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业标杆污染环境案二审改判缓刑
开庭难,改判难,这是刑案二审的痛点。 迎难而上,力争破局,这就是刑辩律师。 夏国深(化名)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华东K县法院判处实刑。2023年1月,夏国深家属找到我,希望上诉后能够争取缓刑。当天,家属委托我辩护。 一审认定排放污水污泥 一审法院认定,2017年1月、2018年7月,某公司与被告人夏国深先后签订备忘录、承包租赁协议,将公司厂房及设备承包租赁给夏国深使用,将公司原承包人设备转让夏国深,由夏国深利用某公司的排污许可等环保资质,对外进行印染生产经营。 期间,作为重点排污单位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夏国深,自2021年以来,多次指使污水操作工被告人蒋顺朝(化名)和齐某,采用不经规范排污口的旁路排放方式排放污水,逃避自动监测设施监控,并授意被告人蒋顺朝,通过暗管排放含有重金属的污泥。 2021年7月9日凌晨,蒋顺朝在夏国深同意下,采用旁路排放的方式,逃避自动监测设施监控,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化学需氧量超标的污水约100吨,并使用暗管排放含有锑等重金属的污泥近50吨,被环保部门查获。 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夏国深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蒋顺朝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围绕事实和证据撬动案件 我和助理研究案件材料后,围绕事实和证据,努力撬动案件,向华东M市中级法院递交《开庭审理申请书》,争取二审开庭。 我们认为,一审判决书认定夏国深多次指示蒋顺朝、齐某逃避检测非法排放污水、污泥,与事实有所出入。 我们认为,7月9日的排水属于紧急避险。案发当天下暴雨,蒋顺朝启用紧急阀,是为了避免大雨造成污水溢出污水处理池,流入相隔不到十米的运河中,造成运河污染。事发突然,为了避免更大的污染,蒋顺朝不得已采取这种措施。 生态环境局的现场勘验图和附件显示,两个污泥池的排污管道压滤机接口处的整个管道中均为硬管连接,没有其他废水进入到该管道中。 我们还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出质疑。 一份特殊的《情况说明》 我们和华东M市中级法院承办法官多次电话沟通,他的态度很明确,暂时不考虑缓刑。 二审案件当面沟通很重要。我们多次预约法官,法官终于出差回来,我在法院等待,当面交流。 我说,案件有争议,我们的法律意见书写得比较充分了,能否考虑开庭。 法官认为,一审判决的基本事实是成立的。 我说,夏国深情节较轻,是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愿意缴纳罚金,能否再考虑改判缓刑。 我和法官说,夏国深目前在一家针织公司担任负责人,这是总投资15亿元的重点项目。中央提出“六稳”、“六保”,夏国深担任负责人的这家企业,有助于稳就业、稳投资、保居民就业。如果夏国深被判处实刑,将会严重影响项目进展和税收。 此前,我们已经让某针织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这会儿递交给法官。 《情况说明》显示,某针织有限公司,总投资15亿元,用地面积近300亩。目前已完成一号、二号厂房建设,设备已安装到位,污水处理设施及电力配套工程主体办公大楼已完工,公司已具备生产条件。三号、四号厂房正在建设中。公司于 2022 年底试生产,年后正式投产,可形成年产80000吨染整品的生产规模,达产达标后可实现年主营业务收入 10亿元,利税 1亿元。公司聘请夏国深担任总经理,全面负责项目生产和项目建设。如果夏国深被判实刑,将严重影响公司的项目建设和项目生产,对公司的打击将是致命的,对本地经济运行也将造成负面影响。请求对其适用缓刑,公司愿在今后的生产和生活中对其进行监督,使其遵纪守法。 法官说,从心里来讲,不太想改判缓刑。何况找夏国深谈话的时候,他一直辩解,没有认罪,不好改判缓刑。 我回应,夏国深和我说过,愿意配合。你们能否找他再做一次笔录。 法官沉默一会儿,我马上接着说,夏国深还愿意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费用。 法官这时说,好吧,可以再做一次笔录,后续看他的态度。 沟通过后,我知道缓刑有望,随即打电话给夏国深,商量后续行动。 中级法院改判缓刑 此后,夏国深缴纳生态修复费用15万元,缴纳罚金五万元。我重新提交法律意见书,争取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2023年5月,M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关于上诉人夏国深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主动承认犯罪事实,自愿缴纳额外生态修复费用,认罪悔罪态度明显,考虑到本案污染环境后果及上诉人个人情形,可对其适用缓刑,该上诉理由及其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二审出现新情况,可对上诉人夏国深适用缓刑。 M市中级法院改判,夏国深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24-02-27刑法综合和总则刑法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分则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环境与生态 引言 近日,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德时代”)突然陷入了一场或被欧盟调查的风波,引起了全球媒体和行业的广泛关注。尽管宁德时代已于8月30日晚回应称,有关公司的匈牙利工厂被欧盟委员会调查的传闻不属实[1],但毫无疑问,此次风波将对其匈牙利工厂的建设进程与欧洲的投资和声誉产生不利影响。 这一事件再次凸显了中国电池企业在海外业务拓展过程中所面临的严峻合规挑战。长期以来,中国电池企业以其领先的技术和竞争力在全球市场上获得了巨大的成功。然而,随着这些企业进一步扩大规模并积极进军海外市场,合规问题已成为摆在他们面前的一道门槛。尤其是在匈牙利这一具备巨大潜力的欧洲市场,合规挑战对中国电池企业而言变得尤为严峻。 匈牙利作为欧洲主要的电动出行市场之一,吸引了众多中国电池企业的目光。本文将以宁德时代匈牙利工厂被投诉事件为例,通过深入剖析事件背后的相关影响因素,分析欧盟和匈牙利相关的环保法规政策要求,并探讨中国电池企业在匈牙利进行海外业务时如何应对合规挑战,保持可持续发展的轨迹。 1 、宁德时代被投诉事件分析 (一)重要时间点梳理 2022年8月,宁德时代宣布将投资不超过73.4亿欧元在匈牙利德布勒森市新建一座100吉瓦时的电池工厂。该工厂将生产电池电芯和模块,为包括宝马、奔驰、大众在内的大约30个电动车品牌供货。按照计划,新工厂将于2024年试运行,在2025年正式投产。工厂建成后,这将成为欧洲产能最大的电池工厂。 2023年2月,德布勒森市政府为宁德时代颁发了匈牙利工厂的环境许可证。 2023年7月,宁德时代计划缩减其在匈牙利东部城市德布勒森投资工厂的规模,并且公司已向当地政府申请该项目的建筑面积变更许可,将原许可中的工厂面积从27.7万平方米减少到24万平方米,而改动的背景正是德布勒森居民对宁德时代投资可能引起的环境合规性等方面的担忧。 