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数据告诉你,律师涉外业务的蓝海何在
据司法部数据统计,截至 2022 年底,全国共有执业律师 65.16 万多人。其中,从事涉外业务的涉外律师有 1.2万 余人,占比仅为 1.8% 。 涉外法律队伍尚待建设,涉外法律需求却在蓬勃增长。 商务部、外汇局数据显示,近年来,中国在全球市场的投资力度持续增大。2020 ~ 2023 年我国全行业对外直接投资金额分别为 9169.7 亿元、 9366.9 亿元、 9853.7 亿元、 10418.5 亿元。 同时,最新数据显示,2024 年 1 - 5 月,我国全行业对外直接投资 4978.5 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 13.2% 。 2020 ~ 2023 年 我国全行业对外直接投资力度持续增大 国内法律服务竞争激烈的当下,“走出去”,成为律师事业发展的良机。 “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事而制。”对于有志于从事涉外业务的法律人来说,现在,正是踏入涉外领域的恰当时机。 然而,机遇虽至,实操却是一头雾水:究竟要从何方起步?又在何处深耕?——这是每一位站在涉外业务路口的法律人,都迫切想要解答的问题。 今天,我们将用数据告诉你,律师涉外业务的蓝海究竟何在。 一、中国企业出海:法律服务“走出去” 背景:中企出海,势头猛烈 “中企出海”是指:中国企业通过各种形式,如直接投资、并购、合资、设立分支机构等,进入国际市场,扩展其业务和影响力的过程。 商务部《 2022 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显示,中国已连续 11 年位列全球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前三,对世界经济的贡献日益凸显。2022 年流量是 2002 年的 60 倍,年均增长速度高达 22.8% 。 《 2022 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及目录 历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 近年来,中国政府也大力推动“一带一路”倡议,鼓励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随着中国企业在全球市场的投资力度加大,中国企业出海的脚步日渐活跃,尤其是在一些新兴行业与市场。 对于律师而言,中企出海的发展,意味着海外投资法律服务的需求在增加。企业不但须考虑有关投资的业务前景,更须顾及投资地的法律法规、税务政策及营商环境等。因此,迫切需要提高法律服务水平。 中企出海需求大,律师能提供哪些法律服务? 根据《司法部、外交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印发〈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的通知》第五条、《司法部关于印发〈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2021 - 2025 年)〉的通知》第十条等文件的指引,以及实践案例的经验,在中企“走出去”的过程中,律师有如下法律服务机会: ( 1 )法律环境咨询。律师可以开展外国法律制度和法律环境的咨询服务,帮助中国企业了解驻在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法律,为后续投资决策提供基础。 例如,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为比亚迪汽车泰国有限公司提供了全面的法律服务,包括土地尽职调查、协议谈判、文件审查修改等,帮助企业顺利在泰国设立海外工厂。[ 1 ] ( 2 )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律师可以参与企业涉外商事交易的尽职调查,开展风险评估、防范与控制,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例如,德恒律师事务所“以案说法:境外投资并购中的法律尽职调查”一文,展现了尽职调查与风险评估工作的价值。[ 2 ] ( 3 )知识产权保护,如专利、商标和著作权保护等。律师还可以提供知识产权预警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典型案例——奇瑞汽车案中,律师通过开展海外车展知识产权侵权预警与风险应对,帮助企业顺利“出海”。[ 3 ] ( 4 )合规管理。“走出去”的过程中,律师可以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确保企业在海外经营过程中符合当地法律要求。 例如,盈科全球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的案例中,律师通过深入分析海外用工的不同模式,帮助企业有效管理海外用工风险。[ 4 ] ( 5 )争议解决。在海外投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纠纷,律师可以提供专业的争议解决服务,包括诉讼、仲裁和调解等多种方式,依法依规则解决国际贸易争端,例如华为针对瑞典政府5G禁令的投资仲裁。 主要的国际仲裁机构规则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例也展示了律师在涉外法律服务中的重要作用。例如,在「( 2019 )最高法民终 318 号」案例中,法院确认了律师事务所的具体职责,包括向企业提供交易条款和结构的法律意见,参与收购协议的起草和谈判,协助企业完成法律事务等,提供了实践参考。 中企出海范围广,律师如何选择合适的市场? 如何选择一个最适合自己的市场,在激烈的竞争中找到差异化的业务点,对有志于发展涉外业务的律师而言,是成功的关键。 为了解决这个疑惑,我们要进一步分析中企出海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分布情况,为律师们提供更有针对性的建议。 1、捕捉热门行业,选择业务方向 选择恰当的行业,是律师“走出去”道路上必不可少的考虑因素。识别那些需求旺盛、前景广阔的领域,有助于确保律师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得到充分发挥。 中企出海,多采用并购的方式,即,通过收购或合并海外已有公司或团队,快速获取其技术、品牌、市场和渠道等资源,进入海外市场。 商务部《 2022 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显示,对外投资并购涉及 17 个行业大类。 2022 年中国对外投资并购行业构成 从并购金额可以看出,采矿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是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并购的主要领域。采矿业 54.3 亿美元,居首位;制造业 42.1 亿美元,居次席;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5.7 亿美元,居第三位。 通过对行业数据的深入分析,我们为律师提供了选择业务方向的信息: (1)金额最高的采矿业,自 2019 年以来对外投资并购的数量和金额均呈现上升趋势。目前,中国企业在全球矿业市场中占据了重要地位。这表明,在此行业,律师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这与中国对资源安全的重视密切相关。作为资源短缺国家,中国需要通过海外并购来保障矿产资源的稳定供应,从而支持国内的工业制造和经济发展。对此,律师可以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帮助企业进行跨境矿产资源并购,确保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同时,政府也提供包括财务支持、政策扶持等多方面的帮助来鼓励企业“走出去”。律师可以利用政府对关键领域的支持,促进企业国际化进程。 (2)制造业依然是中国对外投资的重点领域。除了跨境并购以外,制造业在对外直接投资的多个项目都实现了较高的投资回报。律师可以利用中国企业在制造业领域的市场优势,帮助企业进行国际化布局和资源整合,实现技术合作和市场扩展。 (3)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的投资紧随其后。这反映了中国企业在全球范围内寻求技术合作和创新资源的战略。律师可以利用在国际争议解决方面的专业知识,帮助企业预防和解决跨境投资和运营中的法律纠纷,确保投资项目的稳定。 透过数据洞察,律师可以更好地理解行业发展的背后逻辑。在选择业务方向时,具有数据驱动的思维方式,可以帮助律师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找到差异化的服务点,提升自身竞争力。 2、了解目标国家,利用地区优势 在中企出海的过程中,不同目标国家、地区的法律环境和商业需求差异巨大,因此,选择合适的目标地区至关重要。选择市场开放度高、法律透明度好、对外资友好的地区(如欧美发达国家,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有助于律师获得更多商业机会并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律师需要深入了解每个地区的法律体系、市场潜力和文化背景,以便为客户提供定制化的法律服务。 商务部《 2022 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显示,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并购分布在全球56个国家(地区),主要目的地包括开曼群岛、巴西、中国香港、阿根廷、英国、新加坡等地。 因此,想要探索潜在的业务机会、拓宽现有的业务范围,律师可以深入了解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投资环境、政策法规等。 2022 年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并购十大目的地(按并购金额) 此外,律师还可以重点关注“一带一路”倡议下的投资项目。 2022 年全年,中国企业对共建 “一带一路” 国家实施并购项目 118 起,并购金额 55.2 亿美元。其中,阿根廷、新加坡、津巴布韦、韩国、哈萨克斯坦和印度尼西亚吸引中国企业投资并购规模均超 3 亿美元,进一步扩展了律师的涉外业务领域。 商务部 6 月 27 日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 2024 年 1 - 5 月,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非金融类直接投资 909.9 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 16.3% (以美元计为 128.1 亿美元,增长 12.7% )。 2023 年全年,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非金融类直接投资 2240.9 亿元人民币,比上年增长 28.4% (以美元计为 318 亿美元,增长 22.6% )。 与业务炙手可热的发达国家、地区相比,这些国家的法律服务机遇更像是地底的矿石,尚待律师们的挖掘开拓,其法律和商业环境还需要律师深入了解和研究: ( 1 )律师应深入了解“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律环境,如各个目标国家的法律体系、投资政策、税务规定、劳动法和环保法等方面的内容。例如,巴基斯坦的投资法、印度尼西亚的矿业法等。这些国家的法律可能会有较大的不同,律师需要具备跨法域的知识储备。 ( 2 )律师可以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倡议相关的法律服务项目。 2017 年,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 AIIB )和上合组织开始实施“一带一路”倡议。律师可以参与这些组织的区域合作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包括项目融资结构设计、法律尽职调查、合同谈判、争议解决等,帮助客户顺利获得资金支持,并进行项目合规工作。 二、律师“走出去”的路径:不出国,也能从事涉外业务? 通过上述数据分析,我们了解了中企出海的行业与地区热潮。也许你不禁疑惑:想要踏入其中,律师必须要出国、出境吗? 答案是不必然的。并非所有涉外法律业务都需要以境外驻场的方式进行,律师在境内也可以提供高效的涉外法律服务。比如,律所与驻在国的法律团队合作提供服务。 来自 Alpha GPT 的回答 1、认识“律所出海”的策略趋势 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越来越多的中国律所也在积极“出海”。律所通过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为跨国业务提供法律支持,满足中企出海过程中对法律服务的需求。 据司法部数据,截至 2023 年 9 月,中国的律师事务所在 35 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 180 家境外分支机构,数量比 2018 年增长了 47.5% 。 以北京地区为例,2022 年的《北京律师发展报告》[ 5 ],记录了对北京律所“走出去”的调研与分析。调研的 115 家律所中, 73% 的受访者表示自己所在的律所已经通过各种形式“走出去”。 关于“走出去”计划的目的地,北京地区接近 40% 的受访者表示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为其未来三年跨境发展的目的地,热度仅次于欧美发达国家。在目前已经形成的律所国际化发展格局下,这是唯一热度有所上升的地区,这反映出律所的跨境发展策略的变化。 2、律师从事涉外业务的途径与渠道 作为律师个人,需要从中收获启示,并采取相应措施,以更好地适应和利用这一趋势: (1)参与国际组织工作 * 律师可以在跨国公司或国际律所工作,积极与海外律所建立合作关系,参与国际项目,积累国际工作经验。 * 律师可以参加国际法律组织的活动,如国际律师协会( IBA ),国际商会( ICC )等组织,拓展国际合作网络,获得更多的跨国案件和项目机会。 (2)利用本地资源拓展涉外业务 * 律师可以通过与本地企业建立合作关系,提供法律咨询服务,逐步吸收业务范围。 * 律师可以参加由政府和行业协会组织的涉外交流活动,如外商投资洽谈会、国际合作论坛等,了解中出海和外资企业的需求,拓展业务机会。 (3)涉外案件代理和仲裁 * 律师可以通过代理涉外诉讼和仲裁案件,积累涉外案件处理经验,提高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专业能力。 * 律师可以与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参与国际仲裁,提升在国际争议解决中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4)利用科技手段提升服务效率 * 律师应善于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法律科技工具进行合同管理、案件管理等,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 同时,线上法律服务平台也可以帮助律师打破地域限制,扩大客户群体。 使用 Alpha GPT,快速阅读分析外语文件,跨语言沟通无障碍 三、写在最后 当然,除了中企出海之外,外企来华投资,也为律师拓展涉外业务提供了充分的机遇。总的来说,随着中国企业不断走向国际市场、外商企业在华投资的多样化,律师在国际舞台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涉外法律服务领域呈现出一片蓝海。 对此,律师在不断提升自身专业能力的同时,也应当保持敏锐的行业洞察力,紧跟目标市场和行业趋势,制定差异化的涉外业务策略,助力企业实现国际化战略目标,确保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未来,涉外法律服务是中国律师职业发展的关键方向,期待更多法律人士能够乘势而上,共同迎接这一领域广阔的前景。 参考文献: [ 1 ] 《司法部发布 5 件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典型案例》,中国律师, 2023.08 [ 2 ] 《以案说法:境外投资并购中的法律尽职调查》,德恒律师事务所, 2022.07 [ 3 ] 《奇瑞——以专利预警 促顺利“出海”》,国家知识产权局-典型案例, 2021.10 [ 4 ] 《盈科全球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成功举办中国企业出海:离岸、资本与人才管理整合策略活动》,民商法事, 2024.05 [ 5 ] 《北京律师发展报告 No.6 ( 2022 )》,王清友主编,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23.05
2024-09-12律所案源 - 全国诉讼案源最集中的行业TOP5
律师作为法律服务的提供者,也需要“以客户为中心”。当下客户对于法律服务的期待日益升高,律师不仅要做“专家”,还要做“行家”,提供更具针对性的综合解决方案。 成为客户认可的“行家”,关键在于养成“行业视角”,让客户感受到律师的专业和用心。 我们基于以下样本,对全国范围内各行业的法律纠纷进行大数据分析,归纳梳理成表格,为大家深入专业化、开拓新市场、研究客户需求提供参考。 一、分析样本 * 数据库&工具:Alpha -行业雷达 * 时间:2023.1.1 - 2024.7.9 * 地域:全国除港澳台以外的省、直辖市、自治区 * 行业:18 个一级行业、100 个二级行业(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 二、31 个省份法律纠纷量 TOP5 行业(一级行业) 三、31 个省份法律纠纷量 TOP5 行业(二级行业) Alpha 行业雷达作为一款创新型法律分析工具,可以帮助法律人快速地了解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的诉讼纠纷状况,精准定位某一地区高增长、大体量的行业领域,一键分析高发的法律风险有哪些、诉讼案件案由集中于何处,并自动生成分析报告。
2024-09-12Alpha系统 - 全国各行业最高发诉讼案件 TOP5
Alpha 行业雷达的功能还可以支持律师对各个行业的具体案由进行数据分析,锁定高频出现的法律风险和案件类型,进一步帮助律师把握办案的发挥空间。 今天这篇文章,我们就为大家带来这部分的大数据分析结果,希望可以帮助大家进一步深入专业化、开拓新市场、研究客户需求。 一、分析样本 * 数据库&工具:Alpha -行业雷达 * 时间:2023.1.1 - 2024.7.16 * 地域:全国 * 行业:18 个一级行业、100 个二级行业(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 * 案由:依据最高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等法律文件划分 二、18 个一级行业最高发诉讼案件 TOP5 * 三级案由 * 四级案由 三、100 个二级行业最高发诉讼案件 TOP5 * 三级案由 * 四级案由 Alpha 行业雷达,助力法律人快速了解各行业的诉讼纠纷状况,精准定位目标地区高增长、大体量的行业领域,一键分析高发的法律风险有哪些、诉讼案件案由集中于何处,并自动生成分析报告,实现业务定位、客户调研、市场开拓!
2024-09-12Alpha系统 - 数智化如何助力律所在市场竞争中保持领先?
