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2025年8月1日,《贵金属和宝石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正式实施。《管理办法》是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贵金属交易场所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18号,下称“《218号文》”)后,中国人民银行第二次单独针对贵金属行业下发的监管规范,也是在年初生效的《反洗钱法(修订)》的基础上,对于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框架的又一步纵深拓展。
在反洗钱的国际视角下,对于贵金属和宝石等特定非金融机构的监管已有历史[1],在中国法下,贵金属和宝石从业机构应履行反洗钱义务也并非新的概念。早在2007年,《反洗钱法》就已将“特定非金融机构”纳入反洗钱义务主体的范围,但并未明确“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具体定义;直到2018年,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才第一次在《关于加强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8]120号)中清晰地定义了“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要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公证处、公司服务商、贵金属交易商、贵金属交易所”等8类机构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2019年,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经过为期一年的评估,发布了《中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互评估报告》,报告指出“中国对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缺失。行业主管部门对特定非金融机构的风险认识不足,监管制度也不健全,且未采取有效的监管和处罚措施。特定非金融机构尚未认识到其面临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以及需要承担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未实施有效的风险控制程序和措施,可疑交易报告数量极少,相应拉低了中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预防措施的整体成效”。于是在2020年,中国人民银行启动贵金属和宝石从业机构反洗钱制度制定工作。2025年1月1日生效的《反洗钱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明确将贵金属和宝石从业机构纳入反洗钱义务主体。在以上立法背景下,2025年4月3日,人行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6月30日发布正式稿,《管理办法》已于2025年8月1日正式实施。
在上篇中详见:贵金属和宝石从业机构的反洗钱合规义务——《贵金属和宝石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要点解读(上篇),我们列举了《管理办法》从征求意见稿到正式稿的主要变动,并详细讨论了《管理办法》适用的主体、交易类型、跨境适用规则,在本篇中,我们将继续讨论《管理办法》规定的反洗钱义务、自律机制以及法律责任。
一、《管理办法》规定的反洗钱义务
《反洗钱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特定非金融机构在从事规定的特定业务时,参照本章关于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相关规定,根据行业特点、经营规模、洗钱风险状况履行反洗钱义务。”《反洗钱法》为特定非金融机构设立了对于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规定“参照履行”的基本原则,本次《管理办法》第四条首先提出人行通过对从业机构开展评估,给予较高和较低洗钱风险的区分认定,在此基础上进行相应的强化和简化/豁免监管措施,并在第三章规定了各项反洗钱义务的具体要求。
(一) 反洗钱内部控制
1. 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从业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面临的洗钱风险和经营规模,建立健全相应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对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评估为较低洗钱风险的从业机构,其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可以适当简化。”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部门或者指定内设部门牵头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工作。”与此相对应的是,《管理办法》并未要求从业机构设立专门部门,而是仅要求从业机构“应当指定或者授权一名管理人员牵头负责本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并根据本机构具体的洗钱风险状况、经营规模和业务发展趋势配备相应的反洗钱岗位人员。据此,从业机构建设内控管理体系具备一定的灵活化适用空间,体现了人行避免增加中小规模从业机构合规负担的政策考量。
2. 内部审计检查
《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从业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洗钱风险状况,合理确定反洗钱内部审计和检查工作内容,或者在内部审计和检查中包含与洗钱风险管理需求相匹配的相关内容,持续提升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相比于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计机制的要求,《管理办法》并未提及独立审计、审计报告提交方式等内容。
3. 宣传培训工作
《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从业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反洗钱宣传和培训,配合做好反洗钱社会宣传,对本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持续开展反洗钱培训。”在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过程中,人行将培训对象中的“员工”修改为“其他工作人员”。实际业态下,相关从业机构的岗位(如柜台销售、客服)可能是机构的外包人员,但却实际承担洗钱风险传导环节的职责,“其他工作人员”的表述旨在要求从业机构对实际业务人员传递反洗钱技能和意识。
4. 配合反洗钱调查
《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从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反洗钱调查,在规定时限内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 洗钱风险管理
1. 关于风险自评估和管理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业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定期评估本机构面临的洗钱风险,并根据洗钱风险评估结果,采取适当措施管理和降低已识别的洗钱风险。洗钱风险评估周期最长不超过3年,当自身经营活动或者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从业机构应当及时开展洗钱风险评估。从业机构在推出新产品、新业务,使用新技术前,应当关注本机构面临的洗钱风险变化,开展洗钱风险评估,采取适当措施降低新产品、新业务、新技术带来的洗钱风险。”