2023年8月26日消息,匈牙利反对党政治人士、前欧洲议会议员雅沃尔·贝内德克在社交媒体上表示,欧盟委员会将对宁德时代位于匈牙利德布勒森市的电池工厂的用水情况展开调查。2023年春季,雅沃尔向欧盟委员会提交了一份投诉,声称宁德时代的匈牙利电池工厂在用水方面违反欧盟地下水状况指令,其建设许可涉嫌违反了欧盟《水框架指令》和《栖息地指令》。他表示,该工厂的用水需求可能对德布勒森地区的水源造成压力,而德布勒森地区的水源已严重超量使用,可能会破坏受保护的生态系统。 (二)匈牙利民众态度 位于匈牙利东北部的小城德布勒森只有20万人口。根据非政府组织“公民论坛(Civil Forum)”的调查显示,多达四分之三的德布勒森居民对大工厂表示抵触。当地居民担心水供应会跟不上,大量涌入的外来人口会对当地住房、教育和医疗等方面造成压力。据媒体报道,在2022年1月9日有关宁德时代投资的德布勒森公开听证会上,当地居民代表对宁德时代工厂建设的反对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将对自然环境造成破坏;工厂用水需求将大于整个城市的用水需求;生产涉及有害物质排放,影响城市环境;工厂将雇用9,000名工人,但匈牙利劳动力资源紧张,因此可能将有大量亚洲移民涌入该市)[2]。 然而,也有不少人对此进行质疑:如果宁德时代的投资在历来将环境保护视为要务的德国都不是问题,那么对匈牙利而言,也不应该成为严重的问题。反对投资的声音主要基于反对党的推动,其希望能找到刺激选民的议题以获取政治利益。 (三)匈牙利党派态度 匈牙利实行多党执政的政治制度,且深受欧洲左翼“环保政治”思潮也在影响,反对党之一的绿党即环保主义者寻求在体制内的政党政治中进行斗争产生的新型者政党。基于宁德时代匈牙利工厂的建设许可由执政党批准的,因此反对党未创造政治议题以拉选票,鼓吹匈牙利有关部门受到政治影响、已无法运作。总而言之,宁德时代的投资在某种程度上已卷入匈牙利内部的政党纠纷,使得破局之路阻力重重。 此外,宁德时代的投资还可能与当地的就业问题产生冲突。匈牙利议会于6月13日批准一项新的立法,允许欧盟之外的外国劳工在匈牙利居留最多两年,并有机会延期一年。在三年期结束时,可以重新提交居留申请。从人才角度来看,匈牙利乃至整个欧盟的锂电产业基础很弱,人才很匮乏、企业正常经营生产,需要大量中国的技术工人。然而,无论是执政党还是反对党,为了获得选票都必须考虑当地人的就业机会,从而可能通过审批手段挤压在匈华裔技术工人数量,从而对企业经营产生一定影响。 不光是宁德时代,匈牙利境内一家韩国电池回收公司也被要求无限期暂停经营,工厂需创造合法经营的条件才可以重新开始经营,并且还需要解决废料储存过度的问题。匈牙利的反对党在公告中称,为了民众的安全,工厂应该永久关闭,而不是无限期关闭。结合前文所述,我们理解,基本的政治制度不同,会导致一系列不同的思维方式和社会运作模式不同。多党执政意见不统一的情况在欧洲相关国家时有发生,确会给中国电池企业出海之路带来不少困扰,此次宁德时代被投诉事件正淋漓尽致地体现了政党纷争与欧洲“环保政治”思潮的重要影响。因此,中国电池企业出海过程中不仅应做到合法合规,还需加强与当地政府部门的沟通,以有效规避相关项目风险。 2 、欧盟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与监管部门 (一)欧盟环境保护监管部门 欧盟环境总司(European Environment Agency,简称“EEA”)是欧盟委员会内负责环境保护管理的部门。 作为环境政策监管部门,其职责包括提出欧盟高水平的环境保护政策,监督各成员国实施环保法规,调查处理公民或非政府机构的投诉,代表欧盟参加环保领域国际会议,为欧盟环保项目提供财政支持等。 由于各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政治意愿差距大等原因,如何督促和保障所有环境指令在各成员国都能得到有效实施成为欧盟环境总司最艰巨的任务。一般而言,基于维护欧盟内部体系的稳定性,欧盟环境总司对各成员国的监管以尽力督促各成员国自觉依法实施为主。特别地,欧盟环境总司对成员国公民提出的举报投诉事件的调查权是其监督成员国的重要方式。欧盟环境总司在收到投诉后,可要求成员国政府提供他们已经依法履行相关义务的报告。一旦发现政府没有依法履职,可以先发出警告函以责令其在合理期限内自行整改。如未按要求整改,欧盟环境总司可将该国政府起诉到欧盟法院,判决后该国可能会面临巨额罚款。 (二)欧盟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欧盟层面主要有三种类型的法律:条例(Regulation)、指令(Directive)和决定(Decision)。具体而言:(1)条例:条例自生效日起在整个欧盟自动生效,所有的条款在所有成员国内都应得到全部的完整的适用,例如《通用数据保护条例》;(2)指令:指令是一种间接立法方式,最重要的内容是欧盟设定一个立法目标,各成员国承担着把确立目标的指令转化成国内法律的跟进义务,依赖欧盟和成员国的相互协作过程;(3)决定:决定的规制对象具有指向性,自其生效日起在整个联盟范围内自动生效,一般涉及任命人员职位任命、建立或组成某机构或组织等。 欧盟的环境法基本是以指令的形式出现。据粗略统计,目前欧盟出台了约200多部环境指令。欧盟委员会协助各成员国正确地落实、实施指令,包括在线提供有关的信息、实施计划指导性文件以及组织专家会议等。欧盟成员国在落实这些环境指令目标的具体形式、手段等方面则享有决定权,通过进行立法或废除、修改与指令抵触的原有法律等方式使指令要求与其国内法融为一体。如发现存在成员国落实指令不到位的行为,可以报告给欧盟委员会以责令其行使监督职能,欧盟委员会在进行初步调查程序后提交欧洲法院评估。当法院宣布存在违法行为时,相关成员国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制止违反行为,否则将面临法院的巨额罚款。 (三)欧盟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相关标准 从20世纪中期开始,欧洲认识到河流和滩涂生态恢复的必要性。20世纪70年代以来,一系列水政策和相关技术标准相继出台(请见表一),旨在减轻、停止和逐步消除人类活动对河湖水体的影响,保护和恢复河湖生态系统,保障人与环境的健康,并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年份 欧盟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相关技术标准 1975 地表水指令 1976 游泳水质量标准指令 1991 城市污水处理指令 1992 栖息地指令 1998 饮用水质量标准指令 2000 水框架指令 2003 风险评价技术指导文件 2014 环评指令 2015 地貌单元调查分类系统(GUS) 其中,宁德时代匈牙利工厂调查中涉及的《水框架指令》(Water Framework Directive)和《栖息地指令》(Habitats Directive)正是欧盟推动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的主要政策依据。下文将重点剖析这两部环境指令的主要内容与合规要求以供参考: 1.欧盟《水框架指令》 《水框架指令》(Water Framework Directive)是欧盟于2000年通过的一项法律法规,法案全称为“Directive 2000/60/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3 October 2000 establishing a framework for Community action in the field of water policy”,其旨在保护和改善欧盟内的水资源质量。