法律科技,在律师行业的发展进程中,始终是热点话题。 五年前的律师行业,对于律所数字化建设尚处于萌芽观望状态。 时至今日,随着智能科技、 AI 技术不断迭代升级,律所数字化建设也开始步入实践探索的深水期。 科技浪潮之下,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作为重庆乃至西南地区的综合性大所,也积极正视、拥抱了数字化变革。 为什么我们如此重视律所数智化建设? 数智化建设如何助力律所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保持领先地位? 坤源衡泰如何在已有的数字化进程基础上更进一步? 在下文中,我将给出自己的理解。 一、数智化将成为律所发展“助推器” 为什么我们如此重视律所数智化建设? 因为数智化必将成为律所发展的“助推器”。 生产力的重要因素是生产工具,科学技术带来的生产力发展是倍乘效果。 继机械化、电气化、网络化之后,以 AI 为代表的智能化成为第四次工业革命的代表性事物。 智能化这一科技发展推动的生产工具渗透到每个行业,就与之结合,极大促进该行业的发展。 对律师事务所而言,这种“发展”的效果体现为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降低运营成本。 而数智化改造具体涉及的方面,则包括品牌拓展、律所内部运营、业务流程数字化、组织结构的优化、人才队伍的建设、数据分析和决策支持等多个领域。 从传统形态转型到数字化形态,律所需要经历信息化、数字化、数智化三大核心阶段。 这就要求律所需要从评估现有水平和需求开始,制定明确的数字化转型战略,建立技术平台,管理和利用数据资产,培养数字化人才,应用智能技术,优化客户体验,数字化管理流程,并持续评估与调整,以提升工作效率和客户服务质量,增强竞争力,适应数字化时代的需求。 这个过程,注定是一个周期推进的长期建设过程。 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内部近两年来也在数字化方面做了不少尝试,初步取得了不错的体验和成果。 通过打造数字一体化平台,我们将人力资源、行政管理、知识管理、招标投标、财务管理、案源管理、电子文档管理和数据决策等系统功能进行深度融合。 坤源衡泰用Alpha项目文档管理全所业务资料 我们已经完成了在律所数字化转型方面的初步实践,下一步的目标,就是要完成律所内部运营全链路的数字化迭代。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二、数智化是降本增效的重要抓手 数智化建设将如何助力律所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保持领先地位? 通过“降本增效”来实现。 律师事务所,作为服务于市场主体的专业性组织,归根结底,是要以其在市场中的营利能力体现竞争优势的。 而“数智化”则能够帮助律所实现“降本增效”,极大的释放其竞争力。 它通过内外两个方面起作用。 对内,律所数字化转型能够通过数字技术,降低律所内部运营成本,提升运营弹性,释放所内律师精力。 在传统律所,用章、报销、存档、预约等内部运营事宜往往需要律师和行辅多方对接、层层审批,对于相关人员来说都是一种精力的消耗。与此同时,填单子、写报告、做留存等等管理环节,往往也会消耗可观的人力和物力。 但数字化工具的使用,相当于在律所内部搭建了智能化的运营中台,通过这样的平台打通了需进行协作、对接的各个部门环节。 Alpha-律所审批流程设置 以坤源衡泰为例,通过律所内部的一体化数字平台,我们实现了行政财务审批、一键找到协作律师、浏览过往业绩、预约会客室和查询到账等功能,通过构建运营服务支持体系和知识管理体系,有效提升了律所内部立案、审批、作业效率。 当然,通过采用数字技术,我们也进一步推进了“无纸化办公”,减低律所成本支出,提升可持续发展可能,例如减少纸张浪费和碳足迹。 对外,律所数字化转型能够通过数据工具,进一步精准定位客户需求,提升律所服务综合能力与质量。 通过案源、客户档案的集中管理,数字化技术可以基于律所业务信息,提供数据分析和决策参考,精准获取客户需求,帮助律所更好地了解客户需求和市场趋势,提高决策效率和准确性,提高客户转化率。 Alpha-客户档案集中管理 同时,人工智能、自动化和云计算等数字工具的运用和支持,能够进一步帮助律师提升办案效率,释放精力,提升服务质量。 比如,人工智能可以协助合同审查等相对机械的文书工作,释放律师精力钻研更多定制化、增值化服务可能,进一步提升法律服务品质。 简单来说,律所数字化转型能够进一步提高运营效率、律师生产力、降低成本、增强客户服务和数据驱动的决策。 通过技术的无缝集成,让专业律师可以专注于更高价值的战略任务,参与复杂问题的解决,并提高客户满意度,这是律所数字化转型的意义所在。 三、三大核心板块,达成律所数智化建设 坤源衡泰如何在已有的数字化进程基础上更进一步? 通过三大核心板块来发力。 时至今日,律所数字化的意义早已广为人知,但更为关键的是究竟应该如何落地推进。 结合坤源衡泰的实践经验以及对其他律所数字化的调研可以看出,律所可以从品牌、管理、业务三个方面入手做数字化转型的思考。 我们一个一个详细来说。 1、品牌营销数字化 律所品牌建设通常借助官网、公众号等平台进行推广宣传,但品牌曝光较为分散,不够集中,数据也相对零散。 品牌营销数字化可通过整合律所多渠道营销内容,统一窗口展示律所品牌形象。 比如,多平台联动曝光,提升律所品牌影响力。 通过数字化运营——公众号、小程序、律师直播、短视频、律所官网搜索引擎优化等,进一步扩大律所品牌的在线可见度和影响力。在这一环节,我们律所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和反馈。 比如,精准定位客户市场,提升律所营销效率。 数字化转型升级后,律所可以利用数据分析工具来识别目标市场和潜在客户,进行更加精准的市场定位和客户画像,从而提高营销效率。 比如,深度满足客户需求,提升客户服务体验。 一方面,可以基于大数据对于客户的精准分析,律所可以为客户提供更多定制化、个性化服务,提升服务感知;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电子名片、在线咨询、经典案例/法律服务产品等小程序端口,为客户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轻量级服务。 2、管理数字化 通过数字化管理能够进一步实现管理价值的全面提升,提高工作效率和案件处理质量。 其中,数据资产的管理和分析能够为律所提供深入洞察力和决策支持,促进业务创新和服务模式的转型升级。 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 5 个维度入手。 ( 1 )信息化基础建设。建立稳定的信息技术基础设施,比如高效的文档管理系统、案件管理软件、客户关系管理系统( CRM )等,进一步实现律所内部信息、资源的整合,为后续的协作、调用奠定基础。 ( 2 )知识管理与共享。通过知识管理系统,律所能够将分散在各个律师手中的案例、法律文献、合同模板等资源进行整合,形成统一的知识库。在必要时,所内律师可以快速检索知识库中的相关资料,避免重复劳动,节省时间。这样不仅便于管理,也确保了知识的持续积累和传承。 ( 3 )增强律所内部协作。通过内部案源市场、积分系统等数字化管理平台建设可以打破律所信息孤岛,促进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提高组织内部的协同效率。真正实现律所内部的案源共享合作,内部资源流动。 ( 4 )提升安全与合规。通过合同管理系统、合规监测软件等数字化系统,可以更好地管理法律风险和确保合规性,确保律所服务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 5 )完善业务留存把控。通过案件档案管理、客户信息管理、市场动态分析等数字化工具,确保律所案件管理有序进行并留痕记录,案件负责人可维护办案节点,实现全流程的有效把控。 需要注意的是,要想实现律所的管理数字化,光靠引进数字化工具还不够,更需要培养或引进既懂法律又懂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很多情况下,只有人才到位,才能推动数字化工具的应用和数字化战略的实施。 3、业务数字化 所谓业务数字化,就是通过数字化工具和技术,提高律所办案效率,优化服务流程,提升客户体验,创新服务模式,增强竞争力,并确保可持续发展。 比如,业务流程优化提升。通过数字化手段对律所专业服务赛道,如刑事、破产、执行、合规等业务进行办案流程拆解。 根据内容拆解的结果,设计适用于每个业务方向的标准化作业流程,包括工作步骤、所需材料、办理时限等。 同时,制定相应的作业指导书和模板,以确保作业过程的规范化和一致性。实现业务流程的标准化和自动化,减少人为错误,确保服务质量。 Alpha-业务流程标准化模板 比如,创新法律服务模式。借助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律所可以开发出新的服务模式,如在线法律咨询、智能合同审核等,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 四、写在最后 律所数字化转型,是一个系统的体系工作,并不是简单的引入数字化工具、平台就能一劳永逸。 更为重要的,是律所数字化运营理念的转变。 不论是律所管理层还是所内律师群体,都需要正视数字化趋势带来的影响,积极拥抱行业发展的大势所趋。
2024-09-12Alpha律所管理 - 律师开拓案源的底层逻辑
有道无术术可求;有术无道止于术。道是本源,是揭示事物发展规律的根本;术是方法,是实操流程和技能。任何一个行业都有自己的道和术,律师行业案源开拓也是如此,有自己的“道”和“术”。 律师这个职业,需要的就两种能力,案源拓展能力(市场能力)和法律专业能力(法律作业能力)。 大多数律师,尤其年轻律师,最不擅长的往往就是案源拓展能力。相较于从法学院起就接触的法律专业能力训练,大多数律师从未经过系统的案源拓展培训。律所不会教,带教师傅也很少倾囊相授。如何进行有效的案源开拓便成了青年律师执业的痛点。 从法学院研究生毕业进入律师行业后,笔者就一直在思考,律师案源开拓有没有一套有迹可循的章法。这篇文章,笔者就将自己过往的思考做一个总结,与各位同仁一起探讨学习。 一、案源拓展的底层逻辑 道即本质,指导思想,谈律师的案源拓展,首要谈的就是案源拓展的底层逻辑和成交流程。我将案源拓展的底层逻辑归纳为:【遇见——看见——信任——委托】 “遇见”,这是律师案源拓展的第一步。 个体或者一家公司如果需要找一个律师提供服务,首先要遇见这个律师,没有“遇见”,就谈不上信任和委托。所以,律师要尽可能地拓展自己的社交圈,与更多的人相遇,让更多人知道你是律师。 比如,多加微信,多参加各种兴趣群、商会、行业协会等,要走出去,案件才能引进来。我认识的一位律师,有接近一万微信好友,他的很多案件都是来自微信好友介绍。律师行业有一句话,我比较认同“广结善缘”,广结这两个字就很重要,所以尽可能让自己变成一个社牛,不断遇见更多的人,扩大自己的社交半径,才会有案件源源不断。 “遇见”是第一步,第二步就是“看见”。 这里的“看见”是指让所有人(包括潜在客户)看见律师的为人、专业和业务方向。一个企业老总微信里可能有十几个律师,为什么从中选择了你,仅仅是因为专业领域不同吗?我认为更多的是你留给别人的印象,能否更多地让别人“看见”你的专业和为人,是否做了很好的形象展示,这些都是律师需要做的工作。先有交往价值,才有交易价值。 对于律师,专业是立身之本,一定要客户看到你的专业,认识你,了解你,所以必须进行展示。看见的本质就是宣传,让客户熟悉你,有不错的印象,有法律需求的时候才会想到你。 我建议青年律师朋友的朋友圈不要设置为三天可见,这样会给拒人于千里之外的感觉。平时可以多发发朋友圈,将自己成功的案例、获奖和个人生活等内容都做一个展示,让客户看见你。 “信任”,是法律服务成交的最关键因素。 这也就是为什么熟人推荐的客户更容易成交,本质在于有“信任背书”。如何建立信任,这也是我们律师需要思考的。法律服务方案是否更为打动客户,服务流程是否更为规范化,给客户的服务体验是否更优质,这些因素决定了客户是否信任你,是否值得把案件交由你代理。律师提供的是法律服务,一种非标准服务,同一个案件,不同律师做出的结果也不同。律师一定要确保自己的法律服务足够专业,才能获得客户的信任。 “法律服务”可以拆分为两部分,法律和服务,其中有很多细节都是值得细细打磨的。以接待客户上门咨询为例,法律部分可以做的工作包括提前检索类案,搜集相关法条,准备律所介绍和团队介绍、过往成功案例、案情事实梳理图;服务部分可以做的工作包括预订会议室(根据不同类型的案件预定不同的会议室,婚姻家事案件可以选一个小而温馨的会议室,这样更容易让客户放松,有利于沟通案件;对于公司客户,应该提前预订一个带屏幕的大会议室,这样更为正式,必要时可以会做 ppt 展示),提前给客户发前往律所的路线指引,准备自己团队研发的法律成果实用手册(可以送给公司客户),这些都是可以做的工作。 完成了上述的几个环节,就到了最后一个环节“委托”。 即使获得了客户的信任,也并不意味着客户一定会委托。横在委托和信任之间的阻碍就是价格。律师要学会给客户提供不同价格的方案,以及每种价格方案对应的法律服务,让客户有选择性。 以常法为例,不同价格对应是不同种类的常年法律服务,10 万的常年法律顾问费和 20 万的常年法律顾问费提供的法律服务类型(审核合同份数、寄发律师函数量和法律培训场数都不同)和总时长都不同。所以,律师要学会组合报价,不同服务对应不同价格。 如果是诉讼案件,至少要提供两种以上报价,包括固定收费、全风险代理、基础+风险或者分阶段收费。 除此之外,律师还要知道什么时候报价,报价的基本原则就是不信任报价,如果律师还未和客户见面,双方没有对案件进行深入剖析,没有建立信任,这时候是不能报价的,因为此时的报价没有任何意义,贸然报价反而容易失去一个潜在客户。因为律师提供的服务不是标准化的服务,无法单纯通过比价来进行衡量。 最后,就是报价后的跟进,跟进可以更好地促成案件成交,即使没有成交,跟进也可以了解客户的真实想法,从而优化自己后续的法律服务方案和报价。 以 A 律师成交的一个案件为例,来分析一下律师拓展案源的底层逻辑。A 在某老乡会结识了一位同乡,彼此互留了微信。【第一步“遇见”由此展开】 该老乡得知 A 是律师,老乡会的初印象不错,又从朋友圈的日常工作分享对 A 律师有了一定的了解,知道 A 有名校硕士背景,具有丰富的法律从业经验,对 A 有了基础的信任。【第二步“看见”,利用朋友圈展示自己,给人靠谱和专业的印象】 后来,老乡所在的公司涉及诉讼重大买卖合同纠纷,需要委托一位律师处理,询问 A 律师是否可承接。鉴于该案件涉及标的金额较大, A 律师组织团队出具了一份较为详细的法律分析报告,包括案情分析、律所介绍、团队介绍和报价方案。最后,对比同类几家其他律所和团队,最终选定了由 A 团队代理这个案件。【第三步“信任”和第四步“委托”,如果说“看见”是建立初步信任,那律师的专业法律分析就是建立真正信任的关键和核心,配合合理的报价,最后就成功拿下案件的代理权】 除了上述四个步骤,还有一个理念需要贯穿始终——长期主义,持续建立个人品牌和口碑。 做律师,一定要做好长期主义的准备。英雄起于阡陌,壮士拔于行伍,做律师更是如此,若没有自带资源,只能慢慢建立资源,打造口碑。做律师其实就是创业,是产销一体,产品就是自己,销售的是自己的法律服务。一个律师就是一家公司,如何做好一家公司和如何做好律师本质是相同的。一家公司最重要的就是好的产品(服务)和好的营销(渠道)。同理,做好律师就需要扎实的专业能力和强大的营销能力。 二、案源拓展的 10 种方式 术就是行之有效的实操方法,即律师如何有效开拓案源。律师开拓案源的实操方法很多,每个律师都要根据自身的条件、执业城市、过往履历等因素因地制宜地选择适合自己的案源拓展方式。这里,我将律师开拓案源的方式粗略分为两种:传统方式和现代方式。 【传统案源拓展方式】 传统方式主要是以下几种: ( 1 )亲戚朋友介绍 ( 2 )同行介绍 需要有自己突出的业务领域,与律所案源较多的律师建立稳定合作关系。 ( 3 )客户转介绍或再委托 如前所述,有基础信任度,成案概率较高,但自然人客户相较于公司客户,转介绍案件或者再委托的频率较低。 ( 4 )法律讲座等方式 需要注意筛选讲座的受众人群、层次、规模和行业,不失为增加自己曝光率的一种方法。 ( 5 )参加电视台普法节目 随着电视时代的没落,较于以往,通过参加电视台普法节目拓展案源的效率降低了很多,但对于个人素质展示有一定帮助作用。 ( 6 )担任报社等媒体机构法律专家角色 能够增加曝光度,增强客户的信任背书,但对于成案有多少帮助见仁见智。 分析传统案源开拓方式,会发现传统案源开拓更强调中间人做信任背书或者引荐人推荐,比较看重自身固有资源。包括去电视台参加普法节目或者担任报社等媒体机构的法律专家角色,都需要推荐人,对于社会经历和家世背景薄弱的青年律师并不友好。传统案源开拓方式的优势也很明显,成案率高,劣势同样也很明显,律师发挥的主观能动性少,需要较长的时间沉淀。 【现代案源拓展方式】 现代案源拓展方式是随着科技发展兴起的,搜索引擎、微信、短视频、直播等新媒体手段的崛起,给律师拓展案源提供了新思路。现代案源拓展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 1 )微信 微信作为国人最常用的社交软件,刷朋友圈是大多数人的日常,持续经营自己的微信朋友圈,打造专业律师形象,能够增加潜在成案几率。微信有效拓展案源一个核心就是有较多的微信好友。律师行业有一个“ 5000 人定律”,就是你在所处的城市拥有 5000 个微信好友,案源就有了一个基础保障。 ( 2 )抖音、小红书、快手 相较于微信的封闭社交模式,抖音、小红书、快手、微博等软件的开放社交模式能触达更多的人群。所以,有一些律师已经将抖音作为自己的主要案源开拓方式,通过“短视频+直播”的模式推送至潜在客户,以实现案源有效拓展。 ( 3 )今日头条、知乎 今日头条、知乎更偏向于文字社交模式,律师可以通过这些平台撰写专业文章,解答客户问题,从中获得案源。 ( 4 )第三方平台推广(华律、律图、律临等) 第三方平台推广,早期比较火热,但是因为竞价排名、广告等因素导致目前很多律师都舍弃了此类推广方式。 无论是传统模式,抑或是现代模式都是围绕案源开拓的底层逻辑展开的“遇见——看见——信任——委托”。没有遇见,就没有咨询,没有信任,更谈不上最后的委托。在现有的经济环境下,律师只有采用多位一体的方式,传统和现代案源拓展方式并举,才能实现案源稳定增长。
2024-09-12案源拓展 - 青年律师如何蜕变成为行业翘楚?律所创始人亲述
