://mydown.yesky.com/pcsoft/413576829.html 功能介绍:一款完全免费的文件夹加密软件,当你的电脑里有一些重要的私密文件材料时,这个软件就派上用场了。 文件夹加密后,只有输入密码才能打开。如果有人想删除这个文件也不行,只有老老实实输入密码才能进行后面的操作。 四、写在最后 最后,还有大家最熟悉的 Alpha。不仅是律师管理系统,更是律师团队效率提升专家!All in one!是集法律数据库、案件管理、专业服务和律所管理为一体的法律智能操作系统。并能够提供专业的裁判文书、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检索等服务。 软件的本质是工具,用好能提升我们的工作效率,工具背后是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的思维与方法。不断优化,形成自己的做事风格。 以上软件基本上涵盖律师日常办公的各种场景需求,未必最好,但绝对称得上高效、简单、实用、无广告!还有哪些你正在用的办公软件,欢迎大家评论区探讨交流。
2024-02-27律师办公技巧社会管理科学技术高新技术和创新发展- 实务技能Alpha,法律智能操作系统
小阿说: 每天iCourt的小伙伴都会收到很多关于Alpha的咨询,我们就常见的问题进行了整理,帮助亲爱的校友们3分钟了解Alpha的概况。 问题一:Alpha系统是iCourt研发的吗? 小阿:是的呢,iCourt法学院(北京新橙科技有限公司)一直以技术驱动法律为使命,iCourt有两大产品,Alpha和律师培训课程,法秀公众号是iCourt最主要的自媒体平台,一直致力于为法律人带来最好的思维、技能与工具。 iCourt从2013年开始,通过15门课程给中国法律界一万多名律师、法官、法务校友们,带来了一场法律思维、技能和工具的革命。 2017年开始,我们用一套集专业大数据、市场拓展、律所管理于一体的智能操作系统,通过技术的力量提升个人与团队的法律专业能力、法律服务效率和客户服务效果。 问题二:Alpha需要请工程师为你安装吗? 小阿:不需要哦。小阿的安装方式非常简单,通过线上提供的安装链接与指引,每位律师都可以轻松安装好自己的电脑呢,用户可以在任一台安装了Alpha的电脑微信扫一扫登陆自己的账号哦。 Alpha为律师的工作场景而生,包括电脑端、手机端、文档端和Word端等,并提供了很大的云端存储空间,律所无需提供服务器。 问题三:Alpha分为不同版本吗?他们之间有什么区别哦? 小阿:Alpha分为两个版本:团队版和平台版,小阿给亲爱的校友们准备好了介绍图哦,可以一键保存到手机。 问题四:提供培训的方式有哪些呢? 小阿:在您开启小阿后,会在您所在的城市为您提供线下基础使用培训;同时,在线上有专属的微信服务群,小橙子(强大技术支持团队)会在15分钟内解答各类使用问题哦;此外,法学院还会定期举办课程,分享各地用户最佳实践案例;Alpha系统会在每周三产品升级,涵盖新功能和新内容;会持续帮助大家更好的通过技术提升专业、市场、管理哦。 问题五:现在Alpha的用户们有多少了哦? 小阿:截止2018年6月末,全国已经有五万多名律师每天打开Alpha开始一天的工作呢,并且不断将Alpha的功能结合自己的业务,拥有非常多值得大家学习的法律服务升级和管理升级的实践,以下文章都是来全国各地Alpha用户在业务、市场和管理上的超级实践哦,让我们看看他们的使用感受吧。 市场篇: 技术为法律服务价值赋能 律师作为专业人士,有Alpha帮助将自己的无形法律服务有形化,让谈价报价、客户维护都变得更简单和有说服力;Alpha的强大数据分析功能,让行业雷达成为每个律师自己的市场部,具体怎么做?来看看校友的实践哦。 案源开拓: 律师如何快速谈下新客户? 帮律师拿下行业市场,我们为你准备了这款神器 如何5分钟成为客户最青睐的行业专家? 如何用行业雷达精确锁定常法客户? 如何迅速突破你的常法客户开拓能力? 谈价报价: 为什么他总能在招投标中脱颖而出? 为何客户会选择出价最高的律师? 律师价格谈判:如何完美呈现律师价值? 还在为报价发愁?看我们如何在竞价中脱颖而出 客户维护: 什么样的Note能让你极速反应客户需求? 如何用Alpha打造一场客户满意的定制培训 法律顾问服务如何做到超出期待 常年法律顾问工作报告也能一键导出? 业务篇: 技术为律师业务升级赋能 律师行业与科技结合的趋势是,律师的精力只用在最需要他们的地方,而其他简单、机械、重复的工作由技术高效完成。 技术驱动法律,是法律行业正在发生的变革,不参与其中,难免要落于人后。大数据分析、可视化思维正得到越来越多法律人的认可。想轻松搞定法律研究?想让法律写作和文档管理不再成为日常工作中的阻碍?快看看校友们的经验吧! 法律检索: 案子能赢吗?你和法官熟吗?3D检索回答你 法律人核心能力:如何分析大数据 如何用大数据搞定一个棘手案件? 法律检索标准流程 法律研究: 律师如何快读成为一个领域的专家? 如何让团队快速攻克私募基金审核要点? 你也想做一个案子,成为一类案子的专家? 顶尖律师团队是如何做法律研究的? 如何成为卓越的行业专家型律师? 一鱼多吃:律师应该如何做研究 法律写作: 一键节约46950分钟?还不止如此! | iCourt 3D合同审查:让客户轻松感知你审查的深度与付出 一年审查五千份合同的秘密都在这里 文档管理: 你还在做Win式文档管理吗?真的OUT了 如何用文书管理突破团队协作瓶颈? 一千多个项目,文档如何有序管理? 超强文档管理能为律所带来什么? 管理篇: 技术为团队与律所的高效管理赋能 Alpha中丰富的功能帮助律所和团队高效协作:贴心的计时帮助团队更好地分配时间、经历;案件项目管理帮助团队将法律服务标准化、产品化;财务管理帮助团队更好地效益分析。Alpha系统助力律师团队扩张和高速发展,并让专业得以传承。 案件管理: 诉讼案件如何做到效率逆袭? 2018,如何通过项目管理精进律所服务? 没有四大高效思维,律师怎能驾驭好技术? 律所如何搭建项目管理体系? 律师经验共享的三大路径 律师中的案件管理高手如何做到掌控全局? 团队/律所管理: 如何用工具打造一体化律师团队? 协作效率极高的团队都做了些什么? 如何成为“说到做到”的律所和团队? 传统律所”加速焕新“的突破点在哪? 第四代律所如何实现弯道超车? 组建律师团队的五大障碍,如何逐一攻破? 这款律师系统让我相见恨晚 周丽霞:Alpha用户使用报告 律所团队化经营实践指南 为什么律所必须要有首席技术官 如何通过精细化管理提高团队创收? 得到重点培养的律师都是怎么做的? 律所管理核心:如何为优秀的人才创造价值? 时间管理: 讲真,你还在用Excel管理团队的工作记时吗? 律师很累,是因为时间不够吗? 计时的“秘密”,数据见证成长 律师的小时费率背后的秘密是什么? 计时,一本真实的工作录 会时间管理的律师后来都怎么样了? 律师每天事情忙不完怎么办? 文化篇: 产品背后的文化与团队 Alpha背后是iCourt近300名员工,一半法律人,一半工程师。Alpha懂律师,是因为他们懂律师;Alpha优秀,是因为他们优秀。无数个日夜,他们给未来的中国律师描绘了梦想,他们将Alpha带到这个世界,给她最好看的外表,最智慧的大脑,最温暖的心。 为什么我们要建全国首个法律科技体验中心 2017如何完成年初立下的宏图大志 2017半年已过,年初立下的宏图大志你完成的怎么样? 一款好工具对律师到底有多重要 打造强大团队的最佳方法是复盘 90后管理者:带好90后新军的四大方法 Alpha工程师:愿为法律人敲代码到80岁 从清晨到黑夜,画出Alpha本来的样子 这辈子要为律师做件牛逼的事! 玩转法律大数据的秘诀,小阿告诉你 服务着10000+名律师的小橙子,是谁? 痴迷技术,却投身改变法律行业 我为什么从红圈所加入iCourt 行业雷达背后的工程师双雄 采那说说之36:创业五周年,只管往前走
2024-02-27社会管理科学技术高新技术和创新发展 - 实务技能法律大数据报告,收藏这篇就够了
大数据报告历来是法秀的王牌栏目,从宏观行业发展前景到微观的裁判规律,用数据的方式将行业特点一览无余地展现在你面前。一份大数据报告,也是展示律师专业能力,开拓市场的利器。法秀现选取2018年1月至今精品大数据报告,以最高院系列+行业领域呈现,让我们一起用数据的力量重新定义行业。 最高院大数据报告系列 2017年,是六大巡回法庭+最高院本部新司法模式的启动元年。经过一年半时间的运行,哪个巡回法庭审案最多?哪类案由最高频?各巡回法庭二审改判率多少?再审审查通过率多少?再审审理改判率多少?哪个法官审案最多?这一切,数据都会告诉我们。 法秀现集结全国法律大数据分析领域的精兵团队,从民商事案件入手,推出最高法院2017民商事案件大数据报告系列。从最高院本部到六大巡回法庭,深入各层次分析,让你占据制高点,让一切尽在掌握。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民事案件大数据报告 最高法院2017民商事案件大数据报告之一:一巡法庭 最高法院2017民商事案件大数据报告之二:二巡法庭 最高法院2017民商事案件大数据报告之三:三巡法庭 最高法院2017民商事案件大数据报告之四:四巡法庭 最高法院2017民商事案件大数据报告之五:五巡法庭 最高法院2017民商事案件大数据报告之六:六巡法庭 宏观行业大数据报告系列 根据Alpha案例库统计,2014年至2017年度全国法院审结的民事纠纷案件总量达到了2100万+。 但是对于律师来说,在哪里做民商事律师,案源能源源不断呢?如何能成为客户心中最值得信赖的行业专家呢?对企业来说,如何才能从众多的民商事纠纷中发现潜在风险、预防风险呢?法秀推出的宏观行业报告将一一为您解答。 Alpha行业雷达:揭秘16个行业诉讼全貌(附赠90个行业对比) 律师的未来市场在哪里?代理率最具增长潜力的十大纠纷 如何5分钟成为客户最青睐的行业专家? 帮律师拿下行业市场,我们为你准备了这款神器 如何用“行业雷达”精准锁定常法客户? 建筑工程领域大数据报告 建筑行业占GDP30%左右,从业人员过亿,是一个经济总量、业务规模庞大的行业。 但由于建设工程纠纷通常涉及的标的额较大、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不少律师对此望而却步。法秀集结建筑工程领域的精品大数据报告,把握建设工程领域纠纷分布特点,洞悉裁判规则,明晰风险点及预防方法。开拓市场,只有一步之遥。 2014-2017年建筑行业纠纷大数据报告 2017年最高法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大数据报告 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17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大数据报告 大数据盘点2013-2017最高法院建设工程案件 房地产领域大数据报告 在房地产市场飞速发展的时代,随之而来的是越来越多法律纠纷的发生。 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业的发展现状如何?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容易出现哪些风险?纠纷点如何分布?相关裁判结果表现出怎样的规律?房地产行业大数据报告不仅为您揭示行业发展规律,更从微观上为您把握风险点,让大数据报告做您开拓市场路上的助推器。 二手房买卖,大数据教你如何防坑 深圳市商品房买卖纠纷大数据报告 江苏省业主委员会涉诉案件大数据报告 2014-2017年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业大数据报告 2016-2017年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大数据报告 3672份判决揭秘“一房二卖”大数据背后的关键信息 公司法领域大数据报告 数据本身具有天然的说服力,这一规则应用到公司法领域,许多复杂的关系和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在私营企业快速发展、创业热潮迸发的背景下,股权转让纠纷日常增多、难以处理。 别担心,还有公司法领域的大数据报告在化繁为简的路上助你一臂之力。 2014-2017年最高法院公司纠纷大数据报告 股权转让纠纷大数据报告 婚姻家事领域大数据报告 随着个人财富的迅速累积和离婚率的持续攀升,婚姻家事法律服务悄然成为律师执业的大热门。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哪类财产最容易被隐匿?争议的关键点在哪里?相信数据已经给了我们答案。 1181份判决书告诉你离婚时“TA”把钱都藏在哪了? 2017年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白皮书 1270份判决书揭晓离婚“抢房”大战 金融领域大数据报告 银行业是现代金融业的核心,保险业在金融业中所占比重在稳步上升,P2P作为互联网金融的新兴模式,在极具吸引性的同时又带有天生的雷区。 如何了解银行业发展规律?如何针对各类人身保险合同了解法院裁判观点?如何在追赶热点的同时规避雷区?本节金融领域大数据报告,为你准备好了最佳答案。 268万份银行业案件研究,给你5大精华规律 2017年山西省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大数据报告 大数据为律师揭秘P2P网贷相关罪名规律 劳动法领域大数据报告 在经济新常态下,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纠纷有哪些类型?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焦点是什么?同时,随着互联网企业的高速发展,互联网企业竞业限制状况如何?本章劳动法领域大数据报告,给你答案。 安徽省劳动争议大数据报告 互联网企业100强竞业限制纠纷 融资租赁领域大数据报告 融资租赁在助力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和企业设备更新换代方面发挥着重要的重要。本节从全国融资租赁案件败诉和湖北省融资租赁案件两个角度出发,一方面为融资租赁公司评估交易风险,选择交易方式提供参考,另一方面,为融资租赁公司规避法律风险,降低诉讼成本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全国融资租赁公司败诉案件大数据报告 湖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大数据报告 泛娱乐领域大数据报告 近年来,中国电影票房爆炸式增长,大量资本涌入影视娱乐市场,综艺节目制作大手笔引进海外版权,互联网企业跨界制作,影音、文学、游戏等网络付费获取模式成为常态,以上种种,无不意味着中国影视娱乐产业黄金时代的到来。 影视娱乐业发展过程中常见的风险点在哪里?如何从以往案例中寻找企业处理娱乐业务纠纷的借鉴?精品影视娱乐行业大数据报告将为你揭秘。 2012-2018年影视娱乐业大数据报告 其他领域大数据报告 是不是还没看够?是不是没有在上述的领域中找到自己执业领域的大数据报告? 往下看,虽已有前人为你做了一份大数据报告,但还有更多市场等待正在阅读的你去挖掘哦。 2014-2018年涉逃税罪案件大数据报告 河南省民间借贷大标的案件大数据报告 2014-2017年纺织服装业承揽合同纠纷大数据报告 | iCourt
2024-02-27社会管理科学技术高新技术和创新发展大数据系统大数据 面向大数据市场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业态不断涌现。在法律领域,对大数据的分析正成为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的结点。本文将总结2019上半年的大数据报告,通过对不同来源数据的管理、处理、分析与优化,将结果反馈到法律实务之中,以创造出更大的经济和社会价值。 近年来,各行各业的决策机制正在从“业务驱动” 转向“数据驱动”。而在法律行业当中,大数据报告的价值也逐渐被更多人肯定。 合理利用大数据报告,不但能在诉讼业务中快速获取到有用的类案信息,分析裁判要点以提升工作的效率,还能在常法业务里帮助客户梳理领域规律,规避风险。 一、建工篇 1.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大数据报告 建设工程行业一直是法律纠纷的热点领域,为及时掌握该领域的司法裁判动态,文章对2018年度最高法审理的925个案件进行了筛选。 深度剖析了其中119份判决书,通过典型案例总结出十大争议焦点以及法院裁判规则,以期帮助企业规避风险。 2.《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大数据报告 长期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工作,并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了大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从2012年开始编纂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历经七年终于颁布,于2019年2月1日开始实施。 该解释维护了建筑市场秩序,促进了建筑市场健康发展,为审判实践提供强有力的指导。 二、融资租赁篇 1.593份融资租赁判决帮你规避66个败诉点 企业数量和注册资金的狂热聚集,使得融资租赁行业成为备受瞩目的行业。随着融资租赁行业规模的扩大,各类融资租赁企业间竞争日趋激烈。 因融资租赁的特殊性,企业需要时刻关注产品市场、贸易以及技术方面的风险,此外金融方面的风险更是贯穿于整个业务活动之中。 对于企业而言,能够及时规避风险、防范于未然才是上上之策。 2.融资租赁风险点在哪?286份判决告诉你 2015年9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融资租赁业市场规模和竞争力水平位居世界前列的发展目标,为更好地发挥融资租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指明了方向。 随着融资租赁行业规模的扩大,各类融资租赁企业间竞争日趋激烈,也愈来愈重视对行业市场的研究。 如何在实务中避开风险点,已成为融资租赁企业特别关注的话题。 三、股权篇 十个专题读懂最高院股权转让纠纷 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成功的表现之一。