该指令的主要内容归纳如下: 直接目的:建立保护内陆地表水、过渡水体、沿海水体和地下水的框架; 总体目标:(1)按可持续的、均衡的及公平的水利用所要求的,提供充沛的优质地表水与地下水的供应;(2)显著减轻地下水污染;(3)保护主权内水体和海洋水体;(4)实现相关国际协议规定的目标,包括预防与消除海洋环境污染,按照第16条第3款通过集体行动(共同措施)终止或逐步停止重点有害物质的排放、污染影响和流失,并最终实现海洋环境浓度接近自然本底值和人造合成污染物浓度趋于零; 流域管理:指令要求欧盟成员国根据流域的特点制定和实施水资源管理计划。这些计划应该是综合性的、跨界的,并且涵盖水资源的各个方面,包括供水、排水、水质和生态系统保护等; 水质监测和评估:指令要求欧盟成员国建立水质监测网络,并定期评估水体的状态。这些评估应该基于科学方法和标准,并包括对水体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的评估; 水资源保护和恢复:指令强调水资源的保护和恢复的重要性,包括保护水生态系统、湿地和水源地,以及恢复受损的水体等; 水资源规划和管理:指令要求欧盟成员国制定水资源规划和管理措施,以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经济考虑和成本分担:要求欧盟成员国在制定和实施水资源管理计划时考虑经济因素,并确保成本的公平分担; 污染控制和减少:指令要求欧盟成员国采取措施控制和减少水体的污染,包括限制排放、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采取适当的治理措施; 参与和合作:指令鼓励公众、利益相关方和各级政府之间的参与和合作,以确保水资源管理的透明度和可持续性。这包括信息共享、公众参与和合作机制的建立等。 2.欧盟《栖息地指令》 《栖息地指令》(Habitats Directive)是欧盟于1992年通过的一项法律法规,法案全称为“Directive 92/43/E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1 May 1992 on the conservation of natural habitats and of wild fauna and flora”,其旨在保护和管理欧盟境内的自然栖息地和野生动植物。《栖息地指令》的主要内容归纳如下: 栖息地保护:指令列出了一系列特定的自然栖息地类型和物种,被称为“特殊保护区”和“特殊保护物种”。成员国需要采取措施来保护这些栖息地和物种,确保其保持良好的状态; 生物多样性保护:指令要求成员国采取措施保护和管理特殊保护区内的野生动植物物种,以维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这包括采取措施保护栖息地、控制非本地物种、保护迁徙路线等; 管理计划:成员国需要制定和实施管理计划,以确保特殊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这些计划应包括栖息地管理、物种保护、监测和评估等方面的措施; 评估和报告:成员国需要定期评估特殊保护区的状态,并向欧盟委员会报告。这些评估和报告应基于科学数据和标准,以确保保护措施的有效性; 项目评估:指令要求成员国对可能对特殊保护区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进行评估。如果项目可能对栖息地或物种产生负面影响,必须进行适当的评估和审查,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国际合作:指令鼓励成员国在栖息地保护和物种保护方面进行国际合作,包括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共享信息和经验。 3.欧盟《水框架指令》与《栖息地指令》的合规要求 我们理解,在欧盟境内设立的中资工厂需要遵守《水框架指令》与《栖息地指令》的以下主要合规要求,以确保其活动符合欧盟的环境保护要求: 水质保护:工厂需要遵守欧盟的水质保护法规,包括限制废水排放、控制污染物排放、遵守水质标准等; 水资源管理:工厂需要遵守欧盟的水资源管理要求,包括合理使用水资源、减少浪费、采取节水措施等; 污染控制:工厂需要采取适当的污染控制措施,以减少对水体的污染,包括废水处理、污染物排放控制等; 自然栖息地保护:工厂需要遵守欧盟的自然栖息地保护法规,包括保护特殊保护区内的栖息地、采取措施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等; 物种保护:工厂需要采取措施保护特殊保护区内的野生动植物物种,包括限制对其生境的破坏、控制非本地物种的引入等; 环境影响评估:在进行新项目或重大改建时,工厂可能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估,以评估项目对水资源、自然栖息地和野生动植物的潜在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管理和减轻影响。 正如前文关于欧洲环境指令的阐述,欧盟成员国需要根据《水框架指令》与《栖息地指令》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国家法律法规,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指令的有效实施,并制定相应的制裁措施来惩罚违反指令的行为。同时,欧盟委员会对成员国的合规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并有权对成员国公民的相关投诉进行调查。因此,在本次宁德时代工厂被投诉事件中,一旦欧盟委员会接受了投诉对宁德时代展开调查,匈牙利有关部门如果存在违法发放建设许可的情形,将迫于欧盟委员会压力将责令宁德时代终止建设进程。 3 、匈牙利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3] (一)概况 匈牙利环保主管部门为农业部,其环保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案》(ActLIII of 1995)、《水管理法案》(Act LVII of 1995)、《关于环保产品费法案》(Act LXXXVof 2011)、《自然保护法案》(Act LIII of 1996)、《森林保护法案》(Act XXXVII of 2009)、《生物技术规范法案》(Act XXVII of 1998)、《废物管理法案》(Act CLXXXV of 2012)、《关于化学品安全法案》(Act XXV of 2000)、《关于环境污染费法案》(Act LXXXIX of 2003)、《森林保护和管理法案》(Act XXXVII of 2009)、《关于环境评估以及许可程序实施细则的政府法令》(Government Decree no 314/2005(XII.25))等。 其中,《环境保护法案》规定了匈牙利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经济和社会活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必须达到最小,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有效使用环境资源,减少垃圾产生,并力争循环使用自然资源和生产资料;在使用环境资源时应采用最先进技术,以有效减少对环境的影响。