他曾先后创办了两家青海的头部律师事务所,也见证了许多青年律师的成长轨迹。 他曾说:“建立树人律师事务所的初心,就是想为青年律师提供一个健康成长的平台,让刚刚执业的青年律师可以不用顾忌业务创收的巨大压力,潜心探索和积累执业经验,在树人平台提供的各种资源中,让年轻人在自己喜欢的领域,接受专业和系统的培训、接触到该领域的高端的业务,最终成为一名优秀的专业律师。” 作为一位与律师结缘 41 年之久的法律人,陈岩律师与法律专业的深厚缘分不言而喻。从警察学校毕业,阴差阳错来到了司法局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的前身)工作,自此踏上了他作为“职业律师”的征程。 让我们一起走进陈岩律师的世界,一同感受他那份对法律职业不变的热爱与执着追求。同时,也让我们一起探索一条“极度内卷的时代下,属于自己的发展之路”。 一、对律师来说,最重要的是什么? 为客户创造最大的价值。真正的客户至上,是千方百计地把客户的事情做好。 我们经常思考,如何才能更好地服务客户,如何成为客户心目中最好的合作伙伴? 我认为,无论如何都要把客户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而不是将个人利益(包括事务所的利益)凌驾于客户利益之上。《专业主义》这本书,我反复看了很多遍,每个时期都有不同的心得体会。而其中,有一个很深刻的感悟,就是它所强调的“利他”精神,一定要给他人带来最大收益,是我们树人所倡导的:“只管耕耘,不问收获”。 > 作为一个专业人士,既不应为了金钱,也不应为了专业成就。这些都只是追求提供卓越客户服务过程中附带的结果。 > > ——大卫 · 梅斯特《专业主义》 做好了“利他”,就一定会有所回报,无论是精神层面还是经济层面。要相信,道德和利益这两者一定是正相关的,所有回报都是在成就他人过程中获得的。所以,年轻人一定要仔细思量,要扎扎实实把“利他”做“厚”,要知道真正的利他就是利己。 > 抱利他之心,行利他之事,命运自然就会好转。 > > ——稻盛和夫 二、青年法律人该怎么做职业选择? 1、沉下心来,思考自己的兴趣所在 很多人不知道自己的兴趣点到底在哪里,这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 之前我们所里有一位 G 同学,毕业于国内顶级法律院校,可能是在专业选择和职业发展上更多地受到了家庭期望的影响,而非基于个人兴趣,所以在进入律所工作后,发现对律师工作还是提不起兴趣。 实际上,G 同学的经历在现实中并不罕见。虽然拥有名校法学背景、不错的律所工作,但内心对工作缺乏兴趣,面对工作挑战时便很难有动力和热情,这无形中束缚了自身职业发展的步伐,还会影响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探索自我,是我们每个人都要解决的人生议题。只有真实地了解自己,才能平静坦然地应对外部世界。所以,要学会聆听自己内心的声音。当我有事情想不明白的时候,让我顿悟的时刻经常发生在夜深人静或者清晨。这里,我想分享一个很好的工具——“冥想”,也就是我们古代的“禅修”。大家可以尝试每天打坐两次,每次 20 分钟,哪怕 10 分钟,觉知、觉察、觉观自己的情绪和烦恼,找寻自己内心深处的愿望和愿力,是一种极好地提升自我认知和达到理想状态的方法。 其实,当你真正静下心去思考时,你会清晰地认识到自己真正喜欢的东西,并且能够做出正确的选择。静心沉思,答案自现。其实,你心中早已有答案。 2、乐观接受命运的安排,努力做好眼前事 > 命运可以随着我们心态的改变而改变,而唯一能改变命运的就是我们的心。 > > ——稻盛和夫 职业目标一定要清晰,大胆做出选择。但若是一开始你的目标并不清晰,也不必过于担心,要相信命运的安排,从做好眼前事开始。 不要害怕在选择的道路上迷茫或徘徊,因为每一次尝试都是通往最终归宿的必经之路。在追求梦想的过程中,你会逐渐发现自己的兴趣和优势所在,从而逐渐明确自己的职业发展目标。重要的是,要保持开放的心态,保持对生活的热爱和好奇心,保持对现在工作的极度的认真、负责,并相信自己的直觉,不断尝试和探索,在学习和实践的过程中找到真正适合自己的方向。 > 不管遭遇怎样的苦难,都要坦然接受自己的命运和境遇,在忍耐的同时,以积极乐观的心态持续不断地拼命努力,这样的人才能不断地开拓人生。 > > ——稻盛和夫 我在执业的初期,并没有什么太多的选择。当时,律师的业务基本就是刑事辩护,所以我只能做刑事律师,在这个过程中,我学到了刑法知识和出庭的经验,成为了一名还不错的刑事律师。后来当我学习了民法,特别是继续去中国政法大学深造的时候,才发现民法是多么有魅力的一门学问,我才找到了自己更加热爱的领域。 所以,要干一行爱一行,全身心地投入到所选择的职业中,就如同大树一样深深扎根,根系越深,蔓延的地方便会越广阔。随着岁月的积淀,便会有触类旁通的能力,也会慢慢发现自己真正的兴趣所在。把眼前的事情做好,把想做的事坚持下来,终有一天,你会到达彼岸。 3、“做好一个专业领域”本就是一件不得了的事情,不要担心自己“会的太少” > 在专业服务领域的职业道路上,保持初心成为一项至关重要的特质。 > > ——大卫·梅斯特《专业主义》 有些年轻人想要学习各个方面的业务知识,觉得只学习某个领域会限制自己的职业发展。我的想法是,一定要将有限的精力与资源投入到真正值得深耕的领域,先对某一个领域学精学透。 做一件事,一定要做好“掘井及泉”的努力和决心,深耕细作。不要这里挖一下,那里挖一下,最后不仅无法获得正向反馈,更难以提升自身的能力。长此以往,自信心也会受挫,未来也变得越来越迷茫。 大卫梅斯特的《专业主义》也罢,《专业服务公司管理》也罢,都在强调在同一领域或专业中达到精通的重要性。首先要在某一个领域、某一个专业上学精学透,再来开辟第二赛道,这个才是学习的一种态度。其实,做好任何事情的底层逻辑是共通的,一以贯之、深耕细作,方得始终。 三、选择赛道后,该如何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内有所成就呢? 1、系统性地去学习、构建扎实的法学功底 > 那些看似波澜不惊的日复一日,会在将来的某一天,让你看到坚持的意义。 > > ——《成长的量变与质变》 作为一名律师,需要沉下心来去系统化去研究、学习、训练,构建扎实的法学功底,提升专业性,才能获得更好的成长。比如,不能遇到问题只看案例,一定要扎实学习和研究案子背后的法理,才能真的吃透案子、抓住问题本质、直击要害、挖掘更优的解决方案。 2、高质量学习的秘密:“只读圣贤书” 律师注定是个终生学习的职业。但人生短暂,时光宝贵,一定要对学习的内容精挑细选,确保每一分投入都能带来真正的收获。 比如,在民法领域,推荐大家一定要看王泽鉴老师的书,他的书文字精湛、没有一句多余的废话,却能结合案例把理论展现得精妙绝伦,这不仅有助于我们培养深邃的法理思维、掌握案件分析的方法,还能在潜移默化中提升我们的写作能力。 3、做一个“长期主义者” > 如果必须在现在赚钱和未来赚钱的能力之间做选择,我希望我能理智地选择未来赚钱的能力。 > > ——大卫·梅斯特《专业主义》 要秉持长期主义,而非追求短期利益。在这个快节奏的时代里,如何抵御赚“快钱”的诱惑,这对现在的年轻人来说是个挑战。 我们常常说“厚积薄发”,在收获胜利的果实之前,我们可能会经历一段“默默耕耘期”,这往往需要经历漫长的努力和等待。就像青年律师们,在执业初期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投身于看上去并不光鲜亮丽的具体的、琐碎的,甚至是重复的业务之中,埋深于法律理论、复杂案件的学习实践之中。虽然辛苦,却是职业成长不可或缺的部分。 所以,大家要有“板凳甘坐十年冷”的静气和“千磨万击还坚劲”的锐气,在自己的业务领域长期深耕,才能终有所获。 4、建立个人发展护城河:先建立专业壁垒,后建立行业壁垒 > 如果一名律师只懂得法律,对客户业务一无所知,那么他在了解客户和为客户提供服务方面的能力是有限的。 > > ——大卫·梅斯特《专业主义》 在当今法律服务行业日益精细化的趋势下,有些年轻人可能会有“先选择行业赛道还是先选择专业赛道”的疑惑。我的建议是,先建立专业壁垒、后建立行业壁垒。 最早法律服务基本是不区分行业领域的,因为服务不同行业的背后法律基础是共通的,那为什么现在“行业型”律师逐步受到客户的青睐呢?我想是因为随着时代的发展,客户的需求更多元了。客户需要的律师,不仅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还需要理解其商业发展诉求。“法律+商业”的结合,可以为客户提供更综合的解决方案。 所以,在建立了专业壁垒的基础上,律师需要进一步拓展自己的行业知识,通过深入研究行业的法律问题,掌握行业内的法律风险和应对策略,逐渐建立自己在该行业的壁垒。这不仅能让律师敏锐地洞察到客户需求,提供更符合实际情况的法律服务,提升服务质效,还能增强客户信任感及黏性。所以,懂法律、懂商业、懂行业,才能成为客户心中的优选合作伙伴。
2024-09-12青年律师 - 执行法律服务市场观察、获客方法及新机遇
近年来,随着“执行难”的问题愈发凸显,执行业务成为一个相对热门的领域。笔者在 iCourt 举办的执行实务课程很受欢迎,几乎场场爆满。 在修订后的新《公司法》于 2024 年 7 月 1 日生效的大背景下,笔者想借此机会对中国的执行法律服务市场提出一些自己的观察,同时也结合新《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新《公司法》给执行业务带来的机会展开初步的探讨。 一、执行法律服务市场观察 执行法律服务市场规模巨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23 年全年,我国各级法院执结案件 976 万件,执行到位金额 2.26 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 6.4% 、 13.1% 。除在执案件外,各级法院历年以来还有大量以终结本次执行方式结案但实际并未执行完毕的案件。据此,将执行业务视为“蓝海”或许有待商榷,但将其称作“汪洋大海”却是恰如其分。 总体而言,执行法律服务的市场的体量巨大、需求多样。然而,尽管没有任何一个诉讼律师会承认自己不会办理执行案件,但是精细化、专业化甚至产品化的执行法律服务在目前市场上仍然是相对稀缺的。 1、执行法律服务市场的版图 法律服务需求,从最前端到最后端,可以作出如下初步划分: (1)保全执行。广义上的执行也包括财产保全案件的执行,在《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中对此也有专门的章节予以规定。 (2)执行实施。即取得生效裁判之后向法院申请执行,主要内容是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和处置。 (3)执行追加。在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需要考虑能否追加被执行人(常见的如公司股东),或者另诉其他相关责任人。 (4)执行异议。包括代表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以及代表申请执行人应对执行异议。 (5)执破融合。即融合执行和破产两项制度,向执行部门申请移送破产审查或者直接申请被执行人破产,一方面通过破产程序获得部分清偿,另一方面在企业不愿意破产的情况下,也可以促成执行和解。 (6)追究拒执。包括代表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对被执行人进行刑事控告,以及为被执行人进行刑事辩护等。 当前,执行法律服务市场中的高频需求主要是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追加以及执行异议这几部分,其中最高频的需求是执行实施。 2、执行法律服务市场的客户画像与客户来源 在执行法律服务市场中,根据主体不同,可以将客户划分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以及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 除了从主体角度进行划分之外,也有律师从行业角度出发更精准地绘制自己的客户画像,例如,有律师专注于传统建工领域工程款的执行,也有律师专注于新能源等新兴领域的欠款执行。另外,在银行金融领域,也有大量的执行法律服务需求,比如批量的小额贷款、信用卡欠款的催收,但代理这些案件的律师通常是诉讼和执行全流程作业,并不单单局限于执行。 从执行业务的来源来看,据笔者观察,大致可总结为三个方面: 一是“全流程式”——即律师接受客户全案委托,在取得生效裁判后继续代理客户申请执行。这种方式的问题是,代理诉讼的律师在执行方面的专业化程度不高,同时由于前期无法准确预判执行难度,通常约定的风险律师费比例较低甚至没有,客观上也导致律师在执行阶段缺乏“深耕细作”的激励,往往只是代理客户走个执行流程,如果法院查询不到可执行的财产,就会很快终本。 二是“专项式”——即客户在执行阶段委托专业的执行律师。这种方式常见的情况是,代理诉讼阶段的律师已经代表客户执行过一轮甚至数轮,但没有得到满意结果,因此客户转而委托在执行业务上更加专业的律师。类似于对于疑难杂症进行分级诊疗。 三是“衍生式”——即在执行实施过程中,进一步衍生出执行异议、执行追加、执行转破产等方面的法律服务需求。 3、执行案件的收费方式 执行案件的收费逻辑和普通诉讼案件存在较大不同。对于诉讼案件而言,高端业务基本被头部的律所和律师垄断,普通律师特别是青年律师能接到的大部分案件都是简单案件。 在这个内卷的时代里,对于简单诉讼案件,客户需要的是在律师的帮助下顺利走完诉讼流程,此类服务的可替代性太强,因此客户的付费意愿普遍并不强烈,基本是劳务费以及跑腿费。做这些案件,尽管律师能够收到相对固定的费用,但因提供法律服务产生的溢价却是少之又少。 对于执行案件,特别是专项执行案件,客户在执行之前已经历过数道诉讼程序,如果在执行环节无法回款,其沉没成本会进一步加大,因此客户在前期不愿意投入过多的费用,但如果客户最终能够回款,往往愿意为律师的服务支付较高的费用。即客户更愿意以律师创造的价值高低而非提供劳务的多少付费,付费逻辑基本上是“唯成果论”。 在只有少量前期费用甚至没有前期费用的情况下,专门的执行律师的优势就凸显出来了,他们可以通过大量承接案件的方式分散单个执行案件的风险,而不指着其中一两个案子赚钱。 专业的执行律师代理案件类似于一种风险投资,每年投资一二十个案子,其中只要有三五个能够实现回款,就可能会有相对可观的收益。 当然,大量承接案件并不意味着毫无筛选,相反,很多执行律师都会有一套自己的选案逻辑,包括案件标的、管辖法院、被执行人的情况、有无追加被执行空间、是否有未被发现的财产线索、此前的律师已经采取过的执行手段等。按照上述选案逻辑,实际上大部分案件经过前期评估之后都是要放弃掉的。 二、执行业务的获客方法 关于在执行法律服务市场如何有效地进行获客,观察我身边的同行来看,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 一是用专业标签吸引。我们可以通过写文章、讲课等方式打造自身的专业标签,吸引终端客户,同时吸引同行转介绍。例如,我知道有不少律师在所内甚至行业内形成了执行的专业标签,就会有同行在办理疑难执行案件时选择与其进行合作。都说同行是最大的客户,每个同行都是我们的一个“杠杆联系人”。获得更多同行在专业层面的认可,我们自然就会有更多的转介绍机会。 二是主动出击。除了被动等待之外,我们也可以通过公开信息检索、行业研究等方式主动发掘有执行需要的客户群体,特别是面临回款难等问题的企业客户。在发掘到客户线索之后,我们可以通过制作产品手册、团队介绍、典型案例汇编等向客户展现我们的专业能力,取得客户的信任和委托。 三是利用地方与老家的案源进行拓展。这一点比较适合在一线城市执业的律师,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北京等一线城市律师在地方的认可度和覆盖面,通过亲戚朋友以及同行、同乡的介绍获取地方客源。 通过以上方式,除了直接获取执行案源之外,我们也可以以执行业务为切入点,和客户建立进一步的链接甚至深度的信任。在成功办理执行案件取得客户信任之后,诉讼甚至常法案件可能也会随之而来。 三、新《公司法》给执行律师带来的业务机会 新《公司法》对于旧法的很多原有制度和规定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会对律师办理各类业务产生十分深远的影响。 就新《公司法》对于执行业务的影响,很多律师同行都有专文进行详细的论述,本文不再详细展开。 从执行律师展业的角度,新《公司法》最直接的影响体现在夯实了股东出资义务以及扩大了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范围,这对于公司的债权人总体是有利的,也给律师办理被执行人是公司的执行案件带来了更多破局的机会。 例如,新《公司法》第 54 条明确规定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且从文义上看该条比《九民纪要》第 6 条的规定更加宽松。未来,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无论是在执行程序中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还是在执行案件终本后直接另诉该股东,都会更加容易。 在新《公司法》施行后,我们注意到,包括北京西城法院在内的各级法院已经根据新法第 54 条裁定或者判决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并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又如,新《公司法》第 88 条第 1 款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实践中,此前有不少老股东为了逃废债,提前“技术性”转让股权,在公司涉诉后找一些没有实缴能力的“穷亲戚”来受让股权,导致债权人即使在执行阶段追加上股东,也仍然无法回款。新《公司法》的规定,在一定程序上回应了上述困境。相比于旧法未明确规定此种情形下老股东的责任,新法明确了老股东对于原认缴出资的补充责任,对于债权人的保护更加周延。 当然,新《公司法》第 88 条第 1 款的规定不仅针对有逃债故意的老股东,而是针对一切转让股权时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并且根据《公司法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第 4 条的规定,该款还具有溯及效力。 我们预计,这将会给执行律师带来很多的机会。首先,所有目前正在办理执行案件的律师都可以再次回顾一下,是否公司的老股东可以根据该款的规定进行追加或者另诉。通过公开信息和大数据筛选案件的执行律师,也可以在原有模型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新的维度。 可以预见,未来会有很多已经转让股权多年的股东,在新《公司法》下重新被翻出来要求承担责任。这也会给律师带来一些业务机会,将来会有不少律师作为老股东的代理人应对债权人发起的诉讼。 四、写在最后 目前,尽管市场上专门从事执行业务的律师并不多,但是不少律师同行都希望在执行办案技能上有所精进,甚至给自己打上擅长办理执行案件的标签。 新《公司法》及《公司法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给律师办理执行案件提供了新的规范支持,进一步拓宽了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的办案思路。我们需要深刻理解和认识到法律更新给律师业务带来的机会,并以此给客户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增加一分执行回款的可能性。
2024-09-12执行指导 - 文书写作 GPT ,帮你高效生成 12 类常用法律文书