随着市场资源配置的多样性增加,股权转让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愈发多见,其中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 股权转让行为除了要适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之外,还要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财产转让的一般规则。 正是由于《公司法》和《合同法》在股权转让问题上的交织,使其成为金融商事案件审判领域中的热点问题。 四、税务篇 2018年中国税务行政诉讼大数据报告 从2016年至2018年,税务行政诉讼裁判文书数量以平均每年27%的幅度快速增长。 根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税法推算,税务行政诉讼文书的增长率是同期非税务行政诉讼文书的4倍左右。 税务行政诉讼是行政法与税法两大专业的深度叠加,只有具备双重专业能力和相应工作经验的资深税法律师能够准确适用法律,帮助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有效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依法寻求权益救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涉黑涉恶篇 律师辩护涉黑涉恶刑事犯罪的五大要点 从2001年至2005年,我国扫除了700多个黑社会组织,共查处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国家工作人员超过1000人。 黑恶势力不仅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危害,而且也影响到了整个社会的繁荣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8年1月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各地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还社会安宁。 涉黑涉恶刑事犯罪案件相对于一般犯罪案件而言较为疑难复杂,本文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非法控制性特征这四个特征入手,研究案件的犯罪构成,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定罪方面进行有效辩护。 六、劳动争议篇 一图读懂住宿餐饮行业人力资源现状与劳动争议风险 劳动纠纷是现实中较为常见的纠纷。劳动纠纷的发生,不仅使正常的劳动关系得不到维护,还会使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另一方面,企业之间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企业人力资源优劣之间的竞争,谁能正确运用、引导人力资源,谁就是获胜者。 人力资源又是各种生产要素中最积极、最活跃的要素。如何正确把握劳动纠纷的特点,积极预防劳动纠纷的发生就成为其中关键。 本文透过深入分析住宿餐饮行业人力资源现状,针对劳动用工提出合规建议和长远性的方略。 七、保险篇 暴雨致车受损,财产保险大数据告诉您如何应对 近期,全国各地暴雨频发,大量涉及水淹车造成车辆发动机受损的事故发生,将近3/4的案件争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 其中,因发动机价值高、保险双方对保险条款的不同理解等原因,引发了不少法律纠纷。 一般保险公司会以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损坏不在保险范围内,未附加“涉水损失险”为由拒赔。 如果被保险人未附加投保“涉水损失险”,是否意味着保险公司无需赔偿“因暴雨致车辆发动机的损坏”呢?本文通过大数据告诉您答案。
2024-02-27社会管理科学技术高新技术和创新发展随着市场主体的增多,市场主体之间的股权交易也日渐活跃,股权转让纠纷的案件数量在公司类纠纷案件中局于榜首,股权转让纠纷也呈现出案件事实复杂、法律关系多样、争议焦点繁多的特性。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拓荒者团队对“Alpha 案例库”中,2018年7月30日 — 2023年7月29日陕西全省范围内所有与“股权转让纠纷”进行检索,共获取1337篇裁判文书,并对上述案例进行数据和文本分析。本篇为该系列的第二篇内容,在本篇中,律师将聚焦争议焦点,提炼司法裁判要旨,以期增加读者对陕西省近五年股转转让纠纷案件的了解。 01、裁判要点深度解析 争议焦点一:关于股权转让合同主体或股权转让纠纷诉讼主体 裁判要旨1:在无其他法定事由的情况下,隐名股东亦可以转让股权,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相关案例:(2019)陕06民终2130号 本院认为: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未经登记的股东不具备股东资格,隐名股东持有的股权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亦可转让。本案中,白昕琪与杨魏杰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现白昕琪主张撤销案涉股权转让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其应当对存在法定撤销事由举证加以证明,即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或者显示公平的情形,但其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本案具备上述法定撤销情形,依法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相关案例:(2018)陕08民终1891号 法院认为:虽然注册登记的轩通公司原股东是马瑞龙、李丹丹及原告,但根据已经生效的文书查明的事实,马瑞龙和李丹丹只是名义股东并非实际投资人,实际投资人是姚强和李阳。实际投资人有权对其股权进行处分。……原、被告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合伙协议书》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无其他无效之情形,故该协议为有效的合同。 裁判要旨2: 隐名股东可以依法转让股权。如股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知道其系隐名股东,且公司及其他登记股东均未对股权转让提出异议,则《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 相关案例:(2021)陕0113民初16430号 法院认为:原告玖润公司与被告梁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时,虽罗豪显示其作为转让方的联系人,但根据原告当庭提交的《股权代持协议》、《授权委托书》以及罗豪、王则栓、陈林作为本案共同原告起诉,可知原拓盈嘉利公司的隐名股东罗豪、玖润公司及显名股东陈林、王则栓对将持有100%股权转让给被告梁伟的事宜知悉并同意,且并未损害被告梁伟的实质性权益,故该协议书合法有效。被告辩称其对股权代持事宜并不知情,原告玖润公司、罗豪存在欺诈行为致使协议无效,因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时拓盈嘉利公司的工商登记在册股东并非玖润公司及罗豪,被告作为涉案股权转让协议的受让方,依常情不可能不对目标公司的股权状况进行初步了解,且2020年9月1日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由陈林变更于被告名下时,被告也未对此提出异议,故被告该辩称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裁判要旨3:与隐名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合同有效,但仅在协议双方之间发生效力,在未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不能直接对外发生效力,致使公司股权发生转移。 相关案例:(2021)陕08民终369号 本院认为:被告胜利煤矿现有的登记股东为榆林市永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王正刚、陕西欲融投资有限公司、榆林市北东环工贸有限公司、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煤炭公司,被告胜利煤矿不认可被告王卡林的股东身份。四原告从被告王卡林处转让得来的1000万元投资份额,系双方间内部发生的交易,仅在合同双方间产生约束力,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而发生对外效力。且四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受让被告王卡林的投资份额时经过被告胜利煤矿股东的同意。被告胜利煤矿作为一个企业,其法律行为应当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若允许受让隐名投资者份额的人随意更改股权享有者的外观,将从根本上动摇公司登记制度的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4: 名义股东转让其代持股权的,如果受让人系“善意”,可以依照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股权,隐名股东可基于债权向名义股东主张赔偿损失。 相关案例:(2019)陕0102民初3186号 法院认为:本案中,向长虹作为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名义股东樊奇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给股东张培彦行为无效的,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即善意取得制度。也就是说只要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即受让人受让股权时为善意、转让的股权为有偿并价格合理、转让的股权依照法律规定已经登记,诉争之股权转让行为即有效。鉴于原权利人与让与人系代持法律关系,原权利人如认为代持人即本案让与人樊奇侵犯其实际权利的,可以基于让与人债权上的请求权或让与人的侵权责任主张赔偿损失,即向长虹可向樊奇另诉主张赔偿损失。 裁判要旨5:名义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作为诉讼主体主张权利,诉讼主体适格。无需追加实际权力人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相关案例:(2022)陕04民终987号 法院认为:关于原告是否为本案的适格主体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二、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本案中,蒋建平与蒋某某签订《个人股权代持协议书》,约定蒋建平代蒋某某持有康健祥和公司股权,经蒋某某书面授权,代理蒋某某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项下的股东权利。蒋建平为康健祥和公司的名义股东,蒋某某系实际出资人。根据上述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股东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故对被告认为原告系名义股东,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告蒋建平系本案的适格原告。 相关案例:(2020)陕01民终14988号 法院认为:涉案《股权转让协议书》系刘善风具备图腾公司在册股东身份的情况下作为转让人与受让人倪劲宇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涉案图腾公司的股权合法登记在刘善风名下,《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相对人为刘善风、倪劲宇,穆维亦到庭表示其对刘善风享有《股权转让协议书》的权利义务没有异议。因此,无论刘善风与穆维之间是否构成股权代持关系,均不影响刘善风在本案中主张权利。本案并非倪劲宇所称的存在股权代持关系的两方即刘善风与穆维之间因股权代持发生的争议,而是工商登记的股东刘善风与受让人倪劲宇之间就双方所签《股权转让协议书》的履行发生的纠纷,故刘善风作为工商登记的图腾公司的股东以及《股权转让协议书》的转让方,作为原告起诉本案,诉讼主体适格,本案无需追加穆维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裁判要旨6:在公司章程未排除股权可以继承的情况下,继承人因继受取得股权及股东资格,不以变更股权登记为条件。此时,可以对公司股权进行处分。 相关案例:(2021)陕09民终1455号 法院认为:齐兴公司对股东资格的继承未作出排除性规定,故姜隆华有权依照姜某甲的遗嘱继承姜某甲在齐兴公司的股权资格,因继受取得股权及股东资格,并不以变更股权登记为条件。姜隆华依法取得了姜某甲在齐兴公司的股权后,有权进行处分。 02、股权转让中的违约金数额 裁判要旨1:在股权转让合同对违约金标准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对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存在争议,有的法院会直接按照约定对违约金的支付进行裁判,有的法院会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违约严重程度、实际损失、违约主观恶意大小等因素综合考量,对违约金数额做出调整。其中,违约金比例高于股权转让价款30%的,在当事人明确提出违约金过高的答辩事由的情况下,法院均会调低违约金数额,但调低到何种程度由法院自由自由裁量,并无统一标准。 此外,如违约方认为股权转让合同违约金标准过高,需向法院明确提出调减违约金的申请或抗辩。仅仅提出不应支付违约金的抗辩,不等于提出了违约金调减的申请。 相关案例:(2021)陕0113民初29500号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邓某某贵、郭彦荣为正常经营金展公司而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及维护自身权利而形成的本案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必然会支出费用,客观上存在损失。再结合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具有商事交易的属性,双方对缔约能力、风险认识及承受能力均较高的情形来看,案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并不过高。 相关案例:(2020)陕民终626号 法院认为:本案中虽然翁某某存在违约行为,陈江良对此应当连带共同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在确定违约责任的承担上应当考虑以下因素:第一,从双方履行合同的各自义务来看……第二,从翁某某违约情形来看……本案中翁某某并未表明过拒绝过户,仅是因为股份被冻结,股权被质押无法履行过户义务,并无故意违约之恶意;第三,从赵岗的实际损失来看,股权转让法律关系中,签署公司章程、享有资产收益、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等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的实质特征,而在工商登记材料中登记为股东,被载入股东名册则属于其形式特征。如果股权转让发生争议是在内部股东之间,应优先根据实质特征确定受让方是否获得了股东权利,而工商登记变更仅是基于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形式特征,本案中赵岗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翁某某逾期变更登记1.5%的股权对赵岗股东权利的行使和股东收益的获得造成任何损失,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有其他损失,要求陈江良承担30653000元违约金明显过高。第四,从权利义务相一致来看……而如第三点所述本案中翁某某逾期履行1.5%的股权登记义务仅属附随义务的瑕疵履行,按照已经支付所有股权转让款的每日万分之七承担违约责任明显利益失衡。合同法对违约金的考量虽然以补偿性为主,但是也兼顾了惩罚性,考虑到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当事人自愿的约定、违约金的惩罚性质,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衡量陈江良因翁某某逾期变更登记股权的违约行为应支付违约金350万元。 