该法案还对与环境有关的土地、水资源、空气、生态、有害物质等方面规定了环保标准,以及环境使用者必须遵守环保的基本原则。该法案还规定了违反环保法规从事经营活动所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的行为将面临环保罚款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基本特点 总的来说,欧盟的法律规定基本通过匈牙利的国内立法予以实施。匈牙利的环保法律近年发生较大变化,其中最主要的变化是为了执行欧盟法令Council Directive 96/61/EC, 将环保许可与“污染防治一体化” (Integrated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IPPC)合并,通过程序统一管理,BAT(Best Available Techniques)是其中一项对环保技术的要求,即在安装和建设生产设施时,设计、施工、维护和运营所用的技术和方式都是可获得的最好的技术。此外,匈牙利《刑法典》增加了关于环境污染损害的刑事责任。 (三)环境影响评估法律规定 鉴于此次宁德时代事件中涉及环评许可问题,本文拟对匈牙利的环境影响评估规定进行具体阐述。根据匈牙利《环境保护法案》(Act LIII of 1995)和《环保评估程序及统一许可的规定》(Government Decree No.134/2005),在匈牙利开展投资或承包工程均须进行环保评估,环保评估由匈牙利农业部及其设在各州的相关部门负责。 匈牙利环保评估步骤主要分两步进行,第一步是预评估,第二步是正式评估。两次评估均包括提交材料、将该材料向社会公布、收集其他相关部门意见、收集相关利益团体意见、组织听证会和颁发预评估意见书五个步骤,若最终通过环保评估,则由相关部门颁发环保许可证。相关费用和时间视环保评估的具体情况而定。 此外,匈牙利没有专门的碳排放交易系统,而是统一适用欧盟碳排放交易系统(Emissions Trading System,简称“ETS”)。适用碳排放交易的项目是指有大量排放碳气体的大型装置和设施,比如发电站、原油提炼和加工厂、钢厂、矿厂等。这些企业在设立时需要获得当地环保监管部门的批准,并需要获得国家气候保护局关于碳排放的许可。 4 、中国电池企业赴匈牙利投资建厂的合规建议[4] (一)遵守生态保护与低碳政策 如前所述,匈牙利实施与欧盟相符的环保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匈牙利动植物保护、空气保护、水土保持、环境污染评价和处罚等都作了详细规定。值得关注的是,匈牙利生态环保的重点领域是土壤、大气和水体。此外,在匈牙利,环保是一个独立的产业,市场上由专门的环保企业承担污水和废气处理业务。 除生态保护方面外,近年来欧盟为力争清洁能源技术、碳和工业等领域取得领先地位,发布了不少与低碳经济有关的政策目标与法规政策。例如《净零工业法案》设定了绿色低碳工业的政策目标、实施措施和保障手段等整体框架;《关键原材料法案》从支持和保障绿色低碳工业自主性和可持续性角度制定了政策;在电池领域,欧盟发布了《新电池法案》,全面规定了电池的生产、再利用和回收等整个生命周期,推动电池行业向更加可持续和环保的方向发展。 综上,赴匈牙利投资建厂的中国电池企业应加强了解并严格遵守欧盟与匈牙利当地的相关法律政策。具体而言,企业可采取以下措施以确保其生产和经营过程符合环境和低碳经济的合规要求: 基于工厂在生产经营中可能产生废气、废水和其他环保影响,企业应事先进行科学评估,并在规划设计过程中选好解决方案; 做好环保预算,根据规划方案选取适当的专业环保企业解决环保问题; 评估电池材料的环境和社会影响,包括采矿活动、能源消耗、废物处理等方面,并采取措施来减少这些影响,以确保符合相关的环境和社会标准; 及时向相关监管机构提交合规报告,这些报告可能包括有关回收材料使用情况、环境影响评估、资源管理等方面的信息。 不少出海匈牙利出色企业已经在这个方面展现出了典范性的示范作用,例如中国通用技术在匈牙利投资兴建光伏电站,并网运行后预计每年可发电1.3亿度,节约4.5万吨标准煤,减少12万吨二氧化碳排放。 (二)加强供应链合规建设 近年来,欧盟及其成员国发布了诸多供应链合规的法律法规和建议指引,全方面覆盖了对节能减排、原材料采购、废弃物的回收和利用、资源可持续利用、劳工和人权保护等方面的问题,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予以监督,主要包括碳边境调节机制、冲突矿产规则、气候法案以及禁止强迫劳动产品的条例。特别地,欧盟在立法规定限期内对电池行业逐步采取强制性措施,例如从2024年7月1日起,进入欧洲市场的工业和电动汽车电池的制造商和供应商必须提供碳足迹声明。 供应链合规涵盖面广、后果严重,涉及人权、环保风险、劳动等多个领域。对于赴匈牙利投资建厂的中国电池企业而言,应依法履行供应链合规尽职调查和报告义务。此外,基于记录和监控供应链合规状况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企业还应定期对此进行审查和改进,不断优化其供应链管理过程。因此,我们建议赴匈牙利投资建厂的中国电池企业应关注业务发展所带来的资源、环境、劳工、安全以及社会治理等问题,以免引起当地居民的反感和抵制。具体而言,企业可采取以下措施以积极响应欧盟供应链政策的要求: 在采购原材料、生产、运输和销售等方面,必须符合环保标准,积极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减少碳排放和环境影响,实现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 重视对劳工权利和人权的保护,包括禁止强迫劳动、童工和歧视等行为,确保劳动条件安全和合理,保障员工权益,维护供应商关系稳定; 管理透明、合规、责任明确,防范贪污腐败和诈骗等风险,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合规体系,加强对供应链各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采取可持续性经营战略,从产品设计、制造到销售和服务等各个环节考虑可持续性,以确保其未来业务的稳健和可持续性。 不少出海匈牙利出色企业已经在这个方面展现出了典范性的示范作用,例如宝思德化学引进了高标准的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生产和环保管理水平,赞助环境保护电影节、国家环境保护会议等,与当地居民分享环境保护的知识和公司的相关信息。 (三)处理好与政府和议会的关系 匈牙利的政体采用了三权分立的原则,这决定了国会、法院和政府之间的相互作用、协调和制约关系。为了在匈牙利建立积极和谐的公共关系,中国企业应与负责经济事务的中央和地方部门建立良好关系,并积极发展与国会的关系。 具体而言,赴匈牙利投资建厂的中国电池企业可采取以下措施促进与匈牙利政府和议会友好的合作关系: 关心匈牙利政府的换届和国会选举,尤其应关心地方政府选举的情况,关心当地政府的最新经济政策走向; 了解中央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职责;应对匈牙利国会所关心的焦点和热点问题予以关注,了解国会各专业委员会的职责和他们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对与中国企业经营相关的重要议题,可旁听国会辩论; 与所在辖区尤其是对经济、产业和就业事务有影响力的议员保持沟通,报告公司发展动态和对当地经济社会所做的贡献,反映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对企业可能在匈牙利当地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务,要听取议员的意见,取得议员的支持。 