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江苏省高院发布了《关于建立类案强制检索报告制度的规定(试行)》,建立类案强制检索报告制度。北京市高院也出台《关于规范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裁判尺度统一的工作意见(试行)》,明确法官须同案同判,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 这一系列的动作,都在告诉我们,对于律师而言,掌握类案检索的技能,制作类案检索报告,并通过类案对判决进行预判,正在变得越来越重要。 我们为法秀读者,准备了类案检索方法与应用合集,包含类案检索的思路、标准、方法以及相关裁判规则。期待与大家,共同学习提升类案检索的技能。 一、类案检索技能 一个具体法律问题来了,怎么检索筛选,才能精确定位到“真正”类案,提升报告的说服力?如何才能更好呈现类案,最终说服法官?如何在制作时实现思维和工具的完美结合?本文作者基于几百份类案检索报告的制作经验,总结出五步法,与你分享她高效检索到类案的秘诀。 当我们面对这些不熟悉的行业领域,可以通过检索类案,可以快速掌握行业特性,摸清规模,提升专业。 本文的法律检索三步法,就以行业的法律检索为例,教会你类案应该怎么检索。 二、类案检索报告制作与应用 利用好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机制,既可以掌握相应法院对于同类生效案件的裁判情况,做最了解法官的人,又可以为法官考虑,减少法官的工作量,从而获得对己有利的判决。 本文作者团队将通过“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分析方法的详细介绍和案例报告的撰写与制作两大方面教会大家如何进行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还附上团队模板,快快学起来吧。 通过类案检索报告如何通过,律师可以更高效的提交裁判规则,更好的说服法官,打开局面,实现诉讼逆转。本文中,校友通过通过一份高质量的类案报告,成功说服法官改变了对于案件的定性,一起学习他们的经验吧。 三、类案同判规则 究竟什么样的案件才能被称为“类案”?类案同判的核心是什么?应当以什么样的标准来判断?只用弄清了这些问题,才能让我们理解类案检索与同判的规则,更好的运用。 类案同判是指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应当与其所在法院和上一级法院已经审结的或者其他具有指导意义的同类案件裁判尺度一致。 下面我们从三个层面和两个一致入手,一起学习类案同判的标准。 四、法院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梳理 历时⼀年,最高⼈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与 Alpha 共同合作的首批研究成果——《中国法院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正式出版并在 Alpha 系统上线,全国三⼗多家法院参与,作为法官审理类案、作出判决的重要参考依据。 提炼同类案件的裁判规则,快速了解最高院法官的裁判要旨;精选最优例案,为案件办理提供参考,让你的法律论证得到有力支撑;依托于 Alpha 数据平台,形成同类案件⼤数据的可视化报告,纵览全局。 为了与更多法秀读者分享这一知识成果,帮助更多法律人提升专业,我们从建工、金融、担保、工商等业务领域的裁判规则中抽取整理部分内容,凝结成知识清单,快来一起学习吧。 收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七大裁判规则 知识清单:建工违规类案件六大裁判规则 知识清单:保险合同纠纷五大裁判规则 知识清单:互联网纠纷案件六大裁判规则 知识清单:担保纠纷中的保证人资格 知识清单:担保纠纷中的保证人资格(二) 知识清单:工商登记六大裁判规则 知识清单:工商登记案件裁判规则(二) 知识清单:金融领域刑事犯罪案件六大裁判规则
2024-02-27iCourt类案检索类案同判- 建设工程建工纠纷类案同判解读:工期顺延篇
工期顺延,是指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导致工程无法正常进行时,施工期限相应延长的情况。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工期顺延问题涉及承包方是否违约、是否需要赔偿等核心问题。在类案同判已经形成趋势的背景之下,研究相关的类案同判规则显得十分重要。 今日为大家分享 Alpha 类案同判库(即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与 Alpha 共同合作的首批研究成果——《中国法院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中与工期顺延相关的规则以及非常具有代表性的例案。 本文主要介绍工期顺延问题的两大规则,并各引用两个案例进行说明和解析。文章内容结构如下图所示。 工期顺延规则一 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工期应相应顺延。 一、裁判规则提要 本条裁判规则是明确承包人在没有申请签证工期顺延时如何保障承包人的工期顺延的问题。如发承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逾期索赔失权”的条款,如承包人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申请顺延工期并索赔的,则视为放弃索赔权利或者视为工期不顺延,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但如果承包人能够提出合理抗辩,或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的,法院应当认定工期顺延。 二、可供参考例案 例案 1:福建龙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虎门港通用仓储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2 年,通用公司与龙辉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通用公司将某工程发包给龙辉公司施工,合同工期为 240 日历天,具体以开工令为准。