相关案例:(2022)陕01民终4608号 法院认为:王瑞君上诉称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而赵纬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王瑞君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酌定王瑞君支付赵纬以11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相关案例:(2022)陕0881民初6204号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原告与被告闫春艳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及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据中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即被告不能按期支付按照350万元的3%计算违约金。因被告闫春艳未按照约定如期向原告支付款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按照上述约定计算,违约金为105000元,被告闫春艳虽表示其不应支付违约金,但未对违约金金额提出异议,且该约定系双方意思自治,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闫春艳赔偿105000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要旨2:股权转让合同未约定违约条款,法院通常会自应当给付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酌定违约金。 相关案例:(2022)陕0103民初15831号 法院认为:因被告违约,至今仍拖欠原告5201333.43元的股权转让款未付,故被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于上述《陕西恒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并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故本院酌定由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上述5201333.43元股权转让款自2011年6月29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此后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原告诉讼请求中的超出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相关案例:(2022)陕0881民初6204号 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自2021年6月18日起计算利息,但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未约定股权转让款具体支付时间及利息计算方式,本院认为应从原告起诉之日(2022年7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03、小结: 股权转让纠纷中,涉诉各方对于隐名股东、名义股东的权利、违约金支付的标准、违约金的调减存在较大争议,期望上述裁判要点深度解析可以对各位读者有所裨益。本篇为股权转让纠纷系列文章的第二期,笔者将在该系列文章的最后一期,就股权转让纠纷中的相关问题,给出相应实务操作建议。
2024-02-27商业和经济管理社会管理公司商事主体科学技术高新技术和创新发展- 时事热点北交所改革创新举措解读
引言 2023年9月1日,在习近平总书记宣布设立北交所两周年之际,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高质量建设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同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推出首批八项改革创新举措。现结合相关证券规则,对八项举措作如下解读。 1 、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发布实施修订后的《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其配套业务指南,明确已开通科创板交易权限投资者申请开通北交所交易权限时,各证券公司不再核验投资者证券资产和交易年限,不再进行知识测评,投资者签订风险揭示书后即可开通北交所交易权限,进一步便利潜在投资者参与市场,扩大北交所投资者队伍,增强市场买方力量,改善市场流动性。 解读: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证券经营机构在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过程中,在了解投资者和产品或服务信息的基础上,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匹配意见。简单来说,就是将适当的产品或服务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 对于投资者参与北交所市场证券申购和交易的适当性管理,《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9月17日发布)及业务指南作了规定,其中,关于投资者证券资产和交易年限核验、知识测评的条款如下: 《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9月17日发布) 《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南》(2021年9月17日发布) 证券资产和交易年限的核验 第五条个人投资者参与本所市场股票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二)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1.投资者适当性的认定 会员为投资者开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交易权限,应当严格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投资者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条件进行核查,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投资知识测评 第八条会员应当了解投资者的身份、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经验等相关信息,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并对个人投资者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查。会员应当重点评估个人投资者是否了解北交所股票交易的业务规则与流程,以及是否充分知晓北交所股票投资风险。评估结果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应当告知投资者。 1.4适当性评估及风险揭示 会员应当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和风险揭示,在评估个人投资者对本所股票交易规则及风险的了解情况时,可以通过知识测评等形式进行。 上述规定的目的是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市场证券交易,提高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防止投资者因不了解市场规则和风险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此次改革明确:已开通科创板交易权限的投资者申请开通北交所交易权限时,可省却投资者证券资产和交易年限的核验及知识测评。相应地,2023年9月1日修改的《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增加规定:“已开通科创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申请开通本所交易权限时,无需符合本条第一款所列条件。”第八条第三款增加规定:“会员对已经过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和风险测评程序开通科创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在开通本所交易权限时,无需再次履行相应程序。” 2023年9月1日修改的《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南》第1.4款增加规定:“会员对已经过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和风险测评程序开通科创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在开通本所交易权限时,无需再次履行相应程序。会员确认投资者已开通科创板交易权限,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即可开通本所交易权限。” “已开通科创板交易权限”是指投资者已经满足了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的条件,并且通过了相关审核,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科创板市场进行股票买卖的一种状态。 我们理解,这一改革措施主要考虑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第六章“科创板交易特别规定”中6.1.2款及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已对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的条件以及对投资者的投资知识测试、适当性评估等作了规定(见下表),改革可以简化投资者开通北交所交易权限的流程,减少重复核验和测评的时间和成本,提高投资者的参与效率和便利性。同时,北交所本次认可科创板对投资者证券资产和交易年限的核验及知识测评的结果,可促进北交所与科创板之间的联通,增加北交所上市公司的流动性、活跃度和估值水平,吸引更多优质企业和投资者参与北交所市场。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6.1.2款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二)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经营机构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营机构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谨慎评估,确认其符合前条要求,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 2 、优化“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执行标准 明确发行条件中“已挂牌满12个月”的计算口径为“交易所上市委审议时已挂牌满12个月”,允许挂牌满12个月的摘牌公司二次挂牌后直接申报北交所上市,进一步加大对优质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市场成本、明确各方预期。 解读: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发行人应当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十二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 此处"连续挂牌满十二个月",即从发行人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之日起必须保持挂牌状态至少十二个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1.2款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发行人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由此来看,原“十二个月”是从发行人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之日起至提交申请文件之日应满足的期间。 本次改革创新对于“连续挂牌满十二个月”的理解,有两项新规定: 1. 发行条件中“已挂牌满12个月”的计算口径为“交易所上市委审议时已挂牌满12个月” 本次改革将发行条件中“已挂牌满12个月”的计算口径由原来的“提交申请文件已挂牌满12个月”修改为“交易所上市委审议时已挂牌满12个月”,即发行人在提交申请文件时可以不满足12个月的挂牌要求,但必须在交易所上市委审议时满足。这一改革的意义在于:一是缩短了发行人从提交申请文件到上市的时间,提高发行效率,降低发行成本,减少了因挂牌时间不足而导致的申请、审核延期或者失败等不确定性。二是扩大了北交所的上市资源,增加了北交所的市场活力和吸引力。 2.在摘牌前连续挂牌满十二个月创新层挂牌公司二次挂牌可直接申报北交所上市 本次改革明确“挂牌满12个月的摘牌公司二次挂牌后直接申报北交所上市”。其中,“摘牌公司”是指在全国股转系统上挂牌过的公司,但因各种原因终止了其股票在该系统的挂牌和交易的公司。“二次挂牌”是指摘牌公司在终止挂牌后重新向全国股转系统申请挂牌的行为。二次挂牌需要符合全国股转系统的相关规定,包括分层标准、信息披露要求、持股比例限制等。“直接申报”是指摘牌公司在二次挂牌后不需要再等待12个月,就可以直接向北交所申请注册和上市的行为。这一改革的核心是摘牌公司“直接申报”,是北交所为了优化发行条件,缩短发行时间,降低发行成本,扩大北交所的上市资源而推出的又一改革措施。 关于是否所有摘牌公司都可直接申报北交所上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第二章和第三章的规定,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有两种情形,一是挂牌公司主动申请终止挂牌,一种是挂牌公司被全国股转公司强制终止挂牌(见下表)。该细则第四十条规定: “主动终止挂牌公司可以申请重新挂牌。公司因触及本细则第十七条第五项、第六项或第七项规定情形被强制终止挂牌的,不得申请重新挂牌。公司因触及前款规定以外的情形被强制终止挂牌的,自其股票终止挂牌之日起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后,可以申请重新挂牌。”因此,摘牌公司是否可以直接申报 北交上市取决于它的摘牌原因和是否满足相关规定。主动终止挂牌的公司通常可以申请重新挂牌并直接申报北交所上市,而被强制终止挂牌的公司需要考虑其终止挂牌原因是否满足重新挂牌的条件;如果满足条件,它们也可以选择直接申报北交所上市。 主动申请终止挂牌 强制终止挂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第七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可以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终止其股票挂牌。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终止其股票挂牌:(一)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二)挂牌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将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申请终止挂牌的情形。 