对比人行对于金融机构的相关自评估要求,可以发现在基本内容予以参照的基础上,增加了“洗钱风险评估周期最长不超过3年”这一限定,同时未要求“将自评估情况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2. 客户尽职调查
第十五条到二十三条详尽规定了客户尽职调查的具体要求,我们采用表格形式将该部分的规定要点予以展示:

3.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
《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客户单笔或者日累计金额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现金交易的,从业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在交易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大额交易报告具体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由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另行规定。”
《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从业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从业机构对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应当保密。”其中,在征求意见稿基础上,正式稿加入了“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这一句表述,意在明确报送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形并不受人民币10万元交易金额标准的约束,从业机构均有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义务。客户拒不配合从业机构依照本办法采取的合理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的,从业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依法采取限制、拒绝、终止交易或者服务等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并根据情况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4.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留存
从业机构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以及反映其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10年。从业机构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从业机构采取的保存方式需符合对交易进行“重现和追溯”的要求。
5. 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沿用《反洗钱法》的相关规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列出了从业机构需针对性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对象的“三套名单”,具体包括:
涉恐名单: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认定并由其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名单;
涉金融制裁名单:外交部发布的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通知中涉及定向金融制裁的组织和人员名单;
重大洗钱风险名单:中国人民银行认定或者会同国家有关机关认定的,具有重大洗钱风险、不采取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和人员名单。
《管理办法》要求,从业机构应当识别、评估相关风险,制定相应制度,及时获取以上名单。经核查名单所列对象及其代理人、受其指使的组织和人员、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组织的,应当依法立即停止提供服务或者资金、资产,立即限制相关资金、资产转移等,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相关资金、资产的金额、权属、位置、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信息等情况。
二、自律机制
《管理办法》对于贵金属和宝石行业自律机制的规定是本次新规的一大亮点,《管理办法》明确了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导贵金属和宝石交易场所、行业自律组织建立反洗钱自律机制,对反洗钱自律机制的职能、分类管理原则、反洗钱审查、自律工作措施、自律惩戒措施出台了具体要求。
(一) 自律机制的定义
贵金属和宝石交易场所、行业自律组织建立行业反洗钱自律机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管理办法》所称的贵金属和宝石行业自律组织,包括中国黄金协会、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以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开展贵金属和宝石行业自律管理的全国性或者地区性组织。
(二) 从业机构的控制人审查
《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自律机制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犯罪分子及其关系密切人员对从业机构持有重要股权或者享有控制权益,成为从业机构受益所有人或者担任管理职务,对从业机构的决策、经营、管理形成有效控制或者实际影响。”这意味着自律组织需筛查从业机构股东及控制人背景,切断犯罪资本控制行业的路径。
(三) 自律管理措施
自律机制根据从业机构洗钱风险状况采取以下措施:要求从业机构根据自律管理需要报告反洗钱工作情况;监测从业机构洗钱风险状况,确定或者调整从业机构分类;遵循基于风险的原则,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实施自律考察;向较高洗钱风险或者反洗钱工作存在违规问题的从业机构提出改正意见;根据反洗钱自律管理需要采取其他相关措施。
在自律管理中发现从业机构违反反洗钱相关规定的,应当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现洗钱及相关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或者向公安机关等有关国家机关报案。
(四) 自律惩戒措施
贵金属和宝石行业反洗钱自律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和工作指引的从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自律惩戒。自律机制发现从业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应当对其予以自律惩戒,并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移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处理。
但就具体的自律惩戒手段类型,《管理办法》并未明确。