该合同对案涉工程的不可抗力、工期与工期变更、工程变更、误期赔偿等事项均作出了明确约定。 同日,龙辉公司提交单位工程开工申请报告,该工程监理机构东莞市粤建公司以及发包人通用公司批复同意开工。该报告载明计划竣工日期为 2013 年 3 月 10 日。 2013 年 3 月 29 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案涉工程合同开工日期为 2012 年 6 月 21 日,合同竣工日期为 2013 年 6 月 30 日。 2013 年 11 月 5 日,龙辉公司就高支模及支撑系统增加工程了相关事宜出具工程联系函,要求确认高支模系统方案变更、部分项目工程量偏差及部分项目现场签证增加工程价款,监理工程师出具意见:“请业主审核。”该函未见通用公司签收及盖章。 2014 年 6 月 5 日,通用公司、龙辉公司会同案涉工程监理方粤建公司等机构对案涉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一致同意该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通用公司使用。 2014 年 6 月 13 日和 6 月 15 日,通用公司、龙辉公司会同东莞市虎门港集团有限公司等机构就案涉工程召开协调会议,就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后续工程施工的安排等问题达成共识,主要约定如下: 关于工程拖延工期的问题,按照合同相关条款规定执行。2014 年 6 月 16 日,龙辉公司向通用公司提交了工程结算书,不含原合同价以及联系函,设计变更增加工程总造价为 11,333,621.93 元。 2014 年 6 月 18 日,龙辉公司出具工程联系单,载明根据 2014 年 6 月 15 日会议纪要精神,通用公司同意补偿施工方由于赶工所产生的实际赶工费用,并列明赶工措施费的计算方式。此外,该联系单还载明,主体工程原计划历时 111 天,实际桩基检测延误 40 天,台风、雨天影响 19 天,实际完成 2013 年 2 月 4 日比计划迟 31 天,总赶工 28 天,赶工率 28/111 = 25.23%。发包方通用公司、监理方粤建公司均签章确认“情况属实”。同日,龙辉公司向通用公司提交工程赶工措施费结算书,显示结算总价为 15,680,363.93 元。 2014 年 7 月初,案涉工程全线停工。2014 年 7 月 28 日,龙辉公司致函通用公司,要求通用公司及时办理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及赶工措施费的确认手续等事宜。2014 年 8 月 4 日,通用公司复函龙辉公司,主张龙辉公司提交的结算资料部分内容存在不符合合同及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要求,要求龙辉公司重新提交符合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结算资料。 【案件争点】 工期是否延误,是否应当顺延。 【裁判要旨】 依据合同约定,案涉工程合同工期为 240 日历天,具体以开工令为准,案涉工程工期本应为自 2012 年 7 月 13 日至2013 年 3 月 10 日。依据合同第36 条的约定,龙辉公司所主张的各项工期顺延事由,应当由龙辉公司提出,经监理工程师核实后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龙辉公司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工期顺延意向书,并在工期顺延事件终结后的 14 日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最终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如果龙辉公司未能依约提交,则视为上述事件不影响施工进度或龙辉公司放弃顺延工期的权利。 本案中,除工程联系单外,龙辉公司未能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已经依约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工期顺延意向书,并征得双方同意扣减工期,因此,除工程联系单外,龙辉公司扣减工期的主张均不能成立。 此外,关于工程联系单。虽然龙辉公司出具该工程联系单的目的,是为了计算赶工措施费,但上述函件上载明了应予顺延的工期,且经监理方、发包方共同确认,符合合同约定,应予扣减。根据联系单,工期顺延日期包括桩基检测延误 40 天,台风、雨天 19 天,总计 59 天。因此,原审法院认定案涉工程实际工期应自 2012 年 7 月 13 日至2013 年 5 月 8 日。 因龙辉公司未能在约定工期内完成施工,原审法院根据合同约定,判决龙辉公司应按每日历天 5000 元的标准支付误期赔偿费,总计 546 天,故而判决龙辉公司向通用公司支付误期赔偿费 2,730,000 元,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 例案2: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南沙福达石化储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案涉工程设计单位为深圳天阳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广东达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建公司具有案涉工程的施工资质。 1.关于案涉工程的招投标情况。案涉工程由福达公司作为招标人自行招标,中建公司分别于 2011 年 1 月 27 日、2011 年 3 月 20 日两次进行投标并进行报价。 2.关于案涉工程的合同签订情况。双方就案涉工程于 2011 年 3 月 18 日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00 天。拟从 2011 年 3 月 28 日开始施工,至2012 年 1 月 18 日竣工完成。 3.关于案涉工程的开工、工期、竣工等情况。案涉工程于 2011 年 9 月 16 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建公司于 2011 年 10 月 15 日出具单位工程开工申请报告,注明申请开工日期 2011 年 10 月 16 日,计划竣工日期 2012 年 8 月 10 日;福达公司盖章及监理公司盖章确认同意开工。