文书起草是每个法律人绕不过去的日常工作,但大家经常会面临这些问题: • 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文书写作耗时费力,套用模板也需要一点点编辑内容 • 当事人不懂「法言法语」,大量内容都需要律师「翻译加工」 • 案情错综复杂,整理工作比文书写作更加枯燥繁琐 • …… 来试试最新款文书 GPT ,两步帮您搞定上述难题! 第一步:把基本信息描述给文书 GPT 文书 GPT 现在可以生成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共 12 类文书。还可以上传自己的文书模板,文书 GPT 将按照您的惯用格式完成起草~ 1、以民事起诉状(自然人提起民事诉讼用)为例的 12 类文书 选择要起草的文书后,可以用口语化的语言填写该文书类型所需的原告、被告、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等信息,文书 GPT 会自动转为法言法语。 也可以点击【智能填写助手】,录入提前整理好的案情内容,或者上传包含案情的图片、文件,【智能识别】出上述信息。 对于识别之后的内容,GPT 还会针对缺失的部分给出填写建议: 2、自定义文书类型 如果想要起草的文书不在上述文书类型之列,或者有自己的文书模板可以参考,也可以使用自定义文书类型来起草文书,同样只需简单三步即可完成~ ( 1 )填写文书类型 ( 2 )录入文书要求 ( 3 )粘贴文书模板,开始生成文书 第二步:生成文书,查看结果 录入基础信息后,就点击【生成文书】按钮,文书 GPT 就开始自动生成文书啦~如需使用空白模板自行填写,或者需要从空白文档开始写作,可以到 【文书 GPT - 文档写作】页面 ,使用模板创建或者直接创建空白文档。 生成后的文书可以在【历史记录】中查看,支持直接下载,或者继续在线编辑。
2024-09-12法律文书 - 2 个手册 + 1 套流程,突破执行 3 大难关
过去 5 年,全国执行到位金额近 10 万亿,但执行到位率仍然只有 20% 。换而言之,执行案件没有得到实际有效的解决,意味着有很大的市场空间等待挖掘。 在业内,执行案件是公认的数量多、案件标的大、个案收费高。同时,作为诉讼案件的“最后一公里”,执行能够将司法裁判真正的“落到实处”,维护客户合法利益,实现律师职业价值。因此,一直以来,都有大量律师对执行业务“跃跃欲试”。 但是,执行不是想做就能做的,最起码得「过三关」。今日文章帮助大家逐个拆解通关秘籍,带来执行业务标杆律所总结的实操指引和业务流程模板! 第一关:地域关 1、难点 做过执行业务的律师都了解,执行有很强的地域性。这种地域性一方面是因为执行业务是一个周期比较长的业务,需要和执行法官不断沟通对接。在同一个地域,沟通相对方便一些。 另一方面,有一些业务,比如财产保全、扣押、查封,有时候比拼的就是速度,做的足够快才能及时保全、扣押、查封财产,而不至于导致财产被隐藏或者被其他人提前保全、扣押、查封。 律师能掌控的一般就是自己这一亩三分地,超出这个范围,对执行案件的掌控能力就有限了,尤其涉及到跨省的执行案件,推动起来难度不是一般的大。 2、通关秘籍 想要突破地域的限制,在更大范围内操盘执行业务,仅靠一家一团队很难实现。在这点上可以考虑两种思路: 第一种是借助全国性、综合性律所的大盘子来做律所内部的执行专业委员会。这种操作模式在大成、盈科、灜和等律所中均有一些成功案例,就是依托律所本身在全国各地的分所(加盟所、合作所)的布局,然后以「执行专业委员会」为载体,将各个区域的执行律师、执行案件、执行渠道,通过执行运营的方式聚合起来,实现各个地域之间的业务联动,大家共同在律所统一的盘子之间做好执行业务。 第二种是针对地方律所,本身没有大盘子可以依赖,这个时候只能“自救”,通过对接各个律所对执行有兴趣的专业团队,整和各地的执行团队资源,以此来做各个地域执行业务的拓展。 第二关:财产关 1、难点 在执行中,财产是最关键的。有的执行案件能不能做好,关键就在于能不能找到有效的财产线索,进而通过执行程序实现财产的变现回款。 目前,大家基本上就是用 Alpha、企查查、启信宝、调查令、官网查询等途径挖掘财产线索,暂时还没有特别高效的“执行财产”检索方式。所以,做执行业务比拼的就是「谁能把执行业务做得更细致」。 比如在实务中遇到的:同一个财产线索不同的人处理会有不同的结果,尤其是涉及到房产或者土地的财产线索,在网上查资料和到现场做勘察,得出的结果往往差别很大。 2、通关秘籍 执行的财产线索有的时候就是靠水磨功夫磨出来的。 正如我们上面提到的,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执行财产检索系统出现,但这并不妨碍我们用一些系统+人工的方式来做「精细化的财产线索监控」。 系统方面,应该说目前法院的四查系统是最先进的,在系统方面首要是和法院执行局疏通好,积极协助执行法官用好法院四查系统。在四查系统之外可以配置一些专业领域的财产辅助系统,比如一般使用的企查查、天眼查、企信宝,这些系统的高级会员还是很有作用的。 另外,我们还会对接一些商业调查公司,用于辅助财产线索的调查。 真正想找到有效的财产检索,重点还在于用人工的方式,按照最笨的办法对重点企业、重点人员做财产调查和监控。这也是我们找到的最行之有效的财产解决方式。 第三关:知识关 1、难点 执行可以说是整个诉讼的一个最终端口,这就决定了执行业务的三大特征: 第一是繁杂,涉及到的知识体系几乎覆盖整个法律体系,各方面的专业知识都得熟悉掌握,这点集中体现在执行异议之诉上。 而执行异议之诉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是诉讼的继续,而且是各个类型诉讼的继续,没有广博的知识储备,想做好执行异议之诉恐怕很难入门。 第二是结果的不确定性。能否找到有效财产线索,实现执行回款,进而拿到律师费,这个结果不确定。 还有很多其他不确定因素,包括追加适格的执行当事人、对执行财产提出的异议之诉、执行案件缺乏上位法导致的执行处理口径不一。这些都加剧了执行处理的难度,很难有一个像诉讼一样可预期的结果。 第三是执行的收费周期长。做执行业务的都知道,执行的案源不缺,缺的是「优质案源的筛选机制」。做执行案子一般都采用全风险或者半风险的收费机制,能不能收回代理费关键在于执行回款的结果。但有些执行案子天然属于「被终本」的死案。 所以想要做好执行,不是任何案子都可以接,关键得建立「优质案源筛选机制」,筛选出能执行回款的案子。 2、通关秘籍 想解决执行关的难题无非就是实战 + 培训 + 执行业务知识库。 实战+培训容易理解,这也是多数团队一直在使用的执行人员培养方式。但在执行领域仅靠实战+培训,想要更快速培养执行人员,核心在于「知识管理」。 简单地说知识管理之于执行领域,就是对执行业务做拆解,形成执行业务结构化表单+执行业务流程+执行辅助知识库,以此作为执行业务的知识辅助。 在 Alpha 中的《执行一本通》,就是执行业务标杆律所的知识管理成果。《执行一本通》的法律法规篇,结合了法律变革的背景,将执行领域的司法政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复函文件按照律师承办执行业务的逻辑做了梳理汇编,形成一本执行领域法规查询的工具书。 执行问答篇,收录了执行领域 108 个常见问答,经过西北政法大学董少谋教授和其他几位资深执行专家的几番审定才成稿,可以说是律师涉足执行业务的指导性手册。 有了知识库,还需要进一步固定业务流程。Alpha 中的《执行与执行异议》项目模板,通过 9 个阶段、 43 个任务详细梳理了执行工作的流程,并对执行异议及其他可能在执行工作中发生的其他程序进行说明。 借助 Alpha 系统的项目管理功能,还可以进一步明确、固定每项工作中的检查重点,及时同步团队各成员的工作进度,管理可能面临的所有风险,最大限度帮助律师为当事人争取利益。
2024-09-12执行实务 - 12 类律师文书写作要点(赠 300+ 文书模板)
一份好的法律文书是让律师工作事半功倍的重要工具,写好法律文书也是律师的基本功课之一。今天通过诉讼案件中常用的十二个法律文书进行文书写作要点的说明。 一、委托代理合同 1、注意合同主体信息。在当事人确定委托后注意套用模板把信息进行更改,尤其是根据不同当事人的主体填写不同的内容。如果当事人是公司,要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地址及法定代表人信息;如果是自然人,就填身份证号和家庭住址。在填写自然人信息时要把法定代表人一行删除,对于案号要填写年份和文康宁律民字第 * 号,用于司法局和律协后续查卷时用。 2、委托代理事项和阶段要写明确。比如一审、二审、再审或执行阶段,或者全阶段的委托。 3、关于代收案件款。我们一般不代收案款,也不建议办案律师使用个人账户代收案款。 4、代理费条款写清楚。尤其是风险代理,要写清楚风险代理的达成条件,除非是执行案件的风险代理,诉讼案件风险代理的达成条件建议写“法院判决数额的百分比”,而非“委托方收到对方付款的百分比”。 5、监督事项。把司法局、律协和律所的监督电话直接写在模板上,既能体现专业,又能应对司法局和律所对案件卷宗的审查。 二、授权委托书 总部模板授权委托书约定的权限非常全面,如果是代理政府机关、国企等主体,尽量选择一般代理,对于婚姻案件,我们只能选择一般代理,其他民事主体比如自然人和企业可以选择特别授权,特别授权的好处在于,当庭调解时律师可以直接签字,节省了当事人的精力和时间。实习律师不要进行特别授权。如果是一名律师代理,建议授权委托书加上转委托的约定并向当事人说明,在法院排期重庭时可以转委托给其他同事代为开庭。授权委托书上一定要注明委托期限,自委托之日起到一审或二审程序终结之日止,防止判决出了以后当事人觉得律师的工作还没干完。 三、接待笔录 律协接待笔录的格式有两种,一种是表格式的,一种是问答文字式的。一般来说,对于办理过多件案件的公司和顾问单位,我们可以用更简洁一些的表格式的笔录。但是对自然人尤其是初次委托的、不很了解的自然人,应该来律所当面签字办委托手续,接待笔录就要使用文字版,接待笔录的内容至少包括六个部分: 1、通过当事人陈述和看材料了解案情。当事人陈述一般是片面的、只挑对自己有利的说,我们可能一开始发现不了,就要把当事人的陈述固定在书面上,防止最终结果出来了,当事人觉得是律师没办好,而不是他一开始就欺骗律师造成的。 2、案件分析。我们律师听完当事人陈述以后,要把老百姓的语言翻译成法言法语,并且记录在笔录上,这也是律师专业性的体现,我们可以按照法学理论的主体、客体、法律关系这样的逻辑进行分析,也可以按邹碧华法官提出的要件分析方法进行分析。 3、给出解决方案。我相信执业律师能够在完整倾听了案情陈述后能给出一个大致的方案,是诉讼还是仲裁,是通过行政方式解决还是通过司法方式解决,是去自然资源局还是去行政审批局,这些大体的方向律师是能给出的。 4、签订委托代理手续。在接待笔录上要有“我们代理需要你办理委托代理手续,签订委托合同,出具委托书”这样的字样,并且得到当事人肯定的回答,接待笔录、委托合同和授权委托书三者在程序上形成闭环。 5、谈收费。律师收费是一门大学问,值得单独拎出来讲一节课,我们在接待笔录要给当事人说明收费的标准。在经济学上来讲律师费没有成本价,只有公允价,这个公允价可能远远大于成本,但是当事人愿意给,也可能低于成本律师赔钱干,但是出于各种原因不得不接,因为收费的影响因素非常多,比如办案成本、案件复杂程度、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等,考虑这些因素以后,和当事人达成一个合理、双方都能接受的金额,记录在接待笔录上。 6、风险告知。虽然我们有风险告知书,但是当事人可能根本不看就签字了,即使看了也不了解里面的细节,这就需要我们在接待笔录上简明扼要地告知当事人风险,主要是以下几点: ( 1 )律师只能依法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不能为你弄虚作假和提供伪证; ( 2 )律师只能依法提供法律服务,不负责向办案人员请客送礼和行贿; ( 3 )律师不承担办案风险,律师不能承诺办案结果; ( 4 )你本人应当积极举证,需要律师为你调査取证的,你应全力配合律师调查取证; ( 5 )如果你委托的事项违法或者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隐瞒事实,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四、辩护词 刑事案件的辩护词是一门大学问,我们可以从事实、法律规定、从轻减轻情节三方面入手: 1、仔细研读公安和检察院案卷、嫌疑人供述的材料。 2、找出其中对嫌疑人有利和不利的部分,对有利的部分进行着重陈述,刑事案件往往有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等不同部门作出的非常细致的规定,对这些规定烂熟于心的律师,往往能找到对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法律规定。 3、最后一定要将被告人符合刑法总则规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叙述完整。刑事案件辩护词单纯讲社会影响、家庭环境、人文关怀,说被告人多惨多惨都是苍白无力的,最终还是要落脚于犯罪事实和法律规定。 五、民事起诉状 1、起诉状要明确题目,我们起草起诉状时要写明是民事还是行政起诉状。 2、是写明原告和被告的身份信息、地址和联系方式,如果被告有多个的,就要区分写被告一、被告二,诉讼请求要写清晰明确,分条列明,如果有多项诉讼请求,要明确被告应该如何承担,本金、利息、诉讼费用等承担方式都要明确。 3、事实与理由部分要简洁明了,事实与理由要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书写,先写明原被告、第三人的之间的关系,然后按照时间顺序陈述事实,如果诉讼当事人是公司的,可以写公司的简称,以保持诉状的简洁性。 4、在选择管辖法院时,我们原则上选择有管辖权且利己的法院。法院的落款如果是市辖区,要写 ** 市 ** 区法院,如果是县级市或者县法院,就写 ** 市或者 ** 县法院,大家还要注意济宁高新区法院,全称是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不要随意使用简称。 六、一审答辩状 在当事人收到传票后,往往距离开庭时间比较短了,我们要起草一份有力有理的答辩状,更考验律师的功底。在被告委托后,要先进行阅卷,看起诉状及原告的证据,如果原告没有提交充足的证据,就要向被告当事人了解案件,听听当事人怎么说,然后有针对性地收集对被告有利的证据资料,才能开始起草、修改答辩状。 答辩状的内容要先阐述依据我方掌握的证据展示的事实,不要上来就批驳对方观点,这样就落到对方的陷阱里面。陈述完我方认可的事实以后再针对起诉状的观点进行反驳,答辩状也要注意观点明确、简洁明了、按时间上或地点的逻辑顺序。答辩状在形式上要明确案号、写明答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等信息。 七、证据目录 证据要根据不同的性质进行分类,一般分为书证、物证、电子证据、录音录像、证人证言,每份证据都要写明具体的来源,是当事人提供还是调取档案或者其他途径取得的证据,如果是电子证据和录音录像,需要提交当事人手机作为原始载体。 证据目录要按一定逻辑排列,比如时间顺序、事情发展顺序、焦点问题,以借款合同纠纷为例,需要证明合同签订、履行、违约、以及主张利息的依据。证据目录中的证据名称不要将多份证据简单罗列到一组证据里面,不要将多个证据简单用顿号分开,因为每一个证据可能是一张纸或一份合同,里面有更多的内容需要在庭审中明确,可以写证据 2-1 、2-2 、2-3 ,几个不同的证据根据其共同的证明目的写在同一组证据里面。证据的证明事项,要基于证据的内容,有什么就写什么,没有的不要写揣测的内容,每一份、每一组证据都要针对具体的证明事实,不要一个证据证明全部的诉讼目的。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例,如果一份合同里面的内容非常多,需要将证明的观点一一找到合同条款,以方便法官找到事实依据。 证据目录形式有两种,一是文字版,一是表格版,我们开庭时一定要向法官提供一份文字稿的证据清单,向书记员提交一个电子版证据目录,这样能节省庭审时间,也能让法官对案情一目了然。 八、质证意见 1、庭前准备。我们建议办案律师庭前准备质证意见,提前准备质证意见,能避免庭审现场紧张和表达上的遗漏,如果将电子版质证意见提前交给书记员,也可以提高庭审效率。 2、质证意见的内容。律师要从专业性出发,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有效性分层次发表意见。 3、证据三性。质证意见中,对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的,如果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写明异议点,可以用证据之间的矛盾或己方证据予以反驳,然后叙述对我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 4、质证意见的形式。要列明案号、质证人,对于对方的证据进行一证一质,对于重复的意见可以写明同证据几的质证意见。 5、突击证据。在庭审中对方提交的突击证据,可以当庭就证据真实性发表意见,要求庭后提交书面质证意见,一般法官会同意,庭后提交的书面质证意见和庭前的形式一致。 九、代理词 应当在开庭前准备代理词,在开庭时根据庭审变化和法官的思路在庭后提交补充的代理意见。代理词的内容可以按庭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分别写明。代理词按主体、事实、证据、法律适用(会议纪要、解读、案例)和判决内容的逻辑顺序书写。 十、上诉状 1、列明主体。在一审中的诉讼主体二审中都改头换面,在上诉状中要把这些主体列明,二审主体一般包括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如果一审有第三人,也要列明原审第三人。 2、上诉请求。上诉状的上诉请求要依据一审判决内容针对不服的部分上诉,然后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状要求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上诉状要求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上诉状要求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3、上诉状事实与理由的写作逻辑。要按上诉内容分项列明,每一项内容按主体、事实、证据、法律、合理性进行展开,上诉状的事实与理由和起诉状不一样,要写全、具体、清楚、丰富。最后在形式上,上诉状的落款法院是二审法院,不要错写为一审法院。 十一、二审答辩状 1、一审判决对我方有利时,二审答辩状要先说明原审判决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判决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然后将一审判决书中的焦点问题等进行陈述,表达出完全认可一审判决事实和法律的观点。 2、重点针对上诉状内容,对上诉人的上诉观点进行逐条批驳,同时注意主体问题,按一审答辩状改的,把原被告改成上诉人、被上诉人。 3、我方为第三人时,仅在庭审中陈述案件事实,不要阐述一审判决中存在的错误,让上诉人去说明,也不要在答辩状中主动承担责任。 十二、再审申请书和抗诉申请书 1、在再审文书格式上要列明原审身份、要有邮寄地址和联系电话。 2、列明主体之后,陈述案由、原审的文号、作出原审的法院,说明提起再审的法律依据。 3、陈述再审事实与理由,写事实与理由时必须与申请事由相对应,再审案件的文书可以参考二审上诉状的要求,尽量写全面、写具体、写清楚、写丰富,将事实和证据以及相关的法律都按原审判决的逻辑写出来,将原审裁判文书有误的地方一一指出,并给出依据。
2024-09-12法律文书 - Alpha 可以查找财产线索啦!