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终止其股票挂牌:(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或者披露的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未经挂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或者半数以上董事无法完全保证公司所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或者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未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且前述情形自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披露或改正;(二)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三)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均为负值;(四)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导致挂牌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依法被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存在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其他情形;(五)存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等行为,挂牌公司或相关责任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或作出有罪生效判决;(六)因在公告的股票挂牌公开转让、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七)不符合挂牌条件,骗取全国股转公司同意挂牌函并受到公开谴责;(八)除本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外,最近二十四个月内因不同事项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的次数累计达到三次;(九)存在会计准则规定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事项,被主办券商出具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专项意见,且三个月后主办券商经核查出具专项意见,认为该情形仍未消除;(十)不能依法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或者挂牌公司已经失去信息披露联系渠道、拒不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或严重扰乱信息披露秩序等,被主办券商出具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或者信息披露存在重大缺陷的专项意见,且六个月后主办券商经核查出具专项意见,认为该情形仍未消除;(十一)与主办券商解除持续督导协议,且未能在三个月内与其他主办券商签署持续督导协议的;(十二)被依法强制解散;(十三)被法院宣告破产;(十四)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3 、优化发行底价确定方式 调整信息披露要求,不再要求发行人提前确定发行底价,发行人可将后续询价或定价产生的价格作为发行底价,进一步提升新股发行定价的市场化水平,促进一二级市场平衡发展。 解读: 发行底价是指发行人股东大会确定的发行最低价格。《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则对发行底价的确定时点、方式、效力作了规定。 规则 条款 具体规定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股票发行作出决议,决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三)定价方式、发行价格(区间)或发行底价。 《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 第五十四条 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发行承销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中止发行:……(三)发行价格未在股东大会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内或低于股东大会确定的发行底价。 由此可见,发行底价应当在发行前予以确定;发行价格低于发行底价的,中止发行。 前述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规则为北交所特有,这是因为北交所是以新三板精选层为基础建设的新型证券交易所,其继承新三板精选层的发行底价规则,主要目的是保护发行人和股东(新三板期间通过交易或定增进场的老股东)的利益,防止发行价格过低导致股权稀释或资金损失。一方面发行人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和市场情况合理确定发行价格,避免受到市场波动或承销商操纵的影响;另一方面股东大会有权决定发行底价,如果发行价格低于发行底价,就可以中止发行,避免股东权益受到损害。 但是,这一规则也可能存在弊端。发行底价设置得过高,导致发行价格与市场价差距过大,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认购意愿;发行底价设置得过低,导致承销商或投资者对发行人的信用评级或业绩预期产生负面影响,可能影响发行人的声誉和市场定位;发行过程中因出现发行价格低于发行底价的异常情况而中止发行,可能导致发行人和承销商之间产生纠纷或损失,影响后续的融资计划和市场信心。 本次改革明确“调整信息披露要求,不再要求发行人提前确定发行底价,发行人可将后续询价或定价产生的价格作为发行底价”。这一改革措施的主要意义: 一是简化发行流程,提高发行效率。不再要求发行人提前确定发行底价,可以减少发行人和股东大会之间的沟通协调成本,缩短发行准备时间,提高发行灵活性;同时,也可以避免因为发行底价设置不合理而导致的发行中止或失败的风险。 二是优化定价机制,提高定价质量。发行人可将后续询价或定价产生的价格作为发行底价,可以更好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和投资者对发行人的评估,提高定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也可以增加投资者的参与度和信心,促进市场活跃度和稳定性。 4 、优化做市交易制度安排 修订《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细则》及其配套业务指引,允许做市商使用做市专用证券账户参与战略配售,进一步便利做市商券源获取;调整做市商豁免报价安排与超额配售选择权机制的衔接,主承销商在披露购回完毕的公告后即可开展做市报价,引导做市商在新股上市后尽快提供报价服务,为新股提供基础流动性、提升新股价格稳定性;优化做市商成交金额评价指标,鼓励做市商通过灵活的报价策略提升股票流动性。 解读: 做市交易,是指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特许交易商,持续地向投资者提供买卖价格,并按其提供的价格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交易的行为。做市商是指主动对证券的双边市场进行报价的特许交易商。依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细则》(以下简称《做市细则》)第三条,做市交易业务是指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做市商),按照本细则规定和做市协议约定在上市公司股票竞价交易中提供持续双向报价等流动性服务的业务。 本次创新改革关于做市交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举措: 1. 关于使用做市专用证券账户参与战略配售的问题 (1)本次改革之前的规定 原《做市细则》(指2023年1月19日发布的《做市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做市商开展做市交易业务,可使用自有股票、从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借入的股票或者其他有权处分的股票。做市商通过参与公开发行获取做市股票的,不得使用做市专用证券账户参与战略配售。”其中,规定“不得使用做市专用证券账户参与战略配售”是为了防止做市商利用其先认购新股的权利,获取超额收益,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战略配售是指上市公司向具有战略合作意愿的特定对象配售部分新股。战略配售的价格一般低于网上或者网下发行的价格,且战略配售对象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新股。如果做市商使用做市专用证券账户参与战略配售,就可能在锁定期结束后以高于配售价格的价格出售新股,从而获得较大的差价收益。这样不仅违反了做市专用证券账户只能用于做市交易业务的规定,也违背了战略配售引入长期稳定投资者的初衷。因此,原《做市细则》规定“不得使用做市专用证券账户参与战略配售”的原则。 但是,上述限制也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限制了做市商的投资选择和收益空间,降低了做市商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做市商作为专业的证券机构,应当有权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和收益预期,自由选择投资的对象和方式。如果做市商使用做市专用证券账户参与战略配售,就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回报,从而增加做市业务的吸引力和竞争力。反之,如果做市商被禁止使用做市专用证券账户参与战略配售,就可能失去一部分的投资机会和收益来源,从而降低做市业务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二是增加了做市商的账户管理和资金调拨的成本和复杂度,影响了做市商的业务效率和便利性。做市商如果想要参与战略配售,就必须使用非做市专用证券账户进行申购和交易,这就意味着做市商需要在不同的账户之间进行资金和股票的调拨和转移,从而增加了账户管理和资金调拨的工作量和时间成本。同时,这也可能导致做市商在不同账户之间出现资金或股票的不足或过剩的情况,从而影响做市商在不同股票上提供报价服务的能力和效果。 (2)改革举措 本次改革措施提出,允许做市商使用做市专用证券账户参与战略配售。相应地,2023年9月1日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细则》(新《做市规则》)第十六条删除了“做市商通过参与公开发行获取做市股票的,不得使用做市专用证券账户参与战略配售”的内容。 做市商通过参与战略配售,可以获得一定数量的新股,从而扩大其做市股票的库存,降低其从其他渠道借入股票的成本和风险,做市商可以更好地履行其为上市公司提供连续报价和维护流动性的义务,促进北交所的市场活跃度和稳定性。 我们认为,允许做市商使用做市专用证券账户参与战略配售的同时,也应该对其进行相应的监管和约束。例如,规定做市商在参与战略配售时,必须遵守战略配售对象的申报条件、认购数量、锁定期限等要求,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或数量;规定做市商在开展做市交易业务时,必须遵守北交所关于报价幅度、报价数量、报价频率等方面的规则,不得操纵或扰乱市场秩序等。通过这些措施,可以一定程度限制做市商利用战略配售获取超额收益的空间和可能性,保障其他投资者的公平参与权和合法权益。 2. 调整做市商豁免报价安排与超额配售选择权机制的衔接 报价义务是指做市商在开展做市交易业务时,应当向市场持续提供符合价差和数量要求的双向报价。《做市细则》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具体规定了做市商的报价数量、报价价差、报价时长等指标。这些指标旨在保证做市商为上市公司股票提供充足的流动性和价格稳定性,促进市场活跃度和效率。 豁免报价义务是指在特定情形下,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或做市商申请,相应豁免做市商的做市报价义务。《做市细则》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列举了豁免报价义务的情形,包括最优买价为涨停价或最优卖价为跌停价、股票处于临时停牌期间、做市商持有库存股票不足最低报价数量要求、发生上市公司可能被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等情形。这些情形主要考虑了做市商的券源获取、风险防范、合规经营等因素,以保障做市商的合理权益。北交所本次改革涉及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间的报价义务豁免。 (1)此前关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间的豁免报价义务的规定 原《做市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豁免做市商的做市报价义务:(三)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被授权的主承销商自股票在本所上市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免于履行报价义务”,此处“超额配售选择权”是指发行人(上市公司)授予主承销商(通常是保荐人)的一项选择权,比如获此授权的主承销商按同一发行价格超额发售不超过包销数额15%的股份,即主承销商按不超过包销数额115%的股份向投资者发售。 这种选择权的目的是为了稳定股票的市场价格,防止新股上市后出现过度波动或破发。具体来说,如果新股上市后,股票价格高于发行价,主承销商就可以在30天内行使选择权,要求发行人增发相应数量的股票,分配给超额认购的投资者。这样可以增加股票的供应量,平抑股价过快上涨的势头。如果新股上市后,股票价格低于发行价,主承销商就可以放弃行使选择权,而利用超额发售募集的资金,在二级市场以不高于发行价的价格购买股票,分配给超额认购的投资者。这样可以减少股票的流通量,支撑股价不跌破发行价。无论哪种情况,主承销商都可以从中获得一定的差价收益。 原《做市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豁免主承销商报价义务,旨在给予主承销商一定的自主权和灵活性,使其能够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判断,合理地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从而有效地稳定新股上市后的股价波动。如果在此期间仍然要求主承销商履行做市报价义务,可能会增加其操作成本和风险,并影响其对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执行效果。 (2)本次改革举措 本次改革措施提出“主承销商在披露购回完毕的公告后即可开展做市报价,引导做市商在新股上市后尽快提供报价服务”。相应地,2023年9月1日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被授权的主承销商自股票在本所上市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免于履行报价义务,已披露累计购回股票数量达到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限额公告的除外”。 关于购回完毕的披露,《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者累计购回股票数量达到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限额的2个交易日内,发行人与获授权的主承销商应当披露以下情况:(一)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者累计购回股票数量达到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限额的日期;(二)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所披露的有关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方案要求,是否实现预期达到的效果;(三)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发行的新股数量;如未行使或部分行使,应当说明买入发行人股票的数量及所支付的总金额、平均价格、最高与最低价格;(四)发行人本次筹资总金额; (五)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可见,“披露购回完毕的公告”可以理解为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结束或者提前完成回购限额后,向市场公布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情况和结果的公告。 改革措施提出“主承销商在披露购回完毕的公告后即可开展做市报价”的目的,是为了鼓励主承销商在新股上市后尽快恢复履行报价义务,增加新股的流动性和活跃度,同时,缓解新股上市后可能出现的价格波动和炒作,保护投资者利益。 3. 优化做市商成交金额评价指标 做市商的作用是为了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和效率,缩小买卖价差,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价格发现和公平竞争。为了监督和激励做市商履行其职责,北交所制定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做市交易业务指引》,对做市商进行定期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给予奖励或惩罚。本次改革主要涉及做市商成交金额评价指标。 (1)本次改革之前做市商成交金额评价指标 2023年1月19日《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做市交易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原《做市指引》)第五章“做市商评价”中的第三十五条规定:“做市商单只做市股票单日加权成交金额为该做市商当日在该股的成交金额(取买入金额和卖出金额的较小值)除以该股做市商数量。做市商加权成交金额指标得分等于该做市商本季度所有做市股票加权成交金额之和与满分参考量的比值乘以40分。满分参考量为做市商加权成交金额的最大值。”该条是为了衡量做市商在交易中的活跃程度和贡献度,给予做市商加权成交金额指标得分。该指标得分等于该做市商本季度所有做市股票加权成交金额之和与满分参考量的比值乘以40分。