实际开工日期为 2011 年 10 月 16 日,于 2013 年 6 月 28 日验收合格并全面交工。在交工当天,双方签订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案涉工程于 2014 年 3 月 20 日办理了竣工备案。中建公司称其于 2013 年 1 月 10 日将案涉工程移交并由福达公司使用,福达公司仅确认于该日进行试生产。 【案件争点】 发包人尚未完成全部施工图纸的制作交付。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工期是否应当相应顺延。 【裁判要旨】 关于逾期竣工的责任承担。案涉合同约定工期为 300 个日历天,案涉工程于 2011 年 10 月 16 日实际开工,计划竣工日期为 2012 年 8 月 10 日,全部工程包括合同外增加工程量于 2013 年 6 月 28 日验收合格并全面交工,期间合计 622 天。 根据案涉合同约定,福达公司应当在开工前 30 天向中建公司提供标准与规范、图纸、技术要求等有关资料,而直至计划竣工日期截止时间届满,福达公司尚未完成全部施工图纸的制作交付。福达公司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由福达公司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同时,案涉工程存在一定比例的增加工程量并未确定工期。福达公司抗辩中建公司未按案涉合同约定向监理工程师申请顺延工期,按照案涉合同约定视为不影响施工进度或放弃索赔工期的权利,故福达公司主张中建公司承担延期竣工的租金损失,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同判规则详解 一、关于索赔逾期失权制度 索赔失权制度的理论依据是民法中的诚信原则,“权利人在相当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依特别情事足以使义务人正当信任债权人不欲使其履行义务时,依诚信原则不得再为主张”。承包人不在约定的期间内行使索赔权利,使发包人确信承包人放弃索赔而安排其相应行为,承包人即丧失索赔权,否则有违诚信原则,造成合同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了承包人索赔逾期失权制度,即承包人未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6 条中提及的“当事人约定”,是否包括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还是仅指施工合同的专用条款部分。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了承包人逾期索赔失权制度,如果“当事人约定”包括通用条款,那么只要当事人选择采用该示范文本,则必然存在逾期索赔失权的约定。 那么,“当事人约定”是否包括通用条款。该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非强制适用,当事人对是否采用该示范文本订立施工合同有选择的自由,且对通用条款亦有删除或留用的自由,承发包双方订立的施工合同,无论是通用条款,还是专用条款,都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二、工期顺延遵从合同约定 工期顺延具有专业性、复杂性、动态性,从国际惯例到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工程实践都要求承包人在一定期限内申请工期顺延并索赔,如果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申请顺延工期并索赔,则视为其放弃权利或者视为工期不顺延。 该约定有利于督促承包人及时主张工期顺延,以避免事后难以对工期顺延的事实进行认定。浙江高院《建设工程解答》第6 条规定:“发包人仅以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而主张工期不能顺延的,该主张不能成立。 但合同明确约定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应遵从合同的约定。”河北高院《建设工程审理指南》第47 条规定:“工期延误的责任应该由造成工期延误的过错一方承担,发包人仅以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而主张工期不能顺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广东高院《建设工程解答》第20 条规定:“发包人仅以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而主张工期不能顺延的,不予支持,但合同明确约定承包人未依约提出顺延工期申请视为放弃权利的,按照约定处理。”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6 条第2 款认可了上述观点,规定“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同时该条款还规定了两个除外因素,即“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三、关于除外因素 第一个除外因素是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承包人虽然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但发包人在后续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在往来函件、会议纪要等书面文件中表明其同意承包人顺延工期。逾期索赔失权制度是基于诚信原则对发包人利益的保护,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法院应当予以认可,并据此支持承包人顺延工期的主张。 第二个除外因素是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这需要承包人提出证明,证明其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存在合理解释,法院应当对承包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认定,如抗辩确系合理,则应当支持承包人顺延工期的请求。 