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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5】432
■沂南法院:债务人破产后,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还能继续计算吗?
2024年3月1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银行账户转账5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自2024年3月11日起至2025年3月10日止,年利率为10%。2025年1月8日,甲公司因资不抵债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乙公司知悉后,于2025年1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甲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合同约定的全部利息。2025年1月13日,法院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甲公司辩称,案涉债务应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2025年1月13日)起停止计息,超出部分不应由其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甲公司欠乙公司借款500万元,有《借款合同》及银行转账记录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乙公司要求偿还本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利息应计算至何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因此,案涉借款的利息应计算至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即2025年1月13日。原定借款期限内尚未届满的2个月,不再计息。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甲公司偿还原告乙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11日起至2025年1月13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驳回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强三优
■青岛中院:解锁“暑”于你的法治时光
“这个法庭不太一样,审判台是圆形的……”圆桌法庭里,一名参加暑期普法活动的小学生说道。8月,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审庭、工会、法警支队联合举办的“少年先锋并肩行 携手普法1+N”活动如期启动,近500名学生和家长“打卡”法院,开启属于他们的夏日法治之旅。这既是青岛中院落实青岛市人大代表关于未成年人保护重点建议的具体行动,也是人民法院延伸司法职能、参与社会治理的生动实践。
本次活动是青岛法院推动“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深度融合的生动实践,形成了良好的品牌效应和社会反响。下一步,青岛中院将继续深化少年审判工作,延伸司法职能,积极凝聚各方力量,用法治阳光守护每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
■平阴法院:走访企业问需求 司法助企“零距离”
为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8月26日,平阴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富建,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孟广军,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吉奎,办公室主任赵香一行深入辖区重点企业走访调研,通过实地走访、座谈问需等方式,精准对接企业司法需求,以司法服务的“温度”与“力度”,为企业发展注入法治动能。
此次走访是平阴法院深化“司法护企·安商暖企”品牌建设的重要实践。通过面对面沟通,法院不仅精准掌握了企业司法需求,更打通了法企交流的“最后一公里”,为后续优化司法服务明确了方向。 下一步,平阴法院将继续立足审判职能,积极履职担当,始终与企业在法治轨道上同频共振,以更实的举措、更暖的服务,为企业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提供坚实司法保障,为辖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法院力量!
■威海经区法院:别样的“开学第一课”!青少年“模拟法庭”开庭啦!
临近中小学生暑期开学之际,为进一步深化辖区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增强中小学生法治观念与安全意识,8月26日,经区法院以“开学第一课”为载体,邀请锦宏社区70余名青少年走进“模拟法庭”,通过“沉浸式”角色扮演与专业法律指引,让学生在亲身体验中感受司法程序、领悟法治精神,为青春筑牢法治基石。
这场零距离的司法实践,变“法庭”为“课堂”,将书本上的法律,化作可触摸的流程与角色,让抽象的法治精神具象化、生活化,有效提升了辖区青少年的法治素养。下一步,经区法院将持续深耕青少年法治教育,常态化开展模拟法庭、法治课堂、法院开放日等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以司法力量护航青少年健康成长。
鲁法案例
鲁法案例【2025】433
■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职务行为的认定,必须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吗?
甲装修公司的王某通过熟人介绍与经营石材业务的李某相识,经协商双方达成业务合作,主要合作模式为王某向李某发送公司客户装修项目的地址及需求,李某根据其要求定制、送货。合作几个月后,2024年11月李某向王某发送清单并列明欠付款项,王某回复“收到,我给公司报一下”,但至今未向李某支付货款。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及王某向其支付欠付货款。庭审中,甲公司抗辩王某与甲公司之间为劳务承揽关系,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王某采购物资一事与甲公司无关。经由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王某与甲公司的关系为:王某自2024年9月份为甲公司提供劳务,负责项目现场管理工作;王某工作至2024年11月份,之后未再继续工作。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查明,王某自2024年9月份至11月份期间系为甲公司提供劳务、负责甲公司客户装修项目的现场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被告王某向原告李某订购石材系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由甲公司承受,原告李某主张被告王某个人承担支付义务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债务人破产后,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还能继续计算吗?
作者:山东高法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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