不少出海匈牙利出色企业已经在这个方面展现出了典范性的示范作用,例如中国银行、中欧商贸物流园、比亚迪都与匈牙利政府签订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万华宝思德公司与匈牙利政府亦签有战略合作协议,并协助州政府与山东省建立友城关系,与米什科尔茨大学合作培养化工人才、推动米什科尔茨大学成立孔子学院等。 (四)密切与当地居民的关系 中国企业在匈牙利经商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是如何学会尊重当地的文化习俗和文化禁忌。具体而言,赴匈牙利投资建厂的中国电池企业可采取以下措施以加强与匈牙利当地居民更积极、和谐的关系: 聘用当地人员参与企业管理,一方面可以增加当地就业,获得匈牙利政府的相关补贴;另一方面也可以更好地融入当地社会,促进中国企业的发展; 在中国传统节日邀请当地居民到企业参观,向当地居民展示中国企业的设施和工作环境,使其更好地了解中国企业和中国文化; 成为所在社区的一员,投入一定的人力资源,关注当地民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参与社区的公共事业活动,加强与当地居民的关系; 在自己能力范围内回馈当地社会,如向孤儿院捐献财物,赞助一些当地的体育赛事等对民族形象、企业声誉与品牌建设负责,对中匈两国的长期友好关系负责。 不少出海匈牙利出色企业已经在这个方面展现出了典范性的示范作用,例如万华集团收购匈牙利宝思德化学后,为当地居民举办了一系列讲座和参观活动,让居民了解化工产品与日常生活的相关性,宣传公司在环境保护方面所做的努力,得到了当地居民的理解和支持。 (五)学会和媒体打交道 为提高中国企业在当地社会的公众形象,赴匈牙利投资建厂的中国电池企业应以平等、信任、尊重、真诚的态度面对媒体,与媒体形成良性互动的和谐关系。如涉及重大并购、涉及社会敏感问题时,特别是遭遇不公正的舆论压力时,企业应注重宣传引导,通过媒体与大众交流。此外,企业还应建立正常的信息披露制度,并在网站上予以发布。 实践中,在匈牙利的中资企业大部分设立了公共关系部门,特别是聘用与当地政府部门关系熟络的匈牙利员工做公关经理,负责与政府部门和媒体沟通联络,宣传公司形象,增强公众知名度。 5 、结语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高质量发展,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合作机制不断成熟,中国与匈牙利之间的合作向更多元、更深入的方向推进。多年来,中匈两国经贸往来及各领域合作交流密切。在汽车产业基础、地理优势、投资政策诸多共同利益的加持下,许多中国电池企业“出海”匈牙利,将其作为打入欧洲市场的窗口与迈向全球产业链布局的重要一步。 综上所述,尽管在宁德时代匈牙利工厂被投诉事件中,中国电池企业遇到了不少挑战与困难,但这也是一个警示和机遇,赴匈牙利投资建厂的中国电池企业应当以此为契机,加强自身的环保管理和合规能力,不断提升产品的环保性能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同时,还应积极与当地政府与环保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共同推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我们坚信,中国电池企业在匈牙利和其他海外市场的合规实践,不仅有利于树立自身良好的企业形象,赢得海外市场更多的信任和支持,也为推动全球电池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体现大国企业的责任与担当。 注释 [1]2023年8月30日晚消息,就公司匈牙利电池工厂遭欧盟委员会调查的传闻,宁德时代有关人士回应上海证券报记者称,目前项目正顺利推进中,有关公司被欧盟委员会调查的传闻不属实。 [2]参考【匈牙利】成为政治议题?——匈牙利媒体笔下的宁德时代 [3]参考《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匈牙利(2022年版)》 [4]参考《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匈牙利(2022年版)》
2024-02-27商业和经济管理公司商事主体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环境与生态- 民商诉讼尾矿的开采、利用及环保合规管理
尾矿是指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出的矿石,经选矿厂选出有价值的精矿后产生的固体废物。在矿产资源开采的过程中,必然伴随是尾矿固体废料的产生,尾矿成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无法绕开的课题。尾矿库则是指筑坝拦截谷口或围地形成的,用以贮存尾矿的场所。 据统计,我国目前尾矿年产量约为10亿吨,占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年产量的四分之一;对尾矿固废处置和利用面临严峻挑战。为鼓励支持矿山企业提高尾矿利用率,减少尾矿堆积量,我国已经出台了相关政策。比如税费上,2020年9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对于采矿权人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很多省份也陆续制定了相应的尾矿税费优惠政策。《矿产资源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废石、废料、废气等工业废物进行综合利用”;《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中指出:“稳步推进金属尾矿有价组分高效提取及整体利用,推动采矿废石制备砂石骨料、陶粒、干混砂浆等砂源替代材料和胶凝回填利用,探索尾矿在生态环境治理领域的利用。加快推进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稀贵金属等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有价组分梯级回收,推动有价金属提取后剩余废渣的规模化利用。依法依规推动已闭库尾矿库生态修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回采尾矿”等等。目前尾矿综合利用的主要途径有尾矿回采,回收其中有价值的矿物,发挥资源价值,或者适当加工作为建材、轻工业等非金属材料的原材料,或回填矿产采空区。在利用处置尾矿中,不可避免涉及到环保、安全监管、土地等法律问题,本文先围绕尾矿利用权利合法性,环保合规要求两个层面分析探讨。 一、回收利用尾矿资源是否需要办理新的采矿权证 根据《矿产资源法》规定,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任何人开采矿产资源的,必须申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获得采矿许可证,无证采矿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那么,尾矿的综合利用是否需要另行办理新的采矿许可证呢? 