工期顺延规则二 合同约定顺延工期应当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出申请签证确认,虽未取得确认,但承包人能够证明申请过的,可顺延工期。 一、裁判规则提要 本条裁判规则是明确承包人申请工期顺延的司法认定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承包人顺延工期需要提出申请,并经发包人或监理人签证的方式进行确认。 但发包人或监理人往往以各种理由拒绝签证确认,如果法院一概以工期顺延申请未获签证确认为由认定工期不顺延,显然对承包人有失公平。 因此,只要承包人能够证明顺延工期的申请是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的,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当然应支持承包人顺延工期的主张。 二、可供参考例案 例案 3:中核沽源铀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河北三建与沽源铀业于 2007 年 9 月 17 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同时约定该合同价款清单报价部分采用固定单价,暂估价部分采用可调价。合同约定工程工期,基础部分 2007 年 11 月 10 日完工,框架部分 2008 年 7 月 16 日完工。 2008 年 3 月 3 日,双方当事人又签订办公及生活设施工程施工合同(2),约定工程于 2008 年 3 月 15 日开工,2008 年 7 月 31 日竣工。 对于两项工程的竣工时间,合同(1)河北三建主张以其提交竣工报告时间为 2009 年 3 月 6 日,沽源铀业认为该工程未经总体验收,实际投入使用时间为 2009 年 4 月 26 日,对此,一审法院认定合同(1)的竣工时间为 2009 年 4 月 26 日。合同(2)的工程双方一致认可为 2008 年 9 月 20 日投入使用,故该时间为竣工时间。被告已合计支付工程款 2400 万元。 施工期间,2009 年 5 月 4 日,沽源铀业对多个施工单位以工程质量、进度完成情况不符合要求为由进行单方处罚,其中对河北三建处罚 3 万元。对于河北三建所诉的冬季施工煤款问题,有双方当事人的签证(2009 年 4 月 10 日),沽源铀业认可河北三建冬季施工发生煤款支出,该笔支出费用为 37,980 元。冬季施工因气候问题,冻坏暖气片等物品,经双方当事人签证(2009 年 2 月 22 日),沽源铀业同意由河北三建购买,费用由沽源铀业支付。河北三建同时主张因冬季施工不具备水泥涵养条件,故发生返工费用 32,940 元,对于此笔费用,沽源铀业未予签证认可。 【案件争点】 承包人的工期顺延申请未获同意,但其能够证明存在顺延工期的合理理由,是否应支持其顺延工期的主张。 【裁判要旨】 1.关于生活区工程工期延误是否有合理理由的问题。沽源铀业申请再审主张生活区工程未发生设计变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约定 51 天,河北三建应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生活区工程的洽商记录证明该工程在实际施工中发生了工程量的变更,其中双方签字同意顺延工期 35 天,另有一张工程洽商记录虽未载明双方同意顺延工期的天数,但可以证明发生了工程量的变更。因此,生活区工程的工期顺延具有合理理由,二审判决未判令河北三建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并无不当。 2.关于生活区工程工期顺延的举证责任问题。河北三建提交了工程签证单、洽商记录等证据,证明生活区工程工期顺延系因工程量发生变更所致,尽到了工期合理顺延的举证责任。沽源铀业虽有异议,但并未提出反驳证据,二审判决不支持沽源铀业的反驳主张,不构成举证责任分配不当。 3.关于浸出厂房工程设计变更是否影响工期的问题。沽源铀业主张浸出厂房工程涉及的设计变更基本不会影响工期,该主张缺乏证据证明,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例案4:珠海碧湾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珠海市建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9 年 7 月 28 日碧湾公司作为发包人即合同甲方,建安公司作为承包人即合同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一份,约定由建安公司承建碧湾公司开发的位于金湾区红旗镇的阳光紫荆园、阳光玫瑰园项目工程。合同第十条约定工期奖罚,在遇到 6 级以上台风、地震、红色暴雨警报,在发生工期顺延的情况后 7 天内,乙方应当向监理工程师和甲方发出要求工期顺延的书面申请,并附详细资料和依据,监理工程师和甲方在 7 天内审核,予以确认或不予确认,乙方未按照约定提出顺延工期的书面申请并附详细资料,视为没有发生影响施工进度的情况发生,或者有关事件并不影响施工进度或者乙方放弃索赔工期的权利。 2009 年 10 月 25 日,建安公司向碧湾公司发出工期顺延报告,因建设单位变更电梯井尺寸,要求工期顺延 17 天;2010 年 4 月 10 日,建安公司向碧湾公司发出工程延期申请表,因外墙材料未定、金湾区质检站因外墙砌体材料与图纸不符要求停工、飘板裂缝待处理意见等原因,申请顺延工期 75 天,监理公司珠海信仕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根据往来文件,计算关键工作上时间损失”;2010 年 7 月 11 日,建安公司向碧湾公司出具工程延期申请表,因外墙砖未按合同规定时间到货等原因导致窝工,申请顺延工期 15 天,监理公司珠海信仕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 7 月 12 日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由于外墙砖供货时间拖延,工期与业主协商确定”;2010 年 7 月 26 日,建安公司向碧湾公司出具工程延期申请表,因电表变更未确定原因,申请工期顺延 19 天,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均未确认。 