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人行对自律机制可以采取的惩戒措施曾作出列举如下:“按自律管理要求接受培训;约谈从业机构负责人;业内通报;公开谴责;建议相关主管部门暂停或者取消从业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营业资质或者资格;根据反洗钱自律管理需要采取的其他相关措施。”后在正式稿中删去了具体惩戒措施,建议从业机构关注后续自律机制规范文件对于惩戒措施的具体安排。
三、法律责任
《反洗钱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特定非金融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有关特定非金融机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管理办法》明确了监督管理人员、贵金属和宝石从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规定了在反洗钱工作中存在失职失责行为,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业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反洗钱自律机制对其予以自律惩戒,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移送反洗钱工作违法违规线索,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处理。同时,《管理办法》并未在《反洗钱法》基础上提出新的行政罚则。
四、前瞻:实务难点和政策趋势
对于贵金属和宝石从业机构,需在短期内建立完善客户尽职调查流程、反洗钱报告报送流程和相关资料留存制度。这对中小商户而言,时间投入与人力成本陡增;并且,尽调程序易引发消费者的隐私顾虑或抵触情绪,从而影响成交进程。从实际出发,落实新规可采取的成本最低的一项工作就是业务合同改造。例如,在业务合同中加入客户资金来源和用途合法合规的承诺条款,若从业机构后续因未能落实反洗钱履职义务形成损失的,仍可向客户基于民事违约责任主张赔偿从而获取救济。对于开展贵金属和宝石现货业务的金融机构,依然适用针对金融机构的有关反洗钱规定,但鉴于贵金属和宝石现货业务的监管态势,金融机构应格外注意尽职履行相应反洗钱合规义务。
目前,就FATF建议需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业务和专业(Designated Non-Financial Business or Profession)类型,我国已经对其中的绝大部分予以吸收(我国法下禁止经营赌场,故无规定之必要),与此同时,FATF本身的准则建议亦在变动调整当中。《哈佛国际法期刊》(Harvard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曾于2025年4月份的刊文中指出,FATF对艺术品市场洗钱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伴随着我国接轨国际反洗钱合作的进程不断推进,对于艺术品、古董交易商以及其他高价值、隐蔽性强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政策或许正在路上。
脚注:
[1] 美国1970年颁布的《银行保密法案》(BSA)中首次将贵金属、宝石和珠宝行业视同金融机构纳入到反洗钱监管中来,2005年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 出台《临时最终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中对贵金属、宝石和珠宝行业反洗钱义务主体与贵金属、宝石和珠宝的含义作出了最终明确,并详细规定了该行业反洗钱义务主体应该履行的反洗钱职责的最低标准;FATF于2007年6月通过的“基于风险的打击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方法指南:高级别原则和程序”中涵盖了包括贵金属、宝石和珠宝行业在内的非金融业务和专业,并于2008年推出对于贵金属、宝石和珠宝行业的具体监管指引。
2025年8月1日,《贵金属和宝石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正式实施。《管理办法》是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贵金属交易场所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18号,下称“《218号文》”)后,中国人民银行第二次单独针对贵金属行业下发的监管规范,也是在年初生效的《反洗钱法(修订)》的基础上,对于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框架的又一步纵深拓展。
在反洗钱的国际视角下,对于贵金属和宝石等特定非金融机构的监管已有历史[1],在中国法下,贵金属和宝石从业机构应履行反洗钱义务也并非新的概念。早在2007年,《反洗钱法》就已将“特定非金融机构”纳入反洗钱义务主体的范围,但并未明确“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具体定义;直到2018年,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才第一次在《关于加强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8]120号)中清晰地定义了“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要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公证处、公司服务商、贵金属交易商、贵金属交易所”等8类机构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2019年,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经过为期一年的评估,发布了《中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互评估报告》,报告指出“中国对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缺失。行业主管部门对特定非金融机构的风险认识不足,监管制度也不健全,且未采取有效的监管和处罚措施。特定非金融机构尚未认识到其面临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以及需要承担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未实施有效的风险控制程序和措施,可疑交易报告数量极少,相应拉低了中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预防措施的整体成效”。于是在2020年,中国人民银行启动贵金属和宝石从业机构反洗钱制度制定工作。2025年1月1日生效的《反洗钱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明确将贵金属和宝石从业机构纳入反洗钱义务主体。在以上立法背景下,2025年4月3日,人行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6月30日发布正式稿,《管理办法》已于2025年8月1日正式实施。
在上篇中详见:贵金属和宝石从业机构的反洗钱合规义务——《贵金属和宝石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要点解读(上篇),我们列举了《管理办法》从征求意见稿到正式稿的主要变动,并详细讨论了《管理办法》适用的主体、交易类型、跨境适用规则,在本篇中,我们将继续讨论《管理办法》规定的反洗钱义务、自律机制以及法律责任。
一、《管理办法》规定的反洗钱义务
《反洗钱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特定非金融机构在从事规定的特定业务时,参照本章关于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相关规定,根据行业特点、经营规模、洗钱风险状况履行反洗钱义务。”《反洗钱法》为特定非金融机构设立了对于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规定“参照履行”的基本原则,本次《管理办法》第四条首先提出人行通过对从业机构开展评估,给予较高和较低洗钱风险的区分认定,在此基础上进行相应的强化和简化/豁免监管措施,并在第三章规定了各项反洗钱义务的具体要求。