满分参考量为做市商加权成交金额的最大值。 其中: “单只做市股票”是指做市商在某一只股票上提供报价服务的股票。做市商可以同时在多只股票上提供报价服务,也可以只在一只股票上提供报价服务。 “单日加权成交金额”是指某一只股票在某一天内的加权成交金额。加权成交金额是为了反映不同股票之间的差异,消除股价和流通量对成交金额的影响,使得成交金额更能体现做市商的活跃程度和贡献度。 “该做市商当日在该股的成交金额(取买入金额和卖出金额的较小值)”是指某一只股票在某一天内,某一家做市商所进行的买卖交易额中较小的那个数值。买入金额是指该做市商当日在该股买入的总金额;卖出金额是指该做市商当日在该股卖出的总金额。之所以取买入金额和卖出金额的较小值,是为了防止做市商通过大量买卖同一只股票来刷高成交额,从而提高自己的评价得分。如果取买入金额和卖出金额中较大的那个数值,那么做市商就有可能通过反复买卖同一只股票来增加自己的成交额,而不考虑其他因素,如价格、风险、需求等,从而导致评价体系失去公平性和有效性。 因此,规定取买入金额和卖出金额中较小的那个数值,可以避免做市商的恶意操作。 “该股做市商数量”是指某一只股票在某一天内,提供报价服务的做市商数量。 原《做市指引》之所以规定“单只做市股票单日加权成交金额为该做市商当日在该股的成交金额除以该股做市商数量”,是为了考虑不同股票之间的竞争程度,消除做市商数量对成交金额的影响,使得成交金额更能体现做市商的活跃程度和贡献度。如果不除以该股做市商数量,那么做市商就有可能通过选择竞争较小的股票来提高自己的成交额,而不考虑其他因素,如流动性、需求、风险等,也会导致评价体系失去公平性和有效性。因此,规定除以该股做市商数量,可以避免做市商的选择偏好,使得评价体系更能反映做市商的真实水平。 关于“做市商加权成交金额指标得分等于该做市商本季度所有做市股票加权成交金额之和与满分参考量的比值乘以40分。满分参考量为做市商加权成交金额的最大值”的理解,这是为了衡量做市商在一个季度内的整体表现,给予做市商加权成交金额指标得分。该指标得分是做市商评价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占总评价得分的40%。其中: 做市商本季度所有做市股票加权成交金额之和,是指某一家做市商在一个季度内,在所有提供报价服务的股票上的单日加权成交金额的总和。单日加权成交金额是指某一只股票在某一天内的加权成交金额。 满分参考量是指做市商加权成交金额的最大值。最大值是指在一个季度内,所有做市商中,本季度所有做市股票加权成交金额之和最大的那个数值。最大值是为了确定评价体系的上限,使得评价体系具有可比性和合理性。 之所以规定比值要乘以40分,是为了确定做市商加权成交金额指标得分的范围和权重。该指标得分是做市商评价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占总评价得分的40%。因此,乘以40分是为了使该指标得分的最大值为40分,与总评价得分的比例相符。如果不乘以40分,那么该指标得分的最大值将取决于满分参考量,而满分参考量可能会随着市场情况和做市商数量的变化而变化,从而导致评价体系失去一致性和稳定性。 (2)本次改革内容 本次创新改革提出“优化做市商成交金额评价指标,鼓励做市商通过灵活的报价策略提升股票流动性”,同时,2023年9月1日发布的修改后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做市交易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新《做市指引》)也对第三十五条作了修改。 原《做市指引》第三十五条 新《做市指引》第三十五条 做市商单只做市股票单日加权成交金额为该做市商当日在该股的成交金额(取买入金额和卖出金额的较小值)除以该股做市商数量。 做市商加权成交金额指标得分等于该做市商本季度所有做市股票加权成交金额之和与满分参考量的比值乘以40分。满分参考量为做市商加权成交金额的最大值。 做市商单只做市股票成交金额为该做市商本季度该股买入总成交金额和卖出总成交金额的较小值。 做市成交金额指标得分等于该做市商本季度所有股票做市成交金额之和与满分参考量的比值乘以40分。满分参考量为做市商做市成交金额的最大值。 《做市指引》第三十五条主要有以下几点修改: 一是将“单日加权成交金额”改为“成交金额”,即不再对成交金额进行加权处理,而是直接使用成交金额作为评价指标。加权处理是为了消除股价和流通量对成交金额的影响,使得成交金额更能体现做市商的活跃程度和贡献度。但是,加权处理也可能导致一些问题,如做市商对低价股或高流通股的偏好,以及做市商之间的不公平竞争等。因此,取消加权处理是为了简化评价指标,减少评价体系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二是将“该做市商当日在该股的成交金额(取买入金额和卖出金额的较小值)”改为“该做市商本季度该股买入总成交金额和卖出总成交金额的较小值”,即不再按照单日计算成交金额,而是按照本季度累计计算成交金额。单日计算是为了防止做市商通过大量买卖同一只股票来刷高成交额,从而提高自己的评价得分。但是,单日计算也可能导致一些问题,如做市商对短期波动的追逐,以及做市商之间的恶性竞争等。因此,改为本季度累计计算是为了鼓励做市商更加注重长期稳定的报价服务,减少评价体系的波动性和激进性。 上述修改主要通过简化、稳定的评价指标,使得评价指标更符合做市业务的本质和目标,激励做市商提供更合理、更有效、更持续、更平滑、更多样、更有活力的报价策略,从而提升股票流动性。 5 、融资融券标的股票扩大至全市场 自9月11日起,将全部北交所存量上市公司股票纳入融资融券标的,同时明确新股自上市首日起自动纳入融资融券标的,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交易选择和风险对冲渠道,进一步促进市场交投平衡,提升市场价值发现功能。 解读: 融资融券交易,通常又被称为证券信用交易或保证金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标的证券或者借入标的证券卖出的交易方式。作为一种新型交易工具,既可以在行情好时融资做多,也可以在行情弱时空仓,进行融券做空。《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细则》(北证公告〔2022〕39号/〔2023〕62号)第二条规定的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北京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本次改革创新举措主要针对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 1.此前北交所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 融资融券标的股票是指可以通过融资融券账户来进行信用交易的股票。 《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细则》(以下简称《融资融券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本所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标的股票的选择标准和名单,并向市场公布。本所选取和确定标的股票,不表明本所对标的股票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第二十五条规定:“会员向客户公布的标的股票名单,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标的股票范围。” 根据上述规定,在北交所上市的所有股票都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但具体的选择标准和名单由北交所确定,并向市场公布。北交所公布的标的股票名单,是会员和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唯一依据,会员不得向客户提供超出本所公布范围的标的股票名单。我们理解,北交所对具体标的范围的限定,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 一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权益。通过对标的股票的选择标准和名单进行调整,北交所可以筛选出符合融资融券业务特点的股票,避免投资者选择一些流动性差、波动性大、风险高的股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降低投资者的资金损失和违约风险。 二是维持市场的稳定和健康。通过对标的股票的选择标准和名单进行调整,北交所可以控制融资融券业务的规模和结构,防止出现过度杠杆、恶性竞争、市场操纵等不良现象,维护市场秩序和信用体系。 上述融资融券标的的限制性规定也会带来弊端: 首先,限制了投资者的选择和灵活性。北交所根据股票的流动性、波动性、风险等因素,增加或减少某些股票作为标的股票,这样可能导致投资者无法充分利用融资融券业务参与一些具有投资价值或者套利机会的股票,也可能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调整自己的融资融券策略和仓位。 其次,增加了交易的不确定性和成本。北交所对标的股票的选择标准和名单进行调整,可能会出现一些突发情况,如股票被突然调出或调入标的范围,这样可能会影响投资者的预期收益或风险,也可能会增加投资者的交易成本和违约风险。 再次,降低了市场的效率和活跃度。北交所对标的股票的选择标准和名单进行调整,可能会造成一些市场失衡或扭曲,如标的股票过于集中或分散,导致市场资源配置不合理,也可能会抑制市场的流动性和创新力。 2.本次改革创新举措 根据北交所《关于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调整的公告》,拟对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进行调整。自2023年9月11日起,北交所已上市股票全部纳入融资融券标的(存在《融资融券细则》第二十七条至二十九条规定调出标的范围情形的股票除外),新股自上市首日纳入融资融券标的。根据新规,从2023年9月11日起,北交所将不再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标的股票的选择标准和名单,原则上将所有已上市和新上市的股票都作为标的股票。新股将自其上市首日起立即纳入融资融券标的,亦不需等待北交所特定条件满足。总的来说,本次改革扩大了北交所融资融券标的股票的范围,使更多的股票能够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同时简化了新股的纳入流程。这有望为投资者提供更多选择和灵活性,但仍然受到相关监管规定的限制(见下表)。 第二十七条 标的股票交易被实行风险警示或发生其他重大风险情形的,本所自该股票被实行风险警示或发生重大风险情形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股票范围。 第二十八条 标的股票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本所自上市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之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股票范围。 第二十九条 标的股票转板的,本所自上市公司披露股东大会相关决议公告之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股票范围。 6 、优化新三板分层标准 全国股转公司修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删除挂牌公司、申请挂牌公司进入创新层需累计融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要求,便利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灵活选择融资时点和规模,进一步增强新三板与北交所之间的制度协同。 解读: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是指全国股转系统根据挂牌公司的财务、业绩、治理等情况,将其划分为创新层和基础层两个市场层级,实施差异化的监管和服务。分层管理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完善全国股转系统的市场功能,实施差异化制度安排,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1.本次改革措施之前创新层的进层条件 根据2022年3月4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分层办法》),挂牌公司进入创新层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 条款 具体规定 第七条 挂牌公司进入创新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截至进层启动日的股本总额不少于2000万元; (二)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8000万元,且持续增长,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截至进层启动日的股本总额不少于2000万元; (三)最近两年研发投入累计不低于2500万元,截至进层启动日的24个月内,定向发行普通股融资金额累计不低于4000万元(不含以非现金资产认购的部分),且每次发行完成后以该次发行价格计算的股票市值均不低于3亿元; (四)截至进层启动日的120个交易日内,最近有成交的60个交易日的平均股票市值不低于3亿元;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截至进层启动日做市商家数不少于4家;采取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的,前述60个交易日通过集合竞价交易方式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不低于100万股;截至进层启动日的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 第八条 挂牌公司进入创新层,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挂牌同时或挂牌后已完成定向发行普通股、优先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且截至进层启动日完成的发行融资金额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不含以非现金资产认购的部分); (二)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不为负值; (三)公司治理健全,截至进层启动日,已制定并披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和承诺管理制度,已设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并公开披露; (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挂牌公司完成发行融资的时间,以定向发行普通股、优先股或可转债的挂牌交易日或挂牌转让日为准。 从以上规定来看,挂牌公司进入创新层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第七条规定的财务指标和第八条规定的完成发行融资、净资产及公司治理等方面要求。我们理解,第七条规定的财务指标,是从挂牌公司的盈利能力、营收规模、研发投入、市值水平等方面,综合考量其成长性和创新能力,筛选出符合创新层标准的企业;第八条规定的发行融资要求,是从挂牌公司的融资需求和融资能力两个方面,考察其是否具备进入创新层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净资产条件,是从挂牌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考察其是否具备进入创新层的基本偿债能力;公司治理条件,是从挂牌公司的内部管理机制、信息披露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方面,考察其是否具备进入创新层的良好治理水平。 第八条中的发行融资要求,是指挂牌公司通过定向发行普通股、优先股或可转债的方式,筹集到的资金总额。 “挂牌公司应当在挂牌同时或挂牌后已完成定向发行普通股、优先股或可转债”是指挂牌公司应当在进入全国股转系统的同时或之后,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普通股、优先股或可转债的方式,实现融资目的。这一方式相比于公开发行,具有更高的灵活性和效率,更适合中小企业的特点。 “截至进层启动日完成的发行融资金额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不含以非现金资产认购的部分)”是指挂牌公司应当在进入创新层之前,通过定向发行普通股、优先股或可转债的方式,累计筹集到的现金资金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这一金额是为了保证挂牌公司具备一定的融资规模和市场认可度,以及排除以非现金资产认购的可能存在的虚假融资情况。 “挂牌公司完成发行融资的时间,以定向发行普通股、优先股或可转债的挂牌交易日或挂牌转让日为准”是指挂牌公司完成发行融资的时间点,以其定向发行普通股、优先股或可转债在全国股转系统内正式挂牌交易或挂牌转让的日期为准。这一日期是为了确定挂牌公司是否符合进入创新层的时间要求,以及避免因市场波动而导致的发行价格和市值变化。 原《分层办法》要求挂牌公司进入创新层必须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发行融资业绩条件,这一规定可以考察挂牌公司的融资需求和融资能力,以及其是否能够有效利用市场资源,支持其成长和创新。