2010 年 1 月 28 日,珠海市金湾区建设局向建安公司及监理公司发出《珠海市建设工程局部停工通知书》,因砌体材料与设计图纸不符等原因存在影响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要求对砌体部分停止施工,进行整改,2010 年 3 月 15 日,珠海市金湾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批复同意复工。 上述因设计变更导致建安公司申请顺延工期的天数为 126 天,其中经监理单位批复的天数为 90 天,未经批复的天数为 36 天。建安公司主张因碧湾公司提供的合同以及施工图纸建筑面积存在重大差异,根据合同约定的工期无法完成实际施工量,且因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等原因,要求增加工期 77 天。 2010 年 6 月 19 日,建安公司出具工程进度天气确认单,从 2010 年 5 月 26 日至6 月 19 日,中雨以上天气为 9 天,监理单位及碧湾公司均予以确认;2010 年 6 月 24 日,建安公司出具工程进度天气确认单,从 2010 年 6 月 17 日至6 月 24 日,阵雨天气为 2 天,监理单位及碧湾公司均予以确认;7 月 3 日,建安公司出具工程进度天气确认单,从 2010 年 6 月 25 日至6 月 29 日,暴雨天气为 5 天,监理单位及碧湾公司均予以确认;8 月 3 日,建安公司出具天气确认单,从 2010 年 7 月 16 日至7 月 28 日,雨天天气为 7 天,监理单位及碧湾公司均予以确认;8 月 25 日,建安公司出具天气确认单,从 2010 年 8 月 10 日至8 月 24 日,雨天天气为 11 天,监理单位及碧湾公司均予以确认;上述因天气原因导致停工的天数共计为 34 天。 【案件争点】 有证据证明承包人提出过工期延期的申请,是否应予认定。 【裁判要旨】 根据《补充合同》第十条约定,建安公司在发生 6 级以上台风、地震、红色暴雨警报及因工程变更、碧湾公司原因致使工期停误或返工的情况下,建安公司可以申请工期顺延,顺延需要向监理工程师和碧湾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具体顺延时间由甲方及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 首先,因为天气原因,建安公司申请工期顺延,建立单位予以批复,共计可以顺延 34 天工期。其次,建安公司以建筑面积增加 1697.48 平方米的原因主张相应增加 77 天工期,此内容并非合同约定可以顺延工期范围,故对该理由申请延期工期应不予考虑。 最后,基于涉案工程设计变更原因,建安公司主张向碧湾公司和监理公司申请顺延工期 126 天,但能够提供证据证实监理公司批复的只有 90 天,故本院认定建安公司因设计变更原因向碧湾公司提出顺延天数为 90 天。 依据合同约定,出现上述顺延工期情形,建安公司书面提出申请,但是具体顺延天数由碧湾公司和监理单位审核后确定,本案中,建安公司确有提出延期90天申请,虽然监理单位没有明确批复延期天数,但是监理单位已经在申请表上明确注明工期需要顺延的意见,鉴于确有出现顺延工期合理事由,建安公司主张增加77天工期,符合客观情况,应当予以准许,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建安公司超过约定工期为 215 天,扣除顺延工期 111 天,建安公司确有延误工期行为,延误工期天数为 104 天。 同判规则详解 一、关于索赔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施工索赔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已方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索赔是合同双方依据合同约定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行为,其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非惩罚。 1.关于提起索赔的程序问题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根据合同规定,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承包人的损失,应按下列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正式提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要求,并应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索赔要求,并应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 28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2.关于逾期未提出索赔的法律后果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对于发包人逾期对承包人提出的索赔通知书未作出答复的,将发生“视为承包人索赔要求已被发包人认可”的法律效果。其后果将有四种形式: (1)延长工期; (2)要求发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3)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的预期利润; (4)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对于工期顺延会涉及的理论争议点:索赔期限及“承包人逾期未发出索赔通知书的,丧失索赔的权利”的法律性质。 首先,关于索赔期限的法律性质问题。从民事实体法上有关权利行使的时间限制条件来看,大陆法系国家存在四种制度形式:(1)诉讼时效;(2)除斥期间;(3)取得时效;(4)权利失效。 由于我国的民事立法只明确规定了前两种:诉讼时效制度和除斥期间制度,对于后两者:取得时效制度和权利失效制度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 28 天内的索赔期间的法律性质来说,尚没有明确的上位法依据。 其次,索赔期限是否属于权利失效的问题。权利失效,是指权利人在相当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依特别情事足以使义务人正当信任债权人不欲使其履行义务时,则基于诚信原则不得再为主张。 