首先,需要明确尾矿是否属于矿产资源。尾矿并非法律概念,对于“尾矿”尚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其法律定义,仅散见于一些部门规章中对“尾矿”词语的解释。比如《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尾矿,是指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出的矿石,经选矿厂选出有价值的精矿后产生的固体废物。……”从大家对尾矿的常规理解以及现有规范的解释,笔者认为尾矿属于矿产资源范畴。《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尾矿是选矿流程中分选作业的产物,是自然形成的矿石,只是其有用目标组分含量低,发挥其经济价值暂时比较困难。但尾矿中仍然有可回收利用的矿物成分,可能当下矿山企业只是受限于技术、资金投入等因素未经利用。因此,尾矿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归属国家,对其进行开采利用时,取得矿业权证是法律规定的应有之义。 在厘清尾矿的性质后,回答前述问题,大体可以分成两种类型,一是采矿权人在采矿权证有效期内,对于建设、开采、选矿过程中生产的尾矿进行综合利用;二是采矿权人的采矿权证已经过期或采矿权证已经注销,对于之前采矿中产生的尾矿固体废料的回收利用。第一种情形下,采矿权人享有权利开采许可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尾矿也是源于矿区开采范围,因此,在采矿权许可证有效期内矿业权人综合利用尾矿,无需再办理新的采矿权证。第二种情形下,矿业主管部门是否需要对尾矿重新出让,尾矿利用人办理新的采矿权证,存在一定争议。有人认为,采矿许可证的过期并不能否认矿业权人在采矿权证合法有效期间采掘形成的尾矿享有处分权。笔者认为从尾矿所有权人角度出发,采矿权人取得采矿权证并不意味着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让渡,仅是在特定的许可范围内赋予矿业权人享有矿产资源的用益物权。对于尾矿回收利用的内容,属于用益物权的内涵,在采矿权证失效后,原矿业权人就不再继续享有矿产资源的用益物权,无权对尾矿展开回收利用,此时应当按照矿业主管部门的要求获得新的审批。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笔者整理了部分省份的规定供读者参考,避免因无证开采增加刑事风险。 二、尾矿处置的环境保护合规要求 尾矿属于工业固体废物,体量大,种类多,对周边生态环境存在严重威胁。尾矿中的有害成分会造成环境水、土壤、扬尘、噪音等污染,对周边居民健康安全影响重大。为提升尾矿环境监督管理,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制定了预防和减少尾矿污染环境的法律要求。生产经营主体在尾矿综合利用的过程中,必须履行好相关的环境义务,否则不但自身面临民事责任、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在检索尾矿的刑事案件中,涉及污染环境罪比例较高),更重要的是会造成重大环境事件。 在上位法中,《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国家鼓励采取先进工艺对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等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土壤污染防治法》要求,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危库、险库、病库以及其他需要重点监管的尾矿库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和定期评估;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目前,关于尾矿环境监管最细化、核心的规范是生态环境部2022年发布的《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6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中首先强化了尾矿环境责任主体。根据《办法》第三条:“产生、贮存、运输、综合利用尾矿的单位,以及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尾矿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除这两类责任主体外,《办法》要求对该两类责任主体控股管理的集团企业也应承担起督导责任,且要确定承担污染防治工作的部门和专职技术人员,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将责任义务落实到具体个人。同时,《办法》提出了尾矿库污染防治分类分级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尾矿库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环境监督管理尾矿库,并明确不同等级的尾矿库环境监督管理要求。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督管理清单;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督管理清单。产生尾矿的单位和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尾矿环境管理台账,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此外,《办法》第十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尾矿库实际情况,配套建设防渗、渗滤液收集、废水处理、环境监测、环境应急等污染防治设施”,并对矿库防渗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尾矿库的排尾管道、回水管道、采用传送带方式输送尾矿的、尾矿水的使用排放等提出具体要求。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地下水环境监测以及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编制、修订、备案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最后,在尾矿库进行封场、闭库后,仍应采取措施保证渗滤液收集设施、尾矿水排放监测设施继续正常运行,并定期开展水污染物排放监测,保证地下水水质监测井继续正常运行。 从《办法》的规定中,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产生尾矿以及运营、管理尾矿库的单位,从尾矿库项目建设、贮存、运输、综合利用尾矿过程、直至尾矿库闭库后,都需承担不同内容的环境责任。在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尾矿库行政公益诉讼案中,责任单位因没有依法闭库,造成污染周边环境及汛期溃库垮坝风险情况。