同时,也可以增加创新层的市场活跃度和流动性,提高创新层的投资价值和吸引力,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但是,这一规定也可能导致一些问题:部分优质的挂牌公司可能因为没有融资需求、无法完成融资,从而无法进入创新层;挂牌公司可能为了进入创新层而进行不必要的发行融资,导致股权稀释或者资金使用效率低下。 2.本次改革创新举措 本次改革措施明确“全国股转公司修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删除挂牌公司、申请挂牌公司进入创新层需累计融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要求”,同时,2023年9月1日修改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分层办法》)第八条删除了原《分层办法》第八条中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内容。 7 、就优化转板安排征求意见 结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发布以来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情况,特别是北交所上市公司数量增加、预期更加多元的实际,已启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7号—转板》(以下简称《转板指引》)修改工作,会同沪深交易所完善转板沟通、协作机制。现发布通知,就修改《转板指引》向保荐机构、上市公司等经营主体征集意见建议,后续将根据意见情况抓紧完善,进一步顺畅转板机制。 解读: 《转板指引》是北交所为规范北交所上市公司转板相关信息披露、股票停复牌、终止上市等行为制定的持续监管指引,主要适应于北交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转板有关事宜,内容涉及信息披露、股票停复牌、终止上市等事项。 本次改革举措包括北交所已经启动了《转板指引》的修改工作,向保荐机构、上市公司等经营主体征集意见建议,会同沪深交易所完善转板沟通、协作机制。这些措施的目的: 一是为了适应北交所上市公司转板的需求和发展,提高转板的效率和质量。北交所作为一个创新型的证券市场,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一个便捷的融资平台。随着北交所上市公司的数量增加和预期多元化,一些符合条件的公司可能希望通过转板到沪深交易所来扩大融资渠道、提高市场认可度、增强竞争力等。因此,北交所需要与沪深交易所协同配合,完善转板的规则和流程,为转板公司提供更加顺畅和高效的服务。 二是为了保障转板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信用。转板是一项涉及多方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转板公司和保荐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履行严格的信息保密、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也需要北交所和沪深交易所加强监管协作,规范转板公司股票停复牌、终止上市等事项,避免长时间停牌对市场造成不利影响,保障股票流动性和价格发现功能。 三是为了促进北交所与沪深交易所的互联互通,实现资本市场的协调发展。北交所与沪深交易所各有特色和优势,相互补充和支持。通过建立转板沟通、协作机制,可以实现北交所与沪深交易所之间的信息共享、审核协同、上市安排等事项的有效对接,为转板公司提供更加灵活和多样的选择。同时,也可以促进北交所与沪深交易所之间的制度创新和经验借鉴,推动资本市场改革发展。 8 、配套完善扩大做市商队伍相关安排 为扩大北交所做市商队伍,中国证监会2023年9月1日发布了《证券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特别规定》,引入更多新三板优质做市商和积极开展北交所保荐业务的证券公司参与北交所做市。为落实好做市商队伍扩容,北交所完善了证券公司申请参与北交所做市业务流程,进一步健全了做市商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做市业务顺利开展、稳步发展、风险可控。 解读: 《证券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特别规定》(以下简称《北交所做市特别规定》)与《证券公司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试点规定》(以下简称《科创板做市试点规定》)相比,前者的准入条件相对宽松,主要是为了扩大北交所做市商队伍,引入更多新三板优质做市商参与北交所做市。具体来说,《北交所做市特别规定》中的准入条件包括:最近12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50亿元、近三年分类评级有一年为A类A级(含)以上且近一年分类评级为B类BB级(含)以上等;而科创板做市试点规定中的准入条件包括:最近12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100亿元、最近三年分类评级在A类A级(含)以上等。同时,新增更加符合北交所特点的两项指标,即在北交所保荐上市公司家数排名前20或最近1年新三板做市成交金额排名前50,其他条件不变。 此外,为做好《北交所做市特别规定》与《科创板做市规定》之间的衔接,明确:一是依据《科创板做市规定》取得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业务资格的,可以在北交所按照规定开展证券做市交易业务。二是除准入条件外,关于证券公司准入程序、义务履行、做市商券源、风险管理、异常交易监控等其他规定,参照《科创板做市规定》执行。 9 、结语 北交所及全国股转公司的八项改革创新举措是对北交所、全国股转公司现有制度安排的优化和完善,既考虑了市场的成熟度和稳定性,又兼顾了市场的多样性和活力;既保持了北交所与沪深交易所的制度协调和互动,又突出了与新三板的制度协同和衔接;既满足了优质企业的上市需求和期待,又保障了广大投资者的参与权益和风险管理。这些举措将在优化市场生态、提高市场效率、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2024-02-27社会管理科学技术高新技术和创新发展 随着市场主体的增多,市场主体之间的股权交易也日渐活跃,尤其是《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如转让时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等,造成因股权转让引发的纠纷不断。在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项下涉及 25 类案由,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数量居榜首约占陕西省近五年与公司有关纠纷判决数量的40.58%。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拓荒者团队对“Alpha 案例库”中,2018年7月30日 — 2023年7月29日陕西全省范围内公开的所有案由为“股权转让纠纷”的民事判决进行检索,共获取1337篇裁判文书。本文为股权转让纠纷系列文章的第一篇,主要依据大数据可视化工具对股权转让纠纷的审理程序、裁判结果、审理期限等进行分析,多维度全方位展现陕西省近五年与股东知情权有关诉讼的现状,后续文章主要会聚焦争议焦点,提炼裁判要旨,总结实务建议,并提出相关实务操作建议。 01 案由适用要点 (一)“股权转让纠纷”含义 股东之间、股东与非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而发生的纠纷。他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东资格是否存在,或者具体的股权持有数额、比例等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1] 该案由不同于一般的买卖纠纷。股权转让尽管也导致股权归属的变化,但与一般的商品买卖不同。股权背后对应着公司的全部财产以及债务,股权转让本质上属于权利的买卖,转让的后果意味着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发生了对公司财产、管理权限等控制关系的变化。 (二)诉讼指引 1.当事人与诉讼请求 股权转让纠纷案由内容涵盖较为丰富,基于股权转让的行为,可能产生多种具体法律关系类型不同的案件,如业绩对赌案件、股权转让款支付、股权权利瑕疵担保、股权转让虚假陈述赔偿等。所以,因具体法律关系的不同,股权转让纠纷项下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变化较多,在此不再列举。 2.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上述法律规定均未将股权转让纠纷包括在内。根据目前的司法主流观点,并不是所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均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现二十七条)来确定管辖,并非所有与公司有关的诉讼都属于公司诉讼,只有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涉及公司组织行为时(如:原告根据股权转让协议,诉请被告进行股权转移工商登记),才可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般情况下,股权转让纠纷的诉讼基础是各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可以参照一般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02 大数据可视化分析 (一)数据来源 时间:2018年7月30日 — 2023年7月29日 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地域:陕西省 文书类型:判决 文书公开情况:全文公开 案件数量:1337件 本次检索获取了共1337篇裁判文书。本文将主要从数量增减趋势、审理程序、审理期限和裁判要旨进行大数据可视化呈现。 (二)案例分析可视化 1、数量增减趋势 图2-1 数量分布图 股权转让纠纷在2019年大幅上涨,之后每年基本持平,到2022年有所下降。因本次统计的案件数量是截止到2023年7月,因审理期限及裁判文书公开流程的影响,尚不能确定2023年股权转让纠纷的实际案件数量,存在与2022年案件数量持平或超过2022年案件数量的可能。 2、审理程序分析可视化 图2-2 审理程序分布图 从上面的程序分类统计可以看到当前的审理程序分布状况。一审案件有905件,二审案件有425件,再审案件有5件。二审案件占一审案件的47%,可以推测有约一半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进入到了二审程序,这也与股权转让纠纷法律关系与案件情况复杂,当事人之间争议较大的客观情况相符。 3、裁判结果可视化 图2-3 一审裁判结果可视化 通过对一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全部/部分支持的有670件,占比为74.03%;全部驳回的有174件,占比为19.23%;其他的有59件,占比为6.52%。全部/部分支持的比重,高于陕西省近五年与公司有关纠纷59.82%的一审全部/部分支持率。 图2-4 二审裁判结果可视化 通过对二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有339件,占比为79.76%;改判的有83件,占比为19.53%;其他的有3件,占比为0.71%。二审以维持原判为主,据此提醒各位诉讼主体,一方面案件一审阶段尤为关键,应全力以赴争取有利的裁判结果;另一方面,即使相关案件中已在一审中已取得不错的裁判结果,在二审程序也不可大意,否则可能满盘皆输。 图2-4 二审、再审裁判结果可视化 通过对再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改判的有3件,占比为60.00%;维持原判的有2件,占比为40.00%。 4、审理期限分析可视化 图2-5 审理期限分布图 通过对审理期限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的审理时间更多处在31-90天的区间内,平均时间为125天,等于陕西省最近五年与公司有关的诉讼(125天),高于一般民商事诉讼的审理时间(95天)。此外,这里的审理期限指的是案件在一个程序中从立案缴费到结案的时间,不包括律师前期接洽、准备诉讼资料、法院立案前程序流转及诉前调解的时间,如果将上述时间也计算在内,期限将大大延长。 5、争议焦点分析可视化 通过对1337份判决书深入阅读分析,将“股权转让纠纷纠纷”的争议焦点进行归类,主要包含以下几种,分别是: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的支付、违约金输的数额、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股权转让合同解除、因转让瑕疵股权引起的纠纷、保护公司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纠纷、股权代持中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之间的纠纷、“名股实债”引起的纠纷、因“对赌协议”引起的股权回购纠纷。有些案件是复合原因导致的,如股权转让后进行代持而引发的纠纷,对这类复合情形,我们将其归入复合原因中更特殊的这一类原因中。 03 结 语 实践中,股权转让纠纷案件频发,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与市场经济的平稳发展,如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此类纠纷,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拓荒者团队,通过大数据梳理的方式,希望可以帮助相关人士,在宏观的角度对陕西省近五年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整理情况,有一个大致的了解与把握。 注: [1] 人民法院出版社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下第2版[M].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20年版,第718页。
2024-02-27商业和经济管理社会管理商事主体科学技术高新技术和创新发展近日,海问数据合规业务组受国际知名法律评级机构The Legal 500邀请,独家撰写《比较法国别指南:人工智能》(The Legal 500 Country Comparative Guides: Artificial Intelligence)中国专章。 本次中国专章指南由海问合伙人杨建媛、律师李天烁、实习生赵雅泽共同执笔。 本系列指南由The Legal 500发起,覆盖众多法律业务领域。其中人工智能领域系今年首创,旨在邀请全球在人工智能领域深耕的法律专业人士,通过问答的形式,从立法、执法、司法三重维度,针对在各法域投资、开发、应用人工智能所涉及的数据合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等各方面法律问题进行全景式介绍。 本指南结合《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生成式AI暂行办法》”)等最新法律法规要求,全面覆盖人工智能领域的核心法律议题,以期为读者提供中国人工智能治理的全域视景,包括但不限于: 制度框架:介绍了“人工智能”的法律定义和相关宏观政策,立足于正在由“急用先行”向“体系建构”过渡的中国人工智能法律体系。 责任分配:就人工智能系统致害的责任分配这一经典问题,系统论述了中国现行法中的相关民事及刑事规则,同时涉及举证责任分配、责任保险等相关制度。 知识产权:从规则及实践两个角度,对AIGC可版权性、人工智能作为发明人的适格性等前沿问题予以回答。 监管实践:介绍了人工智能领域主要监管部门及其分工,以及人工智能领域的行政监管、司法裁判的整体情况及典型案例。 难点聚焦:针对人工智能系统的隐私风险、利用个人数据训练人工智能等数据合规焦点问题予以回答,并专门分析了工作场所使用人工智能系统的主要合规风险项。 趋势前瞻:对中国人工智能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规范——《人工智能法》——的立法作出展望,并预测人工智能为中国法律行业带来的风险与挑战。 当前,中国的人工智能规则体系、监管实践正随着技术发展快速迭代,备受关注的《生成式AI暂行办法》已于2023年8月15日生效实施(新规解读参见《海问·观察︱生成式AI新规亮点:有分寸、重实际、留空间、促发展》),相关的监管行动正在循序推进,例如,近期已有多款生成式AI应用因合规问题在苹果中国区应用商店下架。 在“包容审慎”“分类分级监管”的监管原则指导下,通晓相关规则体系是提供人工智能服务企业的必修课。适时有效的合规措施将转化为生产力和竞争优势,最终助推企业成为行业龙头。 *赵雅泽对本文亦有贡献
