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天元合伙人卢洋律师、资深律师徐经纬律师代理的一起司法拍卖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获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支持,撤销执行法院针对上市公司股票的违法拍卖。北京高院的生效裁定,对正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规定》”)第27条第3款规定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下文予以详述。 《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评估机构应当确定网络询价或者委托评估结果的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当事人议价的,可以自行协商确定议价结果的有效期,但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定向询价结果的有效期,参照前款规定确定。 人民法院在议价、询价、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直接进入变卖程序,拍卖、变卖时未超过有效期六个月的,无需重新确定参考价,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规定》第19条第4款规定:“人民法院未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直接进入变卖程序的,应当通知原评估机构在十五日内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若法院依据已超过有效期的《评估报告》进行拍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规定,请求撤销拍卖。 因此,若人民法院在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时仍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实际拍卖、变卖时超期,但并未超过有效期六个月,根据《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规定》第27条第3款规定,原则上无需重新确定参考价,即已有评估报告的无需重新评估。但实践中,关于“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存在不同理解。 天元代理的本案,评估报告有效期内,执行法院曾发布一拍拍卖公告,但因存在拍卖违法行为,在天元律师的不懈争取下,执行法院最终撤销了该次拍卖,即“一拍”被执行法院自行撤销。执行法院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未再次进行拍卖,而是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后的六个月内进行了拍卖。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一拍”被撤销的情况下,评估报告有效期后进行拍卖,是否应当重新评估,如已拍卖的,是否应当被撤销。 本案经执行法院驳回执行异议,北京高院最终在执行复议裁定中支持了天元的复议申请意见,认为第一次拍卖已被撤销,不构成评估报告有效期内的“一拍”,在评估报告有效期之后的拍卖,需要重新评估并重新启动拍卖程序。 天元认为,北京高院的认定是正确且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财产处置参考价规定》第27条第3款规定的目的,是在第三方机构公平、公正的评估财产价值后确认起拍价,确保市场价值波动不大的合理时间内,以起拍价为参考,进行后续财产处置,以保障债权人得以尽快受偿,同时亦可避免市场价值波动过大导致被执行人利益受损。同时要求执行法院在进行“评估报告有效期内的一拍”应当是合法拍卖。违法的拍卖不应认为符合《财产处置参考价规定》第27条第3款规定之情形,看似无争议的理解,但仍有多个法院对于被撤销、撤回的拍卖,认为是符合《财产处置参考价规定》第27条第3款的情形,认定再次发布拍卖公告的,视为对已撤回、撤销的第一次拍卖的延续,即只要已撤回、撤销的第一次拍卖发布于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均适用《财产处置参考价规定》第27条第3款规定,无需重新确定参考价。如(2022)湘1025执异19号、(2021)鲁06执异317号、(2019)浙07执复132号案中,法院均持此观点。 回归到本案,违法的一拍被撤销后应视为不存在,超过评估报告有效期之后的拍卖,不应适用《财产处置参考价规定》第27条第3款规定,均应重新评估并启动拍卖程序。北京高院在本案中的意见对于明确《财产处置参考价规定》第27条第3款如何适用的意义显著。 实践中,实际拍卖、变卖时间晚于评估报告有效期的原因繁多,如因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而中止拍卖、因疫情等特殊原因暂缓拍卖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拍卖、拍卖程序违反法律规定被撤销后重新上拍等,对此,本文提供关于《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规定》第27条第3款其他适用的扩展: 一、因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导致暂缓第一次拍卖后,再次拍卖时视为恢复拍卖程序,可以适用《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规定》第27条第3款规定。 执行异议、复议期间,暂缓第一次拍卖,法院通常将恢复拍卖视为对之前拍卖程序的延续,并非一次新的拍卖,如果未超过评估结果有效期6个月的,无需重新确定参考价,拍卖标的客观上存在市场价值发生重大变化除外。 ①(2021)最高法执复39号案中,评估机构于2019年11月4日分别作出两份土地估价报告,有效期1年(截至2020年11月3日)。河南高院于同日作出拍卖两宗土地的裁定。被执行人提出异议被驳回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复议。河南高院于2020年6月4日发布拍卖公告,复议期间,最高法于2020年7月20日函告河南高院,暂缓拍卖,2020年9月28日,最高法驳回复议申请。河南高院于2021年1月21日告知被执行人恢复拍卖,并于2021年1月29日发布《网络司法拍卖公告》。 最高法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案涉土地使用权的估价报告于2019年11月4日提交,自提交报告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河南高院作出拍卖裁定并于2020年6月4日发布拍卖公告,此时评估报告尚在有效期内。后案涉土地使用权于2021年3月15日进行拍卖,亦未超过估价报告有效期六个月。如前所述,恢复拍卖是对之前拍卖程序的延续,并非一次新的拍卖,故隆庆祥公司主张河南高院2021年1月29日发布的拍卖公告才是真正的一拍拍卖公告,且郑州房地产行情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评估等主张,不能成立。 ②(2021)云执复96号案中,2019年9月17日,评估公司对涉案商品房和车位作出评估报告,有效期自2019年9月17日至2020年9月16日止。2019年10月18日,红河中院发布拍卖公告,后因当事人申请异议、复议等,红河中院决定暂缓拍卖。2020年9月20日,红河中院发布公告,恢复拍卖。 云高高院认为,本案评估报告有效期自2019年9月17日至2020年9月16日止,执行法院于2019年10月18日发布拍卖公告时,评估报告仍在有效期,至2020年9月20日恢复拍卖,未超过评估报告有效期六个月,且蒙自鼎基公司未举证证实“市场已发生了变化”,故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二、因疫情等特殊原因,暂缓第一次拍卖,可以适用《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规定》第27条第3款规定。 (2021)桂执复157号案中,广西高院认为,梧州中院于2019年11月12日将土地估价报告送达双方当事人,2020年1月2日,该院在淘宝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首次发布拍卖公告,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该院决定暂缓拍卖。后于2020年11月18日再次发布了拍卖公告。该院的司法拍卖行为符合上述规定无需重新确定参考价的情形。 三、三次拍卖后,重新启动新一轮拍卖程序,仍可适用《财产处置参考价规定》第27条第3款规定。 (2021)京执复52号案中,北京二中院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委托评估公司对涉案房产进行评估,评估公司于2019年5月6日作出评估报告,有效期为1年。2019年7月24日、8月14日,北京二中院对房产进行第一次拍卖,第二次拍卖,均因无人出价而流拍,2019年12月7日对房产进行变卖,因无人出价而变卖失败。2020年8月18日,北京二中院再次启动拍卖程序,拍卖成交后,因竞买人后悔未付尾款,2020年10月27日再次重新启动拍卖程序,最终拍卖成交。 北京高院认为,北京二中院重新启动拍卖程序,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对“该财产采取其他执行措施”,在第二轮司法拍卖时,仍可适用《财产处置参考价规定》第27条规定,未超过有效期六个月的,无需重新确定参考价。 张雨佳实习律师在本案处理过程中亦起到重要作用,在此表示感谢。