清流县华龙矿业有限公司乌石垄尾矿库在2015年停止使用后,根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本应当在一年内完成闭库,但尾矿库长年未销库,导致矿区周围地表水均呈浑浊状,成为环境重大污染源,由此引发检察机关关注。 在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诉湖北恩施州建始磺厂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水库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中,磺厂坪矿业公司虽取得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但该项目尾矿库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建议对尾矿库运行后可能存在的排洪排水问题进行补充评价。磺厂坪矿业公司未补充环评。在项目建成后,公司将产生的尾矿未经处理就排入临近有溶洞漏斗发育的自然洼地,造成周边居民饮用水源被污染。法院一审认为:“磺厂坪矿业公司违法生产行为已导致千丈岩水库污染,破坏了千丈岩地区水体、地下水溶洞以及排放废水洼地等生态,造成周边居民的生活饮用水困难,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磺厂坪矿业公司的选址存在污染地下水风险,且至今未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潜在的污染风险和现实的环境损害同时存在。据此,判决磺厂坪矿业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履行重新申请环境影响评价的义务,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不得生产;在判决生效后180日内,制定磺厂坪矿业公司洼地土壤修复方案并进行修复,逾期不履行修复义务或者修复未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社会公共利益标准的,承担修复费用991000元;在国家级媒体上赔礼道歉等”。 在最高法2023年5月发布的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典型案例中,也涉及到尾矿未依法处置造成环境污染案例。青海省某农垦(集团)有限公司诉格尔木市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案中,被告某矿山企业2006年与某农垦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在案涉租赁场地堆存尾矿渣,直至2016年退租时仍未进行合法处置。经调查评估,上述尾矿渣为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因无法与某发展公司取得联系,格尔木市生态环境局将历史遗留尾矿渣交由出租人某农垦公司处置。某农垦公司处置后,起诉某发展公司追索由此产生的治理费用2612402.28元。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被告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矿业公司负有不能造成环境污染及合同终止时将土地恢复原状的义务,反映出某农垦公司可以预见某发展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但其在长达十年的租赁关系存续期间,未对矿业公司持续、大量堆存尾矿渣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要求其依法处置;在合同关系终止后,随即将案涉场地出租给第三人使用,其不作为导致损害结果进一步扩大。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及对损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确定某农垦公司自行承担15%的责任,判令矿业公司承担剩余85%的责任。 结语,尾矿是所有矿产企业在开采中必然面临的一个问题,尾矿的大量堆放不但造成了土地空间的浪费,威胁周边生态环境,也对周围居民安全造成隐患。在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下,提高尾矿的综合利用水平,将尾矿中有价值的资源变废为宝或对尾矿的科学处置,对缓解资源压力,实现环境治理都有积极意义。
2024-02-27商业和经济管理税收种类税收征管和优惠行业管理税务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环境与生态 自2016年以来,中央环保督察组分批进驻全国各省市进行环保督察工作,地方环保部门集中整治了一系列的环保问题突出的单位,有相当一部分单位和个人被问责或处罚,更有一部分情节严重的案件被移送至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污染环境类案件的刑事程序,往往因环保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后移送公安机关而启动。因此,行政执法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存在衔接是此类案件比较突出的一个特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部分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而取证程序的是否合法,是将上述证据作为定案依据的一个重要前提。 一、环保部门收集的证据可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范围 《刑事诉讼法》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行政执法收集的证据可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范围,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二十条则扩大了这一范围,包括所收集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测报告、检验报告、认定意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可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范围中,并没有言词证据等主观性较强的证据。因此,辩护律师在办理该类案件中,对于行政执法机关所移交的对当事人所作的笔录可以直接申请排除。 二、从刑事证据到定案依据的合法性审查 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并不等于直接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只有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实务中存在办案人员未对证据进行实质审查就直接作为定案依据的情况,尤其是在对污染企业“严打”期间,这种情况更加突出。 