权利失效以诚信原则为依据,主要针对权利人因“不忠实而迟延”地行使权利而引起的前后矛盾行为,属禁止权利滥用规则的一种具体类型。尽管索赔期限与权利失效制度在法律后果方面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区别明显: 其一,有无固定期间。权利失效通常没有一个法律预设的、固定的期间期限,通常由法官根据案件的综合情况来判断;而索赔期间往往是由发承双方约定为 28 天内,一般不存在法官对索赔期间和天数的自由裁量空间。 其二,是否作出相应行为。权利失效的构成要件之一,就是“义务人事实上确定根据权利将不会被行使而调整了自己的行为”,而索赔期限并没有这样要件要求,无论发包人是否对索赔意向通知书作出或不作出相应的行为,与“丧失”索赔权利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在所不问。 其三,从处理结果来看,权利失效是诚信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化和法律后果,为防止权利人再行使权利将会造成双方当事人利益的严重失衡问题,“以权利者的外在表示为条件限制权利滥用,使权利义务本身在当事人利益严重失衡的情形下依具有实际内容的行为而发生变更,它与拘于简单时间经过形式的呆板机械的权利制约方式相对应,灵活实际地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直到平衡主体与他人之间利益的作用”;而索赔期限的目的,如同《合同法》第158 条规定的目的在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便捷和加快商品的流转要求当事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应当长时间处于不稳定状态”,针对建设工程项目周期长、规模大、技术性强、参与主体众多,环环相扣,一个环节的失误将会导致整个工程中其他项目“多米诺骨牌”式影响,因此,“索赔逾期失效制度”的目的在于“有助于承发双方就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索赔事项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积极行使权利、维护利益,也便于索赔相关事项发生后能在较短的时间内予以确定,避免因索赔提出时间距离索赔事项发生之间的期限过长而影响证据的收集和事实的认定”。 二、关于工期顺延事由 根据《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承包人可以就下列事项,向发包人或监理人申请工期顺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顺延事由: 1.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 2.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 3.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 4.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三、关于顺延工期的确认方式 工程签证,是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当事人通常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过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进行确认,否则,工期不予顺延。 但实践中,发包人或监理人常常以各种理由拒绝或拖延签证确认,如果一概认定没有经过签证确认的申请均不予工期顺延,则是对承包人极大的不公平,也会助长发包人恶意拒绝签证的现象。 因此,《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6 条规定了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法院应支持承包人顺延工期的主张。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6 条的规定,承包人顺延工期的主张若想得到法院支持,需要证明两个事实:一是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的事实;二是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的事实。 针对第一个需要证明的事实,承包人申请工期顺延并不一定必须采取索赔意向书、索赔报告等固定形式,根据工程惯例,其他书面文件,如会议纪要、洽商记录、签证单或者联系单、进度计划修订说明、现场施工日志等,只要其中包括对事件的描述且表明承包人主张权利(工程延长或者额外付款)的内容,即可证明承包人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提出过工期顺延申请。 针对第二个需要证明的事实,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的事由主要包括: 1.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图纸、开工条件、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 2.发包人进行设计变更或增加工程量的。工程建设的过程包括很多工序,并不是所有工序上的延误都对总工期产生影响。按照工期延误事件发生的时间分布,工期延误可分为关键线路延误和非关键线路延误。 由于在关键线路上全部工序的总持续时间即总工期,因而任何工序的延误都会造成总工期的延误;而非关键线路有一定的浮动时间,只要延误时间少于该浮动时间,就不会对总工期产生影响。 如果非关键线路上的延误时间超过了浮动时间的范围,非关键线路就会转化为关键线路,此时延误事件会对总工期产生影响。在工程存在设计变更或者工程量增加,但双方当事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并未形成有关工期签证、会议纪要等材料的情况下,判断工期是否能够进行顺延,必须判断是否属于关键线路上的设计变更或者工程量增加。同时,设计变更并非一定延长工期,如果是优化变更,有可能会缩短工期,因此,能否延长工期要看设计变更和工期延长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3.