2024-02-27商业和经济管理资产评估会计审计会计经过近十年的酝酿和修正,资产评估行业迎来了首部调整资产评估行业规范的基本法律——《资产评估法》,该法已经于2016年12月1日在我国正式实施。纵观整部法律条文共八章55条,包括总则、评估专业人员、评估机构、评估程序、行业协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近年来,市场主体通过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上市、入股等方式实现无形资产的价值,《资产评估法》的实施将有利于对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评估,保障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发挥出最大的潜在价值。 一、该法明确了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可以作为资产评估的对象 在以往对企业资产评估过程中,由于评估相关法律的缺失,评估师对可评估的财产范围界限模糊,对企业知识产权价值认识不足,漏评无形资产时有发生,从而造成资产的流失。《资产评估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资产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上述条文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可以作为被评估的对象。 二、引入法定评估机制,保障公共利益,严防国有无形资产流失 据统计,我国有90%的合资企业在合资时没有将商标权、专利权、网络域名权、企业字号等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或者对评估难度较大的无形资产如商誉、特许经营权等忽略不计,从而造成大量的国有无形资产流失。本法第三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可以自愿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以下称法定评估),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资产评估法将评估业务区分为法定评估业务与非法定评估两大类,法定业务是指涉及国有资产和公共利益等事项。 法定评估强调了评估的鉴证属性,其监管要高于非法定业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在委托环节,本法第二十二规定法定:评估业务要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并采取公开招标等公开方式选择评估机构。(二)在执行业务环节,本法第二十八条前段规定:评估机构开展法定评估业务,应当指定至少两名相应专业类别的评估师承办。(三)在报告签章环节,本法第二十八条后半段规定: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师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四)在档案保存期限方面,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评估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属于法定评估业务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年。(五)在追责环节,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而未委托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法定业务实行从严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国有无形资产在企业合资、合并、出让、入股等环节因漏评、差评所造成的无法弥补的损失。 三、该法将健全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的管理机制 我国现行的资产评估管理体制以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为最高统一领导者,以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评估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客体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为分级管理者,以评估协会与自律性管理为辅助,以各类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为管理对象,以资产评估资格、过程与结果为管理的主要内容。这种多头管理体制严重地影响了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一些部门在对资产评估进行管理过程中,不履行自己应有的职责,或在职能权限、责任范围上模糊不清;资产评估机构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评估业务,为自身利益而迎合企业,使知识产权评估工作无法顺利开展。管理机制的不健全,自然影响了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资产评估法》通过第三章评估机构和第四章评估程序,对评估机构的构建、组织形式、评估的方式、以及评估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规定,对未来知识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组织的构建细则和评估办法提供了指引。 四、有望增设知识产权评估师制度 知识产权评估综合性强,尤其商标和专利涉及学科广泛,知识含量高,具有很强的学科专业内容,这就要求执业人员必须具备该领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操作经验。但我国无形资产评估行业从业人员多是从行政机关分流的离退人员,缺乏严格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认证,容易导致评估中的操作不规范,鉴定不科学,从而影响评估质量。同时,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综合性的资产评估执业资格,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评估师都可以进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评估人员。 《资产评估法》第八条规定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评估师和其他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评估师专业类别。目前国家设置的专业评估师有六大类别,包括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矿业权评估师、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随着对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的需求不断增大,知识产权评估的难度在不断加强,对知识产权财产评估的专业人员迫在眉睫。
2024-02-27商业和经济管理民法公司商事主体物权所有权和准物权知识产权综合知识产权法资产评估会计审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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