(一) 反洗钱内部控制
1. 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从业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面临的洗钱风险和经营规模,建立健全相应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对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评估为较低洗钱风险的从业机构,其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可以适当简化。”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部门或者指定内设部门牵头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工作。”与此相对应的是,《管理办法》并未要求从业机构设立专门部门,而是仅要求从业机构“应当指定或者授权一名管理人员牵头负责本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并根据本机构具体的洗钱风险状况、经营规模和业务发展趋势配备相应的反洗钱岗位人员。据此,从业机构建设内控管理体系具备一定的灵活化适用空间,体现了人行避免增加中小规模从业机构合规负担的政策考量。
2. 内部审计检查
《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从业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洗钱风险状况,合理确定反洗钱内部审计和检查工作内容,或者在内部审计和检查中包含与洗钱风险管理需求相匹配的相关内容,持续提升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相比于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计机制的要求,《管理办法》并未提及独立审计、审计报告提交方式等内容。
3. 宣传培训工作
《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从业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反洗钱宣传和培训,配合做好反洗钱社会宣传,对本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持续开展反洗钱培训。”在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过程中,人行将培训对象中的“员工”修改为“其他工作人员”。实际业态下,相关从业机构的岗位(如柜台销售、客服)可能是机构的外包人员,但却实际承担洗钱风险传导环节的职责,“其他工作人员”的表述旨在要求从业机构对实际业务人员传递反洗钱技能和意识。
4. 配合反洗钱调查
《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从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反洗钱调查,在规定时限内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 洗钱风险管理
1. 关于风险自评估和管理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业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定期评估本机构面临的洗钱风险,并根据洗钱风险评估结果,采取适当措施管理和降低已识别的洗钱风险。洗钱风险评估周期最长不超过3年,当自身经营活动或者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从业机构应当及时开展洗钱风险评估。从业机构在推出新产品、新业务,使用新技术前,应当关注本机构面临的洗钱风险变化,开展洗钱风险评估,采取适当措施降低新产品、新业务、新技术带来的洗钱风险。”
对比人行对于金融机构的相关自评估要求,可以发现在基本内容予以参照的基础上,增加了“洗钱风险评估周期最长不超过3年”这一限定,同时未要求“将自评估情况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2. 客户尽职调查
第十五条到二十三条详尽规定了客户尽职调查的具体要求,我们采用表格形式将该部分的规定要点予以展示:

3.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
《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客户单笔或者日累计金额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现金交易的,从业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在交易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大额交易报告具体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由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另行规定。”
《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从业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从业机构对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应当保密。”其中,在征求意见稿基础上,正式稿加入了“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这一句表述,意在明确报送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形并不受人民币10万元交易金额标准的约束,从业机构均有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义务。客户拒不配合从业机构依照本办法采取的合理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的,从业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依法采取限制、拒绝、终止交易或者服务等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并根据情况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4.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留存
从业机构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以及反映其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10年。从业机构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从业机构采取的保存方式需符合对交易进行“重现和追溯”的要求。
5. 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沿用《反洗钱法》的相关规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列出了从业机构需针对性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对象的“三套名单”,具体包括:
涉恐名单: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认定并由其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名单;
