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高烧 女孩半月内被确诊为脑瘫
市民孙先生去年喜获千金,女儿晓晓的降生给夫妻俩单调的生活增添不少快乐。今年6月21日,孙先生在某人寿保险公司市分公司业务员的鼓动下,为晓晓办理了一份人身保险,作为送给女儿的生日礼物,保险金额为1000元,保险责任起止时间为2013年6月21日12时至2073年6月21日12时。
本以为买了个心理安慰的孙先生万万没料到,仅三天后,晓晓一岁生日的当天下午突发高烧,并伴有剧烈抽搐。孙先生一家被突如其来的变故吓得手足无措,回过神来,孙先生在邻居的帮助下匆忙将晓晓送入市儿童医院救治,一周后痊愈出院,院方诊断意见为“急性上呼吸道感染伴高热惊厥,头小畸型”。孙先生遵照医生嘱咐,又到市某骨科医院为女儿做了CT检查,诊断为患了脑瘫。7月6日,在大夫的建议下,孙先生又带女儿来到省儿童医院求医,晓晓最终被确诊为“脑发育不全,脑萎缩,脑性瘫痪”。
申请赔偿 格式条款成保险公司挡箭牌
支付了高额医药费的孙先生想到了刚买的保险,女儿得了脑瘫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身体高度残疾”,并且女儿是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得病的,按理说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于是,满怀信心的孙先生拿着保单走进了保险公司的大门。
“屋漏偏逢连夜雨”,令孙先生万万没想到的事情发生了,保险公司一位部门负责人张经理详细了解了他的情况后,只冷冷地说了一句:“您的合同还没生效,我们无法作出赔偿。”
张经理的话让孙先生感到满腹委屈,他指着合同的第8条第4款说道:“合同上写得清清楚楚:‘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投保单所载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依照合同保险已经生效了。”
但张经理不以为然,他提出,按保险合同中第8条第4款的规定,只有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被保险人因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时,公司才能予以赔偿,其中“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所指的含义为“生效一年后或复效一年后”,而雯雯在合同生效仅两天就发生了保险事故,不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情况,不应该给予赔偿。
听了张经理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诠释”,孙先生再也抑制不住激动的情绪,与他争吵起来,孙先生认为保险条款中的“一年”,仅指复效并非指生效一年后,而应是“生效后或复效一年后”,但张经理执意认为孙先生曲解了合同条款的意思。
仲裁庭裁决 保险公司赔付原告2万元
双方各执一词,争论不休,无奈之下,孙先生根据保险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将纠纷申请到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济南仲裁委受理并开庭审理了此案。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格式条款合同。保险公司是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另外,根据我国《保险法》中有关生效和复效的规定,可以看出第8条保险条款中“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应解释为两种情形:一是合同生效后,一是合同复效一年后,而不能理解为“生效一年后或复效一年后”。
于是仲裁庭作出裁决,指出保险公司提出合同生效一年后,被保险人因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时才予以赔偿的主张是对保险条款含义的曲解,裁决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2万元。
女孩高烧成脑瘫 保险公司玩“文字游戏”拒赔偿
来源:济南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突发高烧 女孩半月内被确诊为脑瘫 市民孙先生去年喜获千金,女儿晓晓的降生给夫妻俩单调的生活增添不少快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