Alpha 公司主体库重磅升级,本次上新了财产线索、企业集团、竞争风险分析、合作风险分析四大尽调模块,并新增了控制人关系、股权穿透、股权结构、收益所有人、企业关系、关联方认定、十大受益人七类企业图谱,助您轻松掌握企业全貌,更深入地支持律师的尽调工作。 一、财产线索一键掌握,高效破解执行难题 调查财产线索是了解债务人财务状况的关键,通过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线索,可以提高财产保全措施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破解执行难题。 通过财产线索模块,您可以清晰地掌握目标企业财产线索总量、金额及流向,及时发现财产转移行为,申请保全措施。 二、新增七类企业图谱,洞察企业深层情况 在原有企业架构图谱基础上,本次公司主体库新增控制人关系、股权穿透、股权结构、收益所有人、企业关系、关联方认定、十大受益人企业图谱,共计八类,支持您在尽调业务中,全盘掌握企业内外部股权结构、关联控制关系,洞察企业深层情况,挖掘潜在可追加责任的主体。 除此之外,本次公司主体库升级: 新增企业集团模块,您可以一键查看目标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对外投资与受资信息,轻松掌握集团内部的关联关系和资本流向; 新增竞争风险分析模块,展示企业竞品、竞争对手以及风险信息,助力您分析企业与竞争对手的纠纷情况; 新增合作风险分析模块,助力您掌握合作对象的客户与供应商信息,了解其与合作方的纠纷情况,全面评估客户与合作对象的合作风险。 三、案例库上新时间轴功能,案情梳理更高效 当您处理涉及多个时间节点和复杂法律关系的案件时,通过案情时间轴,您可以更清晰地梳理时间线和关键节点,快速掌握案情。庭审时,您也可以通过案情时间轴迅速定位到特定时间点,将相关事件串联起来,陈述更清晰。 除此之外,案例库内容、功能持续升级: 新增仲裁文书,文书类型更加全面; 列表页新增案件详情展示,在原有争议焦点、历审文书基础上,列表页新增裁判要旨、法院认为、改判理由、裁判结果、引用法条五大字段内容,无需跳转即可快速了解案件核心信息,阅读更高效; 案例下载清单支持自定义,您可以自定义选择需要下载的字段,如案件名称、案由、案件概述、当事人诉请等,方便后续分析和使用,满足您的个性化需求。
2024-09-12Alpha系统 - 3 万字民间借贷实务问答,从来没有这么详尽
一、关于借条 1. 一张完整的借条应该有哪些内容? 答:出具借条时,首先对借款人与贷款人、借款数额、用途、利息、借期、出借方式(现金或转账)等都应做明确的说明。另外,借条中的措辞、表达要准确明了,避免一些有歧义或模棱两可词语的出现。如“现还欠款 X 元”就有两种不同的理解。切忌出具类似“今收到某某 X 元”等过于简单的借条或收据,这类单据有时连借贷双方是谁都证明不了。另外,对于年利率来说,一厘是百分之一,一分是十分之一;对于月利率来说,一厘是千分之一,一分是百分之一。这点务必约定清楚,实践中建议采用百分数和阿拉伯数字更加准确清晰。 这里给贷款人提出一项建议,为了方便后期追讨和实现债权,可以加上“借款人应如期足额还款,否则贷款人可以向某某法院起诉(可以在原被告所在地、借款支付或接收地择一,也可以具体约定某一地市法院,应当具体到区一级行政区划),诉讼费律师费等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当然,上述文字可能引起借款人的反感甚至拒签,但鉴于出借当时,借款人较为容易接受贷款人的条件,本建议仅在情形合适时考虑采用。 注意:如签署打印好的格式借条文本,则双方当事人签字时应将格式文本空白处全部填写完成或者将不适用条款划去,如果只在落款处签名而未对空白填写处进行关注,后期填写的内容可能会出现对一方当事人不利的情况。 2. 《借条》与《欠条》有什么区别? 答:借条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欠条往往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欠条所反映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一定是借贷关系。此外,诉讼时效不同。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贷款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请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借条的效力最长可达 20 年。而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是对双方以往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三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二、关于民间借贷标的物种类 3. 外币、有价证券能否成为民间借贷的标的物? 答:民间借贷标的物不应局限于传统的货币,因借贷外币或无记名的有价证券发生的纠纷,也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20 〕17 号)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因此人民币、港币、澳币、台币、外币及国库券等有价证券,能够成为民间借贷的标的物。 三、关于担保 4. 提供抵押物担保,在该抵押物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抵押人承担的责任范围是什么? 答: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例:抵押物为军队产权的房产,担保人以其提供担保,后被法院认定无效,判决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为主债务金额的二分之一,但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抵押物的价值。此处“不超过抵押物的价值”,未见法条,但法院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做出兜底,符合担保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意思表示,否则可能出现抵押物担保人突破抵押物价值,而承担更多的担保责任。 5. 能否以买卖合同作为借贷合同的担保?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20 〕17 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贷款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贷款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 6. 既有借款人物的担保又有保证人的连带责任保证时,如何约定才能最灵活地保障借款人的权益? 答:在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保证时,可以在借条中明确约定贷款人既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者不得以物的担保优先作为拒绝立即、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同时,如果保证人作为第三人提供了担保物,还建议进一步写明贷款人可以就保证人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 存在担保人的借条,债务人未经担保人确认情况下,在同一份借条下手写尚欠数额,是否属于成立新的借贷关系?担保人是否需要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答:应具体分析,如果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还存在后续有借有还情形,应当认为属于成立新的借款合同关系,担保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借款人维持原借款金额、期限等条件不变,仅是偿还了部分本息并且在借条上手写尚欠金额,仍应认定担保人依据其担保意思继续承担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法院认定情况不同,福州地区曾有两级法院均判决担保人需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判例。 8. 拟定借条时如何确保保证人的责任为连带保证责任及有效保证期间? 答:借款过程中,有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借款债务提供保证时,应当在借条明确写明“保证人某某为借款人某某的前述借款本金、利息及债权人为追索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从前述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 × 年”。 9. 借贷案件诉讼调解或执行调解过程中是否可以追加案外人作为担保人? 答:担保人自愿担保的可以在诉讼调解中追加为担保人。本人或代理人应当在调解笔录中签字确认。 10. 非借款人于借条上签字是否一定要承担保证责任? 答:不一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20 〕17 号)第二十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1. 通过网贷平台成立的民间借贷关系,网贷平台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答:需分情况而定,网贷平台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特征时应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20 〕 17 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关于其他款项转换为借款时的审查要点 12. 其他债权结算转换为借款性质,是否需要审查款项是否交付或基础债权关系是否存在? 答:实践中存在争议,不同城市的法院持有不同观点,某些法院认为只要基础债权关系确有存在,借款人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情形下,应按照借条载明的数额承担债务。有些法院认为应当进一步查明基础关系形成的依据,是否存在金钱交付或其他标的物交付。 以厦门思明区代理案件为例,一审及重审一审均以基础债权关系形成的证据不充分为由,部分采纳债权数额,厦门中级法院认为借条属于结算凭证,且有其他部分整理佐证,形成高度概然性,支持全部债权数额。 五、关于借贷合同的成立 13. 个人之间的借贷合同何时成立? 答: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除自然人之间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成立要件以外,未签订借款合同的,一般自贷款人提供的款项被借款人接受时成立。 14. 个人之间借款时,使用微信转账,借款合同何时成立? 答:《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20 〕 17 号)第九条第二项规定:“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可以视为具备《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要件”。可见,当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约定使用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时,借款合同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才成立。微信转账就属于网上电子汇款中的一种,因此应当适用该规定。 六、关于诉讼主体 15. 借款合同上借款人的名字与实际接受款项的人名字不一致,应该针对合同借款人还是实际收款人提起诉讼要求承担还款责任? 答: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故,在贷款人存在证据证明借款成立的基础上,应当进一步根据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区分:分析具体情形,是属于借款人指定第三人收款还是借款人接受第三人的委托订立借款合同。若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订立借贷合同,但指定第三人接受款项,则应当要求合同的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若借款合同的订立为借款人接受第三人的委托代为订立借款合同,则应当根据证据结合以上两条规定进行诉讼策略的选择。 16. 原告向法院起诉并提交未载明贷款人的借条,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否能得到法院的认可?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20 〕 17 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根据该规定,如果被告有证据证明原告并非案涉借款的实际贷款人,那么该案将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否则,原告作为案涉借条原件的持有人,其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将被法院认可。 17. 欠条或借条上的欠款人名字与其身份证上的不一致,如何确定被告主体身份? 答:欠条或借条等债权凭证,既是权利人主张债权金额的证据,也是证明双方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因此,欠条或借条要内容明确,规范书写,避免产生争议。 我国现行法律对一般民事行为中的签名形式并无明确规定和要求,只要签名能够反映个人行为特征、识别行为人身份,就应当承认其具有与正式登记的姓名相同的签名效力,也就是说签名问题的本质在于判断意思表示的真实有效,而非外观上的一致性比对。如果双方对常用名、化名等非正式签名是否确系本人所签发生争议,则需要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配举证责任,可从签名人周边群众的公认、交易习惯、日常生活经验等方面或者通过笔迹鉴定、指纹鉴定程序来判定当事人主张事实的真伪。 18. 借款合同中有一般保证人,提起诉讼时应当如何列借款人和保证人? 答: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的,人民法院才可以受理,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是在作出判决时,除有《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但书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此外,贷款人仅起诉借款人,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19. 借款合同中有连带责任保证人,提起诉讼时应当如何列借款人和保证人 答:连带责任保证中,贷款人仅起诉借款人或者仅起诉保证人的,法院不主动追加保证人或者借款人为共同被告。被起诉的保证人主张借款人参加诉讼的,经法院释明后,贷款人仍不申请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的,法院可仅就保证之诉进行审理,亦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20. 法人的分支机构作为借款合同的保证人时,是否应当一并追加分支机构及其法人作为共同被告? 答:除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其他法人的分支结构作为保证人的,应一并追加分支机构及其法人作为共同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 2020 〕 28 号)第十一条规定:“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相对人请求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决议程序的除外。担保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担保公司授权对外提供担保,担保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担保公司授权的除外。公司的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相对人非善意,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此,分支机构对外承担保证责任需要经法人的权力机构或执行机构决议,否则需根据相对人是否善意判断担保行为的效力。无效的担保合同如果债权人无过错,责任应当由分支机构的法人承担;债权人有过错的,如疏于审查分支机构的担保是否经公司决议程序,是否与分支机构串通等,企业法人的责任可以部分免除或者全部免除。当债权人与分支机构串通由分支机构提供担保时,企业法人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七、关于债权转让 21. 民间借贷中,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受让人起诉债务人,债务人可否以当时债权人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认定债权转让无效? 答:债权转让在此前未通知债务人,但受让人起诉的,起诉事实实质上是通知了债务人,符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债权转让协议书在案件起诉状到达债务人时即发生法律效力。 22. 借款合同中的贷款人可以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吗? 答:可以,但应当通知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八、关于借贷关系成立认定 23. 仅凭转账凭证而无借条,是否可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答:《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在现有的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有观点认为,单方面转账备注为借款的,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有借贷合意的,一般不予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借贷。除转账凭证外,出借方应当提供如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 24. 只有借条等债权凭证,未提供支付凭证,能否被认定存在借贷关系? 答:如果借款人抗辩未收到借款,贷款人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已提供借款,包括借款如何支付、借款人是否有还款以及贷款人是否有催款等。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来审查借款是否有实际履行。 九、关于借款合同的效力 25. 撕坏的借条重新粘贴,还能用作证据吗? 答:借条在撕掉边角不影响大致内容的情况下,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如果整张借条撕坏存在重大瑕疵,且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情况下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丧失了证据效力,法律不会予以保护。 26. 民间借贷合同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20 〕 17 号)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此外,《民法典》亦对合同无效作出的规定,如: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十、关于民间借贷案件起诉需准备的证据 27. 民间借贷案件的起诉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答:需要提供借款合意以及款项出借事实的相关证据,如借条、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转账凭证、支付宝转账凭证等。 28. 除前一项所列证据外,法院是否会要求提供其他材料? 答:现实中不乏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的情形,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为审查是否存在信贷资金转贷的情形,法院可能要求提供资金出借前后 3 个月的银行流水,作为事实审查的辅助材料”。 29. 只有对方微信、支付宝账号,没有身份信息还能向法院起诉吗? 答:现因微信、支付宝等支付平台的普遍使用,民间借贷合意的达成常常体现在微信聊天中,资金也常通过微信、支付宝出借。在事先没有拿到对方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的情况下,可在起诉时向法院申请通过对方微信、支付号账号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调取其微信、支付宝的实名认证信息。在起诉时仅有借款人的姓名与银行账号,无明确的借款人作为被告的身份信息,在法律实践中可以先将借款人身份信息处空置,将起诉材料准备好后另准备一份调查取证申请在法院立案时一并提交,要求法院立案庭开具补正或调查令,此后用开具的补正或调查令至相应的银行要求银行提供借款人的具体身份信息即可。 30. 对于仅有借条没有交付货币的直接证据,法院是否会要求双方当事人到场接受询问?是否有被认定虚假诉讼的案例? 答:对于只有借条,没有转账等交付凭证的借贷案件,法院审查较为严格,很多法院会要求当事人到场接受询问。厦门地区曾出现原被告素不相识,但原告提起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例,事实上原告系应其朋友要求在空白借条上将其作为贷款人填写,以此充当原告并提起诉讼。被告此前已被起诉三起,均是同一违法犯罪嫌疑人以不同的人名起诉,因此法院对原告本人的询问极其详细,原告也如实交代了代为起诉的虚假诉讼事实,最终二人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故代理此类案件,可参见民事专业委员会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律师借贷工作指引》相关内容,谨慎、妥善接待、记录案件情况。 十一、关于借贷合同中律师费的约定 31. 民间借贷案件,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 答:若双方对律师费由对方负担做出了明确约定,则可要求对方承担。若无约定,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32. 如果借款合同中仅约定支付律师费,但对律师费的具体数额没有作出明确约定,如何主张律师费? 答:法院一般是根据原告实际支出的律师费用并参照现行律师代理收费标准予以酌定。因此,贷款人主张律师费应当提供委托合同、律师费发票和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实际支出的律师费用。但如果律师费明显高于规定的律师代理收费标准,一方要求予以调整,则法院可能酌情予以调整。 十二、关于利息 33. 借款年利率达到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后,贷款人向借款人主张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还能否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 答:目前认定有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20 〕 17 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贷款人所能主张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法院仅支持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该条的立法目的在于,当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一并约定时,平衡保护当事人之间的权益,防止当事人通过变相的方式提高借款利率。除逾期利率等,部分借款合同还会约定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违约方承担,这些费用是否属于上述法条所规定的“其他费用”存在一定争议。 支持方认为:从法律性质来看,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所应支付的成本或代价故上述法条所规定的“其他费用”应属于同一类型的费用。而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与前述费用不同,属于贷款人与借款人因借款产生争议而进入诉讼程序后,贷款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支出的费用,并非贷款人基于借款本金所能够直接获得的金钱利益。如果借款人能够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便不会产生。从公平原则的角度来看,也不应限制贷款人主张该类型费用。理由主要有: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 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的立法本意,此条为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并存的处理规定,主要的目的在于,当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一并约定时,平衡保护当事人之间的权益。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借款人逾期还款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一并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从实践的情况看,“其他费用”主要涉及的是贷款人和借款人所约定的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上述费用从性质上看,仍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必要成本。当事人同时约定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此类费用性质上均与利息无异,分开约定仅是为了规避利率的上限。正是为了防止当事人通过变相的方式提高借款利率,司法解释才将包括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发生的其他费用的保护标准限定在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之内。 其次,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权利人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而发生的费用,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成本之性质截然不同,不应将律师费用、诉讼保全费用等归入“其他费用”之范畴。 最后,诉讼费用并非必然由主张还款的贷款人负担。在纠纷由人民法院裁判时,根据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的原则,若因借款人的原因导致纠纷的发生,由借款人承担此部分费用较为公平、合理。在此情况下,诉讼费用不包含在“其他费用”之内具有合理性。 