涉金融制裁名单:外交部发布的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通知中涉及定向金融制裁的组织和人员名单;
重大洗钱风险名单:中国人民银行认定或者会同国家有关机关认定的,具有重大洗钱风险、不采取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和人员名单。
《管理办法》要求,从业机构应当识别、评估相关风险,制定相应制度,及时获取以上名单。经核查名单所列对象及其代理人、受其指使的组织和人员、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组织的,应当依法立即停止提供服务或者资金、资产,立即限制相关资金、资产转移等,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相关资金、资产的金额、权属、位置、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信息等情况。
二、自律机制
《管理办法》对于贵金属和宝石行业自律机制的规定是本次新规的一大亮点,《管理办法》明确了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导贵金属和宝石交易场所、行业自律组织建立反洗钱自律机制,对反洗钱自律机制的职能、分类管理原则、反洗钱审查、自律工作措施、自律惩戒措施出台了具体要求。
(一) 自律机制的定义
贵金属和宝石交易场所、行业自律组织建立行业反洗钱自律机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管理办法》所称的贵金属和宝石行业自律组织,包括中国黄金协会、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以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开展贵金属和宝石行业自律管理的全国性或者地区性组织。
(二) 从业机构的控制人审查
《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自律机制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犯罪分子及其关系密切人员对从业机构持有重要股权或者享有控制权益,成为从业机构受益所有人或者担任管理职务,对从业机构的决策、经营、管理形成有效控制或者实际影响。”这意味着自律组织需筛查从业机构股东及控制人背景,切断犯罪资本控制行业的路径。
(三) 自律管理措施
自律机制根据从业机构洗钱风险状况采取以下措施:要求从业机构根据自律管理需要报告反洗钱工作情况;监测从业机构洗钱风险状况,确定或者调整从业机构分类;遵循基于风险的原则,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实施自律考察;向较高洗钱风险或者反洗钱工作存在违规问题的从业机构提出改正意见;根据反洗钱自律管理需要采取其他相关措施。
在自律管理中发现从业机构违反反洗钱相关规定的,应当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现洗钱及相关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或者向公安机关等有关国家机关报案。
(四) 自律惩戒措施
贵金属和宝石行业反洗钱自律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和工作指引的从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自律惩戒。自律机制发现从业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应当对其予以自律惩戒,并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移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处理。
但就具体的自律惩戒手段类型,《管理办法》并未明确。
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人行对自律机制可以采取的惩戒措施曾作出列举如下:“按自律管理要求接受培训;约谈从业机构负责人;业内通报;公开谴责;建议相关主管部门暂停或者取消从业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营业资质或者资格;根据反洗钱自律管理需要采取的其他相关措施。”后在正式稿中删去了具体惩戒措施,建议从业机构关注后续自律机制规范文件对于惩戒措施的具体安排。
三、法律责任
《反洗钱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特定非金融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有关特定非金融机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管理办法》明确了监督管理人员、贵金属和宝石从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规定了在反洗钱工作中存在失职失责行为,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业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反洗钱自律机制对其予以自律惩戒,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移送反洗钱工作违法违规线索,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处理。同时,《管理办法》并未在《反洗钱法》基础上提出新的行政罚则。
四、前瞻:实务难点和政策趋势
对于贵金属和宝石从业机构,需在短期内建立完善客户尽职调查流程、反洗钱报告报送流程和相关资料留存制度。这对中小商户而言,时间投入与人力成本陡增;并且,尽调程序易引发消费者的隐私顾虑或抵触情绪,从而影响成交进程。从实际出发,落实新规可采取的成本最低的一项工作就是业务合同改造。例如,在业务合同中加入客户资金来源和用途合法合规的承诺条款,若从业机构后续因未能落实反洗钱履职义务形成损失的,仍可向客户基于民事违约责任主张赔偿从而获取救济。对于开展贵金属和宝石现货业务的金融机构,依然适用针对金融机构的有关反洗钱规定,但鉴于贵金属和宝石现货业务的监管态势,金融机构应格外注意尽职履行相应反洗钱合规义务。
目前,就FATF建议需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业务和专业(Designated Non-Financial Business or Profession)类型,我国已经对其中的绝大部分予以吸收(我国法下禁止经营赌场,故无规定之必要),与此同时,FATF本身的准则建议亦在变动调整当中。《哈佛国际法期刊》(Harvard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曾于2025年4月份的刊文中指出,FATF对艺术品市场洗钱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伴随着我国接轨国际反洗钱合作的进程不断推进,对于艺术品、古董交易商以及其他高价值、隐蔽性强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政策或许正在路上。
脚注:
[1] 美国1970年颁布的《银行保密法案》(BSA)中首次将贵金属、宝石和珠宝行业视同金融机构纳入到反洗钱监管中来,2005年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 出台《临时最终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中对贵金属、宝石和珠宝行业反洗钱义务主体与贵金属、宝石和珠宝的含义作出了最终明确,并详细规定了该行业反洗钱义务主体应该履行的反洗钱职责的最低标准;FATF于2007年6月通过的“基于风险的打击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方法指南:高级别原则和程序”中涵盖了包括贵金属、宝石和珠宝行业在内的非金融业务和专业,并于2008年推出对于贵金属、宝石和珠宝行业的具体监管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