因此,对于此类案件,辩护律师既要按照一般的刑事程序进行质证,还要审查行政执法程序中的证据收集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下文主要探讨一下环保部门在行政执法中收集证据的程序合法性问题。 三、环保部门在行政执法中收集证据的程序合法性问题 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最终作出的监测、检验报告,认定意见及鉴定意见等结论性资料一般都是基于所收集的样品所得,样品的合法性、准确性至关重要。而实务中存在问题较多的地方也是关于样品收集的人员资质和程序合法性方面的问题。 (一)环保部门执法人员的资质 《环境保护法》规定,一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对环保问题进行监督、管理并实施行政处罚。在实践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行政主体资格基本不存在异议,但具体的执法人员是否具有相关资质往往是一个争议焦点。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要求调查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时,人数应当不少于两人,并且要有中国环境监察证等资质。而现实中,大量的基层企业环境污染案件,都是由县级政府环保部门甚至是更基层的环保监测站、环保所的人员参与调查取证,他们是否有相应的资质,值得去质疑。 那么,取得中国环境监察证有哪些条件呢?根据《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从身份上看,必须具有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正式编制,众所周知,现阶段我国的基层执法部门的人员构成中,拥有“正式编制”人员的数量恐怕并不乐观,尤其是在中西部落后地区,“非正式编制”的人员甚至可能会占多数。除此之外,申请领取环境监察执法证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2.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作满一年;3.熟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环境监察执法的业务知识;4.参加环境监察执法资格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由此看来,取得中国环境监察证的门槛并不低。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更要认真审核执法人员的资质问题。 (二)样品收集程序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1.样品收集的点位 取样点的位置会直接影响检测的结果,进而影响调查的结论。这一环节往往会被忽视,加之操作专业性较强,辩护律师可能很少审查取样点选择的合理性,而现实中,调查人员往往会怠于履行复杂的取样程序,并不严格遵守取样操作规程。 比如,《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规定,针对污水处理工艺的检测,要在污水的入口和排口设置采样点,而实践中,调查人员并没有在入口和排口同时采样,或者没有在规定的位置进行采样,还可能直接在中间位置随意取样,以上都会导致不准确的检测结果。 2.采样方式 采样点选择后,不当的取样方式也会影响检测结果。还是以污水检测为例,关于取样的方式,实务中常见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采样容器是否清洁 例如,对水质中铜、铅、镉的测定,一般使用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根据国家强制标准,需要用聚乙烯瓶采集样品,采样瓶先用洗涤剂洗净,再用硝酸溶液清洗,使用前再用水清洗。而在实践中,调查人员可能只用蒸馏水进行清洗,显然违反操作标准。 (2)瞬时采样与连续采样的适用情形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规定,水或废水特性相对稳定时,适用瞬时采样。如果存在不稳定排放的情形呢?《水质采样技术指导》进一步规定,对于排放曲线有明显变化的不稳定排放污水,要根据曲线情况分时间单元采样,组成混合样品。正常情况下,混合样品的采集单元,不得少于两次。 瞬时采样比较便捷,是调查人员在现场检查时最常用的采样方式,但只适用于特性相对稳定的情形。有的调查人员不管具体情况,一律使用瞬时采样方式,忽视了适用连续采样的可能性,是不符合操作规范的。 (3)采样液位的选择 对于已污染的水体,不同液位处的污染物浓度可能不同。《水质采样技术指导》规定,采样位置应当在采样断面的中心,在水深大于1米的时候,应在表层下1/4深度处采样;在水深小于或者等于1米的时候,在水深的1/2处采样。 调查人员如果不严格按照以上规范操作,选择采样液位不当,可能会搅动下层沉淀物,不能准确得到样品。 (4)样品的保护 调查人员应当妥善放置管理所取样品,防止自身的变质或被外界污染。比如,根据《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对需要测定物理化学分析物的样品,应使水样充满容器至溢流,并密封保存,以减少因与空气中的氧气、二氧化碳的反应干扰及样品运输途中的震荡干扰。 (三)检测数据的证据资格 得到合法、准确的样品后,需要对其进行检测,获取检测数据。2017年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与2013年实施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有所不同,后者要求须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单独或者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取污染物样品进行检测获取的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四) 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的认定 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可以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综上,行政执法中所收集的证据如何转换为刑事证据,以及如何成为定案依据,是污染环境类刑事案件证据的一个核心问题,这与行政执法阶段收集证据的程序合法性息息相关。这往往也是律师办理此类案件的一个突破口,因此应当引起辩护人的足够注意。
2024-02-27刑法司法制度和程序法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刑事诉讼程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污染防治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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