2024-02-27社会管理科学技术高新技术和创新发展2018年2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出台了《关于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意见》”),2月27日,《意见》全文公布。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在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意见》出台的有关情况,并接受了记者采访。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冯超律师对上述意见内容进行如下介绍和简评。 《意见》共包含“总体要求”、“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加强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建设”、“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和“加强组织领导”四个部分。 一、总体要求 《意见》认为,创造和创新是构建知识产权强国、科技强国这一国家战略的重要基础,知识产权保护是鼓励创造和创新的根本手段和重要保障。 冯律师简评 本次《意见》是我国最高党政领导机关联合出台的第一份强调知识产权保护是驱动创新发展的主要手段的纲领性文件。 二、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 1、建立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证据规则 《意见》要求完善证据保全制度,充分发挥专家辅助人的重要作用。更为重要的是,《意见》提出适当加大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充分发挥公证机关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固定证据的作用,探索建立证据披露规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适当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着力破解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难”问题。 冯律师简评 在以往的知识产权审判中,人民法院对于依职权调取证据一般比较谨慎。本次《意见》提出适当加大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的力度,这将成为权利人在缺乏证据开释制度而导致取证困难的情况下的一种有效的取证手段。 既往部分中国法院曾经在被告拒绝提供与其侵权行为获利有关的证据的情况下,通过采纳第三方披露的关于被告非法获利的证据而做出有利于权利人的判决。《意见》还提出探讨证据披露制度,明确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2、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意见》要求从根本上破解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赔偿低”的问题,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的作用,着力构建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侵权损害司法认定机制。 《意见》强调,对于具有重复侵权、恶意侵权以及其他严重侵权情节的,可依法判决惩罚性赔偿,提高赔偿数额,以有效遏制和威慑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冯律师简评 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依然是一个难题。既往判决当中,权利人往往难以提出有效的证据证明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利的数据,导致难以获得应有的赔偿金额。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构的积极参与将有助于改善现有状况,提高损害赔偿金额。 2013年《商标法》以及《专利法》修正案中均引入了惩罚性赔偿的制度,这一修改将有助于提高损害赔偿数额,有效遏制恶意侵权行为。 3、推进符合知识产权诉讼规律的裁判方式改革 《意见》强调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依法加强对知识产权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意见》要求完善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改进裁判方式,推进知识产权案件繁简分流。 冯律师简评 从五年前对于《专利法》修订的讨论开始,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制度就被经常和行政保护制度相提并论,而本次《意见》强调了司法保护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要性。 此外,陶副院长也在《意见》发布的新闻发布会上强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依然将会是知识产权侵权的基本和首要的救济途径。此外,为了满足权利人的需要,人民法院将进一步提高司法保护的质量和效率。陶副院长还介绍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案件的30%为涉外案件。她表示通过建立一支精通法律、熟悉技术并具有国际视野的审判队伍,有信心将中国法院打造成当事人信赖的国际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优选地”。 4、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 《意见》多次强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的要求。其中,陶凯元副院长提到了三项主要的具体措施,分别是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审理案件,颁布出台司法解释和司法意见以及发布指导案例。 关于案例指导制度,陶凯元副院长明确指出: (1)在最高人民法院迄今为止发布的92件指导性案例中,有20件是知识产权案件; (2)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始在判决书引用指导性案例进行法律分析和说理; (3)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虽然没有法定拘束力,但下级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 (4)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不仅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的指导案例,也包括每年知识产权日(4月26日)发布的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大典型案例; (5)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设立了指导案例研究基地以促进完善案例指导工作。 三、加强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建设 1、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审判制度 《意见》要求,研究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实现有关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程序集约化和人员专业化,从根本上解决知识产权裁判尺度不统一、诉讼程序复杂等制约科技创新的体制性难题。 冯律师简评 在北京、上海以及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举措极大地促进了知识产权案件审理队伍的专业化和管辖的集中化。而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的建立意味着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进一步推广到其他省份,最终覆盖全国并建立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制度。 2、探索跨地区知识产权案件异地审理机制 《意见》要求,充分整合京津冀三地法院审判优势资源,探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集中管辖京津冀地区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 冯律师简评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得到了广泛地认可,尤其是和天津、河北地区的同类型法院相比优势突出。京津冀三地知识产权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集中管辖的提议将有助于提升天津和河北地区的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水平。 四、加强组织协调工作 《意见》提出,积极推进人民法院组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有关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修订工作,研究制定符合知识产权审判规律的特别程序法,加强知识产权案件专门审判组织、诉讼管辖、证据规则、审理程序和裁判方式的法律化、制度化。 GeneralOffice of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and State Council issued Opinion regardingReform and Innovation for Tria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Cases On February 6,2018, General Office of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and State Council jointly issued the official document namely “Opinion regarding Improvement of Reformand Innovation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lated Trials” (the “Opinion”). Vice President of Supreme People’s Court (“SPC”), Judge Tao, made interpretation to the IP Opinion during the press conference and was interviewed following the issuance on February 27. The IP Opinion consisting of four parts includes the General Requirement, Perfection of IP Trial System, Enhancement of IP Court System, and Improvement of Arrangement and Coordination, which were specified as follows. I. General Requirement The Opinion positioned the IP protection issue as the basic measure for encouragement and guarantee to innovation and creation that builds the foundation to the National Strategy to establish a Nation that is strong in IP as well as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mmentsby Charles Feng The Opinion was the first strategic document issued by CPC and State Council, the top administrative body of China, which declared the IP protectionas the major approach to protect innovation and development. II. Perfection of IP Trial System 1. Establishment of Evidentiary Rule that suit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rial for IP cases The Opinion illustrated the importance of perfection of evidence preservation system; fulfill the function of expert assessor. More importantly, the Opinion emphasized the importance of ex officio evidence collection by court without application of related parties, the utilization of notary public for the purpose of evidence collection and recognition, the importance of establishment of rules for discovery, reasonable distribution of burden of proof and appropriate alleviation of burden of proof for right owners, in order to overcome the difficulties for evidence production. Commentsby Charles Feng: In the past, the Chinese courts have been generally cautious in conducting evidence preservation for right owners. The newly stressed ex officio evidence collection will likely be a useful approach for IP owners in possible judicial actions where the evidence collection was difficult due to the absence of discovery procedure. The document also mentioned the establishment of rules for discovery, reasonable distribution of burden of proof,specifically under Article 75 of Civil Procedure Law of PRC, and a few Chinese courts which have decided in favor of right owners by adopting the evidence on illegal revenue unofficially disclosed by third parties where the defendant refused to produce evidence to prove the actual profits made by infringing activities. 2. Improvement to the Calculation System for Damages The Opinion stressed the importance of fulfillment of function of intermediary organizations in evalu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ies, in order to establish judicial recognition mechanism for the compensation to right owner as major objective as well as punishment to infringers as auxiliary objective and fundamentally fix the problem of “low damages”. The Opinion also stressed the necessity of punitive damages against repeated infringements, willful infringements as well as other serious infringements, to effectively deter IP infringements. Comments by Charles Feng: The calculation of damages remains adifficult issue. Due to absence of discovery procedure, IP owners always failto produce effective evidence to prove the actual amount of damages and,consequently, fail to acquire the ideal compensation that they deserve. The active involvements of evaluation organs will likely help to improve the current situation resulting in higher amount for damages. The punitive damages have been introduced to the 2013 Trademark law, as well as drafted Amendment of Patent Law. Such amendment will facilitate the ruling of higher amount of damages and deterrence against willful infringements. 