反对方认为: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与明确规定的逾期利息等同样系因案涉借款所产生,故应属于上述法条所规定的“其他费用”,故总计后超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不应予以支持。且法律所保护的利率已经是较高的标准,可见民间借贷融资成本高,从公平原则的角度来说,也应当有所限制。 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裁判结果,对以上两种观点皆有采之。故针对不同立场,可以使用不同观点进行主张或抗辩。 34. 借款人已支付的超过法律规定最高标准的利息,该超出部分的利息将如何处理?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20 〕 17 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此规定为强制性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应以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为限,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在民间借贷纠纷之诉中,借款人已支付的超过法律规定最高标准的利息一般会被法院认定冲抵本金,这也是司法实践中形成的裁判主流趋势。但是,如果借款人已经支付完毕所有本息,借款人能否另案主张贷款人返还其已支付的超过法律规定最高标准的利息? 2015 年 9 月 1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 24%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 36% ,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 36% 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然而,2020 年 8 月 20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20 〕 17 号)对上述规定修改为:“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该条款重申了贷款人主张的利息超过四倍 LPR 计算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删除了借款人可以请求返还利息的规定,故 2020 年 8 月 20 日之后,借款人要求返还超额利息已经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注:虽未在司法解释中直接规定可要求返还,但收取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可按《民法典》相关规定要求返还)。 35. 借款人已支付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的利息,但庭审时借款人未出庭也未予以书面答辩,法院是否有权主动将借款人超付的利息抵扣借款本金? 答:一般来讲是不能主动抵扣,超付的利息属于一种不当得利,借款人可另行主张返还;但实践中法官往往都会要求原告确认超付利息是否同意抵扣本金,如果原告愿意抵扣,则法官可直接进行处理。 36. 民间借贷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借款人自愿支付,但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贷款人返还已支付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是否支持? 答:对于这种情况,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根据这一规则,不当得利有四个构成要件:一方获有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获利没有合法根据,即无“法律上的原因”,这是不当得利的关键。本问题中,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的行为是基于借款合同的成立和有效履行,并非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具体而言,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可能有过口头的约定,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并不少见,借款人依据约定支付利息,系正常履行借款合同的行为,不得再要求返还;另一种是双方确实没有以书面或口头约定过利息,此种情况下,借款人主动支付利息的行为可视为改订借款合同、为其增加利息支付的相关内容的新要约,贷款人无异议并接受,则为对该要约进行承诺的意思表示,双方由此完成借款合同的改订,而该新合同也已因借款人完成利息(和本金)的支付而履行完毕,借款人要求返还利息的请求自不应得到支持。 37.民间借贷案件中,未约定利息的案件如何处理?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20 〕17 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但若对方逾期还款,可要求对方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38. 借贷双方仅口头约定利率标准,贷款人能否主张利息?若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确,贷款人主张利息,法院如何处理? 答:若贷款人能够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双方口头约定了具体的利率标准贷款人可以主张利息。若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确,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的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但若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则视为没有利息。 39. 借款人签署借条时,借贷双方并未在借条中填写利率标准,只是用空格表示,那么在起诉时贷款人能否自己在借条上填写上利率标准? 答:如果贷款人可以结合其他证据比如短信、微信聊天记录、还款金额、还款备注等证据来佐证双方实际有约定借款利率,则法院一般不会仅仅因为是出借人自己填写利率标准就认定双方没有约定利率。但如果不能证明双方实际有约定利率,若借款人在起诉时直接自行在借条上填写利率标准的行为,则涉嫌虚假诉讼的违法行为,一旦查证属实将面临被司法处罚的风险。 40. 借款人与贷款人于 2016 年 1 月 1 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 100 万元,借款利率为年利率 24% ,借款期限为 1 年,到期还本付息等。《借款合同》签订后,贷款人于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向借款人交付借款 100 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贷款人在诉讼时效内多次要求借款人还款未果。2021 年 3 月 1 日法院受理,贷款人的借款利息如何计算? 答:2020 年 8 月 20 日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若借贷合同成立时间在 2020 年 8 月 20 日前,合同成立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的利息按原先“二线三区”计算,2020 年 8 月 20 日至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 LPR 四倍;若借贷合同成立时间在 2020 年 8 月 20 日后,合同成立至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 LPR 四倍。 借款利息分段计算,具体如下: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期间:以借款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 24% 计算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期间的利息; 2020 年 8 月 20 日至 2021 年 3 月 1 日期间:以借款本金 100 万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85% )四倍计算 2020 年 8 月 20 日至 2021 年 3 月 1 日期间的利息。 41. 约定月利率 2% ,是否受到法律保护? 答:在 2020 年 8 月 20 日之前(不包括 20 日),根据当时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年利率 24% ,即月息 2% 受法律保护;2020 年 8 月 20 日之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20 〕17 号)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故 2020 年 8 月 20 日后,年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42. 在合同未约定的情形下,能否将利息计入借款本金并计算逾期利息? 答:不行。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仍然是借款本金,而不能将利息计入本金中计算逾期利息。但如果有约定的情形下,该约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20 〕17 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范围内有效,该条具体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3. 当事人更换过借条、借款合同,并且将过往利息计入本金如何处理? 答: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若当事人提供的欠条、借条等是已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更换过的,且将利息计入本金,出现这种情形时,应当先根据前述规定计算,按复利计是否会超过 LPR 四倍,若超过四倍,建议主动调整起诉金额。 44. 借贷合同成立于 2019 年 8 月 20 日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期间,若贷款人现在提起诉讼,则自 2020 年 8 月 20 日至返还借款之日的利率保护标准应当适用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还是不超过起诉时一年期 LPR 的四倍? 答:司法实践对此问题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20 〕 17 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2020 年 8 月 20 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 2020 年 8 月 20 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 2020 年 8 月 19 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 2020 年 8 月 20 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因此,借贷合同成立于 2019 年 8 月 20 日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期间的,利率保护标准应按照起诉时一年期 LPR 的四倍计算,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持此观点。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能简单以文义解释将“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理解为“起诉时一年期 LPR 的四倍”,应做体系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20 〕 17 号)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因此,借贷合同成立于 2019 年 8 月 20 日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期间的,鉴于此期间已发布 LPR 可供参考,故应根据上述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将“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理解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 LPR 的四倍”。只有在借贷合同成立时无 LPR 可供参考(即 2019 年 8 月 20 日之前)的情况下,才可理解为“起诉时一年期 LPR 的四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持此观点。 45. “砍头息”(即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如何认定? 答:《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20 〕 17 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46. 出借资金多长时间后收回利息属于“砍头息”? 答: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上述规定中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利息即为“砍头息”。原则上,“砍头息”应当以出借资金当天收回为准,但实践中也存在出借资金数天后,借款人才将利息支付给贷款人的,此时可按实际出借天数计算利息,超出应付利息的部分可作为“砍头息”处理。 十三、关于利息与违约金 47. 借款合同或借条未约定逾期利息,起诉时是否可以要求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何时起算? 答:《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根据该条规定,在民间借贷中,逾期利息的支付不以贷款人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为前提,即使未作约定,贷款人仍然可以请求存在逾期未还款行为的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同时,在民间借贷中,逾期利息的支付不以借款期间内收取利息为前提,即使是无息借款,贷款人仍然可以请求存在逾期未还款行为的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20 〕 17 号)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对于逾期利息的利率与起算时间点应分情况分析:( 1 )在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情况下,逾期利息利率可以主张以借期内利率为标准计算逾期利息,起算时间点从逾期还款之日起算。( 2 )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情况下,逾期利息利率应以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起算时间点从逾期还款之日起算。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了民间借贷双方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时逾期利息的计算问题,分为两层意思:一是贷款人可以借期内利率向借款人主张逾期还款利息;二是最高年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48.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表述不明确,导致两者难以区分的,应当如何认定? 答:借贷双方在借贷合同中对于逾期还款的民事责任表述不明,不能直接判断属于逾期利息还是违约金的,比如双方约定“若借款人不能及时还款,则每逾期一日,按照……的利率向贷款人支付逾期违约金”,其中既有利率的表述,又有违约金的提法。在此情形下,虽然名称为逾期违约金,但明确约定了利率,约定了按照逾期天数每天支付一定数额,其形式上和性质上更接近于逾期利息,故不宜认定为违约金。如此认定的结果是,贷款人不能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20 〕 17 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一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49. 借贷双方只约定了违约金,未约定逾期利率的,贷款人能否一并主张违约金和逾期利息? 答:目前存在不同观点。参考杜万华主编的《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的观点,认为在借贷双方只约定了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对逾期利息未作约定的情形下,若贷款人不仅主张违约金,还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20 〕 17 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主张逾期利息的,可以支持。但在最终结果的认定上,应参照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总计不得超过以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得出的数额。 50. 借贷双方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的,两者是否可以并用? 答:在借贷双方对逾期还款的民事责任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的情形下,实际上是两种违约金并存,虽然两者的性质上均属违约金,但适用的条件并不相同。逾期利息着眼点在于“利息”,衡量的是资金成本问题;违约金着眼点在于“担保”,目的是担保合同的履行,故两者可以同时适用。但为了维护公平原则,两者同时适用时,应当受到最高数额的限制。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20 〕 17 号)第二十九条规定两者并用的结果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对于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1. 借款合同中的逾期利息是否属于法定违约金? 答:借款合同中的逾期利息不属于法定违约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这表明,当事人一方违约时,是否适用违约金责任,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如果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则守约方可以主张违约金责任,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则违约金责任便无适用的余地。由于我国现行法取消了法定违约金制度,故根据上述规定,违反合同约定逾期返还借款的,无法定违约金适用的余地,逾期利息自然不属于法定违约金。 52. 民间借贷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分期偿还欠款,具体的一般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截止时间如何确定?是否应当以法院的最终分配时间来确定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间?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因此,一般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均应当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来确定利息的截止时间,而不应当以法院的最终分配时间来确定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间。 十四、关于管辖 53. 民间借贷纠纷中除被告所在地法院还有哪个法院具有管辖权? 答:民间借贷纠纷本质上属于借款合同纠纷,即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20 〕 17 号)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民间借贷纠纷中除被告所在地法院还可以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当借贷双方未约定或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时,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需要注意的是,起诉主体(即原告)不同,“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也不同。当原告为贷款人,诉讼请求为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等费用的,贷款人为接受货币一方,故管辖法院可以为贷款人所在地。当原告为借款人,诉讼请求为贷款人支付借款的,借款人为接受货币一方,故管辖法院可以为借款人所在地。 54.原告住所地在 A 地,被告住所地在 B 地,但目前住在 C 地。双方在 A 地签订借款合同,双方借款合同约定,若未来发生争议,则由 D 地法院进行管辖。借款合同签订之时原告将借款转账予被告。后被告按月向原告偿还部分本息。 ( 1 )若原告同时向 A 法院及 B 法院对被告提起诉讼,两法院同在某省,是否需要上一级法院管辖? 答:不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所在的 A 法院以及被告所在的 B 法院均有管辖权,故以最先受理的法院进行管辖。 ( 2 )若被告在 C 地居住不满一年后搬至 E 地,但也未居住满一年,原告就被告应当至哪个法院起诉? 答:应在 B 地,即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 3 )若被告户籍从 B 地迁出至 F 地,但户籍尚未落户,分别在 C 、E 地往返,均未满一年,原告就被告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答:可向原户籍所在的 B 地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5. 有保证人的民间借贷案件,同时起诉借款人及担保人的,能否由其中一个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答:不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即需以借款人或贷款人住所地法院确定管辖。 十四、关于婚恋款项性质认定 56. 恋爱期间的借款和赠与如何区别及认定? 答:情侣恋爱期间的借款,一般基于感情的培养在借款手续方面并不完善,在被告否认存在借款的情况下,就存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原告提供恋爱期间的转账凭证,被告不能对款项性质进行合理说明并提供证据的情况下,视为被告未完成举证义务,不能单纯以恋爱期间没有完善借款手续即否定双方借款事实的存在。在认定款项性质属于借款或赠与时,应综合全案事实考虑,包括恋爱关系程度、转款附言、双方经济实力和消费水平、金额的特殊含义、花费的用途等,合理区分赠与和借款。 恋爱期间花费金额的性质认定: (一)对于合理范围内的较小金额,在不能证明系为结婚而特意赠送等情况下,应认定为一般的赠与,具体可以包括以下情况:( 1 )日常生活中价值较小的一部分赠与,比如购买衣服、箱包,请客吃饭等;( 2 )特殊日期,如情人节、七夕节、生日、纪念日等给付的财物;( 3 )特殊金额,如 520 、521 、999 、1314 等金额以及其他小额赠与。以上均可以推定为双方表达爱意培养感情的赠与财产,赠与方一经交付,不能要求返还。 (二)对于男女双方之间贵重物品,如房产、汽车或较大金额的现金、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转账等赠与,由于所涉金额较大,一般是基于结婚目的的赠与,宜认定为彩礼,应承担返还责任。 (三)对于一些没有明显意图金额不大的转账行为,也没有显示该转账行为系借款或附条件的赠与,法院会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情形来认定,如对方抗辩称在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共同消费,法院一般不予认定该部分费用,不支持返还。 (四)因恋爱关系终止或同居关系解除,对当事人以曾同居为由提出以“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害赔偿费”来抵消的抗辩,不予支持。 (五)有配偶者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恋爱并赠与财物,因违背公序良俗及侵犯配偶的财产权益,请求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有关恋爱期间,情侣款项往来性质的确认,往往情况较为复杂,不能一概而论。有的财产赠与需要依据赠与人的财产状况、双方赠与的以往惯例等情况,再具体分析认定。 57. 双方约定支付“分手费”是否为民间借贷? 答:民间借贷应当有当事人双方的借贷合意,而“分手费”只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补偿赠与,并不存在借贷合意,不属于民间借贷。目前部分法院认为在双方均没有配偶的情况下,《分手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应为有效。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 )粤民申 2596 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1 )京 02 民终 6051 号。 十五、其他关于提供借款、还款事实认定 58. 贷款人、借款人向第三人支付如何处理,贷款人将款项转给出具借条人以外的第三人,若借款人以此为由否认自己收到借款,法院会如何认定? 答:法院通常会结合借款人是否指定这个第三人为收款人、借款人是否知晓贷款人的转款行为、是否表示异议、后续是否有还款行为、案外人是否具有特殊身份等因素综合进行认定。 59. 贷款人未依照借款合同指定的第三人收款账户支付出借款,借款合同是否成立? 答:最高人民法院( 2019 )最高法民监 35 号民事裁定认为,借贷双方约定,贷款人一次性向借款人指定的账户交付所借款项,但贷款人未按上述约定将出借款项转入指定的账户,而是分多笔转入其他非指定账户的,从履行情况看,贷款人已将借款交付于借款人其虽未按照合同约定将所借款项汇入指定账户,但并不意味贷款人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义务,且从借款合同所指定的收款账户看,并无证据证明该账户存在特别之处。贷款人是否是一次或多次将借款汇入合同约定的指定账户或其他账户,均不影响借款人已收到该笔借款的事实,亦不影响借款人对已收到的款项的控制,也不影响借款人借款合同目的的实现。据此,在无其他证据证明借贷双方之间存在其他款项往来关系的情形下,应认定贷款人已按借款合同约定向借款人交付了借款,借款人理应承担还款责任。 目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对贷款人未依照合同履行义务的,认定属于贷款人与收款人之间的经济往来关系,而未认定为借款合同。 60. 借款人将借款还给中间人是否构成对贷款人的还款? 