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预付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的。在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情况下,如果承包人能够举证证明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了工期顺延申请,或者能够证明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情节严重导致工期受到严重影响的,法院应当支持承包人工期顺延的请求;如果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的,而发包人迟延支付进度款的情节较轻,如迟延时间短、金额比较小,则不宜支持承包人顺延工期的主张。 4.发生不能合理预见的战争、异常气候、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传染病、现场发现文物需要保护等不以施工人意志为转移的意外事件。 结语 如果读者朋友们想要找到更加丰富的案例、更加详尽的解析以及更多的类案裁判规则,可以在 Alpha 类案同判库中进行查找和了解。
2024-02-27建筑工程类案同判工期延误 统一司法裁判、合理约束法官自由裁量权,一直是我国司法审判的重大课题。根据我国历史经验与全球法律实践,建立有关类案的系统规范,是重要的制度措施。 2017 年 8 月,最高院适时对承办法官提出了需对类案进行全面检索的工作要求(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 2020 年 7 月,进一步明确了类案的定义,人民法院办理案件时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的情形,如何进行类案检索结果的说明或类案报告的制作,等等(参见《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下面简称《指导意见》)。 这样从整体上初步建成了我国的类案制度。 近日最高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共计二十条,进一步对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围绕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制定司法解释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发布案例、落实类案检索制度、组织召开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等各项涉及统一法律适用的工作,主要对办理案件中类案检索的情形、范围和参考标准、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的范围、具体法律适用问题解决机制和统一法律适用平台及其数据库建设等事项进行了规定。” 本文即是整合了过往对类案检索、类案思维、类案研究、类案规则等多个方面的研究成果,希望能为读者朋友进一步系统学习研究提供帮助。 一、类案与检索 什么是类案?其实质是事实、争点、法律适用等多个维度系统评价的结果。这样也就决定了至少在以上三个维度上进行检索比对,并在每个维度上进行系统检索。 而对其更高原则性、思辨性的把握与理解,正如有的文章指出的那样“类案同判的核心是‘类’,即:两个案件如何才能被视为是同类案件,应当以什么样的标准来判断。建立类案标准,不能脱离类案同判的目的,否则类案标准将无法真正实现该司法政策的价值目标。类案同判是指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应当与其所在法院和上一级法院已经审结的或者其他具有指导意义的同类案件裁判尺度一致。”详参下面文章: 所谓类案同判,到底该依据哪几条标准?| iCourt 关于类案检索制度相关问题的 9 个思考 | iCourt 现实中,事实和争点因为在判决法院查明和认为内容中能得到比较清晰地归纳和总结,相反,检索最需注意的恰是法律适用上的检索和整合,这是因为适用法律关乎最后的定性与价值判断,且其本身具有规范效力阶梯,更高效力的法律观点、更高层级法院适用法律的情况,是不能缺失的检索分析内容。 以上可见,只有建立正确的类案思维,才能让检索工作更加顺利完备,并由此衍生了检索的方法——“类案检索可以采用关键词检索、法条关联案件检索、案例关联检索等方法。”(《指导意见》第五条) 一言以蔽之,在法律领域,类案的检索是法律检索的根本要求之一,我们回溯整理过往的检索经验与写作心得,对检索的主要问题、使用场景进行再次熟悉,有利于建立系统的检索观。典型如以下几篇文章: “检索六要素”,根据法官需求精准定位|iCourt 法律检索报告制作五步法| iCourt 律师中的数据高手如何全面检索?丨iCourt 而后,我们可以从输出结果上,比对类案分析报告,透视思维和方法上的一些微妙差异。这样从整体到部分的方法,可以方便快速习得类案检索的思维与方法。详参以下文章: 最高法意见明日试行,一文学会类案检索方法与报告制作 | iCourt 类案检索报告制作和运用中的四个重要问题|iCourt 二、类案思维与研究 类案检索,它是检索技术的问题,也是呈现的问题,当然核心依然是,研究的问题。 关于律师研究力的分析、标准、方法、提升等,很多律师团队和优秀律师进行过系统总结,在类案思维的基础上重新审视它的上层结构与要求,有利于系统化集成律师能力与思维,增强个人和团队学习力与可持续发展力。详参以下文章: 律师如何强化案件研究能力?|iCourt 在此之前,我们很多律师其实已经大规模借用了类案的思维进行研究,典型如新兴行业、新兴领域、新兴问题的交易与争议事实调查、分析、评判。如以下文章: 新兴行业类案检索,从这三步学起 | iCourt 而在庭前、二审、再审等重大阶段,律师其最重视的工作往往是进行类案或相似案例的研究,以求进行法律方案的重新论证、对法律关系的厘清,进行诉讼逆转,完成对法官的专业沟通工作,并结合可视化等技术加强说服力。 这个过程中,也形成了很多好的方法,典型如下面文章: 如何在庭前决胜股权转让纠纷案 | iCourt 怎样的类案报告,助我快速破局案件?丨iCourt 三、类案检索与呈现 检索结果的说明或报告的制作,要符合一定的要求。“类案检索说明或者报告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包括检索主体、时间、平台、方法、结果,类案裁判要点以及待决案件争议焦点等内容,并对是否参照或者参考类案等结果运用情况予以分析说明。”