3. Promotion of Reform of IP Trial System The document emphasized the fulfillment of the function of judicial protection as the major remedies to IP infringements; enhancement of the judicial supervision against IP related administrative actions and advancement of unification of standards of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and judicial trial. The Opinion also emphasized the perfection of Case Guidance System as well as the division of simple and complicated cases. Comments by Charles: The Opinion emphasized the importance of judicial protection for IP which has been frequently compared with administrative protection system, particularly during the discussion of amendment to Patent Law since five years ago. Judge Tao emphasized during the press conference that judicial protection will remain to be the fundamental and principal remedies for IP infringements. In addition, Chinese courts will further promote the efficiency and completion for judicial protection to satisfy the needs of right holders. Judge Tao also introduced that 30% of casestried by Beijing IP Court were foreign related cases and vowed to make Chinese courts the preferred priority venue for lawsuits initiated by multinational IPowners by establishing an IP judicial team that is proficient in law,technology and one with an international vision. 4. Unification of Standard The Opinion repeatedly empathized the desire of Supreme People’s Court to further improve the unification of standard of judgments. Among others, Judge Tao mentioned three major approaches including trial of cases,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and Judicial Opinion as well as Guidance Cases. With regard to Guidance Cases System, Judge Tao pointed out the following: (1) Supreme Court has published 92 Guiding Cases, which include merely 20 IP cases. (2) Beijing IP Court has started to quote the Guiding Cases in its Judgments to illustratethe legal issues and analysis (3) The Guiding Cases published by Supreme Court although not binding should be referred by other courts. (4) Guiding cases include not only the official Guiding Cases(指导案例) of the Supreme Court but also the Top 10 IP cases and 50 Model Cases published annually for IP Day (4/26). (5) Supreme Court has established Guiding Case Research Base(指导案例研究基地)in Beijing. III. Perfection of IP Court System 1. Establish the complete IP Trial System The Opinion confirms to conduct research regard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IP appellate court system, in order to realize the professionalization of personnel and concentrated jurisdiction and to fundamentally solve the problems of disunities standard of trial of IP cases, complication of trial procedure and other obstacles. Comments by Charles Feng: The establishment of IP Court in Beijing,Shanghai and Guangzhou have substantially contributed to the professionalization of personnel and concentrated jurisdiction. The establishment of IP appellate court inthe discussion refers to further expansion of the IP professional court systemin other provinces aiming to cover the entire country and finalize the nation-wide appellate court system. 2. Explorationof establishment of Concentrated Jurisdiction for cases in Different provinces Fully systemize the resources of Beijing, Tianjin and Hebei province, in order to explore the concentrated jurisdiction in Beijing for technical IP cases in Beijing, Tianjin and Hebei Province. Comments by Charles Feng: The competence of IP court in Beijing hasbeen widely recognized particularly has advantage against its peers in Tianjinand Hebei. The consideration of concentrated jurisdiction for Beijing, Tianjin and Hebei will likely help to improve the level of trial in the other two provinces. IV. Improvement of Arrangement and Coordination of IP Trial The Opinion promised to actively promote the amendment of People’s Court Organization Law, Patent Law, Copyright Law and other procedural laws, as well as to research special procedural law for IP trial, in order to systemize the organization of courts, jurisdiction, evidentiary rule, procedure and method oftrial.
2024-02-27民法社会管理科学技术物权高新技术和创新发展所有权和准物权知识产权综合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创新创业热潮下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创业,除了需要汗水与激情,更需要的是智慧。当今世界,经济的竞争早已从资源、人力的竞争转化为知识产权的竞争,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推动社会经济向前发展的必然要求。李克强总理多次在讲话中称,要在960万平方公里土地上掀起“大众创业”、“草根创业”的新浪潮。然而,智慧成果如果得不到尊重与保护,创业、创新的激情便会被现实冲淡。因此,知识产权对于我们创业、创新是多么的重要! 但对于热血澎湃的弄潮儿来说,仅仅知道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还是远远不够的,关键是,重要在什么地方,它到底有多重要?看看我们律师的解答吧!掌握了这些知识,成功的梦想将不再遥远! 知识产权,概而言之,大体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是创新成果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创新成果需要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实现其价值。知识产权对于创业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知识产权能够使创业更具有可能性。对于创业者来说,创业首先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就是缺乏资金。修订后的公司取消了对于注册资本的诸多限制,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创业的门槛。尽管“零元”注册公司在法律上成为了可能,公司经营所需的启动资金仍然是创业者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但如果创业者持有较为优质的知识产权,那么就可以寻求有资金实力的合作伙伴或者投资人,通过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的方式解决启动资金难题。 知识产权可以使创业增加竞争力。创业,即开创新的事业,其必然存在一个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过程。创业初期的小公司与大公司相比,大多体量小、议价能力低。要用小体量去和大公司竞争,那么创业者必然要有一些和传统大公司不一样的新玩法、新点子,实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特”的差异化竞争,这就是创业者运用智慧创造出的一些前所未有的智力成果。 知识产权通过赋予权利人专属权,也就是一定意义上的垄断,来防止创新者的智慧成果被他人侵占,可以说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业者差异化生存的主要法律手段。这方面的例子比比皆是,阿里巴巴通过一个小小的“双十一”商标就很大程度上遏制了其他诸多电商的宣传行为,并在双十一这一天取得竞争优势。 知识产权能够解决创业过程中的融资问题。前面提到了创业之初设立公司的资金问题,其实创业过程中创业者可能一直会面临这一问题。对于很多轻资产公司来说,由于没有抵押物,所以很难获得银行贷款,而民间融资的成本又过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拥有优质的知识产权,那么就可以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来解决资金问题。此外,各方面也在探索通过知识产权信托来解决企业融资难题。 知识产权有效运营可以为企业带来巨大收益。通过转让、出资、授权、交叉许可或者诉讼等方式科学、有效的运营知识产权,是当代企业获取收益的一个重要来源,其甚至会成为企业主要收益途径。 优盘的发明者——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是企业知识产权运营的典范。朗科科技从一家优盘研发生产企业发展成为研发、专利和品牌三维一体的企业,通过不断的技术创新、发展自主知识产权、维护自主知识产权和有效的专利运营,成功地将知识产权转变成了可持续性的专利收益。朗科科技通过与东芝、金士顿、美国PNY、中国台湾群联电子等知名企业签订专利使用许可协议使得专利许可收入成为公司的主营业务之一。 重视知识产权是造就伟大企业的必然要求。享誉全球的苹果公司1976年4月1日在美国加州设立时仅仅是一个车库企业,和现在大多数创业企业毫无二致,但众所周知,苹果公司对创新的孜孜追求,通过知识产权对创新成果的保护,使其一步步成长为全球顶尖公司,甚至被竞争对手成为伟大公司。 知识产权是申请政府诸多补贴、优惠政策必要条件。政府为推进创新、推动企业发展,出台了很多补贴、优惠政策,比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科技小巨人计划等等。其中很多政策对知识产权的要求是硬性的。没有知识产权,企业就无法享受相关政策。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则明确高新技术企业必须要形成企业核心知识产权。 需要说明的是,许多企业通过制造低价值或者无价值的“知识产权”申请国家的资助、补贴,这种行为主观上与国家鼓励创新与创业的精神相违背,客观上对社会财富整体增长没有贡献,因此建议各位创业者在创新过程中始终将知识产权的质量作为核心考虑,不要为了一时的眼前利益而放弃了企业的长远发展。 忽视知识产权保护将会使创新、创业风险重重。中国新闻网2015年2月14日报导:几名上海交通大学毕业的“技术达人”得风气之先,创立了中国第一家互联网金融P2P平台——拍拍贷网。公司越做越大,对知识产权却是全不设防,企业标识“拍拍贷”被他人抢注并被起诉,公司差点被迫改名。最后,是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在先使用权利,这个互联网金融平台才“涉险”过关。这个事例足以突显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对技术创新企业而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会挫伤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削弱其创新的动力,最终必定会影响企业竞争力和经济增长。因此,对于初创期企业来说,必须转变观念,把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及运营作为自己提高企业竞争力的重要举措,应当适时制定适合本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以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促使企业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是企业发展的核心资源,理应得到重视与保护。对创新、创业者来说,只有提高自身知识产权保护与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才能顺应国家鼓励创新、创业的大好东风,真正的实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现自己的中国梦。
2024-02-27民法社会管理物权高新技术和创新发展知识产权综合知识产权法行业管理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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