答:将借款还给中间人不构成还款,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应当直接向贷款人偿还,如对还款方式有特殊约定,应当在借款合同或者借条中明确约定,并按约履行。如果借款人仅提交向第三人转账的记录,没有其他证据佐证,贷款人对此不予认可,此时借款人举证不充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法院会认定不构成还款。 十六、关于律师代理民间借贷案件注意事项 61. 在受理民间借贷案件时,经办律师如何做好接案笔录? 答: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经办律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接案笔录:( 1 )明确询问贷款人是否存在虚假诉讼、套路贷、套取金融机构资金放贷等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 2 )询问贷款人是否存在名为借贷实为买卖、理财、投资等法律关系;( 3 )询问贷款人是否存在砍头息;( 4 )询问贷款人是否约定了利率标准,若约定的利率标准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高利率上限,则应当告知贷款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5 )询问贷款人出借资金来源以及出借资金如何支付给借款人及证据;( 6 )询问贷款人借款人实际已归还借款本息的金额及还款途径、证据;( 7 )询问贷款人是否有可以发生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证据;( 8 )询问贷款人借款时夫妻一方未共签时,是否有证据证明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无证据时告知贷款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9 )询问贷款人知晓的借款人的财产线索,并告知贷款人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或者在执行时无法查控到贷款人的财产的法律后果;( 10 )明确告知贷款人应当遵守如实陈述案件事实、诚信诉讼的义务。 62. 双方都同意调解的民间借贷案件,律师应注意什么? 答:当前人民法院在审查调解协议时,对于借款的真实性审查较为严格,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当注重防范虚假诉讼的风险,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过往一年甚至两年的全部双方之间的银行流水,以备人民法院在审查是否存在虚假诉讼时查证双方的借款是否真实,是否存在封闭走账等虚假诉讼情形。 63. 若双方当事人存在亲戚关系或者金额重大但双方调解意愿强烈的案件,应当如何履行律师审查职能、防范虚假诉讼风险? 答:当事人有可能为了自身利益并未如实向律师陈述案情,为了防范虚假诉讼风险,保护律师自身权益,建议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向当事人制作书面谈话笔录并如实记录,或由当事人向律所、律师出具书面声明承诺诚信诉讼。 十七、关于破产程序中的民间借贷处理 64. 贷款人向借款人出借款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还本付息。但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 100 万元,借款期限自借款实际交付之日起算一年,到期还本付息。《借款合同》签订后,贷款人向借款人交付 30 万元部分款项后,半年内借款人即进入破产程序,破产管理人请求贷款人交付剩余借款,贷款人应如何处理? 答:第一,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就贷款人已交付的借款,贷款人应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第二,对破产管理人请求交付剩余借款的主张,若符合合同解除条件,不再交付剩余借款;若不符合合同解除条件且贷款人愿意继续借款,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处理,在确定债务人财产足以支付共益债务情况下,主张按照共益债务处理并要求破产管理人为借款设定抵押担保。 65.借款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人向借款人出借资金,借款人在债务到期后与贷款人签订以房抵债协议,并办理房产网签、备案手续但未实际交付房产,后借款人进入破产程序,贷款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交付房产请求是否能得到支持? 答:不能得到支持。理由是若破产管理人支持贷款人的交房请求,则意味着贷款人在对应房产价值范围内实现个别清偿,违反《企业破产法》公平清偿债权人的原则。 66. 甲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乙方为自然人,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方以500万元价格购买甲方开发的房产一套,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购房款之日起每月按已实际收取购房款金额的2%向乙方支付购房奖励金,及乙方有权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要求甲方回购该房产。《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付清购房款,甲方将该房产网签、备案至乙方名下但未交付房产,后甲方进入破产程序,乙方向破产管理人申报交房请求是否能得到支持? 答:不予支持。理由是该《房屋买卖合同》本质上系民间借贷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20 〕 17 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贷款人交付房产请求不予支持。 67. 甲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乙方为自然人,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方以 500 万元价格购买甲方开发的房产一套,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购房款之日起每月按已实际收取购房款金额的 2% 向乙方支付购房奖励金,及乙方有权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要求甲方回购该房产。《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付清购房款,甲方将该房产变更登记至乙方名下但未交付房产,后甲方进入破产程序,乙方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民间借贷债权,并请求就该房产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是否支持? 答:应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20 〕 17 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甲、乙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合同法律关系,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对应房产的变更登记本质上是为担保乙方对甲方所享有民间借贷债权的实现,因该房产已变更登记至乙方名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八条规定,乙方有权主张就该房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 十八、关于诉讼时效 68. 如果借款到期,贷款人连续3年以上没有催要或起诉怎么办? 答:诉讼时效理论上是已经届满了,但是贷款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20 〕 17 号)第十四条的规定,通过要求借款人重新签写借条、要求借款人支付一部分借款、正常的继续催要,如果借款人重新写借条、支付款项或同意支付借款,视为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20 〕 17 号)第十四条规定:“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69. 民间借贷借款人入狱服刑是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止? 答:诉讼时效中止必须发生法定中止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和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民间借贷的借款人入狱服刑,贷款人可以向自己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借款人入狱服刑并不阻碍贷款人行使请求权,故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效果。 70. 约定还款时间的借款合同或借条如何确定诉讼时效?如何确定借款人应还款之日以及如何确定逾期还款之日? 答:民间借贷适用三年的普通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起算,分为两种情形:第一,借贷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的,则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第二,借贷双方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的,贷款人可随时要求还款,诉讼时效自贷款人要求借款人还款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若借款人在贷款人第一次向其主张债权时就明确表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诉讼时效从其明确表示不履行还款义务之日起算。同时,《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由于出借款项时并未约定还款日期,贷款人可以先和借款人协议补充一个还款时间,如果不能协商达成一致,贷款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还钱,但应当给借款人必要的准备时间。诉讼时效可以因贷款人向借款人提出履行请求、借款人同意履行还款义务等情形而发生中断。诉讼时效中断的,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对于未约定还款日借款的逾期还款日问题,考虑到借款期限不明确,法律实践中一般以起诉之日作为逾期还款之日,并从该起诉之日开始计算逾期利息。 71. 借款还款期限约定的附条件不明确是否属于未约定还款期限? 答:视为还款期限约定不明,无还款期限。 十九、关于夫妻共同债务 72.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一方亲戚借款用于支付婚后购房款,借款时未签欠条,借款后多年补签借条收条,能否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答:可以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是能够证明借款是用于支付婚后购房款,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对证据要求较高。后补的借条具有法律效力,双方系亲戚关系不影响借款的效力。除借条收条外,律师还可以收集借款直接转给开发商的流水,夫妻另一方对该款项予以确认的书面文件等证据佐证,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73. 民间借贷的借款人为夫或妻一方,贷款人是否有权要求配偶一方共同偿还借款? 答:第一,借贷关系发生于夫妻一方婚前的,贷款人无权向配偶一方主张权利,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借款系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可以要求配偶一方共同偿还。第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向贷款人借款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贷款人有权要求配偶一方共同还债。第三,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向贷款人借款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贷款人能够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74. 借款给朋友使用,转账通过朋友妻子的账户,是否可以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答:各地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具体看案件证据情况。有法院认为夫妻一方是以其个人名义向债权人借款,但该笔借款经由夫妻另一方银行账户的,可认定该夫妻另一方对借款为明知并实际参与,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从资金流向上看,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款项汇入妻子一方的指定账户后,再转给借款人,由此可知妻子一方对该笔借款应为明知并实际参与。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妻子一方有还款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该规定明确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是“共债共签”,同时明确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其他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已经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否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75. 夫妻之间能否成立借贷关系? 答:夫妻之间是可能成立借贷关系的,例如夫妻之间就婚内财产进行了约定,那么在此情况下,是比较容易被认定为借贷关系;即使夫妻之间没有就婚内财产进行约定,但如果一方有向另一方出具借条,且有相应的转账记录,那么在离婚时也可以要求另一方返还相应的借款。 二十、关于父母为子女买房的出资款能否认定为借贷 76.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在未明确该出资性质的情况下,该出资属于借贷还是赠与? 答:目前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属于借贷,理由有二: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20 〕 17 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父母提供转款凭证主张借贷关系成立已完成初步证明责任,在夫妻一方主张属于赠与但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第二,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并无继续提供供养的义务。子女买房是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持此观点。 另一种观点认为属于赠与,理由有四:第一,基于父母子女之间人身关系的特殊性及利益的关联性,双方并非普通民事主体,不宜仅凭转款凭证即直接依据《民间借贷规定》第十六条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应当由父母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借贷合意。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适用关于夫妻受赠财产的规定,因此在没约定或约定不明且父母一方无法举证证明借贷合意的情况下,应认定为赠与。第三,从现实国情看,子女结婚时往往缺乏经济能力,难以独自负担买房费用,而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要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希望子女的生活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这也更符合父母出资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第四,子女离婚诉讼中,父母的出资将被作为己方子女对购房贡献较大的考量因素,法院可在分割房产过程中,对出资较多的一方在份额上作适当倾斜,以此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不能因为夫妻感情不好以后,为挽回父母的购房出资,就直接依据转款凭证认定存在借贷关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倾向于此观点。 二十一、关于公司借款的认定 77. 企业之间订立的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20 〕 17 号)第十条规定:“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不存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那么,企业之间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就是有效的。 78.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向贷款人借款,但未将借款用于公司经营,而是自用,贷款人应向谁主张偿还借款?如果是法定代表人以自己名义向贷款人借款,但款项用于公司经营,贷款人应要求谁归还借款?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20 〕 17 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规定,在题述第一种情况下,贷款人可以将该法定代表人和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或将该法定代表人列为第三人;在题述第二种情况下,贷款人可以将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79. 借款没有支付给公司,而是支付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职工的,如何认定借款事实? 答:如有其他证据支持,也可认定民间借贷事实。从实践中看,除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之外,财务人员代为收款也很常见,被认定为等同于公司收款的可能性很大,财务人员系特殊身份。至于普通员工,则需要贷款人加大举证力度证明其接受公司指示收款。 80. 一人公司股东是否对公司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2023 年修订《公司法》调整为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公司无法提供会计审计报告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的,则一人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十二、关于信贷资金转贷 81. 信贷资金转贷贷款取得,但贷款人很快就将全部款项向银行清偿完毕,又重新与借款人签订借条/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答:根据实践经验,出借资金来源实际审查的是出借时的来源,即出借当日的资金来源是通过银行贷款取得的,即为合同无效。即使后期贷款人有自行归还,不影响对合同效力的认定。从厦门地区的裁判口径上看,只要是把从银行贷款而来的资金进行出借的,即使几天后贷款人自行偿还了银行贷款,该笔借款合同仍存在被认定无效的可能。 82. 通过信贷资金转贷的款项借给别人,有签借条,可以起诉要回本金和约定利息吗? 答:可以要回本金,主张利息法院不予支持。借款行为违背了民间借贷贷款人资金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基于无效的合同进而对借款利率的约定条款亦属无效,故不支持利息请求,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20 〕 17 号)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83. 40 万元的借条中有 10 万元是贷款后借出,是否会影响整份借条的效力?是否会一并裁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借条中部分款项来源为贷款,导致该部分无效,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针对合法借贷部分支持借贷本金及利息,非法转贷部分无息退还实际交付的借款本金。 84. 贷款人通过银行贷款又转借他人的民间借贷案件,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借款人之前支付的利息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合同被认定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故,合同约定的利息条款无效,之前借款人偿还的利息部分直接抵扣借款本金,扣减后为剩余未还的本金金额。 85. 向他人出借信用卡套取资金而签订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答:信用卡持卡人将自己名下的信用卡出借给他人使用,出借的资金并非源于自有资金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经济来源,而是信用卡内的资金。信用卡的信用额度是金融机构基于持卡人的信誉所发放的,让持卡人在一定期限内、一定额度内透支消费的额度,所以信用卡资金也属于信贷资金。 因此,持卡人将名下的信用卡转借给他人使用,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20 〕 17 号)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故持卡人与借用人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借用人应向持卡人返还其套取的信用卡资金,即使双方有约定借款利息,但因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持卡人也无权要求借用人按双方约定的利率或数额计算利息。 86. 诉讼中不主动告知法院是通过银行贷款取得的资金,借款合同会被认定有效吗? 答:根据实践经验,人民法院在审查民间借贷案件时会审查出借资金的来源证明,即使贷款人不主动提供该项证明材料,法院亦会要求原告方即贷款人一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以第一笔出借资金转账时间为基点向前2个月至一年的银行流水或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报告、支付宝或财付通的信贷证明等材料,以证明资金来源。 二十三、关于执行 87. 民间借贷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在本金、利息等费用中的扣款顺序? 答:先息后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但各地执行法院执行过程中有差别。如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存在先扣除本金,再扣除利息的情形;其他法院执行局则存在按照先扣除利息,后扣除本金的做法执行。 (注:执行阶段是先本后息,但是这里的“本”是指判决文书确定的债务,息指迟延履行利息,在“本”之中按照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清偿。) 88. 能否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答:按照目前厦门市的最新规定,执行程序中不可以再直接申请追加配偶作为被执行人,需要另案通过起诉的方式进行确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十四、关于刑民交叉 89. 如何认定职业放贷人? 答: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 53 条规定:“职业放贷人是指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也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2019 年 7 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 10 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 1 次计算”。该规定是有关“职业放贷人”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曾经在 2019 年发布过认定职业放贷人的标准的三种情形:一、同一年度内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同一或关联原告在思明法院辖区内所涉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为 10 件以上;二、同一年度内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同一或关联原告所涉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 5 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 100 万元以上;三、涉及的民间借贷案件存在套路贷嫌疑的。也就是说,符合前述这三种情形之一,会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也就是说,符合前述这三种情形之一,会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在司法实践中,承办人可能通过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以确认当事人是否有其他民间借贷案件。若当事人因自身经济条件较好的原因经常向他人出借款项,则需要结合贷款人自身经济条件、职业情况等进一步审查是否构成“职业放贷人”。 90. 如何区分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答:民间借贷行为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最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向不特定的人借贷。民间借贷行为是机构或个人向特定的自然人等民事主体借款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91. 民间借贷案件中,法官经审理发现案件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罪,此时是不是必然遵守“先刑后民”的原则,需要中止借贷的案件的审理? 答:视情况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20 〕 17 号)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若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故,若犯罪线索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则人民法院无需中止审理;若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则人民法院应当遵循“先刑后民”原则,中止审理。 92. 如果进行恶意、虚假民间借贷诉讼,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20 〕 17 号)第十九条规定:“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24-09-12民事诉讼 - 3 个步骤、7 个模块,打造律所知识矩阵(赠《律所服务报告模板》)