(《指导意见》第八条) 以上对法官的要求,反过来亦是对律师工作的提示意见。对于律师而言,检索报告已经成为一个与法官沟通的重要渠道,且也是展示专业态度与能力的重要文件。 作用上,类案检索报告现今已是开展法律咨询、研究法律问题的重要方法,并在制定诉讼策略、预判法律风险、推进法律方案等方面,起到了支柱性作用。类案检索已成为律师的基本功与系统能力之一。 形式上,相比其他法律文书,检索报告要做到更加清晰、精简有度、重点突出、形式美观、来源规范、方法得当、逻辑严谨、内容系统等,其结构上更加复杂、作用上更加多元、观点输出上也要更具问题意识。 在综合以上研究能力、案例检索的经验基础上,很多优秀律师开始总结类案方法论与具体操作方法,包括报告写作、工具运用等,非常值得学习。典型如以下文章: 高效检索到类案的秘诀是什么?| iCourt 如何做一篇合格的类案分析报告 | iCourt 四、类案检索与使用场景 很多法律团队较早意识到了类案检索对年轻团队成员的训练价值,在一开始便鼓励青年法律人成为既了解法律解决方案的人,也要成为法官的知心人,以求逐步形成“弯道超车”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在这种结构化的类案思维统筹下,其发展了从综合信息调查处理、各大数据库选择使用到案例识别与整理、类案记录,再到报告输出、知识成果转化等全流程的操作方法,并持续进行知识成果的管理与再升级。 这种抓住“牛鼻子”的思维与方法,非常值得借鉴学习。典型如下面这篇文章: 《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报告》制作指南 | iCourt 在具体的实务工作中,很多律师还关注和拓展了类案分析与研究的空间。 通过强大的检索数据库,匹配良好的检索分析技能,精准检索并分析类案裁判规则,有助于律师解决实务案件。典型如下面文章: 类案检索运用场景与规则方法| iCourt 会所为何争议不断、纠纷难决?数据与类案分析揭晓答案 | iCourt 大数据+类案评析——排除执行问题实务解析|iCourt 另外,很多律师借助研究获得的专业洞见,组建了团队,进入了一片新的业务蓝海,这种颇具启发式的案例,值得研究思考。典型如下面几篇文章: 如何通过检索与类案分析解决执行实务问题?|iCourt 大数据+类案评析——解决离婚协议转移财产后债权人追回问题 | iCourt 五、类案规则与同判库 最高人民法院《五五改革纲要》提出“完善类案和新类型案件强制检索报告工作机制”,周强首席大法官提出法官办案应当进行案件检索。 为配合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落实周强首席大法官的指示要求,循序推进人民法院类案同判工作,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组织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理论研究会及其下设 18 个专业委员会的力量,开展中国法院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专项研究,并循序推出类案检索和裁判规则研究成果。 《中国法院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专项研究》由专项研究团队借助大数据检索平台 Alpha,形成同类案件大数据报告,为使用者提供同类案件裁判全景;从检索到的海量类案中,挑选可索引的、优秀的例案,为使用者提供法律适用参考,增加裁判信息,提高裁判公信力;从例案中提炼出同类案件的裁判规则,分析裁判规则提要,提供给使用者参考。 Alpha 类案同判库对审判实践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律师或律师团队可将类案规则直接提交庭审法官,实现类案同判目的,还可以将规则与案例用于法律咨询、专业研究和讲课讲座的素材,以服务客户、精研专业。 以下,是法秀平台过往推送的部分优秀研究成果。 法院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专题汇览 154 则 | iCourt 收藏: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最新类案同判规则|iCourt 收藏:网约车纠纷案件最新类案同判规则|iCourt 收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七大裁判规则 | iCourt 收藏:建工合同纠纷重要类案裁判规则详解(一)|iCourt 建工纠纷类案同判解读:工期顺延篇|iCourt 知识清单:建工违规类案件六大裁判规则 | iCourt 知识清单:保险合同纠纷五大裁判规则 | iCourt 知识清单:互联网纠纷案件六大裁判规则丨iCourt 知识清单:担保纠纷中的保证人资格 | iCourt 知识清单:担保纠纷中的保证人资格(二) | iCourt 知识清单:工商登记六大裁判规则 | iCourt 知识清单:工商登记案件裁判规则(二)丨iCourt 知识清单:金融领域刑事犯罪案件六大裁判规则 | iCourt 类案检索:担保纠纷重要类案裁判规则详解(一) | iCourt 类案检索:建工合同纠纷重要类案裁判规则详解(二)| iCourt 类案同判: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纠纷裁判规则解读 | iCourt 类案同判:保险纠纷重要裁判规则解读(一) | iCourt 优先受偿权判定——建工合同纠纷类案同判规则详解(三)|iCourt 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汇编作品独创性之认定与裁判|iCourt 最高院研究:破产程序优先受偿权法定性类案同判规则 | iCourt 最高院提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5 条类案同判规则|iCourt 最高院研究:破产程序优先受偿权法定性类案同判规则 | iCourt 最高院提炼:建工纠纷最新类案裁判规则 6 条|iCourt 夫妻共同债务纠纷认定类案同判规则及法官详解 | iCourt 金融案件适当性义务纠纷最新类案裁判规则 5 条| i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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