律所的知识管理并不是一个新兴的概念,但是知识管理的落地却常常面临“尴尬”的情况。 一方面,大家多少都听过知识管理给律所带来的好处,比如: * 把业务经验、成功案例整理成法律产品手册等,推进律所专业化品牌建设; * 固定案件工作步骤和文书模板,帮助新人律师高效自学,快速上手业务; * 不断升级已有服务流程,持续提升律所专业服务水平,显著提升客户体验; * 统一管理办案形成的各类文档,避免人员流动导致重要资料的丢失,预防执业风险; …… 另一方面,律所的知识管理情况普遍不够理想。可能是出于投入产出比的考虑,知识管理在律所管理中的优先级没有那么高;也可能是律所苦于没有找到体系化、可执行的知识管理方法。 实际上,律所要不要做知识管理、要怎么做知识管理,是由律所规划、客户需求、市场趋势共同决定的。 在律所规划层面,一家律所的人才可能流动、资本可能消耗、财物可能折损,只有知识是永恒的财富。对知识的管理,本质上就是对律所共同财富的管理。所以,一家律所想要长期存续、不断发展壮大,必须有丰厚的知识管理作为根基。 在客户需求层面,知识管理看似和律所对客户的服务没有关联,但是知识管理实际上定义了律所的专业水平,能够帮助律所制定服务标准,甚至引领整个律师行业的服务标准,从而形成强大的品牌效应。所以,好的知识管理会直接外化为客户对律所的信任感、对服务的满意度。 如果说上述两点,大家已经比较熟悉。那么,人工智能的发展则给了律所另一个需要格外关注知识管理的理由。以 Chat GPT 为代表的人工智能,在可预见的未来将会进入律师行业,其对海量数据与信息的秒级处理与反馈,无疑会极大地提升律所的工作效率,甚至改变律所的工作方式。 但是,AI 要真正成为律所趁手的工具,需要大量的、长期的、持续的“机器学习”,这是 AI 不断成长的底层逻辑。所以,律所需要针对性地“训练” AI 为律师的工作服务。而训练资料的极大丰富,始于知识管理的日积月累。 所以,知识管理这件事,律所不仅要做,而且要专业地做、长期地做。 但是,知识管理不好做,这也是真的。这并不是律所缺少知识管理的“心”,而是传统的知识管理模式,常常让律所的知识管理“力不从心”。比如,对大量法律文书、案例进行分析和整理,可能会消耗很多的时间与精力,律师 / 律师助理的积极性不高;纸质化或者在律师个人设备上的留痕、分类、归档方法,让知识库的整理、协同变得困难,导致知识管理“只有存储,没有复用”…… 其实,做好以下三步,律所就能够实现高效率、高质量、高灵活性的知识管理。 一、搭建知识框架 (一)借鉴行业领先经验,形成律所知识体系 律所的知识体系,用通俗的话来讲其实就是对“做好一个案子”所需要的知识进行总结。知识体系的形成,就是把业务经验固定并不断丰富的过程。 律所和律师团队的规模、专业领域、服务标准、专业经验可能都有所不同,形成的知识体系也就不同。比如,有的常年法律顾问团队在签约之后,会等到客户有问题咨询的时候再予以处理。随着业务经验的增加,他们可能优化自己的服务模式,统一在签约之后先主动为客户进行全方位的法律体检,并出具风险提示报告。这一步的跨越,就是知识体系的更新。 摸着石头过河可能很难,但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就容易看得更远。所以,如果想要搭建好某一类业务的知识管理体系,最好的办法就是完整地了解该类法律服务的成熟业务流程,向优秀的律所和业务团队看齐。 以建设工程诉讼为例,该类案件的最大的特点是标的大、案件复杂、业务链条长,不仅需要扎实的理论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还需要完善的服务流程。为了给建设工程领域客户提供全方位、多层次、优质高效的服务,陕西知能律师事务所、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团队联合共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标准化指引(一审)》模板。 该模板共有 22 个任务组,拆分为 234 项任务与 1082 个步骤,极为细致地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进行梳理,以标准化、流程化的作业方式保障案件质量,提高团队协作效率,非常适合用于复杂大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同时,模板还对每一步的意义和目的进行解读,给出法律依据与专业解读,帮助团队轻松培养年轻律师,加强律所知识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标准化指引(一审)》只是 Alpha 中 111 套项目模板的其中之一。Alpha 项目模板汇集了 100 多家律师团队的业务流程与文本,涵盖了民事诉讼、商事诉讼、刑事辩护、行政业务等 18 大领域,包含系统化的办案流程。 对律所而言,这 111 套项目模板最大的特点,就是明确详细的操作步骤,能够直接为律所提供体系化的服务方法和服务标准,避免了从零开始摸索知识体系的麻烦。除此之外,还有累积上万份的文书模板,帮助律所业务实操落地。 所以,在这些项目模板的基础上进行知识迁移和流程优化,能够帮助律所快速搭建高效率、标准化的服务流程体系和知识框架。 北京浩天(贵阳)律师事务所是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 31 支舰队”在西南区域的代表之一。他们把每个项目或者案件当成作品一样看待,用“写论文”的严谨与认真态度来“做项目”,即使是在处理一个简单的口头咨询或一个基础文件时,浩天贵阳也会从整体性的角度去考虑,进行法律实务的研究,以点带面地思考。 拿到一个案件或项目时,浩天贵阳的律师不会单纯仅基于客户提出的一个需求来进行处理,而是会从整个项目入手开展研究。这种基于项目思维研究客户需求,提供综合化一站式解决方案的服务模式,帮助浩天贵阳取得了斐然的业务成果。2019 年,浩天贵阳管委会主任秦开洪律师带领团队承接了一个国家专项资金的项目,该项目起初由一个简单案子引发,团队花了一个月的时间对整个项目进行研判,发现了项目中存在的其他风险点,涉及标的达 17 亿。最终,4 个相关的诉讼案件打到最高法,且全部胜诉,入选了 2018 ~ 2021 贵阳律师十佳民商事法律服务案例。 服务模式的全面焕新,正是细微之处的知识管理累计而来。在接受客户委托后,浩天贵阳每个项目的具体任务、文件等都会按照标准上传至 Alpha 系统,进行全流程分工合作。通过在系统中设置任务检查项,实时记录和更新案件进展、沟通记录、文件归档等信息,浩天贵阳所成功搭建起了案件的协同管理机制,保证具体项目的规范化推进,不遗漏。 (二)案件资料科学管理,业务知识充分沉淀 一项法律服务的开展意味着一个又一个文档,一份又一份材料的收集整理。它们本质上就是律所知识的具象化呈现,共同组成了律所的“最强大脑”。评判律所的知识管理成功与否的标准之一,就是这些文档材料是否得到妥善的管理。 怎样才能称之为“妥善的”文档管理呢? 第一,完整清晰的归档。 首先,文档需要被完整地存储。这一步看似容易,但大家往往习惯性将大量文档资料存储在网盘或电脑里。这种管理模式很容易受到律所人员变动、律师个人归档习惯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宝贵成果和重要资料流失、浪费。遇到需要向客户汇报服务细节、给律师提供办案参考的时候,会增添不少麻烦。 其次,文档需要被清晰地分类。优秀的知识管理框架,一定离不开对知识的恰当分类。对律所而言,知识管理的重要目标是“做好案件”,所以把案件项目作为知识分类的基础脉络,是最为贴近律师工作实务的一种选择。 广东越众律师事务所每接到一个诉讼案件,都会先在 Alpha 系统新建项目,完善案件信息后可以利用 Alpha 导入不同案件阶段的诉讼模板,然后分类新建项目文件夹,将不同案件的事实材料、法律线索等分门别类,取代了手写案件进度的方式,十分方便。 这样智能化管理案件的覆盖到了律师的整个业务流程,解决了律师结案后的归档工作和材料管理方面的压力,保证了律师办案“有始有终”。 第二,高效便捷的取用。 在传统的文档管理模式下,律师在个人设备和云空间上做知识管理,需要手动搭建文件的层级与框架,否则调取对应资料的时候也难以第一时间找到。这对于本就工作繁忙的律师而言,是一个额外的负担。 同时,如果遇到需要与别的律师同步信息之类的需求,也需要先下载相关文档,然后发送给对应的律师或发到对应的微信群里,导致业务协同不够流畅。 成立至今 29 年的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也曾经在文档管理上遭遇困扰。他们采用法律专业委员会的特色运作模式,每个高伙带领一个团队,打磨出了 12 支高水准、精益求精的专业团队,涉及拆迁补偿、房产买卖、劳动工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等各个领域。 但是,长久以来的传统办案模式,让凤凰所深感纸质文档管理的不便和线下卷宗阅览的低效率。尤其是在三年疫情期间,线下办公的停滞让团队协作难度陡然加剧。于是,凤凰所迅速开始了文档管理的数智化革新。 首先,法律专业委员会将案件录入系统中进行统一管理,根据案件类型进行逐一立项,成立项目小组。 其次,利用 Alpha Box 的云储存系统全面实现案件材料的数字化管理。 Alpha Box 是专门为律师团队打造的便捷、安全、专业的文档管理软件,除了文件的存档、共享和在线编辑,还能够为律所提供 100T 的云存储空间,实现妥善的文档管理,打造律所的最强大脑。 最重要的是,Alpha Box 能够实现文档与案件的关联。只要是在 Alpha 项目中录入案件, Alpha Box 就可以依据不同项目,实现文档的区分和归类,比存储在电脑本地硬盘更为直观简洁,共享和查找也十分方便。 二、丰富知识库存 通过借鉴行业领先经验,妥善落地文档管理,律所就能够完成知识框架的初步搭建。下一步的工作,就是丰富知识库存,为框架填充“血肉”。 根据作用对象的不同,知识库可以分为“对内知识库”和“对外知识库”。 对内知识库,主要是供内部使用的各类资源,除了前文重点讲述的文档资料,还包括案件分析研究、各类文书模板、客户沟通话术等。完善对内知识库的重点,在于“提炼和复盘”,从丰富庞杂的业务经验中筛选、总结最佳的业务执行方案,并随着业务推进不断修正、补充。 对外知识库,主要是用于对外输出专业影响力的各类成果,比如专题讲座课件、法律产品手册、行业分析报告等。完善对外知识库的重点,在于“以客户为中心”,把对团队成员而言熟悉亲切的专业内容,呈现为普罗大众能够快速理解并认可的品牌标识。 篇幅所限,我们在此处仅针对客户需求,介绍对内使用的案件分析和对外输出的行业分析,大家可以借鉴思路,举一反三。 (一)案件分析体系化,迎接人工智能的未来 案件分析是律师工作中最基本的环节,也是律所做业务过程中的“规定动作”。但是,案件分析通常都是针对具体个案,内容相对琐碎,特别需要提炼和归纳,才能纳入知识管理体系,成为普遍适用的资源。 那么,如何让案件分析也走向体系化,更好地适应知识管理需求呢? 首先,我们需要提升案件分析效率,方便知识管理的后续开展。 比如,针对一个诉讼纠纷案件,需要的基础工作步骤有案情解析、法律依据和类似判例的检索、配套文书的制作等,阅读材料、提炼要素、法律检索、编辑文档等工作都需要消耗不少的时间和精力,还可能面临分析不准确、不全面的问题。 律所对 Alpha GPT 的运用,可以很大程度解决这一困难。Alpha GPT 将法律业务与 AIGC 等 AI 技术深度融合,律所必须的案情智能分析、类案参考与法规适用、专业法律文书都可以一键生成,实现一站式案件分析。 其次,在高效的基础上,要把案件分析纳入知识管理,还需要足够精细的提炼。 提炼的工作,本质上是对若干案件分析素材的处理,对案件的系统性研究不仅有利于律师团队的整体能力提升,更有利于给客户及时的预判和相应的建议,增强服务深度。尽管检索和可视化工具已经可以帮助律师实现对若干案件分析的进一步提炼,效率的稳定性和时间精力的成本仍然是无法忽视的。其实,大量数据的学习和处理,恰恰是人工智能的擅长之处,也是未来人工智能和法律行业结合的重点。 每一个独立的案件分析,都可以成为一个训练和针对性提问的素材。经过持续的训练,Alpha GPT 的智能助理“全能小阿”能够提供越来越精确的解决方案,成为律师团队解决复杂问题的帮手,让律所的知识管理真正“活”起来。这也是为未来人工智能与律所知识管理的更深层次结合打好基础。 小橙子一直在 ,赞32 (二)行业分析常态化,成为客户眼中的专家 律师作为法律服务的提供者,也需要“以客户为中心”。而在当下,客户对于法律服务的期待日益升高,希望能够得到更具针对性的综合解决方案。“行业律师”的概念由此产生。 从“专业律师”到“行业律师”的进阶,不是要每一位律师都到会计师、建造师等行业去“卷”,更不是要律师对其他行业顾问“越俎代庖”。成为客户认可的“行业律师”的关键,是养成“行业视角”,让客户感受到律师的专业和用心。 在宏观方面,“行业视角”在于了解客户所在行业的发展趋势、高频法律问题、客户共同诉求。 在微观方面,“行业视角”在于充分了解具体客户过往遭遇的法律纠纷,判断背后的风险点,出具系统性的解决方案。 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常年法律服务的续费率高达 90% ,他们在客户服务的过程中就把行业研究做到了极致。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颜莉律师在对同行的分享中提到,东卫成都的常法顾问团队建立了标准化的服务流程,每半年都会针对客户所在行业、地区,出具一次行业纠纷大数据报告,从各个纬度时时洞悉行业常见纠纷的类型、高频法条、裁判偏好等,最大限度防范企业各项法律风险。 通过 Alpha 行业雷达,每一位律师都可以基于行业展开法律分析,成为具有行业视角的法律专家。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列出 18 个一级行业、100 个二级行业。律所可以快速地了解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的诉讼纠纷状况,快速定位某一地区高增长、大体量的行业领域,并且可以一键分析其高发法律风险,自动生成行业分析报告,或是具体到某一涉案机构进行更微观的分析,帮助律师不止站在法律专业的视角上,而是以行业专家的视角预判法律风险高发点,进一步出具解决方案。 这种对于某一行业的风险分析可以作为重要的资料纳入律所知识管理体系,不论是客户服务还是开拓业务,团队的每一位律师在面对该行业的客户时,都能够展现出专家级的认知与水准。 三、复用知识成果 知识成果的运用,也可以分为对内、对外两个方向,分别作用于律师业务、律所品牌和客户体验。 (一)提升律师业务质效,打造“特种兵”团队 对律师团队而言,提高工作效率和保证服务质量至关重要。但是,新人律师往往业务不熟练,难以在短时间内独当一面;资深律师有几百个项目的经验和资料积累,却没有带教的精力和时间。 如何解决这个“悖论”,实现团队工作效率与质量的突破? 其实,所有的内容都在 Alpha 项目管理中,每个案件从立项到归档,成百上千个任务,都条分缕析地梳理清楚了。律所可在借鉴项目模板的基础上进行符合本所情况的具体化修改,进一步形成本所特有的项目模板。 海南上哲律师事务所由海南本土最早设立的律所之一发展而来,服务过包括中国银行、中国联通公司、海南航空公司等政府、企业客户。他们很早就顺应了法律科技的浪潮,通过“大数据”和“可视化”为客户提供精准的定制化法律服务。 无论是诉讼还是非诉、业务还是市场,上哲所都制定了对应的项目模板,供团队成员使用。通过使用律所模板,律师可以遵循统一的步骤和标准,确保同类案件办理的准确性和一致性,保证服务高水准。每位团队成员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也可以清晰呈现,工作内容及时联动,沟通协作流程得到极大简化,保证服务高效率。 (二)增强律所品牌竞争力,让专业“走出去” 律所的品牌竞争力,其本质就是律所服务能力在客户那里的呈现。客户不会主动地、有意识地考察律所的知识管理水平,但是知识管理实际上能够外化为客户对律所的信任感、对服务的满意度。 如何外化?在商业世界中,有一句流传很广的话:“一流企业定标准。”以某一类法律需求为核心业务的精品律所有很多,但能够真正引领行业,制定服务标准的律所却不多。 借由知识管理,律所就可以制定自己的服务标准。当知识管理足够成熟,律所甚至可以引领整个律师行业的服务标准。所以,知识管理的终点,或者说理想,是为法律行业输出专业标准。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作为辽宁省规模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在东北地区首次提出向施工企业提供项目建设全程法律服务,研发了《建设工程全程陪跑计划》。该法律服务产品针对施工企业在投标、进场、施工、结算、质保等各个阶段存在的法律风险,提供证据管理、合同签订及履行、往来函件沟通、停工索赔、结算谈判等全方位服务。 这样一套极具影响力的法律服务标准,全部都是基于在 Alpha 中建立的项目服务流程。这些服务流程不仅可以在律所内部升级服务能力,还可以直接呈现在服务方案与报价方案当中,让客户直观、详细地看到其能够获得的服务内容,从而对律所的专业能力形成深刻印象,促进报价与成交。 (三)优化客户服务体验,走通“最后一公里” 服务成果的显化,和服务内容的外化一样重要。律所在客户服务环节常常苦恼的问题,就是前期服务工作做了很多,但是客户不理解律师为自己做了什么。 最直接的解决办法,是让客户看到律所的服务过程。有了前面一系列知识管理的铺垫,律所客户服务的“最后一公里”,就能顺理成章地打通。 广东海涵律师事务所累积为超过 3000 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在企业法律服务领域具有丰富经验。他们一年能够服务 500 多个案件项目,实现每年 30% 的业务增长。除了在全所范围内贯彻标准化、流程化项目管理,实现专业高效服务以外,最为客户称道的就是他们的“项目服务报告”。 律师团队通过 Alpha 系统实现工作留痕,在系统内记录工作流程之后,就能够基于记录数据进行归纳并生成一系列图表。根据项目、客户等不同的维度,律所可以自由选取时间区间,一键导出项目服务报告,让客户直观感受法律服务工作计划、律师人员与时间分布、任务完成情况等法律服务相关内容。 律所如果想要进一步实现服务成果运用的最大化,就需要建立高效的客户反馈机制。在 3U 数智化客户管理系统的加持下,律所可以打通企业微信和 Alpha 的数据孤岛,让信息在律师和客户之间高效同步。 例如,律所在对企业的“合同处理”服务时,只需要在 Alpha 中建立任务,即可实时同步进 3U 系统。在和客户聊天时,可以方便快捷地知道客户所有服务信息,把 Alpha 中的项目进度一键发送给客户。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作为律所管理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知识管理在当下有着越来越重要的意义。希望该指引能够帮助律所凝聚实务经验,实现知识管理在业务流程中的全方位应用,加持团队效率、律所品牌和客户体验。
2024-09-12iCourtAlpha系统律所知识管理 - 两招抓住律师团队的管理红利期_律所团队管理推荐
建或加入团队,从“各自为战”到团队“并肩作战”,这是许多成功律师的必经之路。曾经,律所可以仅仅依靠规模效应收获大量案源,依靠规模大的团队,就可以发展得很好。 如今,客户更看重服务质量与服务能力,法律行业的“规模红利期”已经过去。所以,团队的真正意义,不是规模,而是高效协同基础上迸发的服务能力。我们看到行业内越来越多中小型团队依靠先进的管理能力和极佳的服务水平,收获了亮眼的成果。 所以,律所已经迎来了“管理红利期”。不论是服务好老客户,还是开拓新业务、争取新客户,都需要以高水平的团队管理为基础,才能不断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吸纳、培养更多人才,最终实现存续和发展。 管理应该从哪里做起?如何才能提升团队管理水平?今天,我们分享两个案例,分别从业务管理和所务管理两方面,为大家逐步解析「收获管理红利」的方法。 一、业务项目化管理 律师团队的管理升级,可以最先从业务流程开始。 江苏知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知到所”)成立于 2010 年,主营业务是企业客户的一站式法、财、税顾问服务。历经十多年的传承,他们有着非常丰富的行业经验,在创所第三年就积累了超 300 家企业客户。 但最开始,他们也遇到了行业内普遍存在的“顾而不问”的困境。如果无法形成自己的差异化优势,很可能就会被已经在同区域内有积累、有规模的律所竞争淘汰。 知到所是怎么破局的呢? 首先,从服务客户的理念上开始转变。时海明主任认为,律所发展应当以服务客户为核心。 比如,他们从客户体验出发,打造了对制造业中小企业真正有用的法律体检。从“客户端”、“营销端”、“律师端”三个维度出发,分别回答了“制造业中小企业为什么需要做法律体检”“制造业中小企业管理与经营风险的解决方案是什么”以及“如何打造对制造业中小企业真正有用的法律体检”这三个关键问题。 其次,为团队配备先进的协同工具。 比如,在如今的数字化时代,传统的纸质文档、邮件沟通和繁琐的人工沟通流程已经不能满足团队高效协作的需求。只有团队协同共享信息足够全面,团队成员与客户之间的沟通才会流畅,服务行动才会有力。 知到所使用 Alpha 系统中的项目功能对每一个案件进行录入、立项,项目进度以及相关材料都会在 Alpha 中实时共享,文书材料也可以实现在线共同编辑。这种项目的协同使得每位成员对法律服务的整体情况都具备全方位了解,节省了大量沟通和对接成本,不仅能够提高团队办案质量,还能够实现办案流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时海明主任表示:目前哪怕是所内最年轻的青年律师也能够服务好律所的客户,因为他们并不是一个人在战斗,他们的背后是一群人的力量。 上文提到的《制造企业法律体检》也被制作成了项目模板,在 Alpha 系统中固定下来,共享给全体 Alpha 用户。模板总结了律师为制造业企业提供法律体检专项法律服务的全流程。以前期筹备—体检进行—跟踪回访为线索,将全服务流程划分为前期筹备、企业治理、人力资源、合同管理、报告制作、跟踪回访 6 大任务组,共涵盖了 36 个任务,37 个任务附件,86 份文件模板。 二、所务数字化管理 世界财富百强企业之一的摩托罗拉,曾经提出过“六西格玛”的管理理念,通过修正业务流程不断减少误差、保证质量。这一理念也被广泛运用于通用、惠普、索尼等巨型跨国公司。 对于律所和律师团队的管理而言,削减不必要的流程,固定关键性的环节,是突破团队工作质效“瓶颈”的关键。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尚权所”)是中国首家专门从事刑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建所以来,尚权所承接了很多极具社会影响的重大刑事案件。他们如何做到一丝不苟、严谨专业地处理大案、要案? 从立案到结案,尚权所内部都有详尽、规范、高效的 OA 流程。 比如案件立项,基于 Alpha 系统的协同,尚权各地区分所和总所执行同一个完整的立案、结案体系。立项审批由财务部门专门负责,每一个案件的委托,需要先签署委托代理协议,且在财务部门收到委托费用后,方可立项。 同样,结项审批即结案审批,审批分为三级。 第一级业务审批:案件承办人结案后,先向业务部门申报结案。业务部门受理审批后,分别审查案件的纸质卷宗、电子卷宗、工作日志是否完备,然后予以审批通过; 第二级行政审批:业务部门审批通过后,案件承办人需将案卷交行政部门保管,行政部门收到案件的纸质卷宗、电子卷宗后,方可审批通过; 第三级财务审批:财务部门收到行政审批通过信息后,方可进行财务审批。财务审批通过后,案件承办人可领取结案费用。 这样一来,让律所成员在同一套标准下工作,在共同的话语体系中保证结果的交付,建立起统一的风险管理和项目回顾机制。尚权所白雪主任说:“借助 Alpha 系统,我们将协同办公管理的方法运用到律所的日常管理,满足了律所高效率办案、高效率管理的需求,更进一步帮助律所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建设。”
2024-08-12律所管理律所团队管理 - 建立团队专属案件数据库,让知识成为先发优势
“办案”几乎是律师平时 90% 的工作内容,相信每位律师都会对自己办理过的案件印象深刻。但当客户或者同行问起,大家是否能够清楚、完整说出基本案情、关键证据、诉讼策略和裁判观点呢? 大家又是否对团队、律所的其他律师办理过的案件有所了解?对于同类案件的处理如何及时分享沟通? 再进一步,如何做好数据管理、建立知识库,在数智化的未来拥有强大核心竞争力呢? 其实,每个律所、律师团队都可以通过规范、标准的知识管理,建立自己的案件数据库,通过技术把数据库转化为核心竞争力,促进类案分析、案源获取和团队管理的全面提升。 知识管理,律所传承的关键 很多律所都有“百年老字号”的理想,也都面临着“传承”的问题。律所的“传承”问题,常常表现为创始合伙人退休之后,管理层的人才断档、律所案源能力的降低以及专业梯队发展的瓶颈。 这些问题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律所的发展基础固定在了“人”的身上,没有成功转化成为律所的组织能力。 比如说,管理案件资料和各类档案的传统方式,客观上储存在律师的个人设备,难以进行同步和协作;主观上依赖律师的自觉,无法确保管理完善。当人员发生变动的时候,律所的发展也“牵一发而动全身”。所以,律所“传承”问题的本质,是律所缺少组织能力的沉淀。 对律所而言,只有知识是永恒的财富。对知识的管理,本质上就是对律所共同财富的管理,对律所组织能力的构建。所以,一家律所想要长期存续、不断发展壮大,就必须有丰厚的知识管理作为根基。 比如广东越众律师事务所,已经形成了 30 多种上万字的指引,每个指引都有范本、有模板、有使用方法。在越众的指引下,每位律师都具备半个小时完成一份优秀起诉状的撰写能力,能以更短的时间提供更有效的法律服务和输出。 他们接到一个诉讼案件后,会先在 Alpha 系统新建项目,完善案件信息,利用 Alpha 导入不同案件阶段的诉讼模板,然后分类新建项目文件夹,将不同案件的事实材料、法律线索等分门别类,取代了手写案件进度的方式。这样智能化管理案件的覆盖到了律师的整个业务流程,保证律师办案“有始有终”。 数据库,是说服客户的依据 也许这个说法会让你感到疑惑:知识管理属于律所事务,客户怎么会在意律所的内部管理,甚至纳入选择服务方的参考依据? 关键在于呈现方式。知识管理做得好的律所,甚至可以制定服务标准,引领整个律师行业的服务标准。 在商业世界中,有一句流传很广的话:“一流企业定标准。”以某一类法律需求为核心业务的精品律所有很多,但能够真正引领行业,制定服务标准的律所却不多。 专注家族传承风险管理的北京德谕泽律师事务所,可以说非常年轻。但他们制定了传承法律风险管理领域第一个团体标准( T / CAB CSISA 0026 - 2021),是第一家在风险管理领域、法律风险管理领域、传承法律风险管理领域制定标准的律师事务所,向律师行业贡献了耀眼的专业成果。 知识管理实际上定义了律所的专业水平,能够帮助律所制定服务标准,甚至引领整个律师行业的服务标准,从而形成强大的品牌效应。所以,好的知识管理会直接外化为客户对律所的信任感、对服务的满意度。 像这样的标准服务流程,在 Alpha 中已经积累了 110 多套,涵盖 18 大领域,可以助力律师得到客户认可。 (咨询获取110+套法律业务模板) 技术,让知识转化成先发优势 人工智能的发展给了律所另一个需要格外关注知识管理的理由。以 GPT 为代表的人工智能,对海量数据与信息的秒级处理与反馈,无疑会极大地提升律所的工作效率,甚至改变律所的工作方式。 以 Alpha GPT 为例,经过大量的、长期的、持续的“机器学习”,Alpha GPT 已经可以辅助律师案情分析、法律咨询、合同审查、文书写作和材料阅读等多场景工作。GPTs 在国际上的发布,更是让每个人定制自己的专业 AI 成为可能。 可以预见在将来,律所、律师团队需要针对性地“训练” AI 为律师的工作服务。训练资料的极大丰富,就始于知识管理的日积月累。谁先拥有更丰富的知识库储备,谁就更可能优先实现工具的升级进化。 比如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他们的知识产权团队在金杜成立 30 周年之际,推出了《金杜知识产权经典案例集》,结合金杜律师经办的知识产权领域典型诉讼案例,解读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重要法律问题与律师代理实务。 再比如北京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他们的建设工程团队深耕房建领域,借助 Alpha 大数据可视化功能,针对房产建工领域做出了累计 18 篇大数据报告,其中有 5 篇发表在了国家一级期刊《建筑》杂志上。 这些律所和律师团队自发地整理、分析经办案例或公开案例,形成的报告就是律所知识库中特别重要的一部分,就是未来形成先发优势的重要基础。 如果您的律所/团队正在向“百年传承”的目标前进,如果您的律所/团队正在探索品牌效应的扩大,如果您的律所/团队把提升“客户服务质量”作为重要的战略发展规划,希望通过大数据 + 数智化工具提升工作效率……好的知识管理都将助你一臂之力。只要迈出了第一步,就掌握了更多的先机。 Alpha 也将一直陪着您,为律所和律师团队提供知识管理全流程数智化解决方案,助力律所实现高效率、高质量、高灵活性的知识管理。扫描下方二维码,免费领取《知识管理落地方案》,团队案件数据库搭建一步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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